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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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要求措施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要求措施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要求措施2023-12-08目录•水土保持措施•环境保护要求•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参与•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水土保持措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保护天然植被,避免因过度开发导致的水土流失。

保护天然植被合理规划用地推广生态农业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充分考虑水土保持,合理规划用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鼓励农民采用生态农业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防止土壤污染和水资源破坏。

030201通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如修建梯田、营造防护林等,改善水土流失状况。

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对破坏严重的区域,开展生态修复工程,促进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

开展生态修复加强河道管理,清理河道垃圾,保持水流畅通,减少洪涝灾害。

加强河道管理03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途径,公开水土保持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01建立监测网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水土流失状况,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02定期评估定期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监测与评估环境保护要求010204空气污染控制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空气污染排放标准,限制固定和移动污染源的排放。

加强对工业和城市污染控制设施的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以减少空气污染。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对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公开信息。

03建立并执行水污染控制法规,对废水排放进行严格管理。

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确保供水安全。

推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减少废水排放。

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公开信息。

01020304水污染控制建立并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对土壤污染源进行严格管理。

实施土地修复工程,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

加强对农业化学品、工业废物等污染源的控制,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

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公开信息。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

中国水土保持法【最新版】目录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正文一、中国水土保持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 1991 年起实施,至今已经过数次修订。

《水土保持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水土流失是我国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之一,不仅导致土地资源退化,还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水土保持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水土保持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2.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规划和标准,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3.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措施和行政许可,包括生产建设活动许可、土地整理复垦许可等。

4.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水土保持法的实施与监管《水土保持法》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的科技创新,提高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法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的贡献《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对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水土保持法精编版

水土保持法精编版

水土保持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9)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9)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18•【字号】•【施行日期】1999.06.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1999年6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二、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和部门责任制,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

”四、第五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省、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设有水土保持机构的县(市、区),由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人严重地区饲养牲畜,应当实行圈养。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防治水土流失措施。

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垦手续。

”八、删去第十四条。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更新草场、植物堰,种植农作物等,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法则

水土保持法法则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一平的法律规定(3篇)

三通一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是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三通一平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三通一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用地,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是我国城市供水的基本行政法规,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进度,做好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我国公路建设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三通一平的法律程序1.用地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2.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单位在获得用地批准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审批。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又称植被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它旨在保护和改善水土资源,以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该法规还规定了实施水土保持活动的有关要求,以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持农业生产环境的稳定性。

水土保持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目前已通过修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修订。

该法规分为九章,包括水土保持的原则、范围、实施组织、重要区域、水土保持的措施、责任和权力、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水土保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则:水土保持应坚持“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社会”的原则。

二、范围:范围包括水土流失防治、植被保护、坡面稳定、水土流域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保护、森林保护以及控制水体污染等。

三、实施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活动的组织有: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厅、市级环境保护局、县级环境保护局和乡镇环境保护站。

四、重要区域:根据具体情况,政府可以将某些特定的区域确定为“重要水土保持区域”,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该区域的水土资源。

五、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域开发利用、坡面稳定、森林保护、控制水体污染等。

六、责任和权力:政府应负责制定水土保持政策,负责落实水土保持工作;各级环保行政部门有权对水土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地方政府应负责在所辖范围内实施水土保持活动。

七、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法律责任: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可能会引起水土资源损失、社会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涉及到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对于《水土保持法》的解释和执行,应在充分尊重原则、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水土保持法》是规范水土保持活动、保护水土资源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实施及其所规定的活动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既保护了我国水土资源,又使社会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和谐共存。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水土保持管理第1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非法开垦的坡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或者其补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一元至一点五元的罚款。

2、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一元至一点五元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垦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其补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每平方米处一点五元至两元德罚款。

第2项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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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3.08.01
【实施日期】199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
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章治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一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
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第三十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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