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7号
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劳力字[199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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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1990年2月8日劳力字[1990]12号)近两、三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在积极进行优化劳动组合(有的地区称劳动力合理配置)的试点。
一批大、中城市已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试点经验证明,优化劳动组合既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改革劳动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方向正确,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总的要求。
当前,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劳动制度改革要围绕治理整顿稳步推进,在对新招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继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进一步积累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经验。
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区别情况,加强指导;完善措施,充实提高;内部消化,妥善安置。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指导思想优化劳动组合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先进合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通过考试考核进行聘用或组合上岗,建立企业与职工之间相互依存、职工与职工之间团结协作的劳动关系,形成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的劳动组织。
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必须紧紧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环节,引进竞争机制,改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组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激发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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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1年4月19日劳力字<1991>25号)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出现了一些关停并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做好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应区别情况,统筹考虑,采取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调剂安排,组织起来生产自救,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予以安置。
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进行。
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关闭的企业,其职工的安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排;本系统内调剂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劳动部门协助调剂安排。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为尽快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在整顿期间发放职工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其职工经企业批准并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后,可以比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的待业救济金标准,发给待业救济金。
四、已失去法人资格的被兼并的企业,其职工应随着资产和工作的转移,主要由并入单位接收安置。
五、转产企业的富余职工,应主要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
六、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可以自行联系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辞职自谋职业。
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可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_ns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劳动者身份证明;(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
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
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皖政〔1994〕6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
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深劳[1993]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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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正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深劳[1993]第197号1993年9月14日)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劳动人事负责人等人员,其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上述人员(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原则上与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如有实际情况,也可由委派单位与下属公司商定,选择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表人与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董事会签署目标责任书或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企业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可否采用的问题。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一般要求采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书文本。
对于企业已经印制好的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符合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经劳动仲裁机关认可,准以来用。
四、关于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合同期限未满的,是否还要按新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一般要求采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对于原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可用新的合同文本更换原有的合同书,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变更有关内容,但原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一般不能缩短,如甲乙双方意见一致,可以缩短。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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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7•【文号】•【施行日期】199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八十七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
现就邮电部门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第八十七号令发布以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发布的《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经我部致函劳动部,劳动部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九日以劳力字(1991)65号函复我部:“同意邮电企业对所需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继续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作”。
据此,各邮电企业可在上述两个工种中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具体招用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八十七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增员指标和自然减员指标)之内,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招工条件是: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十七至二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愿意担任乡邮投递和长途电信线路维护工作的男性青年。
四、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届满应即终止。
如因生产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好,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续订,但不准改变工种。
五、乡邮投递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长途驻段线务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要对他们进行邮电企业的性质和任务,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生产工作任务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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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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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正文:
----------------------------------------------------------------------------------------------------------------------------------------------------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92年2月25日劳力字<1992>7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现对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力发展。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试行时要根据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因厂制宜。
(二)坚持典型引路。
各地区要宣传一些行之有效的典型经验,用经验引导企业改革,以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
(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通过改革,既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要求
一九九二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应选择一、二个市县(下称区域性试点)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务院各产业部门也应选择若干个直属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
产业部门确定试行全员劳动
合同制的直属企业,其所在地属区域性试点的,应尽量列入当地试点规划,在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试行,以利于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过去已经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办法、措施,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巩固和发展试行的成果。
三、范围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重点是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国营企业,其它有条件的企业也要积极试行。
在企业内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包括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他工人。
试点企业中新进的职工,包括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外单位流动进入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均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四、方法步骤
根据已经试行的地区和企业的实践经验,试点工作大体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运行阶段和总结完善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是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试行方案,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
实施运行阶段主要是在合理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确定岗位职责和定员标准的基础上,对工人和干部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聘任上岗,并且签订劳动(聘任)合同。
总结完善阶段主要是总结试行方案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办法和措施,同时加强定员定额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全员劳动合同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上述方法步骤,各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参考应用。
五、若干政策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聘任)合同要符合国家劳动合同制的有关管理规定,其内容既要明确企业、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又要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
(二)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规定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为终止和解除合同的依据,并严格履行。
(三)劳动争议处理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调入(或转入)职工的管理
职工调入(或转入)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按接收企业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入(或转入)
未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不同用工形式的规定办理手续;原为合同制工人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转入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招收职工的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在保证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和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时,可以按照“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经过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行确定招工数量、招工时间和招工考试考核办法,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并备案。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虽实行“工效挂钩”但未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调出造成的缺员,在编制定员以内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可以补充人员。
试点企业因职工自然减员而造成的缺员,除劳动行政部门按政策适当上收集中一部分外,也可自行补充人员。
试点企业原来使用的计划外用工,在完成清退任务以后,被留下的,经考核合格可以上岗,其中从城镇招收的,如确属生产工作需要可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试点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重新就业时,不受招工年龄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录用。
试点企业从城镇人口中招收非常年性岗位使用的临时工,凡使用期控制在一年(不跨年度)内,其工资支出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待业保险费的,不必申请招工计划,只需按现行招工政策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从农村招收职工,仍应按现行政策从严控制。
(六)岗位管理
试点企业的工人和干部均应与企业签订劳动(聘任)合同、要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的界限,做到能上能下,择优聘任。
工人可以被聘任为干部,干部落聘也可以当工人。
聘任干部要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明确岗位职责。
被聘任到干部岗位的人员,享受干部岗位(职务)的政治、经济待遇。
落聘干部到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岗位的待遇。
(七)社会保险
试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应本着逐步打破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的原则进行改革。
这两类的养老、工伤、医疗等各项保险待遇应统一起来,以利于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
完善待业保险制度,扩大待业保险范围。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八)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试点企业对于富余人员的安置,应按照“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厂内培训,厂内待业,提前退休,厂际交流和自谋出路等多种办法,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改革进行在企业外部安置富余人员的试验,逐步建立起企业与职工能正常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机制。
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
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必须在改善企业外部环境的同时,努力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
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改革之路,积极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要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要注意掌握改革的力度和方法,讲求实效,不能一哄而起,搞形式,走过场。
尤其是一市、一县范围内的区域性试点,可选择条件具备的企业先走一步,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开,使劳动制度改革稳地向前推进。
(二)要坚持配套改革
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制度配套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只搞单项改革难以得到巩固和发展。
在改革过程中,把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及工效挂钩等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配套,相互促进。
(三)要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
改革中要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革方案和重要决策,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要通过改革,不断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
(四)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制度次的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又涉及到有些部门的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必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协作,这是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组织保证。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