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亲子关系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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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起诉状

王小姐(原告)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其未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女儿主张要求确认和被告的亲子关系(父女关系),并要求其承担抚养费。虽然被告认为孩子的出生证上的父亲并非其本人,但刘律师多方调查取得了充分的证据。同时在另一案件的诉讼中,该被告人作为另案的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民事诉状》以及相关证据,均确认他和王小姐生育一女孩并提供了孩子的照片。为进一步确认孩子和该被告的亲子关系,王小姐提出了亲子鉴定确遭到被告的拒绝。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一、非诉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信访材料,仲裁、听证、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答辩书代理词代理思路,告状信,举报信,报案信,检举信,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它各种非诉法律文书;二、诉讼业务代书服务,代理书写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抗诉书、代理词、代理思路等,代理书写刑事案件被告辩护词、辩护思路、上诉状、申诉状。婚前协议代写律师代写离婚起诉书、代写离婚协议书文书代写代写起诉书代写起诉状代写遗嘱代写遗书律师代写协议

2、双方各自的理由

男方:认为《出生医学证明》上孩子的父亲不是他的名字,另外他与王小姐签订的《协议书》中无法证明孩子的生父是他,该案涉及身份关系,他在别的案件中的承认不是在本案件诉讼过程中自认,不能认定他是孩子的父亲。张先生认为《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等资料显示孩子的父亲是王小姐的丈夫,所以他认为以此为理由不去做亲子鉴定理由充分。

女方:张先生在赠与合同纠纷中,为了取得财产,已经向法院确认2005年3月和王小姐共同生育一个女孩的事实,同时提交了他和王小姐签订的《协议书》、孩子的照片等给法庭,以证明他和王小姐在2005年3月共同生育了一女孩,该照片中的孩子就是本案被抚养人。本案中他又矢口否认该事实,辨称其承认不是在本案中的自认,其理由不足。人民法院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确定张先生应协助鉴定,但张先生拒绝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对于不满2岁的非婚生女儿的请求,即使在张先生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下,也应当确认他是孩子的父亲,

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3、一二审判决以及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等载明父亲是王小姐的丈夫,但张先生在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已经自认是孩子的父亲,且提供了孩子的照片与本案被抚养人一致,王小姐的丈夫在《离婚补充协议》中否认是孩子的父亲,法院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确定各方应负的举证责任,被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拒绝履行义务,构成妨碍举证,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依法推定王小姐的主张成立,即推定张先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确认孩子是王小姐和张先生的非婚生女儿,并判决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认亲子关系起诉状范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案由: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与被告存在亲生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与被告于相识,相识后不久双方

原告出生后一直由抚养,被告不履行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并认为原告非被告亲生子女。

原告认为,被告在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所生育,有原告出生记录、双方共同生活记录等证据所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生关系,为此,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亲子关系,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具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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