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资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0.04.04【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简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石,确保香港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利。
•《基本法》中的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立法的责任。
第23条的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金融、贸易、货币、邮政、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事务,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自行处理。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收入,根据需要使用中国人民币,并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签订和履行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协议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与订立。
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加以解释。
重要性与争议•第23条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权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实施第23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有人认为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引发了争议。
•随着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增多,第23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结•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维护。
•这一条款在保障香港独立司法权、自主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权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慕课资料是一种新型教学方式,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课程,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提高技能。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内容和特点,以及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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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架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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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香港基本法,增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理解和尊重,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正文2.1 香港基本法简介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基础,于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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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9月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 事务。(《基本法》第二十二条)
保障权利和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 产权。(《基本法》第六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 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法》第 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 管理制度,并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下,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签 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至一 百三十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 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发展和改进教育、科 学技术、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劳工的政策。(《基 本法》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四十七条)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 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按需要邀请其他普 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基本法》第八十二 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 涉。(《基本法》第八十五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任何人 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 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基本法》 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司 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 助。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基本 法》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 经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 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 券、期货等市场和维持资金流动自由。(《基本法》第 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 六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 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基本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第二章中的一部分,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这些条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规定了香港的政治制度和运作方式。
下面将对基本法23条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运作。
立法会由直选议席、功能界别议席、行政长官任命的议员和由专门产生的区议员组成。
其中,直选议席由普选产生,功能界别议席由各个功能界别的代表产生,区议员由各区的选民产生。
这样的组成方式保证了不同阶层和利益的代表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表达,有利于香港社会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其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
政府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选举产生,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行政司、司法、律政和财政事务司组成。
行政长官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行政会议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处理政府事务。
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保障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院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种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他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和法治。
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文化、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港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内地与香港地区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
《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这为涉港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条例》)《法律适用条例》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范围,明确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法律适用条例》第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下列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诉讼程序。
《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仲裁条例》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条例》第1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的仲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跨境法律援助条例》)《跨境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的相互提供和合作。
《跨境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的相互提供和合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三、涉港民事案件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条例》规定,涉港民事案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时,应当优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可适用,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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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及其实践
"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确定的一项基本方针。
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我国于1997年7月1日顺利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实施。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概括性表述。
"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同时也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础。
"两制"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建立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国家主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之上。
在这个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
从法理上讲,"高度自治"是一个相对范畴,尽管它描述的是特区所享有的权力性质、范围和程度,但在单一制体制下,特区的权力与中央的权力是一个有机整体,"高度自治"是相对于中央的权力来讲的,同时也映射了中央的权力。
因此,只有放在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关系背景下,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高度自治"的含义。
从功能上看,这里的"高度自治"具有保护性和限制性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高度自治"是指:1、中央不干预按照基本法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2、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于基本法规定的属于自治权
范围内的问题,享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无需报请中央政府批准;3、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有权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方式;4、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另一方面,"高度自治"是指:1、特别行政区不得超越基本法规定的权限、不得以违反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的方式,行使高度自治权;2、行使高度自治权不得违背"一国两制"方针,不得损害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不得危害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3、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与中央政府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宪政原则和基本法的规定解决。
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内容。
没有高度自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一国两制";而脱离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就会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享有的任何权力包括自治权,都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而不是地方固有的。
中央对自治权的授予和地方对自治权的行使,无论在内地的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方,还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必须以不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为前提和限度。
在这个底线之上,中央根据有关地方的不同情况,授予某些地方或多或少的自治权。
中央通过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不是一般权力,而是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具体来讲,依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基本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基本法第五、六章具体规定了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1)立法提案、制定行政性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2)人事任免权;(3)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航运、民用航空方面的权力;(4)教育、科技、医疗、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和治安方面的权力等等。
2、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行使以下方面的职权:(1)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依法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调查权和弹劾权。
(4)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5)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3、独立的司法权和司法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基本法规定,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自行处理有关经济文化等的对外交往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对外事务处理权:(1)参加有关外交谈判和缔约的权力;(2)参加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权力;(3)自主开展对外
经济文化交流的权力;(4)单独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三、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香港回归10年来,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大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全力支持和帮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克服各种风险和困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金融危机相关事宜、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事宜,
内地与香港签订CEPA的过程中以及其他许多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都得到了充分保障和实现。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从未干预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在"一国两制"方针之下,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广大香港同胞当家作主,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热情,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共同建设稳定繁荣的香港;香港原有的经济、社会制度没有变,生活方式没有变,法律基本没有变;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香港的司法独立和终审权受到充分
的尊重,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未受干预;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今天的香港,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的特色,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香港是全球最自由开放的经济体和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
我们在理性认识和充分评价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的同时,也应看到,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在前进的道路上总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祖国内地人民和香港同胞在实践中齐心协力,共同探索。
中央政府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方针的决心和诚意已被香港回归以来的全部实践所证明,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但是,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并不等于中央对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大问题撒手不管,不等于中央政府不履行自己对于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应当放在"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框架中来实行,决不能抛开"一国"讲"两制",决不能撇开基本法来"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应当与切实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国家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决不允许极少数人在特别行政区进行针对中央政府和分裂国家的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应当与中国的政制以
及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主张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而排斥中央政府的必要他治,不能只讲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和权利,不讲其责任和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实施得正确与否,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绝大多数香港同胞是爱国爱港的,是拥护"一国两制"方针的,一定能够和祖国内地人民一道,共同为"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全面实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