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管理及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管理及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管理及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管理及制度

管理制度及现场组织机构设置

1、项目经理部的组成

1.1施工现场采用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成立项目经理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同时抽调技术水平高,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项目经理部,实施对工程组织与指挥,实行项目法管理,行使项目管理职能,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工程实行“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现场管理”五大目标控制,确保工程高速、优质、低耗建成。

1.2项目经理部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作业层。

1.3决策层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组成,具体设置为:项目经理一人,项目副经理一人、项目主任工程师一人。

1.4管理层分为七个部门,即:施工管理科、质量管理科、安全生产科、物资设备科、计经管理科、财务管理科、

综合协调办公室,各部门的业务范围根据公司《管理手册》的职责确定,并应与甲方、监理的管理部门业务对口。

1.5根据工程特点设置综合协调办公室,项目经理任主任,项目副经理任副主任。普通办事科员三人。一人主要负责与业主沟通,一人主要负责现场沟通,一人负责负责与除业主以外的外部单位沟通。

1.6作业层为各专业施工队伍。

项目经理部的组成详见

项目经理部组织管理机构图:

质量管理科安

施工管理科

项目经理部

各专业施工作业队

项目经理

项目主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

2、职能部门职责

2.1项目经理

2.1.1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公司内部责任状对项目要求的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1.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协调办法及原则,满足工期要求。

2.1.3合理调配生产资源,为项目施工生产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1.4领导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准确处理质量、安全、成本和文明施工的关系,确保工程工期及质量要求。

2.1.5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保证本质量目标的实现。

2.1.6接受公司内部体系审核,及时纠正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2.2项目副经理

2.2.1根据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安全法规,组织制订提高工程质量的计划及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

2.2.2具体负责现场协调问题,及时与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保证施工工作正常进行。

2.2.3对施工过程中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违章施工等行为有权制止,并处罚。

2.2.4负责组织实施旬、月生产计划。组织开展以强化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满足工期要求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2.2.5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材料、机械设备和外来劳务队的评审,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2.2.6对公司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项目主任工程师

2.3.1根据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安全法规,组织制订提高工程质量的计划及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

2.3.2对施工过程中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违章施工等行为有权制止,并处罚。

2.3.3对公司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4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3.5组织参加本工程的图纸自审与会审,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雨季施工技术措施,负责二级技术交底。

2.3.6全面了解掌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情况,负责处理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2.3.7认真执行实施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本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2.4施工管理科

2.4.1负责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贯彻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2.4.2负责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平衡调度工作,协调好各专业施工队的配合施工,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4.3参加图纸会审,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推广应用。

2.4.4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总平面管理。

2.4.5督促检查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组织编制竣工资料。

2.4.6实施、监督、指导各专业施工队安检人员的业务,组织同业务竞赛。

2.4.7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施工。

2.4.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2.5质量管理科

2.5.1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范、规程、验收标准,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质检人员的业务工作。

2.5.2负责审核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开展项目部的质量检查工作。

2.5.3负责工程质量监控管理工作,纠正违章施工,确

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5.4参加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2.5.5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查。

2.6安全生产科

2.6.1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作业。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勒令停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2.6.2做好新工人安全教育工作,对生产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6.3配合当地劳动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6.4参加定期安全大检查工作。

2.6.5填写安全报表,按时上报。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2.6.6负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2.7物资设备科

2.7.1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管理,负责周

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维修和管理工作。

2.7.2对进场材料实行监控管理,及时标识,并对HDPE 管、管材、阀门等进行跟踪。

2.7.3贯彻执行物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工程物资供应,并配合进行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2.8计经管理科

2.8.1负责施工统计工作,编制预决算。

2.8.2搞好成本管理,正确计算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消耗。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不断降低成本。

2.9财务管理科

2.9.1正确执行会计核算、监督职能,按照资金来源,合理使用。

2.9.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综合分析财务状况,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及时、准确的报出会计报表。

2.10综合协调办公室

2.10.1负责地方关系协调、会务接待等工作。

2.10.2负责行政文件的起草、信息处理及归档工作。

2.10.3负责项目部所有文件的管理。

2.10.4负责现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2.11专业施工队队长

2.11.1贯彻执行公司、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全面落实公司、项目的质量体系文件。

2.11.3认真执行合同条款,满足业主要求,确保优质工程。

2.11.4接受内部质量审核,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认真整改。

3、岗位职责

3.1项目经理:

3.1.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工程质量体系运行,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加强过程(工序)控制、检验和试验、不合格品控制和质量记录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3.1.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协调办法及原则,满足工期要求。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3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兰州助剂厂(以下简称企业)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开、停车作业的安全,正常操作以及各种异常情况的正确处理,保证生产顺利运行,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各车间各操作岗位。 第二章工艺管理 2.1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工艺安全信息 (一)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包括化学品的物理特性、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等; (二)工艺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等; (三)设备信息:包括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器类别、调节阀系统设计、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2.2 各车间应保证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一)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阀门及法兰等; (二)泄压和排空系统; (三)紧急停车系统; (四)监控、报警系统; (五)联锁系统; (六)泵及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七)材料、备品、备件等。 2.3 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性分析 (一)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二)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三)控制失效的影响;

(四)人为因素等。 2.4 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和条件确认,满足下列要求: (一)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二)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转运转调试合格,并有记录; (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方案已制订; (四)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五)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并有培训记录; (六)各种危险得到消除或控制。 2.5 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并有停车操作记录,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得用于正常停车; (二)设备、容器卸压时,要防止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散发而产生事故。 2.6 装置开、停车方案按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执行。并办理《系统(关键设备)开车操作票》、《系统(关键设备)停车操作票》。 2.7 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二)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车步骤紧急停车; 2.8 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的危险化学品须用管道引到室外并高出房顶排放或运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2.9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参数控制不超过安全限值。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做好相应记录。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doc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 理制度1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无棣汇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开、停车作业的安全,正常操作以及各种异常情况的正确处理,保证生产顺利运行,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各操作岗位。 第二章工艺管理 2.1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工艺安全信息 (一)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包括化学品的物理特性、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等; (二)工艺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等; (三)设备信息:包括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器类别、调节阀系统设计、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2.2 各车间应保证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一)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阀门及法兰等;

(二)泄压和排空系统; (三)紧急停车系统; (四)监控、报警系统; (五)联锁系统; (六)泵及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七)材料、备品、备件等。 2.3 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性分析 (一)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二)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三)控制失效的影响; (四)人为因素等。 2.4 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和条件确认,满足下列要求: (一)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二)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转运转调试合格,并有记录; (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方案已制订; (四)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五)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并有培训记录;

(六)各种危险得到消除或控制。 2.5 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并有停车操作记录,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得用于正常停车; (二)设备、容器卸压时,要防止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散发而产生事故。 2.6 装置开、停车方案按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执行。并办理《系统(关键设备)开车操作票》、《系统(关键设备)停车操作票》。 2.7 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二)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车步骤紧急停车; 2.8 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的危险化学品须用管道引到室外并高出房顶排放或运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2.9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参数控制不超过安全限值。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做好相应记录。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达到要求后,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精编版)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 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 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节约水电, 节约能源, 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 适用范围 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电气、蒸汽、循环水、冷冻盐水、消防系统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厂(车间)。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集团公司配电室、锅炉房负责电气、蒸汽的安全供给, 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公司相关厂(车间)负责循环水、冷冻盐水的安全供给, 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使用单位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厂(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 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蒸汽安全管理 1、动力设备厂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厂(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3、使用蒸汽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 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条循环水安全管理 1、各厂(车间)负责管辖内循环水泵和循环水凉水塔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循环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2、动力设备厂负责本部门内部对循环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2019年整理】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

企业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公司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电、水、气、通讯、网络等公用工程。 3 职责 3.1 动力部门负责全公司供配电的管理,并保障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正常。 3.2 动力部门负责全公司生产供水、生活供水的管理,并保障供水系统的运行正常。 3.3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循环水、工艺盐水的管理,并负责本车间供水的正常运行。 3.4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排水设施的管理,并保障排水系统的运行正常。 3.5 动力部门锅炉组负责全公司蒸气的管理,并保障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3.6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通讯、网络的管理,并保障通讯、网络的运行正常。 3.7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辖区的公用工程设施的巡查,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公司,并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3.8 所有公用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该工程负责部门对其负有全程监督的职责,工程完工后要对工程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4 有关规定 4.1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4.1.1 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装置、配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等。动力部门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4.1.2 动力部门电工组应加强相关电工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厂区公共场所的的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动力部门电工组应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4.1.3 动力部门应加强与当地供电所的联系,并告知生产部门供电情况,便于用电高峰期间、供电紧张期间电的合理使用,停电期间的紧急处理。 4.1.4 各部门和车间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电。 4.1.5 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管理制度》。 4.2 供水系统安全管理 4.2.1 供水系统包括生产供水、消防供水和生活用水的相关设施。动力部门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4.2.2 动力部门应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特别是厂区总供水设施。动力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水管路、泵站及相关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4.2.3 各部门和车间负责本辖区内的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4.2.4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循环水、工艺盐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4.3 排水系统安全管理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 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 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范围: 2.1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电气、蒸汽、循环水、冷冻盐 水、消防系统等。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安全职责: 3.1动力车间负责电气、蒸汽、循环水、冷冻盐水的安 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3.2安全部总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3.3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制度内容: 4.1电气安全管理 4.1.1动力车间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4.1.2动力车间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4.2.3生产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1.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4.2蒸汽安全管理 4.2.1动力车间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第三章集中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的状况,适当变更。第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共

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多途径供热、社会化参与”的思路,逐步放开集中供热市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从事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办法解决,主要来源如下:(一)国家债券;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 (三)城建税; (四)银行贷款; (五)环境污染治理费; (六)利用外资;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智慧城市综合运营管理系统

智慧城市综合运营管理系统 智慧城市综合运营管理系统是一个信息整合平台及协同服务平台。该系统面向城市管理者,从城市综合管理角度出发,将原有和新建的各类业务系统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接入,实现城市运营管理信息资源的全面整合与共享、业务应用的智能协同,并依托于城市信息资源数据库,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智能决策支持。 一、系统建设背景及意义 “十二五”以来各地政府纷纷加大智慧城市建设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管理应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日常业务管理、为公众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较重要的作用。但是,城市信息化的发展对城市信息化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和共享、城市管理与运行相关系统功能提升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解决如下问题:城市“感知”节点远远不够,无法满足精细化管理需要城市各部门业务系统呈信息孤岛态势,跨部门协同能力较弱;城市管理海量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城市管理综合监控和智能化决策的需要等。因此,需要通过新的视角、新的思路、新的技术手段和更加全面系统的方法来加以解决和实现。 智慧城市综合运营管理系统是一个信息整合平台及协同服务平台。该系统面向城市管理者,从城市综合管理角度出发,将原有和新建的各类业务系统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接入,实现城市运营管理信息资源的全面整合与共享、业务应用的智能协同,并依托于城市信息资

源数据库,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智能决策支持。 通过智慧城市综合运营管理系统的建设,城市管理者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城市运营管理各个环节的关键指标;以智能分析预测等手段,提高管理、应急和服务的响应速度;逐步实现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式响应的转型;并以高效率的跨部门智能协同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从而不断向“智慧化”城市运营管理的目标迈进。 二、系统架构 智慧城市综合运营管理系统由业务应用、应用展现、应用支撑和应用集成四部分组成,分别描述如下: (1) 业务应用层 业务应用层包含系统为使用者提供的业务应用功能模块,包括:城市运行信息综合展现:面向区政府及部门、街道的主要领导,通过移动终端、LED大屏幕及PC桌面等各种终端,展现经济财税、城市建设管理、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热点事件等领域的关键信息。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 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 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 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车间。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安全科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蒸汽安全管理 1、集团公司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68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公用工程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车间。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安全科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蒸汽安全管理 1、集团公司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3、使用蒸汽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条循环水安全管理 1、动力车间负责循环水泵和循环水凉水塔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环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环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各相关车间负责循环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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