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6.地名词语;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之外的符号;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

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7.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8.备案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原料名称名称的营养素排列顺序命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配方中仅使用一种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录内化合物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坏血酸钠”、“碳酸钙”命名。不宜用“维C”、“VC”、“Vc”或“Ca”等命名。

(三)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四)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

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五)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

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

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及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及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 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还可同时使用按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2.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 3.2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力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排序)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发布)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废止) 第22条、23条和45条对保健食品审批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 1996年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法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要求等 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和标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8年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 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推荐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2000 年10月发布) 对不同人群营养素的平均需要量、推荐摄入量、适宜摄入量、 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 对企业标准的编写和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51号) 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 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并对原料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

保健食品标识规范附件最新版本

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 还可同时使用按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指南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指南 一、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国产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进口保健食品,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除《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四)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五)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六)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2.反映产品的真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4.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5.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6.增补剂型的产品,在命名时应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7.进口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8.保健食品命名时不得使用下列内容: (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2)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高效”、“第×代”; (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等(注册商标除外);

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

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 知道吗,现在的零食也分级别了。最新的《中国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将常见的零食根据其营养成分及对身体的影响划分为三级。《指南》中指出,正餐是儿童青少年营养的主要来源,在正餐有时无法保证孩子所需的全部营养需求时,可以在两餐之间选择适量零食作为合理膳食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零食其实是有营养的,对人体也是有益的,关键是怎么选和如何吃。 注:可经常食用级指可每天食用;适当食用级指每周1~2次;限制食用级指每周不超过1次。

步骤/方法 1、谷类零食 专家点评:谷类零食的种类有很多,煮玉米是,月饼是,膨化食品也是,但它们的地位可大不一样。 煮玉米、无糖或低糖燕麦片、全麦饼干、无糖或低糖全麦面包等都属于低脂、低盐、低糖的食品,因此是“可以经常食用”的。 月饼、蛋糕及甜点则因为添加了中等量的脂肪、盐和糖而属于“适当食用”的零食。 至于膨化食品、巧克力派、奶油夹心饼干、方便面、奶油蛋糕等,虽然外形诱人,口味甜美,但却含有较高脂肪、盐及糖而要“限制食用”。膨化食品更是高油、高能量、高盐、高糖、高味精集于一身,长期大量食用会造成营养不足和脂肪积累。如果在饭前吃,还易造成饱胀感,影响正常进餐,而其中含有的铅,还会影响儿童生长发育。 2、豆及豆制品零食 专家点评:在零食中,该类零食属于少见的不“限制食用”的零食,也难怪,豆制品营养丰富,蛋白质含量高,对人体补充钙成分有极大的好处。例如豆浆、烤黄豆等都是“可

以经常食用”的。但是,像经过加工的豆腐卷、怪味蚕豆、卤豆干等则要“适当食用”了。 3、蔬菜水果类零食 专家点评:这可算是零食中最没有悬念的一种了,不管是香蕉、苹果、柑橘、西瓜,还是西红柿、黄瓜,只要是新鲜、天然的,那就“可以经常食用”。 但是,用糖或盐加工的果蔬干,如海苔片、苹果干、葡萄干、香蕉干等,虽挂水果的名,但营养已大打折扣,只能“适当食用”一下。 而经过腌渍的水果则更没营养了,只能站在“限制食用”的行列。例如水果罐头、果脯、枣脯等。因为在制作糖渍食品时,会损失原料的部分营养,而且蜜饯等通常含糖量较高,有些产品还会加入较多食盐或大量甜味剂、防腐剂和色素等,因此这类食品青少年最好不吃。 4、奶及奶制品 专家点评:很显然,奶及奶制品零食也属于几乎没有争议的一种,关于它的评价也很简单,纯鲜牛奶及纯酸奶营养丰富,富含蛋白质、钙、铁、锌等元素,有益健康,“可以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 理规定 1

保健食品标签和企业标准 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 一般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药品的共性 2

和区别 (一)一般食品 国家标准GB/T 15091-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 2.1条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准>将”一般食品”定义为:”指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 3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定义虽文字表示方式不同,但涵义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 (二)保健(功能)食品 GB 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4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 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等。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 (四)保健(功能)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共性、区别 共性—— 5

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须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区别—— 1.保健(功能)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由于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功能)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经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6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2010版)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发布日期:2011-02-1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发布日期】 2010-10-22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 【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保健食品标识(蓝帽子)介绍

蓝帽产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为天蓝色,呈帽形,业界俗称“蓝帽子”,也叫“小蓝帽”。 保健品一般分两类: 一种是强化补充类,归属于食品范围,需要QS认证,如果具备活性成分具有功能性的保健作用,处于药物与食物之间,需要通过国家政策审核,还需要保健食品的批文或者蓝帽子认证。由于蓝帽子认证正在规范中,也许部分保健食品未能得到认证,但不归属食品领域,只要各项指标合格,仍然可以在市场流通着,日后再认证. 国家2008年开始所有关于食品类是都需要有QS标识,所谓的保健食品批号已在2008年就分为食品批号和药品批号。就算有这个批号无QS认证还是没用的。没有QS标志不能进超市. ! 选购保健食品要看“蓝帽子”标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如何才能安全有效地购买使用保健食品呢?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保健食品时必须掌握以下知识和注意事项: 第一,一定要看清保健食品标志。 正规的保健食品会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出天蓝色的,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会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是“国食健字【年号】 ××××号”,或者是“卫食健字【年号】××××号”。其中“国”、“卫”表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卫生部批准。这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很多貌似保健食品的产品与正规的保健食品同柜同架混放销售,混淆视听,其实只是普通食品。只是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标出该产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号,根本不是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产品,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第二,看清产品标注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

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议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牲、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花。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

《中国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2008)零食分级

《中国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2008)零食分级 《中国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将零食分为“可经常食用”、“适当食用”、“限制食用”3个推荐级别。孩子们喜欢吃的棉花糖、膨化食品、巧克力派等都被列入限制食用范围,建议家长让孩子尽量少吃,最好每周不超过一次;牛肉片、黑巧克力、咖啡等则是适当食用的食品,每周吃1次到2次为宜;水煮蛋、纯鲜牛奶、烤黄豆、烤红薯等则是可经常食用的零食,可以经常食用。 第一类:可经常食用的零食(建议每天食用):各种新鲜、天然的蔬菜瓜果、不加糖的鲜榨果蔬汁(橙汁、西瓜汁、芹菜汁等)、水煮蛋(水煮蛋比煎鸡蛋营养成分更高)、纯鲜牛奶(要掌握一定的量,多喝了,包括喝凉的牛奶、喝高脂肪的牛奶,都会引起孩子腹泻和肥胖)、纯酸奶、豆浆、烤黄豆、烤红薯、煮玉米、无糖或低糖燕麦片、全麦饼干、无糖或低糖全麦面包、坚果类(花生米、核桃仁、瓜子、大杏仁、松子、榛子)、蒸、煮、烤制的红薯、地瓜、土豆等。 第二类:“适当食用”的零食(兼具益处与坏处。建议每周吃1-2次)。如牛肉片、酱鸭翅、黑巧克力、牛奶纯巧克力、咖啡、松花蛋、火腿肠、肉脯、卤蛋、鱼片、月饼、蛋糕及甜点、豆腐卷、怪味蚕豆、卤豆干、果蔬干(海苔片、苹果干、葡萄干、香蕉干)、奶酪、奶片、琥珀核桃仁、鱼皮花生、盐焗腰果、甘薯球、地瓜干、杏仁露、乳酸饮料(爽歪歪、优酸乳、娃哈哈AD钙奶等)、不太甜,以鲜奶或水果为主的鲜奶冰激凌、水果冰激凌等。 第三类:“限制食用”的零食(有害成分远远大于健康成分,每周不超过食用1次)。包括:膨化食品、巧克力派、糖果(棉花糖、奶糖、糖豆、软糖、水果糖及话梅糖)、炸鸡块、炸鸡翅、奶油夹心饼干、方便面、奶油蛋糕、水果罐头、果脯、蜜枣脯、全脂或低脂炼乳、炸薯片和炸薯条、高糖分汽水或可乐等碳酸饮料、较甜的雪糕、冰激凌等。 3-5岁儿童:(1)零食应是合理膳食的组成部分,不要仅从口味和喜好选择零食;(2)选择新鲜、天然、易消化的零食,多选奶类、果蔬类、坚果类的食物;(3)吃零食不要离正餐太近;(4)少吃油炸、过甜、过咸的零食;(5)多喝白水,少喝含糖饮料;(6)吃零食前要洗手,吃完零食要漱口;(7)注意零食的食用安全,避免豆类、坚果类等零食呛入气管。 6-12岁儿童:(1)零食应是合理膳食的组成部分,不要仅从口味和喜好选择零食;(2)选择新鲜、天然、易消化的零食,多选奶类、果蔬类、坚果类的食物;(3)学习了解不同零食的营养特点,不要盲目跟随广告选择零食;(4)吃零食不要离正餐太近,每天吃零食一般不要超过3次;(5)每次吃零食应适量,避免在玩耍时吃零食;(6)少吃油炸、过甜、过咸的零食;(7)养成多喝白水的习惯,少喝含糖饮料;(8)注意个人卫生及口腔清洁,少吃街头食品。 13-17岁青少年:(1)零食应是合膳食的组成部分,不要仅从口味和喜好选择零食。(2)多选用奶类、水果和蔬菜、坚果类等新鲜食物。(3)认识零食的营养特点,学会选择和购买有益于健康的零食。(4)根据运动或学习需要,在正餐之间吃适量零食,但每天食用不要太频繁。(5)在休闲聚会、看电视等情况下,警惕无意识地过量食入零食。(6)少吃油炸、含糖过多、过咸的零食。(7)少喝含糖饮料,不喝含酒精饮料。(8)不要以吃零食的方式来减肥。(9)注意食品卫生和口腔卫生,少吃街头食品。 (摘自《中国儿童青少年零食消费指南》)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为保障保健食品的安全,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关法规,食品伙伴网特汇总于此,仅供参考。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 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1]145号)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56号) 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69号)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2月26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大学生消费指南策划书

广告招商策划书 ——至尚国际旅行社吉首大学旅游部 一、前言 大学是学生由学校走向社会的入海口,在这里“两水”交汇处不断撞击出层层浪花,这些浪花正是欲望和需求的产生之处。因此,在大学和社会这两种浪潮的冲击下,激发出大学生强烈的好奇心,他们在忙于学习之余,又迫不及待地去了解社会上的一切。在大学生活中,大学生对自己的生活具有更高的支配权,为了满足好奇的心理需求,大学生会不惜金钱,时间和精力去尝试各种新鲜事物,从而形成了一个具有高消费欲望的潜在市常所以,我们运用指南强有力的宣传渠道,随时随地把商家的广告展现在大学生面前。 二、宗旨 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社会和市场信息,为大学学习与社会实践接轨提供帮助,正确引导大学生如何消费,提倡绿色消费;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创业信息,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指导,正确引导大学生如何处理学业与创业之间的关系,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优秀的商家提供新的市场选择,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 三、指南的发展方向: 由一本普通的宣传小册发展成一本《大学生消费指南》的杂志,把健康的、真实的、时尚的商品信息传达给大学生。 四、指南的发展目标: 《大学生消费指南》成大学生心中的一本具有权威性的导购杂志。 五、市场分析 在市场营销观念不断增强的当代,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商家之间,品牌的作用和顾客的培养受到空前的重视,而学生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将成为商家们发展战略的必争之地。 1有的商家担心,学生是没有收入的消费群,消费能力很有限。但是据我们调查了解所得:本消费指南的主要范围为张家界市大学生。张家界市大学生数量多,筛选出一批具有高消费能力的学生,再加上80后、90后,独生子女居多,这类学生的消费水平更加高(据调查:全市平均每个大学生每月的生活费为650,一个月用于基本消费的开支为550,还有100是自由支配的零花钱,现在张家界市大学生人数为15000多人,以15000人为例,每个月会有150万消费空间)。有如此大的消费空间市场,充分地体现出我们消费指南的价值,也消除了商家们的担忧。 2从消费者是大学生的角度看,通过我们的宣传能把商家的品牌带进大学生的心中,影响的是一个人,但一个大学生所能影响的人不止一个。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学生在各自家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用语的审查要求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用语的审查要求 各广告经营单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基本规则和禁用词语,同时对一些词语作出专业认定,明确了部分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保健食品的名称一般应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在广告中对保健食品另行命名进行宣传,也不得以商标代替保健食品名称进行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名称和广告宣传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者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仅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者宣传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等无根据的溢美之词。 (二)夸大性词意,如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宜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六)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声称补血或者改善营养性贫血,补钙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改善骨密度等。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请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法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原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 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能够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美发店消费指南

有好多顾客平时到美发店做发型时出现过这样的问题 想修剪出一个是个自己的发型或想烫一下头发染一下头发出现了价格的不同 很多人不知该怎样选择了(例:洗发有几种价位发型师剪发有几种价位烫发染发有几种价位) 大多数顾客有一种心理不能选最差的最好的又有点贵承受不起选了个差不多价位的又觉得自己有点担心 其实这里有些东西并没有那么复杂我帮助大家详细讲解并分析一下每个人可以自己去选择自己心中的答案好在以后碰到这样的情况知道怎么选择 首先洗发价位大多数本地发廊其主要是由享受的服务和产品组成比如说不同价位产品可能享受的按摩时间手法技巧使用产品不同来决定也就是你选洗发价位高的可能按摩时间会长些使用的产品更好些(大多数人只认为只是产品好些) 第二剪发价位这是很多人都很关心的现在很多发廊都实行多价位制高中低三种甚至更多价位通常在较大规模的发廊里做头发虽不能保证让所有客人都满意(因为这是个技术行业,很难保障每个发型师和客人的每一次沟通都没有问题,技术和思想融合到一起才出现完美的发型,有的时候发型师面对的不是客人自己,可能还有他身边的圈子,所以我有时形容跟客人沟通像是交朋友一样,我们的思想一致了,我们就能作出大家都满意的东西)但每个发型师都会有自己的特点及能力不然老板不会随便让一个什么能力都没有的人在他的店里做事所以你选择价位比较低的发型师并不代表他是最差的可能有多方面原因其中就包括商业原因(有些是行业内部的东西,这里不做详细说明)所以出现有些客人找到了最贵的发型师却没有出自己满意的发型(沟通和审美

意识喜好等原因)同时也不代表这家发廊发型师都很差当然你第一次到一家发廊时很难选择哪个发型师更适合你你可以找个发型师先沟通一下会有所帮助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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