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贪污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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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中将就贪污受贿罪向大家说明我的辩护观点,以期正视案件中的细节和法律条文,以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本案。

请大家审慎考虑我的辩护词,请对我提出任何问题,我将竭诚回答。

一、关于指控根据控方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贪污受贿罪。

然而,我将在下面的辩护中说明,这个指控是不成立的,我的当事人没有犯下本罪。

二、缺乏证据支持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呈现清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贪污受贿。

仅凭一些不明确、不可信的证词和推测,是不能证明有罪的。

三、案发经过存在疑点在案发经过中存在一些疑点,这些疑点与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并不相符。

例如,控方指控的贪污金额与实际账目不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这说明案发经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证据链条不完整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存在贪污受贿的实质行为。

我将在接下来的案件呈堂中详细分析这些证据链条的破绽和不足之处。

五、胁迫因素的存在我要阐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存在一些胁迫因素。

被指控的贪污行为并非是他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和目的,而是在一种强力的胁迫下进行,他并没有真正的掌握整个贪污受贿的过程和实施方式。

六、个人良好声誉我的当事人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威望,他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很多贡献。

控方指控的贪污受贿行为与他长期以来建立的个人声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这个指控是否真实可行?七、建议辩护词我建议在这个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证据和依据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我们需要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结论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我在这份词中只是简要列举了我认为辩护的重点。

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词,能让大家看到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判断下,我的当事人会被完全清除罪名。

谢谢大家!。

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案一审辩护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被告王某某的辩护人。

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定性为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定性持有异议依照案件的特殊性,本人作有别于被告人的独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可涉案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是不是能组成滥用职权罪持有异议。

滥用职权罪客观组成要件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本人对本案是不是具有第三个要素即是不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持有异议。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一个大体原那么。

为了避免我国司法权利的滥用,为了标准司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法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对上述第三个要素作出了九项归纳,其中“第八项规定,严峻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阻碍的;”而本案也是适用这一项规定进行立案追诉的。

辩诉人以为,最高检的规定并无明确规定违规批生几个打算生育指标即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那么咱们在适用第八项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

咱们不能在冲击行政权利滥用的同时又犯了司法权利滥用的错误。

公诉方认定本案被告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本案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社会阻碍。

本人却以为,“造成恶劣社会阻碍”这一标准主观性、随意性都专门大,怎么样确实是恶劣社会阻碍?社会阻碍达到什么程度确实是恶劣?尚未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因此,本案在定性时应该慎之又慎。

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时刻跨度为2004年至2021年八九年之久,而滥用职权行为也只有八九个,即平均每一年一个,如此的滥用职权能造成社会恶劣阻碍吗?若是真如其他证人所言那样,花点钱就能够够批生的话,那么在淮阴区第二大镇的南某某镇违规批生的数字应该远不止八九个,而应该是八九十个,乃至上百个,几百个。

(介绍贪污案)辩护词

(介绍贪污案)辩护词

(介绍贪污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贪污案件提出以下辩护词。

1. 缺乏证据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原告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贪污行为。

在法庭上,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来判决一个人的罪行,而不是凭空指控。

然而,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贪污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对被告的指控必须基于有力的证据,而非猜测或假设。

2. 背后动机此外,我们还要关注诉讼背后的动机。

我们可以看到原告的动机可能是出于报复或其他私人目的,而对被告进行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审慎对待原告的指控,并仔细调查其动机。

如果发现原告有不可靠或不诚实的动机,我们应当对他们的指控持保留态度。

3. 被告的良好声誉被告长期以来一直是社区的重要成员,并享有良好的声誉。

他一直以诚实、勤奋和负责任的形象为大家所熟知。

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地破坏一个人多年来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

被告从未有过贪污的记录,他一直以来都是个守规矩的人。

4. 证人证词的不一致最后,我要指出原告方证人的证词存在不一致之处。

这表明了证人们的证词可能不可靠或存在误导性。

法庭上必须要有可靠且一致的证据来支持指控,而不是片面或不一致的证人证词。

根据这些不一致的证词,我们无法确信被告有贪污行为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贪污行为。

加之原告的动机有可能受到怀疑,被告的良好声誉以及证人证词的不一致,这些都支持我们的辩护立场。

我们请求法庭慎重审视本案,并无罪释放被告。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人日期: [日期]。

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

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

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众所周知,贪污受贿就是指国家公职⼈员利⽤⾃⼰的职位对国家的财物进⾏贪污对他⼈的财物进⾏受贿的⾏为,在我国,对于贪污受贿是全⾯禁⽌的。

那么,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关于受贿罪辩护词范本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在实际中帮助到您。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王某的辩护⼈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关于受贿罪辩护⼈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的⾏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条的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就本案⽽⾔,认定被告⼈的⾏为构成受贿罪,⾄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是⾮法收受他⼈财物;⼆是为他⼈谋取利益。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法收受了他⼈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为他⼈谋取了利益。

1、⾸先,被告⼈没有⾮法收受他⼈财物。

起诉书指控被告⼈收受的财物是**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

⽽这套房产的所有书⾯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是赵某,⽽不是王某。

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实际上是被告⼈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法收受的。

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贿⼈的指证,也没有受贿⼈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式成为被告⼈所有⽆法得到确切的认定。

从整体来看,被告⼈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关系(张某供述)。

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的情况下,两⼈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法收受。

贪污案辩护词

贪污案辩护词

贪污案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审判: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 _________ 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持有异议,并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贪污公9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据本案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1被告_________ 等人集资所购设备之权属问丿2被告_________ 等人是否有权从某厂获取设备使用费3如被告_______ 等人确应获得租赁收益,如何确定收益24涉9万元款项之性质解决了上述焦点问题,被告_____ 之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问题亦便迎刃而解。

为了厘清案件事实,辩护人将根据控方提交证据材料一一阐释上述焦点问题,以供合议庭对被告人之行为评时予以参考(二)被告等人是否有权从某厂获取设备使费等人确应获得收益,如何确定收__________ (三)如被告数额(四)涉9万元款项的性质为?二、起诉书所指控被告_____ 贪9万元公款的事实清、证据不足,被告—之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犯罪(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即指控被告—贪8万元公款的事(二)被告等人是否有权从某厂获取设备使费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即指控被告人分次贪万元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告_________ 之行为不符合贪污犯罪的主客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___________ 犯贪污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依据《刑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宣告被告人徐某某无罪,以体现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此人民法____辩护人_________ 律师事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XXX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X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XX县纪委对XXX调查期间,XXX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XXX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XXX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X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XX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

(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XXX等人笔录)(三)XXX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XXX,要交出该笔款项,X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次,依法可对XXX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尊贵的法庭,亲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人姓名),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解释并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求得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受贿罪的指控感到极端不公。

我立志为人坦诚正直,并从未有意进行任何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涉及到受贿活动。

其次,我要重申的是,在这一官司中我受到了种种不实指控和歪曲事实的诽谤。

作为一个无辜的人,我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和冤屈。

正是出于追求公正和真相的执着,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辩护,将真实情况向法庭阐明。

首先,控方声称我收受了一些特定的人的贿赂,以非法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这只是指控方的主观猜测,根本没有充实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相信法庭会发现,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接受了贿赂。

而且,控方所宣称的贿赂款项从未出现在我的银行账户中,更没有证据显示我用这些资金购买了财产或进行了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事实上,我的个人账目一直保持良好的记录,没有出现任何涉及受贿的记录。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我一直是一个敬业、公正和正直的人。

我的事业和社会地位都是通过辛勤工作和正当手段获得的。

我深知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始终遵守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相信你们会仔细审查每一项指控,查明事实真相。

我请求法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我再次声明,我是一位无辜的人,我从未接受过受贿款项,更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请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谢谢法庭。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第一篇: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XXX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XXX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X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25万元、XXX平园经济开发公司225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225万元、XXX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225万元。

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

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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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提要]:犯罪构成要素,是一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基本特征,且缺一不可。

关于滥用职权罪,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有“滥用”之主观故意,亦未充分证明有滥用职权之客观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四缺二,何以定罪?关于贪污罪(5件)和受贿罪(4件),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对于该部分也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关于滥用职权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未能充分证明XX主观上滥用职权之故意滥用职权罪主观上重点要突出的是“滥用”二字,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但本案事实并非如此。

XX2014年9月14日亲笔供词及其多次供述均证实,在X县政府组织XX局、XX局、XXX局、XX委等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就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XXX书记已经明确指出,钱是没有的,“XXXXX”。

具体到XX站XXXXX的翻新改造方案而言,并不是XXX、XX私自决定,而是在领导指示做“技术操作”的前提下,向XX局汇报后由两位局领导在开会时做出的决定。

XXX200XX年10月30日、200X年元月1日两份工作笔记及揭先阶的供述都以不同的形式对这一事实进行了印证。

并且去XX电机厂也是由XX局领导带队前往考察。

可见,公诉机关指控称XX、XXX阶“不经批准,擅自同意”翻新改造方案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庭审中我们得知,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县一级配套资金XX%,对应金额为XX余万元。

正是因为这部分资金的缺口,才导致“进行技术操作”(县政府组织会议上XX讲话)。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一套全新电机市价XX余万元,招投标文件中给出的底价却只有XX万元,试问,以近乎一半的价格如何能买到全新的电机?X县政府、XX局做出这样的决定尚且可以被原谅、不被追究,奈何给忠于履职的基层公职人员扣上这么大的一顶“黑锅”?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还要结合其认知能力。

XX不过是一名XX站的站长,上有建管办、县XXX 局、县政府三级领导。

“官大一级压死人”。

就XX的职务地位和认知能力而言,水利局和县政府的会议决定是足够权威的。

在领导明确表态后,XX始终认为自己是在正确履行职务,从不曾想过要私自变更设计方案,况且这样做与已无任何利益。

另外,旧设备折价款XXX万元打到水利局账户、旧电机按照县政府协调会议的决定交给XXX、X厂监工XXX向XXX局局长汇报监督情况等一系列客观事实已经足以证明,在翻新改造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都掺杂着上级领导和部门的参与、默许,XX的整个行为都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丝毫体现不出主观上滥用职权的故意。

(二)滥用职权行为何在,公诉机关未充分举证1、对于被告人XX有怎样的滥用职权具体行为,公诉机关未尽到充分举证的义务。

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区分,滥用职权罪属于故意犯罪,必然对应有具体的实施行为。

然而,在本案的起诉书中,我们只看到这样的表述:“在XXX承诺给予XXX、XX二被告人好处费后,二被告人同意了XXX的要求”、“被告人XXX、XXX滥用职权,不经批准,擅自同意更改合同”。

但是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用来证实“XXX承诺”后“二被告人同意了XXX的要求”、“不经批准,擅自同意更改合同”的相关证据,更谈不上得到充分证明。

如此主观臆断,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基本原则,更有“欲加之罪”的意味。

2、设计方案变更不在XX职权范围内,不存在滥用职权之空间。

根据现有的一份证据,XXX函[200X]XX号文件印发的《XX省大型XXX站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对于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初审,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XX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原审查、审批部门批准。

”由此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实施,而不是由项目法人自己实施,更不可能由项目法人下的某个职员负责,也就是说,编制设计变更报告不在XX职权范围内;第二,变更方案应由相应的XX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或审批。

可见,相关文件已经明确,XX是不具有变更设计方案的权限的,根本不存在滥用职权的空间。

3、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翻新改造企业对旧设备的取得与XX没有任何不当之关系。

如果要对XXX进行翻新改造,必需要有一个前提,即向翻新改造企业提供原有的旧设备。

这个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

然而,拍卖资料,XX的供述,以及XXX、XX的证言均证实,半路XX站的XX机是通过XX拍卖的规范化程序处理的。

原拍得人XXX 违约后,经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才被XX取得旧电机。

整个过程中,XX并没有职权、更没有利用职权操控旧电机的去向和拍卖价格。

(三)公诉机关对损害结果之认定不客观、不准确,有失公允1、公诉机关出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对XX和XX质量的鉴定时间是20XX年X月XX日,而案发时间是200X年。

辩护人认为,200X年设备安装完成至鉴定基准日时已投入使用六年之久,在使用过程中必然造成机器自然损耗和零部件损坏。

根据目前设备的状况制作的鉴定意见书根本不能证明200X年时XX和XX的质量状况,更不能据此推断XX和XX存在质量隐患,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具有证明力。

与以上鉴定意见截然不同的是,20XX年X月X日的《工程验收鉴定书》证明,XXX机经自评、复核、复查及质量监督中心站确认均为合格。

并且证人XX、XX、XX的证言高度一致地认定,“改造后的电机各项性能参数都达标,质量不亚于XX机”、“改造后的X 机各项性能参数都达标,与XX机质量上没有多大差别”。

更何况,20XX年X月XX日X省X厅代表国家对该工程做了《X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结论是“通过分部工程验收,质量合格机组运行正常,通过了技术预验收,遗留问题已解决。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XX县XXX站更新改造工程机组启动验收。

”并附有委员会自省XX 厅XXX主任委员及以下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共X人的签名。

面对这样一份比较权威和公正的证据,公诉机关却避而言其他,没有对证据之间出现的矛盾给予应有的回应。

可见,上述多项书证及证人证言足以否定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X.XX万元”的指控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X机翻新支付XXX万元,XXX翻新支付XX万元,于是公诉机关将两者简单相加,认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

这是不符合案件基本事实的。

一方面,翻新设备不等于报废设备,公诉机关在计算损失时忽略了翻新后设备本身具有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应当从损失中予以减除。

翻新改造后的设备与新设备的各项参数一致,性能达标,通过了自评和省XX厅代表国家进行的验收鉴定,质量上根本不存在差别,而且设备实际投入使用多年,均未出现过明显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其使用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辩护人认为,其经济价值或价格也应当不亚于全新设备,或者相差无几。

然而,如此重要的大型设备,在公诉机关眼里竟然价值等同于零,着实让人难以接受。

另一方面,在设备翻新改造过程中,从翻新企业获取了百余万元的回款。

比如X机改造项目,XX局收到XX支付的废旧设备款XX 万元;XXX改造项目,日立公司向更新改造办公室返款XX万元。

XX局和更新改造办作为政府部门,以上收回的共计XX元款项仍然归属于国有,所以,在认定造成的损失数额时是否也应当予以扣除呢?在翻新改造后设备价值不亚于新设备的情况下,从设备改造单位又获得返款XX万元,总的来看,并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既然公诉机关指控有损失,从目前的证明情况来看,具体损失数额是多少还有待公诉机关进一步举证证明。

这也恰好说明一个问题,公诉机关指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不论从XX的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本案都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至少是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贪污罪的指控1、关于从XX站借款X万元后以工程成本名义核销,仅有XX 口供,不足以定案。

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有罪。

关于该指控事实部分,现有证据仅XX本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更何况在补充讯问及庭审询问时,XX供述均称根本记不清楚之后如何处理了,并未承认以工程成本名义核销一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XXX的供述仍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当然,也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正如XX在庭上供述称,自己对上述事实的表述与XXX装置一事记忆上发生交叉,属于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时期的两种表述,最后被错误理解为两件事实。

在合理怀疑没有使用证据予以排除之前,该事实不应被认定。

2、指控XX伙同XX私分X万元拆机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表面来看,公诉机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XX的供述和XX的证言。

然而,自补充讯问时起,XX对之前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予以否认。

事实上,同案被告人XX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过相关事实。

如此看来,本案指控XX、XX私分5万元拆机费,当事的三人中就有两人不认可,能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仅有XXX一人的证言。

刑事证明的标准要求达到结论的唯一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单纯从数量上来看已经是二比一,在如此大的证据冲突之下,公诉机关何以认为达到了起诉的证明标准呢?从检察机关的补充卷中我们注意到,XX在写给XX的纸条中直言拆机费一事“假的就是假的,真不了”,并劝其坚守事实真相。

辩护律师认为,该证据以特殊的形式出现,更能反映出案件客观真实的一面。

另外,结合XX称“为了配合办案”的辩解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XX之前的供述和XX的证言系受到侦查机关诱导所致,除非公诉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3、指控XX代购装载机时贪污XX元,犯罪主体和客体均不适格。

XX的供述和XX的证言共同印证了一个事实,即XX委托XXX 是以个人名义帮XX公司采购两台XX机。

购买XX机是一个民事行为,在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关系中XX公司和XX都是民事主体。

XX 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与XX公司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其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为XX公司实施代购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既然是代购,那么XX 在这一行为中付出了劳动,为什么就不能获利呢?更何况,XX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既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也非集体,即使XX公司多支出了费用,也不能认定是国家或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

指控XX涉嫌贪污XXX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犯罪主体和客体均不适格。

退一步来讲,即使指控的罪名成立,XX贪污的数额也应当是XX元,而不是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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