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自律、适应未来社会的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中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对待违纪学生必须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秉公处理。不感情用事,不私心偏袒,不因学生成绩优劣而区别对待。

2.实事求是原则:处罚违纪学生,必须事先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查清整个违纪情况的细节和全部经过,并让学生写出事实经过和对错误的认识。学生享有充分申辩的权利。

3.人文关怀原则:处罚违纪学生一定要做到“循循善诱,以理服人,惩前教育、罚后疏导”。让学生明白接受校纪处罚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帮助。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乐于改正错误。

4.适度处罚原则:应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影响、危害及自我认识,对照处罚标准,做到“罚量”准确、惩处适度。

5.及时处罚原则:学生犯错,要及时教育处理,以中止错误行为,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对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学生可视其态度分别给予在特定地点反省、家长带回家反省等。对顶撞老师的正确批评,老师有权要求其离开教室进行反省。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行为的惩戒为下列八种:

1.学部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7.劝退

8.勒令退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惩戒: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认识态度好,敢于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惩戒: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在处分未撤销前又犯错误的。

3.屡犯不改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的。

第七条犯有本条例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惩戒。

第八条同时触犯校纪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不同规定的,根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合并惩戒。第九条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给予1-2倍的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惩戒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惩戒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受害人的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由家长领回进行教育,看护反省,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及其家长承担。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书院高中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的。

2.无故旷课、情节较轻的。

3.未经批准不参加晨练、课间操,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4.非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单门学科累计两次次以上,或总累计三次以上的。

5.男生烫卷发、蓄怪发、蓄长发,女生烫卷发、浓妆艳抹、戴贵重饰品,以及学生染彩发、留怪异发型、穿奇装异服和拖鞋等与中学生仪表不相符合的。

6.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擅自外出的。

7.上课时和老师顶撞影响正常教育秩序的。

8.在校内打扑克、玩游戏机和手机的。

9.越窗或撬门进出宿舍、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10.拾到钱物占为己有或数人分割占有,但数额较小,经查实后,拒不交出。

11.严重违反学校就餐规定的。

12.违反学校进校规定的。

1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不听劝阻的。

14.在集会、集体活动中自由散漫、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15.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各项考试、比赛中以任何形式作弊,情节较轻认识态度较好。

2.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一学期无故旷课达十节的。擅自离校出走满半天。

3.经常无故不参加晨练、课间操、兴趣课的。

4.非正当理由不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单门学科累计六次以上,或总累计十次以上的。

5.违反学习纪律、宿舍管理规定及学校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6.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将垃圾倒入非指定处。

7.辱骂教职工或他人情节严重者。

8.有赌博行为或进营业性舞厅、网吧和进入公共场所玩电子游戏机。

9.有酗酒或有抽烟行为者。

10.动手打人,打架或挑唆他人引起打架,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

11.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

12.搞恶作剧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教学区、生活区或集体场所哄闹,造成秩序混乱的。

13.偷窃他人学习资料或集体图书刊物。

14.寄宿生未经学校批准校外留宿,或擅自留他人在学生宿舍内住宿一次者。

15.谈情说爱或去偏僻处,有亲密行为者。

16.带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打火机等)到校的。

17.拉帮结派、称兄道弟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的。

18.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在校园内闹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曾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犯类似错误,必须给予处分者。

2.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星期以上者。

3.在考试或各项比赛中作弊,造成严重影响的。

4.翻越学校围墙进出学校。

5.偷窃物品价值超过100元以上的。

6.指使他人或直接用威胁、恫吓或其他手段强行索要、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

7.在校内私拉乱接电线或破坏电器、消防等公共设施者。

8.打人或挑唆他人斗殴,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指使校外人员,进校园闹事或威胁他人,以引起斗殴。

9.在集体场所起哄闹事,致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10.擅自离校出走满一天。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决定免于处罚的。

1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

13.拉帮结派、称兄道弟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14.谈情说爱,而且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第十四条在受到记大过处分期间,不思悔改、再犯上述错误或者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则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惩戒直至勒令退学。

第四章惩戒决定与执行

第十五条德育处会同班主任及有关当事人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在核实违纪事实后,德育处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第十七条班主任提出处理建议,年级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深圳市光明书院德育处决定处分等级。上报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抄报给分管领导、家长及高中班主任。

第二十条由德育处向高中全体学生宣布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张贴处分决定。班主任寄发(或面递)处分决定给家长,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撤销之前不得授予任何先进荣誉称号。

第五章惩戒撤销

第二十二条违纪学生自受到惩戒之日起,三个月后学生本人可向班主任提出撤销惩戒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民主评议,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同学同意通过则可撤销惩戒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班委会、班主任、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上交德育处。

第二十五条经德育处在高中部行政例会研究决定是否撤销惩戒,校长签署意见。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

---------------------------------------------------------------最新资料推荐------------------------------------------------------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一、目的: 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 2. 实事求是原则 3. 人文关怀原则 4. 适度处罚原则 5. 及时处罚原则三、处分的种类 1、班级公开批评、年级组训戒 2、通报批评 3、严重警告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四、惩戒决定与执行 1. 政教处会同班主任及有关当事人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在核实违纪事实后,政教处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3. 政教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4. 学校组织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分等级,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 柳疃初中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强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合理、有效地运用处分这一手段,督促学生尽快克服纠正错误,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予以公布,征求全体师生意见。 一、处分的对象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 1 / 7

范》、柳疃初中学生常规者,视其情节轻重,将予以必要的处分。 二、处分方式1、通报批评(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凡受以上处分者一律填入违纪学生登记册,并通知家长。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该学期综合测评为不合格,凡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该生毕业前仍无悔改,仍没有撤消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几种常见违纪现象的处理意见 1、在校期间,对自我要求极低,不听从教师教育、不尊重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吸烟、酗酒者;除批评教育外,对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考试作弊或帮助别人作弊的学生;无论以任何形式作弊者,该门考试课成绩为零分,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者; (1) 凡在学校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导致打架,但未造成大的伤害的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对于挑起事端和先动手者加重处罚。 (2) 勾结校外、社会人员。 拉帮结伙打群架的,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人员伤害的送司法部门处理,并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 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社会法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信用失信记录以金融、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投保索赔及民事赔偿等为重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记录是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所有记录。本办法生效前产生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惩戒制度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批办负责建立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改革失信惩戒制度,做好组织推动和实施考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落实联合惩戒制度,编制完善联合惩戒目录,改进完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工作,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工作。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失信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高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小学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实施细则

小学不良行为惩戒制度实施细则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管理 各项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惩戒处分。 一、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 (一)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1.携带危险品入校。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 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书、音像资料。 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晔、打闹、发出怪异声响、 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的。 3.打架和斗殴,并导致后果的。 4.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5.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宗教迷信;传播恐 慌性言论;恶意诽谤他人。

6.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7.传播他人隐私,导致伤害的。 8.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受伤的。 9.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越轨行为实施调查或者作伪证的。 10.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二)个人的不良行为 1.上课不专心。 2.不做或者抄袭作业。 3.迟到或旷课、逃学。 4.考试作弊。 5.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 6.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7.其他个人不良行为。 二、惩戒的形式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定 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的惩戒方式有如下八种: 1.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 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课堂隔离。指将学生从正常课堂学习秩序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违纪的行为。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不得被赶出教室,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 3.剥夺某种权利。被剥夺的权利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 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 4.没收物品。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 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 5.放学后留校。放学后将学生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进行 教育,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并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用餐为前提。 6.警告和严重警告。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 的惩戒批评方式。 7.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时的惩戒方式,以造成学生日后升学或工作的实质性障碍。处分包括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铁铺镇中心学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人从小讲诚信最起码的标准。为发扬诚信的美德,我校将举办“诚信标兵”的活动,特制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一、评选范围:所有在校学生 二、评选原则 诚信标兵评选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推荐参评。 三、评选办法 (一)、成立诚信标兵评选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和部分教师代表任组员。 (二)、“诚信标兵”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突出一个主题,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部署。 (三)、“诚信标兵”评选的内容及标准 1、根据学校关于“诚信标兵”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分思想政治、道德行为、学习态度、考试成绩、事迹行为五个方面。 2、评定标准根据“诚信标兵评选意见”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步骤

1、评选前由每个参选学生根据本人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个人事迹,由考核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打分。 2、学校再依据每个参选学生这一年在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分别给予评定,打分。 3、由学生为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4、由教师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5、由考核领导小组为每个参选学生评定打分,占考核60%。 6、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综合考查考核,选出诚信标兵。 五、待遇 学校对诚信标兵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学校进行全校表扬。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有考试作弊行为。 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有严重违反学生规范。 “诚信标兵”评选是一项细致严肃的工作,要每个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选工作,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态度不认真的领导及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学生惩罚制度教学文案

沙镇中学学生惩罚制度 为弘扬正气,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促进良好的班风和校风的形成。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评判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罚款和违纪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五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迟到、早退、凡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2次; (2)上课或自习课不守纪律,影响、干扰他人学习; (3)经常抄袭作业; (4)衣着穿戴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沙镇中学一日常规》要求,且劝说不改; (5)随地吐痰,随地乱扔杂物; (6)讲脏话,叫同学侮辱性绰号; (7)听或唱不健康的歌曲; (8)浪费粮食、水电; (9)到营业性舞厅、酒吧、网吧、音乐茶座活动; (10)晚上熄灯后在宿舍大声讲话; (11)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3.一学期累计旷课12节,给予警告处分;达18节,给予记过处分;达24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达60

节以上,开除学籍。 4.在期中、期末等考试中,作弊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其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算;学期累计作弊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学期累计作弊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期累计作弊超过三次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5.抽烟、酗酒者,按其在学校期间违反的次数予以翻番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寻衅闹事者,打架斗殴者,使受害者造成伤害的,除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外,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经济罚款与纪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挑逗等其它方式,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做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6)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非法携带凶器进入学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破坏学校治安,有偷窃、敲诈行为者,处以偷窃、敲诈钱物价值的相应的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有侮辱、谩骂女同学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男女交往过密”现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规则内容: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

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邹城市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惩戒虚假失信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服务领域业务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景区经营、星级酒店服务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根据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所承担的市场角色,对其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标准第六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市场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诚信行为,包括企业竞争条件的信息对称、参与竞争的遵规守法、自觉缴纳相关费用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国家、省、市荣誉商标、荣誉品牌和质量奖; (二)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认证; (三)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嘉奖性评定认定;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高院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条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的情形外,《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被执

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采集汇总后及时提供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第四条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2、失信被执行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3、失信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4、执行法院名称; 5、执行法院代码; 6、执行案件案号; 7、立案日期; 8、执行依据文书编号; 9、执行标的金额; 10、已执行标的金额; 11、结案日期; 1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第五条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企业名称;

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优选稿

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高中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自律、适应未来社会的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中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对待违纪学生必须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秉公处理。不感情用事,不私心偏袒,不因学生成绩优劣而区别对待。 2.实事求是原则:处罚违纪学生,必须事先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查清整个违纪情况的细节和全部经过,并让学生写出事实经过和对错误的认识。学生享有充分申辩的权利。 3.人文关怀原则:处罚违纪学生一定要做到“循循善诱,以理服人,惩前教育、罚后疏导”。让学生明白接受校纪处罚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帮助。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乐于改正错误。 4.适度处罚原则:应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影响、危害及自我认识,对照处罚标准,做到“罚量”准确、惩处适度。 5.及时处罚原则:学生犯错,要及时教育处理,以中止错误行为,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对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学生可视其态度分别给予在特定地点反省、家长带回家反省等。对顶撞老师的正确批评,老师有权要求其离开教室进行反省。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行为的惩戒为下列八种: 1.学部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7.劝退 8.勒令退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惩戒: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认识态度好,敢于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惩戒: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在处分未撤销前又犯错误的。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3篇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篇一: 关于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张 三,男,秘书系201X级班学生,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 学校学生处分决定范文 篇二: 学生处分决定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 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1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钟胜邦: 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 201X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泽民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胜邦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 刘忠文: 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201X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忠文严重警 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

学生轻微违纪违规惩戒教育办法

石家庄市二十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1)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主任报教育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教育处上报 学校讨论决定。 (2)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及家长,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 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3)学生的最后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 第四条:违纪处分尺度细则 1、迟到或早退:指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的情况。 (1)上学迟到:周2次或四周累计6次,年级会点名批评,周2次或四周累计6次以上者要求家长写书面说明材料(含原因及以后的措施意见改进方法等),并年级会点名批评.拒不认识 错误,或冒名假名欺骗的情节,加重惩戒。 (2)上课或自习(含晚自习)迟到,或自习课早退,周3次以上,或四周累计8次,处理方式同上;被批评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次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达到3次处分情节的,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勒令退学;在籍学生给预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改正的,勒令退学。 2、旷课和旷考:指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无故不到的情况。 (1)正规课程旷课周2节、四周累计4次,或自习旷课周3节、四周累计8节,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分后旷课再达处分情节的,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勒令退学;在籍学生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勒令退学,情节特别严重的,开学学籍。 (2)一学期内累计正规考试旷考一科,给予记过处分,两科次给予记大过处分,三科次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四科次及以上勒令退学或开出学籍。 3、考试违纪作弊:指违反学校和主管部门考试纪律规定,在学校和区、市、省组织的正规考试中有特定违纪作弊情节的情况。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 处分。 (1)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班内点名警告。 (2)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计大过以上处分。 4、上课和作业违纪 (1)上课经常有随意说话、打闹等违纪情节,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和进程,师生反映强烈的,视情节和危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顶撞老师,不服管教,辱骂他人等情节的,加重惩戒。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学年内累计达三次处分情节的,给予留校查看 处分或勒令退学处理。 (2)在自习课堂,打扑克,打打闹闹等滋扰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3)经常不完成作业,月累计10次不完成作业者,写说明书并附家长意见,计入成长档案.并 给予警告处分。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5、诚信违纪:指假冒班主任或家长签字,欺瞒门卫、值班教师、班主任或生活教师,骗取请假、外出,或签署其他同学或杜撰假姓名,欺骗出勤值班检查教师,损毁同学声誉等行 为。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申请行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8〕8号)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 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州市范围内至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惩戒、制约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申请人是指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审批申请人根据守信情况在行政审批领域分为守信申请人、失信制约人和失信惩戒人。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证据确凿、分类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激励措施 第五条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 第六条守信申请人不发布具体名单,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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