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刑事辩护词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杨多铭的一审辩护人,今天第二次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杨多铭进行辩护。
通过两次开庭参加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我们更加坚信了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的正确性。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本案的证据体系根据两次庭审的综合情况看,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言词)证言+(谋利)客观证据相呼应的证据系统。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首先,就被告人供述而言从庭审调查证实,被告的供述只限于其刑事立案前的“双规”期间写有数份“交待材料”。
材料中虽然曾承认收到了指控的钱财,但其在刑事立案以后的长期申辩以及法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实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1、被告人刑事立案前的自书“交待材料”属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面对纪委工作人员的“教育”。
“引导”,抱着重病的身体,抱着既不敢得罪纪委工作人员,又担心无原则的满足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书写“交待”,将来一旦不按承诺兑现“党纪、政纪处理”而形成自证其罪的刑事证据的特殊情况下,以无奈之举违心形成的产物。
被告人在案前自书“交待材料”中留有无奈的痕迹是无奈的,再庭审中道破它是痛苦的。
难道身处正厅级的被告人懂得这样做会得罪相关机构吗?他知道!他如果不懂得就不会步步后退直至退到了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才说出真相?这就是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发言时疑问于被告人为什么不向公诉机关说明的原因。
他没有在侦查、审查起诉、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说明不是不相信检察机关;而是在痛苦的身心折磨过程中坚守着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以将有损组织形象的“秘密”公诸于众的信念!在法庭辩论的发言最后他倒出了这一“秘密”,那是无奈之上的无奈之举,因为,给他保密的机会已经完全用尽了。
李某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李某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李果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李果涉嫌受贿一案第一审辩护人。
现在,本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和今天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辩护人对长春市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果犯有受贿罪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李果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何为“利用职务上便利”。
具体地说“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内的权力,既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经管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例如人事干部利用人事任免权,招生人员利用招收录取学生的权利,检察人员利用侦查、批捕、起诉权等。
而本案被告人李果虽然是一名检察官,但其所在的工作部门是犯罪预防科,其职权范围并不涉及侦查、批捕、起诉权。
其根本无法利用职务便利为王宝林、李英玺谋取利益。
故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指控李果犯有受贿罪显然是错误的。
那么,李果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388条之规定呢?对此,辩护人认为也不完全符合。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做了适当的扩大,注重强调对“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打击力度。
同时,对刑法第385条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缩小为只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构成犯罪。
周某南涉嫌受贿案的一审补充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原某大学处长周某南受贿案周某南涉嫌受贿案的一审补充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作为被告人周某南的辩护人,我于2003年11月4日贵院对周某南一案开庭的这一天呈交了书面辩护词后,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监狱医院等部门交涉,并重新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作了补充调查,现补充辩护意见如下,供参考:一、周某南的确重病在身,在一审阶段随时有中风或死亡的危险,因而,再次恳请贵院尽快准许周某南取保候审。
周某南病情的最新情况:据了解,周某南回所后,由于条件原因,病情加重。
其妻子任某彦因担心周某南会死掉,几天前拿着我从广监医院复印回来的2003年10月23日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周某南的诊断资料到过广州市华侨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咨询专家意见,得到的结果连我都觉得惊讶。
当初,我看到这些诊断资料,只知周某南的确属于高血压三期,至于脑血栓及冠心病,凭感觉认为不严重,但专家意见却是:周某南属典型的高血压三期,特别是脑血栓及冠心病等疾病不是独立病症,而是高血压引起的、最严重的并发症;因已出现脑血栓,在羁押状况中,短期内都有中风及死亡危险。
以上情况,贵院可向有关部门核实。
因此,我再次明确恳请贵院:在周某南羁押期间,周某南的亲属表示愿意协助配合对周某南的治疗。
特别是,看守所内若欠缺药品,烦请贵院告知我,我会想法让周某南亲属在外面购买。
周某南已经经过多次诊断(周某南亦可随时接受诊断、鉴定),依据周某南的病情严重程度及有关法律规定,贵院能否尽快给予周某南取保候审?二、鉴于目前为止,2003年10月23日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周某南的诊断最具权威性,持诊断资料原件的广州监狱医院又拒绝接受律师调查,并明确表示:如法院调取,愿意配合。
在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 7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特恳请贵院依法向广州监狱医院调取有关周某南的诊断、治疗或鉴定资料。
李嘉庭案辩护词

李嘉庭案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嘉廷的委托,指派本所田文昌、韩嘉毅律师担任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参加了庭审活动。
现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李嘉廷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查实;对于部分证据的适用提出异议。
提请法庭对此予以重视。
其中包括:(一)收受葛建辉贿赂部分辩护人认为:在该项事实中由于请托事项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缺乏因果联系,故认定被告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
具体理由是:被告人虽收受了葛建辉的弟弟葛景辉给的钱,但庭审查明,葛建辉从未当面正式明确向被告人提出请托,其所期望的是职务的提升、政治上的帮助和建立一种良好关系。
送钱人葛景辉在送钱时所做的表示是不明确的,即只是希望被告人在工作上给葛建辉支持和帮助,既没有涉及转正,也没有涉及调动和提升。
被告人的行动与上述两者之间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被告人只是在葛建辉平职调动中起了一定作用,而这种行为既不是葛建辉所请托的,也不是葛建辉所期望的,属于一种正常的工作安排,并且葛建辉只是多名调动人员中的其中一员。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收取了钱财,但认定其为行贿人谋利的证据不够充分。
(二)收受李忠平贿赂部分辩护人认为将被告人收取李忠平钱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在适用法律上值得研究。
庭审活动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明:李忠平确有请托,被告人也确实收取了李所给的钱,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确属需要研究。
因为,银行系统的人事任免权不由省委决定。
证人李素华的证言表述:银行任命干部一般原则要尊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就算被告人坚持否定,也只有部务会才有决定权。
可见被告人不存在职务上主管、经管、负责该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刘文定受贿案二审辩护词精选4篇

刘文定受贿案二审辩护词(上)受被告人刘文定的委托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依法担任刘文定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人。
经反复查阅、仔细分析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与调查取证,我们认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赫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关于刘文定构成受贿罪的定性正确。
但在刘文定受贿数额的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同时,对刘文定的量刑亦严重不当。
为维护刘文定的合法权益与确保终审判决的公正,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排他性地证明刘文定接受周菊秋、王兰20万元的行为属于索贿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文定为保释其子刘旭林而向周菊秋、王兰各索贿10万元,共计20万元。
然而,有关证据只能证明刘确曾接受这20万元,而不足以证明这20万元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一样构成索贿,因而不足以证明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
理由如下:(一)周菊秋的供述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其所给刘文定的10万元属于索贿周菊秋的供述虽然不容置疑地证明周菊秋曾给刘文定10万元,但不能排他性地证明这10万元是借款还是普通赠予抑或是索贿。
1、从周菊秋的供述来看,不能排除这10万元是借款的可能性。
根据案卷材料,周菊秋的亲笔交代“二、关于刘文定的一笔支助款的情况交代”,刘文定当时在电话里提出,要20万元保释儿子,请求他“支助或者借”10万元(“具体讲的是支助或者是借记不准确了”)。
既然作为给钱人的周菊秋的这一供述已明确指出,“是支助或者是借记不准确了”,那么,有何根据排除这10万元是借款?2、根据周菊秋的供述,即使不能认定这10万元是借款,也不足以认定该款是贿赂。
根据周菊秋的上述亲笔交代,他之所以答应给钱给刘文定,是“因为考虑到他是我的老领导”,“老领导儿子有难,老部下帮帮忙是应该的”。
根据2021年6月26日讯问周菊秋笔录,当刘文定提出要钱保释其子时,周菊秋如是说:“老领导,你儿子出了事,我帮忙是应该的”。
当问到为什么给刘文定这10万元时,周答道:“刘文定是我的老领导,我是他的老部下,而且,当时他的儿子又有困难,我又当了老板,这是我答应给他10万元的一方面的原因”。
辩护意见(涉嫌受贿罪)

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涉嫌受贿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否将周**给的25万元还给了周**等分歧较大。
辩护人现在针对本案庭审的具体情况,仅就受贿罪发表补充辩护意见如下:一、2005年2月6日这个时间点,是***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
2004年7月29日周**给付***25万元,2005年2月6日***又给了周**26万元,除此之外,二人再无其它经济往来。
因此,***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2005年2月6日***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
公诉方始终强调2004年7月29日周**转账给***的时候是为了表示感谢,且两人事先有约定。
但是在2005年2月6日***以融资贷款的方式将25万元还给了周**并支付了一万元利息。
所以,在这个时间之前无论二人有何种约定无论周**的意思表示是什么,在2005年2月6日之后,客观上***并没有再占有25万元。
所以***2005年2月6日转账给周**26万元的时候已经用行为明示不接受周**的25万元。
二、本案关键证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问题本案的关键证人与本案都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而且这种利害关系全部是关系自身利益的,即对于所有证人来说只要指控***就可以使自己获得利益。
1、周**、郑**与本案的利害关系首先,二人是夫妻关系,所以证言始终保持一致。
周**记不清的,郑**也记不清,周**记得清的,郑**也能说得上来。
其次,从目前证据看周**涉及多笔虚假贷款,同时在其它案件中涉及给他人行贿,并且横峰县工商银行的另一信贷员张**还为其做了没有任何虚假贷款的担保。
按照我国《刑法》,如果***受贿罪成立,周**也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周**至今没有被立案调查,因此,不能排除周**以***换取自身利益的可能。
2、张**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张**在***任工商银行信贷科长时是一名普通的信贷员,周**公司的大量贷款都是他经手的。
在***因怀疑周**公司的贷款存在问题不同意再给周**公司贷款时,张**竟然为周**写下担保,“凡周**按揭项目由本人全权负责。
贪污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贪污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您好!首先,我代表被告XYZ在此对贪污罪一案进行申辩。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对指控予以了认真的思考和对比,明确意
识到被告有罪的事实和证据确凿。
因此,我们愿意无条件认罪认罚,接受法庭的审判和判决。
我是 XYZ 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交此辩护词,请法庭考虑
以下理由:
一、认罪态度
被告 XYZ 在接受调查阶段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没有抵赖或阻挠调查,而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
配合了相关部门的工作。
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希望通过
认罪认罚来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二、辩护原则
被告 XYZ 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理解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并尊重法庭的权威。
我们希望通过认罪认罚来达成案件审判的迅速和公正,以减轻对受害方和社会的伤害。
三、悔过表现
被告 XYZ 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已经开始积极改正并向社会做出了努力。
他参加了相关的教育和心理辅导活动,以及反腐倡廉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以提高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 XYZ 的认罪认罚态度给予宽大处理。
被告愿意积极退赔所涉及的财物,并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和决定。
在此,我们对法庭的聆听和公正裁决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辩护律师:[你的姓名]
日期:[日期]。
受贿罪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罚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灰色地带”的认定上。
本辩题旨在探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辩题背景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受贿罪的认定与处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一方面,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涉及多个要素;另一方面,部分受贿案件中的“灰色地带”难以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受贿罪进行深入探讨: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2. “灰色地带”的认定标准3. 受贿罪的处罚原则4. 受贿罪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三、正方观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 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收受。
3.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 受贿罪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 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在“灰色地带”的认定上,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准确判断。
3.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受贿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四、反方观点:“灰色地带”的认定与处罚(一)“灰色地带”的认定标准1. 严格区分受贿罪与正常职务行为、礼尚往来等界限。
2. 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3.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合理界定“灰色地带”。
(二)受贿罪的处罚原则1.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受贿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2. 对“灰色地带”的处罚,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焦点(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正方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杨多铭的一审辩护人,今天第二次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杨多铭进行辩护。
通过两次开庭参加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我们更加坚信了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的正确性。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本案的证据体系根据两次庭审的综合情况看,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言词)证言+(谋利)客观证据相呼应的证据系统。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首先,就被告人供述而言从庭审调查证实,被告的供述只限于其刑事立案前的“双规”期间写有数份“交待材料”。
材料中虽然曾承认收到了指控的钱财,但其在刑事立案以后的长期申辩以及法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实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1、被告人刑事立案前的自书“交待材料”属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面对纪委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抱着重病的身体,抱着既不敢得罪纪委工作人员,又担心无原则的满足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书写“交待”,将来一旦不按承诺兑现“党纪、政纪处理”而形成自证其罪的刑事证据的特殊情况下,以无奈之举违心形成的产物。
被告人在案前自书“交待材料”中留有无奈的痕迹是无奈的,再庭审中道破它是痛苦的。
难道身处正厅级的被告人懂得这样做会得罪相关机构吗?他知道!他如果不懂得就不会步步后退直至退到了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才说出真相?这就是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发言时疑问于被告人为什么不向公诉机关说明的原因。
他没有在侦查、审查起诉、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说明不是不相信检察机关;而是在痛苦的身心折磨过程中坚守着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以将有损组织形象的“秘密”公诸于众的信念!在法庭辩论的发言最后他倒出了这一“秘密”,那是无奈之上的无奈之举,因为,给他保密的机会已经完全用尽了。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要写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并表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申请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潘某不构成受贿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收受7.38万元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不足采信,受贿事实不清,不能认定本案,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王某供述、证人证言的证据体系。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1、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供述的《讯问笔录》、同案犯王某供述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笔录缺乏必要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诉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被告收取他人贿赂的供述笔录仅有一份,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辩解,应当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
但遗憾的是,直到开庭前,辩护人始终没有看到相关证据。
被告的供述是在被侦查机关羁押后的第二天所述,当时被告突然面临失去自由的环境,精神极度恐惧,在侦查机关的教育、引导甚至可能是精神威胁的情形下做出的供述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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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九江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反复查阅、仔细分析案卷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结合相关法律和本案其他情况,辩护人针对公诉方提出的起诉书发表辩护意见,共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但数额认定有误
对于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前后十次收受XXXX市场负责人彭XX20000元、收受XXXXX开发商王XX2000元购物卡,均是被告人在春节、端午、中秋期间收受,按中国的传统习俗、往来礼节来讲,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因此,XX的受贿数额为五万元,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不存在索贿情节,每次都是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财物。
其次,被告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收受程XX、彭XX、邢XX、黄XX、薛XX等人的钱财后仅是依职权尽快为其房屋、楼层进行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其中程XX土管手续没有办妥,XX并未违反职权为其出具测绘报告。
由此可见,被告人为上述人员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也并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于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交代犯罪事实,并已退清所有赃款,表明其积极反省罪过,悔罪表现良
好,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出现了受贿的犯罪行为,但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已退还全部赃款。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处以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