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辩护词范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中将就贪污受贿罪向大家说明我的辩护观点,以期正视案件中的细节和法律条文,以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本案。
请大家审慎考虑我的辩护词,请对我提出任何问题,我将竭诚回答。
一、关于指控根据控方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贪污受贿罪。
然而,我将在下面的辩护中说明,这个指控是不成立的,我的当事人没有犯下本罪。
二、缺乏证据支持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呈现清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贪污受贿。
仅凭一些不明确、不可信的证词和推测,是不能证明有罪的。
三、案发经过存在疑点在案发经过中存在一些疑点,这些疑点与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并不相符。
例如,控方指控的贪污金额与实际账目不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这说明案发经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证据链条不完整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存在贪污受贿的实质行为。
我将在接下来的案件呈堂中详细分析这些证据链条的破绽和不足之处。
五、胁迫因素的存在我要阐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存在一些胁迫因素。
被指控的贪污行为并非是他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和目的,而是在一种强力的胁迫下进行,他并没有真正的掌握整个贪污受贿的过程和实施方式。
六、个人良好声誉我的当事人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威望,他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很多贡献。
控方指控的贪污受贿行为与他长期以来建立的个人声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这个指控是否真实可行?七、建议辩护词我建议在这个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证据和依据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我们需要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结论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我在这份词中只是简要列举了我认为辩护的重点。
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词,能让大家看到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判断下,我的当事人会被完全清除罪名。
谢谢大家!。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XXX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X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XX县纪委对XXX调查期间,XXX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XXX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XXX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X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XX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
(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XXX等人笔录)(三)XXX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XXX,要交出该笔款项,X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次,依法可对XXX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现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有异议,本案***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一)本案的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有异议。
本案中***涉及的处理废钢行为属于***接受废钢的所有权人***等委托处理销售的合法民事行为,***只是利用自身社会资源相关信息促成本案废钢的交易,且本案中交易双方及***明确并约定废钢价格,且所有权人对废钢数量、价格没有异议,***积极要求清理废钢、维护工地安全,属于履行其安全员的职责;***积极协助所有权人***清理废钢,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从中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合法合理,不存在索贿,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形,本案***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依法不构成犯罪。
1.***作为***公司安全员,有责任和义务要求***等负责人清理工地相关废钢、角料以维护工地生产安全,***积极协助***等处理工地废钢维护了工地安全,***还自行安排工人处理了其他工地垃圾,积极履行了其安全员的职责。
2.***作为工地相关负责人,是本案废钢的所有权人,***为文明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方便处理而将工地废钢清理、出售事宜全权委托给***,***利用自身认识收废品的***来处理相关工地废钢,出厂手续经层层审批通过,***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废钢出售后,三方就废钢价格及时结算,符合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
3.本案处理的废钢价格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本案***等人均明确知晓废钢的市场价格每吨2000-3000元,***基于文明施工以及方便处理而委托***处理工地废钢,在明知废钢成交价格为每吨3000元左右,***明确告知得到的废钢价格为每吨2700元的情形下,仍主动同意废钢结算价格每吨2000元(省去安排工人清理废钢、安排车辆运输废钢等成本),***所得差额每吨700元属于***利用其自身社会资源(而非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劳务(委托、中介服务)而应得的报酬,属于合法所得,不涉及刑事犯罪。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尊贵的法庭,亲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人姓名),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解释并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求得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受贿罪的指控感到极端不公。
我立志为人坦诚正直,并从未有意进行任何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涉及到受贿活动。
其次,我要重申的是,在这一官司中我受到了种种不实指控和歪曲事实的诽谤。
作为一个无辜的人,我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和冤屈。
正是出于追求公正和真相的执着,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辩护,将真实情况向法庭阐明。
首先,控方声称我收受了一些特定的人的贿赂,以非法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这只是指控方的主观猜测,根本没有充实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相信法庭会发现,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接受了贿赂。
而且,控方所宣称的贿赂款项从未出现在我的银行账户中,更没有证据显示我用这些资金购买了财产或进行了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事实上,我的个人账目一直保持良好的记录,没有出现任何涉及受贿的记录。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我一直是一个敬业、公正和正直的人。
我的事业和社会地位都是通过辛勤工作和正当手段获得的。
我深知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始终遵守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相信你们会仔细审查每一项指控,查明事实真相。
我请求法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我再次声明,我是一位无辜的人,我从未接受过受贿款项,更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请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谢谢法庭。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第一篇: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XXX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XXX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X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25万元、XXX平园经济开发公司225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225万元、XXX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225万元。
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
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
霍某某受贿罪辩护词

关于霍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xxx、xxx受xx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霍某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霍某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了本案的情况,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辩护人,就本案的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受贿金额有异议,理由如下:1、向北城支行存款客户王某某索要56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对证人的询问可以确定,王某某仅仅是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北城支行的储户,其与霍某某并没有任何利益纠纷,亦没有经济往来。
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经被告人霍某某的介绍以其公司300个车位为抵押,向王某某借款1000万元并按2分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在此基础上,霍某某向王某某要求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分成。
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并没有利用自己身为该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仅利用了被告人自身的信息优势。
由此可知,这并不符合刑法385条中关于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因而该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收受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竟某1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a、被告人霍某某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被告人霍某某在2005年4月至2010年5月为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滨西支行客户经理(属于员工岗位,非职务卷2-65页)。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林,XXX,被指控犯有受贿罪,经认罪后,今日来到法庭上,请求法
官以仁慈的眼光看待他的罪行,给他一个合理的处罚。
首先,林并非有意地受贿,而是在家庭经济困难和各种日常生活压力下,无奈之下犯下此罪。
他受贿这件事他也后悔不已,他会改正自己的行为,绝不再犯规,他也愿在日后发挥正确的表现。
其次,林本身又是一个品行端正,从小好学,有较高的道德观念,也
有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可以说是一个优秀的公民,他在社会上有着很好
的声誉,也很熟悉社会的相关知识,能够识别和避免再次犯规的危险。
最后,林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调查审讯过程中一贯诚实如实地回答,虽然犯了这个罪行,但是他坦诚的态度,能够反映出他能够认错和改正自
己的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社会和法律存在着心中的尊重,值得社会和法
庭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林受贿这件事,其实只是他对当时压力太大、意志太弱、
把握不好的行为,其本身的人格价值并未因此打折,因此,明哲保身也是
一种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处理,以仁慈和宽容的眼光看待他的犯罪行为,
给予一个相对较轻的处罚,以此来提醒他。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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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杨多铭的一审辩护人,今天第二次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杨多铭进行辩护。
通过两次开庭参加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我们更加坚信了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的正确性。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本案的证据体系根据两次庭审的综合情况看,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言词)证言+(谋利)客观证据相呼应的证据系统。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首先,就被告人供述而言从庭审调查证实,被告的供述只限于其刑事立案前的“双规”期间写有数份“交待材料”。
材料中虽然曾承认收到了指控的钱财,但其在刑事立案以后的长期申辩以及法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实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1、被告人刑事立案前的自书“交待材料”属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面对纪委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抱着重病的身体,抱着既不敢得罪纪委工作人员,又担心无原则的满足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书写“交待”,将来一旦不按承诺兑现“党纪、政纪处理”而形成自证其罪的刑事证据的特殊情况下,以无奈之举违心形成的产物。
被告人在案前自书“交待材料”中留有无奈的痕迹是无奈的,再庭审中道破它是痛苦的。
难道身处正厅级的被告人懂得这样做会得罪相关机构吗?他知道!他如果不懂得就不会步步后退直至退到了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才说出真相?这就是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发言时疑问于被告人为什么不向公诉机关说明的原因。
他没有在侦查、审查起诉、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说明不是不相信检察机关;而是在痛苦的身心折磨过程中坚守着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以将有损组织形象的“秘密”公诸于众的信念!在法庭辩论的发言最后他倒出了这一“秘密”,那是无奈之上的无奈之举,因为,给他保密的机会已经完全用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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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XXX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
(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XXX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X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25万元、XXX平园经济开发公司225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225万元、XXX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225万元。
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
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
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的部分股份并非为国家所有,因此根据文义解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其次,根据现行有关规章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对何谓“国有公司”作出规定,但是,“同一法律中苟使用同一用语,或此一法律与他法律使用同一用语,若无特别理由,亦宜作同一解释。
”因此刑法中的国有企业应该是指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
而国有公司、企业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并列的概念,其对于“国有”的解释也应当是相互一致的。
因此,我们认为,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第三,结合司法实务界达成的共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是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派员参加该座谈会的情况下,经过充分讨论达成的共识。
该纪要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该纪要的之一规定反映两个问题:①将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列提出,体现与会人员对二者的不同已达成共识。
②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只有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于会议纪要不属于有权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法院系统具有参照执行的作用,因此,我们也是作为案件定性的参考。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
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该司法解释作为有权解释再次肯定了前述会议纪要的精神,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排除在国有公司之外。
(二)XXX不是国有机关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受国家机关委派”缺乏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副经理需经经理的提名,得到董事会的通过才能任命。
上诉人担任的工程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无具体的任命书,亦无具有法定权利的部门的任命,湘南开发公司聘任上诉人为工程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仅是在会议上口头简单宣布,非但没有法定权力机关文件为依据,也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对聘任副经理的相关规定,一审仅凭一份会议记要就认定上诉人是被县政府委派的,显然缺乏
说服力。
况且该记要未经到会人员的签名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待商榷。
由此可见,上诉人的工程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的资格身份并不合法。
其次,所谓“依法取得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是已通过合法程序手续完备的在职在编的人员和通过具有法定权力机关的任命、聘请、委任、派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并且必须有相关的档案材料或文字记录证明,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
本案中,上诉人原供职的单位是X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为私营企业,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湘南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可能也不能“委派”人员到湘南开发公司工作,况且由湘南开发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已明确上诉人是湘南开发公司因工作需要想监理公司采用口头方式“借用”的临时工,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
而且,上诉人是一个对工程管理业务相当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被湘南开发公司临时借用到工程部,主要是从事专业技术上的工作,并非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协助XXX县政府开展湘南工业园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是错误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湘南开发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其行为只能是纯粹的市场行为,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力,不能代表政府。
就其实际工作内容看,上诉人无非是协助湘南开发公司监督正确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以保证工程质量。
上诉人所做的一切都是根据《施工合同》,是代表湘南开发公司与工程承包者履行合同的一种民事活动。
可见,上诉人的管理行为不能被视为协助XXX县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三)上诉人与国家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与国家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必须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2、行为人为国家服务,并由国家向行为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如果行为人的报酬不来自国库,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3、行为人必须享有国家保障的福利待遇,如医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等。
然而上诉人进入湘南开发有限公司两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有享受XXX县人事局惠人(2007)3号文件所规定的县级工业园区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更没有从国家财政中取得工资报酬。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工资待遇由县政府主管部门确定”是严重违反事实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未被发现的部分受贿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未予认定是错误的。
而且上诉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回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虽然予以认定,但是并未在判决书上充分体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六年明显过重。
三、对于上诉人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应以受贿罪定刑,只应以商业受贿论处。
鉴于上诉人具备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此,请二审法院全面、深入地分析本案案情,结合上诉人的情况,撤销原判,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希采纳。
谢谢!
辩护人: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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