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管理及制度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供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
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
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3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8.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供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供热和区域锅炉房供热。
本办法所称分散供热是指集中供热以外的其它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耗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向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
供热单位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长春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四)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八)调解供热纠纷,处理供热事故;(九)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七条规划、环保、房地、劳动、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热力管网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2

供热管网B标工程安全文明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濮阳市华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濮阳市集中供热管网B标工程(政和路西站至东站)。
里程全长900m。
工程以道路两侧施工为主,热力管线、雨、污水管线、煤气管道交叉,施工环境较为复杂,本工程为热力管线施工,热力管线沟槽断面大、深度大,因此安全施工是首要任务。
二、安全总则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目标: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减少轻伤。
三、安全管理措施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
项目部与班组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职责及检查工作程序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体系另符2、安全教育新进企业工人须进行三级教育,三级教育是指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教育。
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
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要认真建立“职工劳动保护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安全保证体系图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5、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6、安全检查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
安全检查有记录。
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7、工伤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并写出处理报告。
8、“六牌二图”与安全标牌施工现场必须有“六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不扰民措施牌、企务公开牌、施工平面图、工程鸟瞰图。
宣传安全生产,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都必须挂有安全宣传标语或安全警告牌。
四、安全技术措施(一)一般措施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要符合国家和地方以及本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三)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
(一)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经申请、批准后可拆除部分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二)对不缴纳热费和欠费的用户,供热单位视情节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追缴热费,也可通过司法机关协助拆除室内供热设施。
(三)热用户中途变更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过户手续并缴清热费。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修定稿)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规范供采暖行为,保障热用户、热经营单位和热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燃气管理处负责全市供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龙沙区、建华区和铁锋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富拉尔基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昂昂溪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财政、质监、规划、环保、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以热电联产、大型集中热源等供热为主,分层次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传统供热方式。
未并入热电联产、大型集中热源负荷的燃煤供热锅炉,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 -第六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由热源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投资部分产权归热源建设单位所有。
第七条需增加供热负荷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审批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供热负荷配套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
新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协同审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供热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计、施工全过程及各项技术审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设计、施工质量达到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买卖、承接、卸载既有供热负荷。
确需调整供热负荷的,应当提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新建建筑采用燃气、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既有建筑由水暖供热方式改变为燃气、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应当于供热期开始3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负责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4.12.04 • 【字 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1号 • 【施行日期】2025.05.01 •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尚未生效 •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一号 《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已于2024年9月20日经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延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2024年9月20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逐步实现同城同价,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职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中供热管理相关政策、规范; (二)落实集中供热联席会议的决定; (三)开展集中供热宣传和培训; (四)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 (五)规范用户用热行为; (六)开展集中供热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清洁能源等多种形式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25【实施日期】2017.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2017年8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龙沙区、建华区和铁锋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保、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以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等集中供热为主,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等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由热源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归热源建设单位所有。
第七条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审批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供热负荷配套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
新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协同审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供热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计、施工全过程及各项技术审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设计、施工质量达到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买卖、承接、卸载既有供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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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管理及制度
管理制度及现场组织机构设置
1、项目经理部的组成
1.1施工现场采用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成立项目经理
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同时抽调技术
水平高,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项目经理部,
实施对工程组织与指挥,实行项目法管理,行使项目管理职
能,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工程实行“质量、进度、安全、
成本、现场管理”五大目标控制,确保工程高速、优质、低
耗建成。
1.2项目经理部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作业层。
1.3决策层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
组成,具体设置为:项目经理一人,项目副经理一人、项目
主任工程师一人。
1.4管理层分为七个部门,即:施工管理科、质量管理
科、安全生产科、物资设备科、计经管理科、财务管理科、
综合协调办公室,各部门的业务范围根据公司《管理手册》
的职责确定,并应与甲方、监理的管理部门业务对口。
1.5根据工程特点设置综合协调办公室,项目经理任主
任,项目副经理任副主任。普通办事科员三人。一人主要负
责与业主沟通,一人主要负责现场沟通,一人负责负责与除
业主以外的外部单位沟通。
1.6作业层为各专业施工队伍。
项目经理部的组成详见
项目经理部组织管理机构图:
质量管理科 安全生产科 物资设备科 计经管理科 施
工
管
理
科
综
合
协
调
财
务
管
理
科
项目经理部
各专业施工作业队
项目经理
项目主任工程师 项目副经理
2、职能部门职责
2.1项目经理
2.1.1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和公司内部责任状对项目要求的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
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1.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协调办法及原则,
满足工期要求。
2.1.3合理调配生产资源,为项目施工生产等各个环节
正常运行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1.4领导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级人员的质
量职责,准确处理质量、安全、成本和文明施工的关系,确
保工程工期及质量要求。
2.1.5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保证本
质量目标的实现。
2.1.6接受公司内部体系审核,及时纠正审核中发现的
问题。
2.2项目副经理
2.2.1根据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安全法规,组织制订
提高工程质量的计划及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
2.2.2具体负责现场协调问题,及时与各单位进行沟通、
协调。保证施工工作正常进行。
2.2.3对施工过程中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违章施
工等行为有权制止,并处罚。
2.2.4负责组织实施旬、月生产计划。组织开展以强化
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满足工期要求为目
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2.2.5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材料、机械设备和
外来劳务队的评审,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2.2.6对公司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项目主任工程师
2.3.1根据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安全法规,组织制订
提高工程质量的计划及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
2.3.2对施工过程中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违章施
工等行为有权制止,并处罚。
2.3.3对公司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4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3.5组织参加本工程的图纸自审与会审,组织有关技
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雨季施工技术措
施,负责二级技术交底。
2.3.6全面了解掌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和
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情况,负责处理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2.3.7认真执行实施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贯彻公司质量
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本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2.4施工管理科
2.4.1负责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贯彻公司有
关管理规定。
2.4.2负责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做好生产
平衡调度工作,协调好各专业施工队的配合施工,及时解决
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4.3参加图纸会审,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推广应用。
2.4.4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总平面
管理。
2.4.5督促检查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组织编制竣工资料。
2.4.6实施、监督、指导各专业施工队安检人员的业务,
组织同业务竞赛。
2.4.7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组
织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施工。
2.4.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
育,安全技术培训。
2.5质量管理科
2.5.1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国
家规范、规程、验收标准,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指
导项目部质检人员的业务工作。
2.5.2负责审核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技术资
料,组织开展项目部的质量检查工作。
2.5.3负责工程质量监控管理工作,纠正违章施工,确
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5.4参加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2.5.5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查。
2.6安全生产科
2.6.1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作业。
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勒令停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2.6.2做好新工人安全教育工作,对生产班组安全员进
行业务指导。
2.6.3配合当地劳动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
发证工作。
2.6.4参加定期安全大检查工作。
2.6.5填写安全报表,按时上报。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
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2.6.6负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2.7物资设备科
2.7.1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管理,负责周
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维修和管理工作。
2.7.2对进场材料实行监控管理,及时标识,并对HDPE
管、管材、阀门等进行跟踪。
2.7.3贯彻执行物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工程物资供应,
并配合进行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2.8计经管理科
2.8.1负责施工统计工作,编制预决算。
2.8.2搞好成本管理,正确计算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各项消耗。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不断降低成本。
2.9财务管理科
2.9.1正确执行会计核算、监督职能,按照资金来源,
合理使用。
2.9.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综合分析财务状况,正
确反映经营成果。及时、准确的报出会计报表。
2.10综合协调办公室
2.10.1负责地方关系协调、会务接待等工作。
2.10.2负责行政文件的起草、信息处理及归档工作。
2.10.3负责项目部所有文件的管理。
2.10.4负责现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2.11专业施工队队长
2.11.1贯彻执行公司、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全面
落实公司、项目的质量体系文件。
2.11.3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满足业主要求,确保优质工
程。
2.11.4接受内部质量审核,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认真整
改。
3、岗位职责
3.1项目经理:
3.1.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工程质量体系运行,开
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加强过程(工序)控制、检验和试
验、不合格品控制和质量记录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确
保工程质量。
3.1.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协调办法及原则,
满足工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