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中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精品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说明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结合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运用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资料按全成本制定。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地区调整系数、税金和利润控制标准、预算标准调整方法四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解译、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仅适用于地形测量、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地质勘查工作测量、地质编录、采样、岩矿心保管,除此之外的其他工作均不适用。
七、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
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详细测算依据。
八、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时,预算标准按本标准各章节备注的比例调整后执行。
九、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取得的利润和应当依法缴纳的税金按本标准第十一章规定的控制标准计算。
十、本预算标准可在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按本标准第十二章规定方法进行调整更新。
十一、本预算标准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目录第一章地形测绘 (1)第一节地形测量 (1)第二节制图 (4)第二章地质测量 (10)第一节专项地质测量 (10)第二节专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测量 (11)第三节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13)第三章遥感地质解译 (15)第四章物化探 (16)第一节地形等级划分 (16)第二节物探 (17)第三节化探 (34)第四节物化探测网与剖面布设 (39)第五章钻探 (41)第一节矿产地质钻探 (41)第二节水文地质钻探 (46)第三节地热钻探 (50)第四节工程地质钻探 (51)第六章山地工程 (53)第一节坑探 (53)第二节浅井 (55)第三节槽探 (57)第七章岩矿试验 (58)第一节岩矿分析 (58)第二节化探分析 (64)第三节土壤分析 (67)第四节水质分析 (71)第五节光谱半定量分析 (74)第六节非金属矿物性测试 (75)第七节煤质分析 (78)第八节岩矿鉴定与试验 (81)第九节选冶试验 (87)第八章其他地质工作 (88)第九章工地建筑 (89)第十章地区调整系数 (90)第十一章利润和税金控制标准 (91)第十二章预算标准更新方法 (92)第一章地形测绘第一节地形测量一、控制测量(一)工作内容踏勘,选点,埋石,造标,量距,观测,计算,资料整理等全部工作。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及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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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中央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 理 ; 行 管 运 中 图分 类 号 :F 0 . 47 1
2 中国煤炭地质 总局 , . 北京 10 3 ) 0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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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雷岩 (9 4一) 男 , 17 , 河南省濮 阳县人 , 高级会计 师 , 工学学 土 , 国土资 源部 中央地质 勘查基 金管理 中心 副处长 , 主 要从事财务管理研究 。
探索。 1 中央 地质 勘查 基金 设立 的背 景及 主要 目标
20 05年 5月 , 财政 部 、 国土 资源 部联 合 向国 务 院报 送 了 《 于推进 矿产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改革 的初 步 设 想 》 提 出 关 , 按照“ 取之 于矿 、 之于 矿 ” 用 的思 路 , 矿 业权 中央 所得 部 分 将
康社会 的目标 , 再过十几年, 国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 我
求还 会 出现 大 幅度 的增长 , 内资 源将 更加 短 缺 。据初 步 预 国 测 , 22 年 , 国一 次 能源 需求 总 量将 达 3 亿 吨 标准 煤 , 到 00 我 8
铁矿 石约 7 % 、 约 8 % 、 约 7 %需 要 进 口。大 宗 、 要 0 铜 0 铝 0 重
谈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新政

二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混杂 ,符合市场要求的 企业主体凤毛麟角。企业是市场的主体 ,没有企业就 没有市场 。我国 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 断完善的过渡时期 ,尽管各种所有制的矿产勘查开发
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
金 投 入 力度 ,注 重 发挥 对 社 会资 金 的 引导 作 用 。 ”其
此 外 ,基 础 性地 质 工 作相 对 滞 后 ,部 分 地方 政 府 职 能转 变 不 到位 ,对 商业 性 矿 产 勘查 服 务 不周 、监 管 不 力 、壁 垒 丛生 、勘 查 环境 恶 化 等 因素 也 在一 定 程 度 上 制约 了商 业性 矿 产 勘查 的发 展 。 因此 ,进一 步 完 善
“ 百局 千 队百 万地 质 大军 ” 。
持 ,并发挥财政投资手段对商业性矿产勘查 的引导作 用 。2 0 年初 , 《 06 国务 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 的决 》
提出 “ 国家 建 立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 转 金 ) 周 ,着 重用 于 重 点 矿 种 和 重点 成 矿 区带 的前 期勘 查 ” 。 随后 ,财 政部 和国土资源部联合 出台了 《 央地质勘查基金( 转 中 周
勘 基 金新 政 主要 新 在 以下 四个 方面 :
一
资降 险 困 难 。风 险 勘查 资 本 市 场是 西 方 市场 经 济 国家 风 险 勘 查 融 资 的 主 渠 道 。但 我 国创 业 板 开 盘 即 遭 爆 炒 , 已显 现 出我 国 创业 板 投 资 的不 成 熟 特点 。更 重要 的是 ,我 国 目前 还 没有 独 立地 质 师 制度 ,矿 产 勘查 市 场 中 介缺 位 与 失控 并 存 ,无法 从 制 度上 保 障 勘查 资 料 的真 实性 和代 表性 ,因此 ,我 国矿 产勘 查 在 短期 内还 无 法实 现 上市 融 资 。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 [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一)组织制订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组建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三)组织编制发布立项指南和有关招标文件;(四)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协调招投标事宜;(五)组织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规则开展工作;(六)指导和组织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进行检查;(七)组建地质矿产、物化探、经济等方面专家库;(八)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九)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第六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组职责(一)对年度新开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经费概算;(二)审查项目设计并提交审查意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四)项目成果评审验收;(五)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的其他相关工作。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规范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地质勘查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2022年8月18日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论证第四章设计审查与任务下达第五章项目监审第六章野外验收第七章成果审查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成果管理与权益处置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地质勘查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勘查项目”),包括矿产勘查、地质调查和地质科研等类型。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委托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矿保中心”)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绩效导向、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地质勘查项目年度计划;(二)发布年度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指南;(三)受理地质勘查项目申报;(四)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论证;(五)提出地质勘查项目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六)下达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七)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审查;(八)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绩效管理;(九)指导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号发布日期:2009—01-04 生效日期:2009—01-0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四日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调控水平,规范矿业权市场,解决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投入不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发〔2006〕342号)有关规定,设立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省上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地勘基金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1.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时应在省级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一次性安排5亿元;2.每年根据实际征收情况从省留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省留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地勘基金。
(二)其他资金。
第四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要有利于勘查国家急需矿种和紧缺矿种,为国家和省内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强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有利于推进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从而实现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形成产业链,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利于提高地质科学研究水平,达到高效快速发现矿产资源的目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粤财工〔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7号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重新修订了《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28日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勘基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和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矿产地质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的安排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良性循环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和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地勘基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和组织实施费,组织实施地勘基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0]101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0]10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78981514791711cc791768.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财建〔201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依法维护矿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定义(一)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现的矿产地(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
探明矿产地的标准,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管理和清理(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认定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权益属国家所有,各项目承担单位隐瞒不报或擅自向社会泄漏信息的,自发现之日起五年内取消承担国家出资的各类勘查、调查项目资格。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并与矿业权管理衔接。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实施的国家出资勘查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探明矿产地的项目情况以及相应地质资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成果的处置(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供需和矿业权市场配置情况,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进行配置。
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项目一律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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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以下简称勘查资金)系预算外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第三条勘查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市(地、州)、县(市、区)矿管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二)省矿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第四条勘查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矿产勘查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提高效益;(三)实行勘查项目管理,按勘查项目立项、设计、预算、审批、拨款、检查验收和办理财务决算,建立项目合同制;(四)勘查资金纳入省地矿主管部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勘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省内重要经济建设区和重要的地质成矿带的矿产资源勘查;(二)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三)地方重点开发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四)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点扶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第六条市、地、州、县申请使用勘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由各市、地、州、县矿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省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地勘部门申请使用勘查资金,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第七条省地质矿产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进行会审,确定勘查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或补贴项目。
会审的主要内容:(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准后,向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下达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根据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一式八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议。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设计预算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勘查项目应列入部门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
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计划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勘查资金项目经费审查核定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款给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个帐户进行管理。
项目无重大变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调整。
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坑道)节余经费,全数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项目经费节约,由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按规定进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半年报、年报以及财务、统计报表。
对无特殊原因不报,或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工作方案,单方变更、中止项目承包合同,以及滥用勘查资金的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和省建行核减或停止拨款,直至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回已拨付的勘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和地质工作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审验收。
对提供矿山建设的最终勘探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勘查项目的地质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地质资料处汇交。
其原本档案由承担项目的工作单位,按各专业立卷归档办法归档保存。
各个勘查项目工作完成后,必须取得四川省地质资料处签发的《地质资料复制本合格证》和《科技档案验收合格证》。
第十六条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填报《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统计表》,方可进行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勘查资金完成的勘查项目报告,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给项目申请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各市(地、州)、县(市、区)计划部门或矿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财政投资)矿产勘查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降低地质找矿风险,促进我省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的找矿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市(州)规划的国家投资(地质勘查基金)预留勘查区块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2010年地勘基金(财政投资)矿产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地区及矿种项目申报重点地区为攀西地区、四川三江地区、川西北地区及康定大渡河地区;重点矿种为磷矿,黑色金属铁矿、锰矿,有色金属铜、铅、锌、镍矿,贵金属金、银矿等及稀有金属、稀土金属矿等我省重要和急缺矿产。
二、项目申报编制要求(一)项目由具有甲、乙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申报材料。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对各项目申报范围的矿业权设置情况等提出相关核实意见并填写《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表》及《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项目申报勘查范围按经纬度区块拐点坐标圈闭(西安80坐标);项目申报范围应符合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不在禁止勘查区内,无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二)项目申报的经费概算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及我省地勘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项目申报后,进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备选项目库,并预留探矿权。
我厅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备选项目库中的项目,通过专家审查论证,根据专家对项目的立项审查意见、打分排序情况予以批准立项,安排地质勘查基金(财政投资)开展地质找矿工作。
(四)申报单位在编写立项申报书时,一定要按相关矿种地质勘查规程、规划进行编制,在编制申报书之前必须到项目申报勘查区进行踏勘,详细了解勘查区的地质构造、成矿条件、找矿标志、控矿因素及地形地貌和地质环境等情况,科学选择地质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促进找矿突破。
(五)申报项目的矿产勘查主要为风险找矿,其地质工作勘查程度一般要求在普查程度以下,个别矿种、重点矿区,可安排详查。
(六)项目申报表及申报书编制内容详见附件。
三、项目探矿权性质项目性质为国家全额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属国家所有,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了探矿权,项目按任务要求完成勘查工作后,收回探矿权(注销探矿权),对使用勘查基金(财政投资)发现和查明的矿产资源,主要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其中地勘单位的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项目申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编制好的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一份)报厅地勘处。
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项目立项申报表2.项目立项申报书编写参考提纲附件1:立项申报表四川省××县××地区××矿(预查、普查、详查)立项申报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有乙级以上资质地勘单位)主管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日期:二○○九年月日附件2: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参考提纲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参考提纲一、项目名称二、工作范围及经纬度拐点坐标、勘查单位资质情况三、项目起止工作时间四、以往地质工作及综合分析五、成矿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六、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依据七、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总体工作方案八、预期成果九、主要实物工作量十、第一勘查年工作方案及主要实物工作量十一、经费概算及依据十二、组织管理十三、其他附图:1.交通地理位置图2.地形地质图3.勘查工程部署图4.其他相关图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编制目的、依据 (1)二、适用范围 (2)三、规划期和规划基准年 (2)四、其他内容............................. .. (3)第二章地质勘查现状及形势 (3)一、四川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3)二、地质勘查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4)三、地质勘查工作现状 (6)四、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3)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地质勘查需求分析 (17)第三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26)一、指导思想 (26)二、基本原则 (27)三、目标 (27)第四章基础性地质调查 (31)一、区域地质调查 (31)二、区域地球物理调查 (33)三、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生态地球化学调查..... .... .... .. (33)四、遥感地质调查 (33)五、基础地质研究 (34)第五章矿产资源勘查 (34)一、矿产资源专项调查和潜力评价 (35)二、矿产资源勘查 (37)三、矿山地质勘查 (39)第六章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和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 (40)一、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 (40)二、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 (41)三、地下水调查与监测 (41)四、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调查 (42)第七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 (43)一、建设地质资料数据中心 (43)二、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 .... (43)三、地质资料和数据的开发利用 (44)四、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 (44)第八章组织实施 (45)一、公益性地质调查 (45)二、商业性地质勘查.......................... .. (46)三、资金来源 (57)四、组织领导 (59)第九章保证措施 (60)一、加强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 (60)二、深入开展地质找矿能力建设 (60)三、大力加强地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61)四、加强地质工作行业管理 (62)五、加强矿权市场建设 (62)六、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发展 (63)七、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 (63)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学合理部署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编制《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