【人社意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吉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
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各地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预算。
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从2012年冬季入伍新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
各地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入年度预算。
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_0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篇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等四个规定后,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仍实行固定工制度。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在讨论通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时又强调“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优待政策不变”,并指出“从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看,在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中,将来最终也要实行合同制,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过渡”。
几年来,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后实行固定工制度,为稳定部队、促进征兵、巩固国防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改革了固定工制度,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如继续对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致使企事业两种用工制度并存,则难以适应企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厦府〔2013〕61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效落实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一)发放对象。
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
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二)发放标准。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1.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服役期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军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减去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计算。
未满服役期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以服役期满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服役时间与义务兵服役年限的比例发放。
超期服役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津政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行动,深刻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
要本着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市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积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三政〔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
《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提出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新兵新办法,老兵老办法,老兵也可以选择新办法”。
具体要求为: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
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全面施行城乡一体的安置政策。
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以后退役的士兵可选择自主就业,也可选择入伍时国家和我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一)建立政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制度1.自主就业对象。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加强国防军队建设,坚持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府安排就业与市场就业相结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安置对象和方式(一)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安置对象包括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方式1. 政府安排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业。
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主要包括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官和因战致残的初级以上士官等。
政府安排就业的方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
2. 扶持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
3. 继续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可享受加分政策。
4. 职业培训:政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5. 创业扶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政府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
6. 其他方式: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其他适合自己的方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三政文[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文〔2009〕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建国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1.自谋职业与政府安置相结合原则。
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政府安置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等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优先安排工作。
其他城镇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自主选择单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119号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21施行日期2005.10.21文号徐政发[2005]119号主题类别军官转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并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筹集,实行社会统筹与财政支付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
二、对下列退役士兵予以指令性安置:1.省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除外);2.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3.进藏兵;4.烈士子女。
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三、指令性安置实行“量化积分、公开选岗”办法。
四、除第二条所列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1.根据徐政发〔2003〕75号文件登记为“家庭户”的;2.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3.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属非正常工作调动和非投靠直系亲属迁入我市市区的。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衡政[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政策要求是:2011年11月1日及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实行新的安置政策;2010年及之前入伍且2011年及之后退役的士兵可以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
继续保留原有各项优待政策,确保改革前后安置政策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总体目标: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一)建立政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制度。
1、自主就业的对象。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选择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或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军转黑龙江《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军转干考试军转黑龙江《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健全完善安置改革政策,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改革内容包括6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补助。
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是确定了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优待资金的保障办法为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确定了全省资金保障意见,即: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安置地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困难市(地)、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助。
三是规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有效安置的具体意见实施意见在明确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必备条件的基础上,对接收安置做了明确规定: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黑龙江省直属的各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接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拟定指令性安置计划,确保安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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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
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9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市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市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为绥芬河市的,由我市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
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三)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按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的补助办法计发。
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为绥芬河市的,由我市负责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负责发放。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我市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发放。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制度
从2018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