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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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

“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激励个人代理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激发工作热情,提高营销品质和业绩,提升荣誉感和归属感,特构建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荣誉体系”),制定《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营销员,指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签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且取得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个人代理营销员。

第三条构建“营销之星”荣誉体系的宗旨是:回馈一线,涵养品质,焕发热情,共谋发展。

第四条荣誉体系构建的原则

(一)广纳贤才,共同进步。荣誉体系面向个代营销队伍,合理制定激励标准,广泛吸纳优秀人才,通过不断学习交流,共同进步。

(二)保障权益,长效激励。荣誉体系应按照宗旨的要求,开展各项有利于提升个人代理营销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实施长

效激励的活动,成为开展个人代理营销队伍长效荣誉激励的主要载体。

(三)健全机制,规范运行。荣誉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流程与行为。

第二章荣誉体系设置

第五条凡与中国人保财险各级分支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批后,可获得“营销之星”的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白金、钻石等五个级别。

第七条各级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三星“营销之星”

1.认同公司文化,立志与公司共同发展;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2年;

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1的160%;

4.无违法违规记录;

1

人均营销保费:等于当地个代营销渠道总保费除以年内期末营销员人数,以销售管理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

5.客户满意度较高,无重大有效投诉;

6.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二)四星“营销之星”

1.维持三星级别1年以上;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3年;

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240%;

4.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五星“营销之星”

1.维持四星级别1年以上;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4年;

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300%;

4.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四)白金“营销之星”

1.维持五星级别1年以上;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5年;

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省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400%;

4.上一年度简单赔付率(等于上一年度的赔款支出除以实收保费,以公司运营分析平台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不高于50%;

5.省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五)钻石“营销之星”

1.维持白金级别1年以上;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6年;

3.连续两个年度简单赔付率不高于45%。

4.省级分公司在向总公司推荐前应在辖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5.钻石“营销之星”的名额和其他资格条件以总公司每年下发的方案为准。

第八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升级和破格跳级的条件

(一)入会一年后,达到高于本级别一级的资格,经批准后可升级;

(二)入会一年后,若年度实收保费标准直接达到高于本级别两级的级标准的1.2倍以上,且符合其他基本条件,可以破格升级2。

(三)破格升级最多一次跳两级。

(四)破格升级最高到白金级。

第九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降级条件

(一)白金“营销之星”及以下各级降级条件:保费上一年度保费或赔付率未达到第九条中标准的,荣誉称号降为与其保费规模相对应的级别。

2

破格升级示例:如三星级“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超过当地人均保费的360%,达到五星级保费标准的1.2倍,可申请破格升级为五星级“营销之星”。其他各级以此类推。

(二)钻石“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出现负增长,或其赔付率高于标准的,荣誉称号资格将降为与其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相对应的级别。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营销之星”荣誉称号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犯公司相关制度;

(三)受到客户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或荣誉体系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四)破坏工作秩序,妨碍公司或荣誉体系正常运营;

(五)不继续在各级分支机构所辖个代营销团队从事营销展业活动。

第十一条为鼓励营销队伍的发展,对于同业加盟的营销精英,荣誉体系应开辟绿色通道,综合考虑该类营销员在同业的工作年限、上一年度实收保费等因素,由地市分公司按照既定规则,合理确荣誉称号的定级。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各级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能,审核资格,组织活动,落实权益。

第十三条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服务系统荣誉称号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省级、地市级分部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钻石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钻石级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一)整体管理和服务辖区内“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下辖各地市级分公司有关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五星、白金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

第十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具体服务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直接服务白金(含)以下各级“营销之星”,落实各级“营销之星”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

第十六条地市级分公司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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