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
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报告市委市政府: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趋突出。
而随着环保任务的加重,我市环境执法难、执法软、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近年来日益凸显,迫切要求我们突破现有环境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威慑力。
一、我市环境执法存在问题(一)现有环保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直接强制执行权力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环境执法就像一把未开刃的剑,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限。
由于目前环保法律几乎未授予环保部门任何直接强制执行权力,尤其是无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强制划拔等手段,使得环保部门对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常感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降低了执法效率。
环保部门还缺乏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的执法权力。
国家环保法律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有限期治理决定权外,其他法律均将这些权力赋予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往往偏重于产值、效益、职工收入、失业率、社会稳定等因素,难以狠下决心,对企业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停产,给环保执法带来很大困扰。
(二)环境执法手段单一,屡罚屡犯现象突出。
主要体现在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手段就是罚款,温州产业结构以低小散为主,中小企业众多,废水排放量小,受限于现有环保法律法规,罚款额度明显偏低,与企业经营利润相比,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手段显得不痛不痒,“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并没有根本性改变。
尤其在打击“十五小”非法企业过程中,环保部门往往只能捣毁生产设备,而这些设备成本很低,极易死灰复燃,环保执法威慑力不足。
(三)联合执法机制欠缺,单打独斗执法效果不佳。
由于环境执法缺乏现场强制措施权,在“关闭企业”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和依据,断水断电、拆除违章厂房和设备、扣押物资、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均需职能部门协助。
但在日常执法中,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尚不完善,联合执法缺乏常态机制,导致执法力度不强。
同济大学环境法学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内部资料

郭茹老师part●环境法学和环境法的区别?●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什么有很多单项环境立法因为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概念、划分依据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目的和性质也是不同的。
这种不同也决定了单项环境立法的不同价值取向。
●环境法的概念和内涵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强制力和规范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同非国家机关,组织、企业等的规章的区别)2.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而这一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的方法来实现的;3.调整对象的双重性:①人类在利用(含开发、保护行为)环境(含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②人类在环境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自然物(生态系统)之间受自然规律约束的特殊关系。
4.范畴:包括与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相关的全部法律规范,既有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也有其他法律部门中同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的特征1.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环境法是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环境法是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
2.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A.体系:既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规以及环境单行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中有关的环境保护规范.B.内容: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包括国家法规也包括地方法规;C.实施:既有司法方法也有行政方法,而且政策、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在环境法的适用上有突出的表现。
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以实现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以实现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我国环境法一直以来强调行政规制,重视国家强制力对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的直接控制,但现实中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往往超出了国家强制力的控制范围。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通常有着自身的边界,行政资源的规模与比例总会受到国家经济水平以及民主政治的制约,不可能随着环境问题一直扩张下去,特别是针对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越发显得乏力。
因此,为实现良好环境目标,在国家行政规制基础上有必要激发社会主体自身力量主动保护环境。
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3款之规定就含有此意,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此款前段部分并没有如后段部分一样,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说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达到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标准上,最好还能更进一步、甚至两步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求社会主体发挥自身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主动降低环境污染与破坏,形成对环境问题的自主规制。
一、自主规制的环境法定位自主规制是与环境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风险一词较早存在于自然科学领域,传统法学中并没有关于风险的概念,到近现代社会才开始出现。
对于风险的法学含义,通常是与法学中已有的危险概念相比较而言。
对于具有盖然性、可预见性的危险,国家有责任防止其发生。
危险防止过程中,盖然性要求会有所不同,即在所保护的法益发生不利益效果之际,不利益效果越是重大,其发生盖然性所要求的程度越低,但是不会无限接近于零。
而风险却与此却有着质的不同,风险强调的是不确定性。
风险与具有盖然性的危险相比,其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是不确定的,不具有可预见性。
可以说,风险处于危险概念界线之外。
因此,根据传统法治国原理,国家并没有责任防止风险的发生。
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如果还一味强调国家行政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而完全不介入是不可想象的。
谁是原告-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一个问题

谁是原告: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一个问题[摘要]环境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力度和范围,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过窄,显然不能适应当代社会保护环境的需求,应赋予一切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以及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诉讼;原告一、问题的提出就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一南一北两座中心城市分别发生了两件有关环境保护的公众事件:2009年11月2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出“民意是黄金”,报道了广州番禺准备建设垃圾焚烧厂的前前后后;无独有偶,2010年6月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又播出节目“垃圾困局”,报道了北京阿苏卫准备建设垃圾焚烧厂的林林总总。
两件事情何其相似,其中政府和企业在事件的开始阶段无不显示出其强势,大有一意孤行的意味,政府、企业、专家和民众之间的相互博弈显而易见,尽管目前“困局”似乎还暂时无解,不过笔者却想:假如不是各大媒体介入,使得民众有了发声的机会,政府在掌控压倒性话语权和行政资源的情势下,还会不会“示弱”呢?假如政府执意做出建厂的决定,那么那么多持反对意见的民众能不能寻求到一种维护其利益的合法渠道呢?对此,法律应该给予回应。
上述两例虽是个案,但是却极具代表性,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类似事件已经发生或正在、将要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环境公益的可能性时时存在,其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1.行政机关不作为。
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现象,肩负环境保护职责的环境执法部门却视而不见;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内容明显违法或不当,违反了环境行政决策透明度原则,损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及参与决策权,损害环境公益;3.抽象行政行为损害环境公益。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恰好是不特定的公众,某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合法的程序,很容易导致对环境公益的侵犯或威胁。
我国环境标准法律性质辨析论文

我国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辨析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39-01摘要长期以来,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环境问题的科技关联性,使得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存在多种表述。
本文旨在厘清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使环境保护领域有效的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
关键词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环境保护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国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表述,其争论可总结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论,以徐祥民、吕忠梅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就是环境法律;二是否定论,以汪劲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不是环境法;三是结合论,以蔡守秋、王灿发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与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所谓环境法不能仅仅是指各个单行的环境法律文本,还理应包括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论环境标准的法律位阶是哪一级,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首先肯定其属于法规范的范畴,是无容置疑的。
以环境标准在逻辑形式上不符合“条件假设”或“行为模式”的法规范结构,从而否定其法规范的属性,忽略了环境标准本身的技术规范性这一特征,教条地将特殊的事物作一般化处理,无疑存在逻辑上的瑕疵。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标准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只是这些要素“隐藏”在环境标准的背后因而需要“挖掘”:在各类环境标准中都有标准适用范围的界定,例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这个“适用范围”便是法理学的所谓“条件假设”要素;而各类标准中的限值实际上就是给定了人们一种行为模式,即禁止人们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该标准的规定限值,向人们指明了“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因此,其有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要素;至于“法律后果”则“分散于”其他环境法律文本之中,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立法与执法的思考

展 对环 境 造 成 的影 响 .避 免 了经 济 持 续
二是 环 境 执 法力 度 不 够 , 法 不 依 、 打 击破 坏 环 境 的违 法 犯 重影 响和 损 害 。 它 执 法 不 严 、 法不 究 的现 象 相 当严 重 。 违 表 反 环 保 法律 法规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单 位
我 国在 加快 环 境 立法 、提 高 环 境 立 事 , 有很 好 地 坚持 “ 评 价 、 没 先 后建 设 ” 的
四是 鼓 励 、支 持 公 众 将 严 重 的污 染
法质 量 的 同时 ,进 一 步加 大 了环 境 执 法 原 则 , 成 新 的布 局 不 合理 和 污 染 隐 患 ; 环 境 者 告上 法庭 , 护 公 众 环 境 权 益 . 造 保 支 力 度 ,严 格 强化 执 法 .加 强 环 境执 法监
环 境 保 护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题 难 以解 决 , 利 于 环 保 法 的贯 彻 执 行 。 化 学 品 污染 防治 法 、 药 污 染 防 治 法 、 不 农 野 10 0 0余 件 ; 境 保 护 军 事 法 规 6件 ; 环 缔 如 环 境 法 律 受 害 人 在 对 维 护 自身 的环 境 生植 物 保 护 法 、 态 环境 保 护 法 、 子 能 生 原
国特 色 的环 境 保 护 法 律 体 系。 这 个环 境 时 。 并未 赋 予相 应 必要 的执 法手 段 和 执 标 准 和 行 业 环境 标 准 。
保 护 法 律 体 系是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法 权 力 。 现 之 四是 环 境 标 准 不 配 套 , 表 还
二 是 尽 快修 改不 适 应 形势 发展 要 求
及 和培 训工 作 ,提 高 全 民环 境 意 识 和 法 然保 护 区 ; 些 地 方 领 导 以权 代 法 、 一 以言 施 逐 步 形 成 群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理 制 观念 ; 续 开 展 全 国 环 境执 法检 查 , 连 查 代 法 、 扰 环 保 部 门依 法 行 政 , 方 保 护 干 地 的机 制 , 意 发 挥 新 闻媒 体 的监 督 作 用 . 注
昊远教育培训中心《行政管理学》知识要点 (1)

行政管理知识要点第一章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学1.行政管理学最早诞生于美国。
2.1887年威尔逊发表了《行政研究》一文,被公认为行政学研究先河的先驱者。
3.1900年,古德诺出版《政治与行政》一书,创立“政治”与“行政”的两分法,他被称为“行政学之父”。
4.1926年怀特出版的《行政学导论》,对行政管理学的主要内容作了论述,视为行政学正式问世的标志(即标志着行政学科的基本形成)。
5.行政管理学发展趋势:研究领域拓宽和加深;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更结合实际;不同学派之间的争鸣和交流扩大。
6.我国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市、县、乡(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7.我国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内部事务。
8.行政管理学特性:阶级性(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独立性和综合性(广泛性)的统一。
9.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20世纪30年代引进中国。
10.行政管理的二重性:一般性、科学性与特殊性、阶级性(政治性)。
1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学的基本理论依据是:行政管理的二重性原理。
12.“管理就是服务”,行政管理的最大特性在于公共性,为人民服务是行政管理的终极目标。
13.行政管理活动属于:执行性活动。
14.行政管理学发展的三个阶段:科学管理时期、行为科学时期、现代管理时期。
15.西方行政学发展的第二阶段即行政学成长阶段,也称为行为科学时期。
16.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引入的市场化方法包括:委托——代理、伙伴协作、绩效评定、合同承包。
17.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18.《行政研究》对行政学发展的突出贡献有:(1)提出了从行政学角度来研究政府;(2)开创了行政学研究之先河;(3)研究了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与区别。
19.怀特在《行政学导论》中将行政学研究归纳为四个部分:组织原理、人事行政、财务行政、行政法规。
20.学习与研究行政管理学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方法。
行政管理学自考 第二章 行政环境

B.宏观行政环境
C.中观行政环境 D.外部行政环境
4. 真正使行政生态研究成为一门系统的行政学分支学 科,并使其在学术界占据一席之地的学者是( )
2-34(2)
C
A.高斯
B.卡斯特
C.雷格斯
D.林德布洛姆
5. 首先提出行政环境问题并予以研究的学者是 ( A )2-34
A.高斯
B.泰罗
C.帕森斯D.韦伯
A.基于利益关系而结成的社会团体 B.基于血缘关 系而结成的自然团体
C.基于信仰关系而结成的宗教团体 D.基于地缘关 系而结邻里团体
16.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2-50 A.人民民主专政 B.中国共产C 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制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三权分立制
2020/5/9
15
多选 2分/共10题
(3)自律本位型行政运行文化向法律本位型行政 运行文化的转变。
(4)依附服从型行政公共关系文化向自主参与型 行政公共关系文化的转变。
2020/5/9
21
4、简述我国现行行政文化环境的基本特点。256/58
答:
(1)管制型行政总体价值观向服务型行政总体价 值观的转变。
(2)全能普化型行政功能文化向有限分工型行政 功能文化的转变。
2、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3、受限市场模式及其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2020/5/9
6
知识巩固
2020/5/9
7
-- 选择题 单选 1分/共25题
1.与行政系统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关系最为密切、影响最为 直接的行政环境类别是( B )2-31
A.自然环境 B.社会环境 C.地理环境 D.国际环境 2.以环境因素的形成过程及其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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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
环境行政是指政府对环境保护和治理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行政的法理和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环境行政的法理基础是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环保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管理制度等,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此外,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行政管理的重要制度。
因此,环境行政必须依法依规开展。
其次,环境行政的方法包括了多种手段。
其中,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是常见的方法。
环境行政审批主要是对污染源进行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企业达到环保要求。
行政检查是监督企业是否按照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环境保护的效果。
此外,环境行政还可以采取市场化手段,如环境税、排污费和碳排放权交易等。
这些手段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调节企业的行为,达到环境目标。
总之,环境行政的法理和方法是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达到环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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