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大学技术转移转化政策比较研究

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7期129基金项目:2018年贵州省科技支撑计划 各国技术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对比研究 [黔科合支撑 2018 20004];贵州省重点支持学科:贵州商学院 工商管理 (黔学位合字Z D X K [2016]18号);2016年度贵州省一流大学 建设项目 国际商务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S J -Y L Z Y -2016-003);贵州省商贸流通大数据分析与应用重点实验室(黔教合K Y 字[2018]002号);贵州商学院2018年院级一流项目 国际商务一流教学团队 (2018Y Y L S Z 0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 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教育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与优化研究 (B G A 140032)㊂作者简介:孙龙建(1978-),男,汉族,河北故城人,经济学博士,博士后,教授,民盟盟员,贵州商学院商贸物流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㊂大学技术转移转化政策比较研究孙龙建(贵州商学院商贸物流研究所,贵州贵阳550000)摘 要:大学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移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的关键环节㊂通过大学技术转移现状和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政策对大学技术转移的作用㊂比较分析主要国家政策体系的特点,总结政策设计㊁实施对大学技术转移的影响,提出优化技术转移机构㊁创新环境㊁产业发展㊁利益激励等方面的政策建议㊂关键词:大学;技术转移;政策;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3198.2021.17.061 技术创新是影响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积极的鼓励创新的政策,为创新体系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㊂大学是科学论文和专利的重要来源,也是政府研发投入的重要接受者,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成为政策关键的着力点㊂通过对现状和政策的比较研究,总结借鉴各国大学技术转移转化的经验,提升我国大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能力㊂1 技术转移转化现状全球创新活动非常活跃,专利等创新成果连续多年持续增长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创新者在提交了330万件专利申请,增幅为5.2%㊂企业仍然是创新活动的主体,大学也发挥了重要作用㊂欧洲专利局(E P O )数据显示:2018年,欧洲国家的专利71%的申请是由大公司提出,20%是由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家提出,9%是由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提出㊂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需要企业在生产中应用,产学研有效的技术转移发挥了重要作用㊂北美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A U T M )研究显示:2018年,受访机构共申报17087件专利,美国申请专利数量的2/3㊂828项新产品进入市场,标志着技术转移已经成功㊂在大学知识产权基础上,1080家初创企业成立,五年来增长18.8%㊂从1996年到2017年,技术转移为美国工业总产值贡献1.7万亿美元,为国内生产总值贡献8650亿美元,提供590万个就业岗位支持㊂日本大学技术转移协会数据显示:2016年,日本的大学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了30亿日元㊂2013年以后,股票相关(股票期权)的收入也超过了1亿日元㊂根据美国和日本等大学技术创新活跃的国家的情况,产业化是大学的技术创新的最终目标,技术转移为大学的创新成果带来了更多的附加值,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㊂2 技术转移政策设计: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公立大学的研发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研究成果的所有权毫无争议的属于政府㊂这种体制制约了大学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限制了企业应用和推广技术成果㊂各国普遍面临研究成果应用效果不好的局面,通过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的产业化是一致的目标㊂2.1 美国1980年12月,美国拜杜法(B a yhD o l eA c t )获得立法,成为一项联邦政府资助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法案㊂这一法案改变了原来强调联邦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所有权,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研究成果向企业转移,最大限度发挥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㊂这一法案为其他西方国家的技术转移政策树立了典范,一些国家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㊂经过历次修订,相关政策集中体现在美国专利法第18章(35U.S .C o d eC H A P T E R18)㊂相关政策的着力点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明确政策目标㊂促进联邦资助的研究成果更加充分的利用,促进企业与大学等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㊂第二,成果处置权力㊂明确大学等非营利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联邦政府披露研究成果,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对研究成果的所有权㊂在没有机构同意的情况下,联邦政府不能向第三方提供技术使用的许可㊂第三,政府介入权力㊂在无法有效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下,政府有权拒绝技术使用者排他性使用技术㊂第四,美国产业有利㊂有利于美国产业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技术使用者可以授予其他企业技术的使用权㊂第五,保护和管理㊂政府具有在国内外通过合同保护和管理研究成果的权力㊂2.2 日本1998年8月,‘关于促进大学等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的法律“(简称‘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T L O 法)“)开始实施㊂这一法律与美国‘拜杜法“相似,目的是促进大学等机构的技术成功向其他部门转移,同时也激励大学技术创新活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㊂促进大学技术转移还在其他法律之中有所体现,例如‘产业技术力强化法“‘中小企业等 经营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7期130强化法 科学技术基本法 “等㊂政策还体现在指导具体落实的规划和实施方案,例如‘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实施特定大学技术转移项目的指南“等㊂相关政策的着力点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明确权利㊂明确国立大学技术研究成果专利权㊁特许使用权等的登记和转让的权利㊂第二,规范行为㊂对国立大学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规范,包括财务审计制度㊁土地和设备购置和雇员管理等㊂第三,优惠支持㊂对于中小企业接受技术转移方面,给予税收㊁债券发行和信托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㊂3 技术转移政策的成效及问题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的产业化发挥了催化剂的作用,一方面解决政府公共资金资助项目的闲置问题,另一方面解决企业是否需要外部力量参与研发的问题㊂技术专业政策以专利的所有权为中心,激发了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活力㊂同时,由于创新过程的复杂性和制度的多样性,技术转移政策成效和问题并存,需要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㊂3.1 维护公共利益‘拜杜法“从政策层面鼓励了大学的创新㊁创业活动,主要体现在大学专利申请的数量和授权转让获得的收入㊂政策的导向实施的效果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㊂同时,企业对专利权的独占阻碍了研究成果惠及更多人,消费者不能以更低的价格获得产品㊂从以往研究来显示,相关政策鼓励了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却忽视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㊂在发达国家,穷人㊁病人等弱势群体受到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不利影响,专利保护的复杂程序也使病人错失了获得药品的机会㊂3.2 鼓励科技创新通过商业利益激发了大学科研人员创新成果披露的意愿,技术转移政策带动了专利申请和获批的数量㊂同时,政策也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㊂一些研究表明,政策实施后专利的质量和授权的平均收益都在呈下降趋势㊂政策激活了更多质量差的专利申请,这些专利原本就商业化价值不高,这些研究成果仅仅是达到了合格专利的要求,与能够达到商业化还存在一定的差距㊂这一政策引导政府资助研究向更容易申请专利的应用研究倾斜,基础研究没有获得更多政策的支持,削弱了科学研究的可持续性㊂企业专利保护阻碍了后续的创新,专业保护进一步增加了使用研究成果的经济成本和交易成本,排他性的权力阻碍了其它科研机构共享最新研究进展㊂3.3 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技术转移政策带动了新兴产业发展,美国大学与新兴产业合作最成功的例子体现在生物技术领域,生物制药产业重大创新都来自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㊂例如,著名制药企业罗氏子公司基因泰克(G e n e n t e c h I n c .)的抗癌药物㊂相对这些新兴产业,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的技术转移发挥的作用并不显著,主要原因是这些产业获得利润率偏低,对技术转移的激励作用较小㊂一些研究对技术转移在不同产业的差异提出质疑,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研发失败的成本由政府承担,而创新获得收益由大学和企业的利益集团获得㊂因此,政府在研究经费分配这一环节就要综合考虑不同行业的差异㊂需要协调好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不同平均利润率行业之间的管理,才能更有利于创新体系整体的发展㊂3.4 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随着美国技术转移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制定了相似的政策,印度㊁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专门受到公共资助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案㊂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成效来看,并没有发挥出期望的作用㊂发展中国家对大学创新研究的资助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较少,技术转移的来源不足㊂发展中国家缺乏承接技术转移的商业环境,国内企业对后续商业化的研究开发缺乏足够投入,难以最终实现有竞争力的产品㊂同时,这些国家的大学教师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不高,研究成果闲置情况并不明显,政策的激励作用发挥的并不明显㊂3.5 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技术转移政策对宏观经济产生积极作用,一些研究显示大学带动了周边地区创新的活跃和产业集聚,进一步带动了就业和消费对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㊂政策的关键减少研究项目受到政府的限制,直接融入当地经济和适应市场需求㊂政策的宏观效应也存在一定争议,焦点在于政府的资助项目受到财政状况的影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是政府增加投入的结果,不经过技术转移,直接资助企业研发同样能够到达鼓励技术创新的效果㊂4 对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政策的建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㊁市场为导向㊁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㊂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一流大学 建设,支撑创新驱动战略是主要导向之一㊂为了促进大学的科研成果发挥更大贡献,需要从政策层面推动技术转移转化㊂4.1 进一步重视公共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体现在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要服务于人民㊂新冠肺炎疫情推动了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新冠疫苗等产品已经成为全民共享的公共产品㊂在通过专利等方式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的同时,进一步鼓励科研成果开放共享,必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介入的方式参与成果的使用,把公共利益放在较商业利益更加优先的位置㊂4.2 加快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政策的关键环节是知识产权的管理,专利申请与保护已经催生了技术转移办公室(T e c h n o l o -g y Tr a n s f e rO f f i c e )等专业部门的发展㊂国内已经成了重点大学为依托的技术转移中心,从多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㊂技术转移中心需要加强专利的选择㊁营销和商业化工作,进一步提高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质量和降低管理成本㊂在政府资助出现波动的情况下,能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7期131作者简介:韩露(1996-),女,汉族,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㊂够重复利用专利特许权吸引更多企业资金资助研发工作㊂实现研究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和应用的市场化,实现从提供技术方案和服务和向提供商业方案和服务的转换和提升㊂4.3 进一步完善利益激励机制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技术转移政策推动商业化导致了大学科学研究的功利化㊂各方围绕商业利益出现日益增多的纠纷,大学㊁科研人员㊁企业和技术转移中心等围绕专利权的诉讼影响了技术的应用㊂进一步优化政府资助项目的资金安排,理顺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大学和科研人员成为受益者㊂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初创企业的建设,专利等商业收入可以作为后续研究经费的补充,也能够促进和改善学生在相关领域的就业机会,积极效应超出了企业盈利的范围㊂鼓励私营企业承接技术转移,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技术创新的商业价值,降低企业研发成本能够起到减税降费等政策同样的积极作用㊂4.4 支持向中小企业的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政策鼓励专利授权的商业价值最大化,技术转移中心更加重视转让价格和预期收益更高的技术专利,更愿意与商业投入持续的大型企业进行合作㊂作为区域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资金发挥带动整个地区技术要素流动的作用,也要发挥支持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作用㊂对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主要依赖于母国的技术研发,本国中小企业的技术扩散作用更加重要㊂鼓励技术转移中心向中小企业发布㊁披露技术信息,政府支持的技术成果优先授权中小企业使用,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援助服务,加大技术转移的培训㊁创业指导工作㊂4.5 充分考虑政策系统性影响技术转移政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短期的商业利益容易忽视了其它方面中长期的影响㊂技术转移政策发挥作用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需要从系统㊁全面发挥政策作用㊂美国技术转移活跃的学校集中在哥伦比亚大学㊁斯坦福大学等创业型大学,推动创业型大学建设是技术创新和转移的来源,鼓励创新创业精神比强调商业利益更为根本㊂长期的科研伙伴关系是维系技术转移的纽带,政策需要进一步向合作研发的商业化过程扩展㊂技术转移政策与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政策互为补充,技术政策与产业政策等相配合才能发挥更好作用㊂总之,技术转移政策积极和消极作用并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最终把公共资源投入发挥出最大效益㊂参考文献[1]潘启勇.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发展策略研究[J ].科技与创新,2020,(21):120-121.[2]王建仙.基于驻场制的美国高校技术转移队伍建设[J ].中国高校科技,2020,(10):46-49.[3]刘冲.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模式创新及与专业机构合作的必要性研究[J ].中国高新科技,2020,(17):159-160.[4]高月.技术转移中的专利制度问题中美比较研究[D ].济南:山东大学,2020.[5]许庆瑞,李杨,吴画斌,等.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下的技术转移,哪种有利于提升创新能力[J ].管理工程学报,2020,34(04):196-206.论施密特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之批判与反思韩 露(河南工业大学,河南郑州450001)摘 要:阿尔弗雷德㊃施密特以 马克思的自然观 为研究对象,其代表作是‘马克思的自然概念“㊂施密特自然观的形成以及对恩格斯自然观的批判都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政治立场,他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 批判的社会理论 原则,展开了对正统马克思主义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㊂然而,通过研读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对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是片面狭隘和失败的,还有待人们考虑和深思㊂关键词:施密特自然观;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批判;反思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3198.2021.17.062 施密特尊崇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 ,承袭该学派诸多代表人物的观点和理论,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进行批判㊂但从本质上看,恩格斯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以施密特对于恩格斯自然观的批判是不合理的,存在着很多偏离甚至歪曲马克思主义的事实㊂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提出批判性看法,并不意味着否定自然辩证法的概念,而是说理应证明这种观点: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就已经包含着自然辩证法,恩格斯则应补充完善之㊂1 施密特自然观形成的理论之基任何观念的产生都有它可以借鉴和参考的理论思想做铺垫,自然概念作为社会历史范畴的一个方面,众多哲学家都有着对自然概念的理解,而施密特是以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为基础,阐释了马克思的自然。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
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
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
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
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节能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需求)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需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需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贵州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24〕86号)及相关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现开展储备项目(需求)征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一)区域创新体系建设1.培育建设贵阳贵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支持贵阳贵安以贵州科学城、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四城”为核心支点,探索“四城联动”转移转化技术成果的体制机制,培育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支持强度:每项不超过500万元。
绩效目标:每个项目力争2025年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带动社会投入与立项财政资金比不低于4:1,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不低于500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不低于500人次,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不低于60人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指标)2.支持市(州)和贵安新区开展省内外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聚焦省级重点支持的各市(州)工业主导产业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开展省内外跨区域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载体或服务体系建设等。
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支持强度:每项不超过500万元。
绩效目标:每个项目力争2025年转化科技成果7项以上,带动社会投入与立项财政资金比不低于3:1,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带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家,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地方投入东西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不低于150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不低于150人次。
贵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面临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介绍贵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贵州农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在新时代背景下,贵州农业产业面临着市场需求多样化、结构性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制约加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贵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当前政府和农业部门关注的重点,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挑战。
1.2 阐述贵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面临的问题一、结构单一问题。
目前贵州农业产业结构以农作物种植为主,缺乏多样化经营,农产品单一,容易受市场波动影响。
二、农业发展不平衡问题。
贵州农业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而西部地区农业基础相对较弱,发展不均衡。
三、农业科技水平不高问题。
贵州农业科技水平相对滞后,缺乏高新技术的应用,影响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四、市场营销渠道不畅问题。
贵州农产品市场营销渠道不畅,农民销售渠道有限,导致农产品销售难题。
以上是贵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进行调整和改进,提升贵州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当前贵州农业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一、产业结构单一:贵州农业以传统农业为主,粮食种植和养殖业占据主导地位,农业产业结构单一,缺乏多样化发展。
二、农业劳动力结构失衡: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外流严重,农业劳动力结构失衡,导致农业生产水平下降。
三、农产品质量不稳定:贵州农产品品质良莠不齐,存在着产品质量不稳定的问题,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影响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四、农业生产方式落后:贵州农业生产方式滞后于时代发展,仍采用传统的生产模式,缺乏现代化技术的支持,效率低下。
五、农业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导致了资源损失和环境污染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贵州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筑府办发[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9〕6号),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三)研究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四)加强研究拟订民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六)承担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职责。
(七)增加贵阳地区地震防震减灾综合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06•【字号】黔府办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五月六日关于我省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4月21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精神,加快我省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现就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试行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应充分结合本单位实际,有条件的可试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直属、独资、参股等分支机构应纳入该科研机构整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二、试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机构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可依法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在岗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对在岗职工持股,购买国有资产产权,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给予20%的折让优惠,并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给予40%的折让优惠。
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和该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其国有资产允许向社会出售,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实施科技奖励 推进贵州特色农业发展

要】 本文围绕科技 奖励 工作 的贯彻 实施 , 论述 了科技奖励工作 对促进 贵州科技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和特 色农 业发展 的作用。
【 关键词J 贵州 ; 科技 奖励 ; 科技创新 ; 成果转化 ; 色农业 特
19 9 9年 国务 院 颁 布 了 《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 极 大 地 激 发 了 适 宜 各 种 反 季节 蔬 菜和 特 色 水 果 等 特 色 农 业 发 展 。 国 , “ 一五” 十 以来 , 省 在 特 色 农 业 领 域 的 科 学 研 究 与 技 术 项 目 已达 我 广 大 科 技 人 员 的科 技 创 新 积 极 性 。 学 技 术 奖 励 是 国 家科 技政 策 的重 科 要 组 成 部 分 , 党 和 国 家 鼓 励 自 主创 新 、 励 科 技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结 2 0多 项 , 是 鼓 0 总投 入 达 1 . 元 以上 , 中 , 家 及 省 科 技 部 门 投 入 专 项 6亿 其 国
0多 项 ,调 动 全 省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资 金 1 . 5亿 段 , 转 化 形 成 现 实生 产 力 ; 些 科 技 成 果 与 经 济 、 会 建 设 需 要 结 合 省 级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3 未 有 社 将 不 够 紧密 . 以形 成 商 品 化 、 业 化 , 能 适 应 经 济 、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多 元 , 高 原 夏 秋 反季 节 蔬 菜 产 业 化 技 术 和 喀 斯 特 低 海 拔 亚 热 带 河 谷 难 产 不 社
1 贯彻 落 实科 技 奖 励 。 进 科 技 创 新 促
优 质柑橘产业化技术开 发与应用” “ 、蔬菜 优 良品种选育与示 范” “ 、 贵 、贵 贵州 省 在 深 入 贯 彻 实 施 《 家科 学 技 术 奖 励条 例 》 同 时 , 合 本 州 柑 橘 品 种 结 构 调 整 研 究 与 示 范 ” “ 州辣 椒 产业 化 技 术 开 发 ” 等 一 国 的 结 培育 了 一批 有 自主 知 识产 权 的科 技成 省实际于 20 0 1年制订和颁 布了《 贵州省科学 技术 奖励办法 》这 对推 批 特 色 农 业 领 域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 促进了贵州特色农 业科技创新 。同时 , 本省 大专 院校 、 科研 院所 还 动我省科技进步 、 技术创新、 经济 发展 、 社会进 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 果 , 是 , 于 我省 地 处 边 远 山 区 , 方 面 发 展 都 较 落 后 , 技 成 果 的转 化 、 育 成 了一 批 适 宜 贵 州 本 土 栽 培 应 用 的 夏 秋 反 季 节 冷 凉 蔬 菜 和 柑 橘 等 由 各 科 科技人员积极 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 , 实施 国家 、 利 用 率较 低 , 原 因 是 有 些 先 进 适 用 的 科 技 成 果 停 留 在 展 品 、 品 阶 亚热带优质水果品种。 其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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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6•【字号】•【施行日期】1997.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7年5月26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加速科技进步,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应编制系统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和重点成果转化指南。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的;(二)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高速的;(三)对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或导向作用的;(四)有利于加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五)形成规模效益,在国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六)合理、有效利用本地资源、节省能源、降低消耗的;(七)减少公害,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八)促进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第八条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外,还可通过承包企业或提供技术服务等实施转化。
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独立或者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自确认之日起,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该成果权属,保证单位权益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该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单位应予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院校、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受益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或协议支付服务费;可以依法生产、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依法建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实验示范基地和其他工程技术创新、技术服务机构,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试销。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依法经国家或省科技保密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农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限制使用或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的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应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是:(一)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引导资金;(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四)重大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
基金的设立、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应在实施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业务。
第二十二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和网络的建设,培养和造就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技术成果转化队伍。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考核时,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应作为评聘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县、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健全全省的科技成果资料信息库和信息网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并纳入本地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六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用地、能源、物资等方面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研究开发新产品,其研制开发费用可计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工作的宣传,不得泄密及传播虚假科技信息。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从事科技广告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三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或有技术改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该新发明创造和改进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化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三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于一方声明按商业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转让。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贫困县、乡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25%。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尤其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在少数民族地区或贫困县、乡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做出得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10%。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资格证书;(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民事赔偿费的1至2倍的罚款;(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证。
有本条(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职工未经本单位允许,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贪污、侵占、克扣、挪用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交回转化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采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媒体方和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干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