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合集下载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育 运 动规 范之 间 的效 力等 级 、 有 关规 范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不 得 罚 、 从轻 原 则 、公 平 听
仲 裁条例 ,而构建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体育 仲裁 制度 势在必行 。体 育仲裁 制度是我 国体 育事
业 发 展 现 实 的 要 求 , 它对 于 深 化 体 育 体 制 改
特 点表 现 在 : 仲 裁机 构 不 属 十 司 法 机 关 , 在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过 程 中无 权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仲 裁 程 序 较 简便 , 小 及诉 讼 程 序 严 密 和 复 杂 ;仲 裁 调 解 和裁 决 依 法 生 效 后 虽然
审的权利 、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 运动 员的 权 币等 。 尤 其 是 兴 奋 剂 中 的 严格 责 任 ,在 l J 过错推定和举证 责任方面各有 自己特殊的 规则 ,并且其处罚措施 多是取 消参赛资格 和 附 加 的 纪 律性 处 罚 。 从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革 ,保障运 动 员和体 育行会 的合 法权 益 ,具
有重要 意叉。 体 育仲 裁 ; 育法 ; 裁 法 ; 体 仲 北京 奥 运
Hale Waihona Puke 一、体 育 仲 裁 概 述
体育仲裁 ,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 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以第 j者 的身 份 ,对当事人之 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 法 予以 公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体 育法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在竞技 体 育活动 中发 生 纠纷 ,由体 育 仲裁机 构负 责调 解 、仲 裁 。体 育 仲 裁机 构 的设 立 办 法 和 仲 裁 范 围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在竞 技体 育活 动中 ” 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 债责 调解 、仲 裁 ,这项规定是我们构 建强制性体育仲裁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前 言
裁 制度 目标 、价值 目标和充 分发挥 司法功能 的迫切 需 要. 此外 ,作 为 “ 约公 约 ”的缔 约 国 ,我 国也 纽 有义 务尽快建立这 一制度 ,以保证严 格履行 国际体 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 国仲裁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2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考察与 实践 21 英 国的体 育仲 裁 司法监 督情况 . 英 国对 体育 仲裁 的司 法监 督可 分为 两个 阶段 ,
育纠 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 立 的体 育纠纷解 决小组独
立解 决. 仲裁法 虽然 强调 了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但 新 这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 以脱离法院管辖 , 国宪 英 法规定 ,法院对法 律事项 的管辖权 不容剥夺 ” 这也 “ . 就是说 ,法院对 体育纠纷依然拥有最终司法 管辖权 ,
督制度 ,不仅符合 国际惯例 ,也是 实现 我国体 育仲
对显失公平或程序违法的体育仲裁裁决 , 只要 一方当
收 稿 日期 :2 1 - 7 0 0 10—4
作 者 简 介 :杨 永 青 (9 4 ) 男 ,安 徽 合 肥 人 ,副 教授 ,研 究 方 向 :民 商 法 、体 育 法 学. 1 6一 ,
体育 仲裁制 度. 体育 行会 内的 仲裁机 构 ,一般 都不
干预 或少干预. 在对待 国际体 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 上 ,
各 国法院所采取方式基本 一致 ,要 么予 以撤销 ;要 么予 以承认和执行. 2 . 国外体育仲 裁的司法监督 实践 4 2 . 拉各兹案 .1 4 在 20 0o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 院的仲裁庭裁决 了一 起涉及两名澳大 利亚柔 道运动 员 的案件. 中一名运动员拉各兹 ( au ) 其 R g z不服该仲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c un r Sc mpe iie s o t n ea e ty c nt n d is s wih s g s ins f r e t bl h ng s c o t y’ o ttv p r s a d r lt d ho l — o e de s ue t u ge to o s a i i u h a s
VO1 1 No. .O 4 De . 0 c 2 08
我 国建 立 竞技体 育仲裁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可行性 及相 关热 点 问题 探 讨
余 其 刚 , 子煊 李
( 徽理 工 大 学 体育 部 , 徽 安 安 淮南 2 20 ) 30 1

要 : 技体育仲 裁制度是 目前世界各 国体育界 所推崇 的竞技 体育 纠纷 的最 佳解决机 制 。 竞 就
雅 典 奥运 中 国在男 子 花剑 、 女子 重剑 、 子 曲 女 棍 球等 项 目都 因无意或 有意的 裁决失 当 , 而痛失金
牌 或奖牌 。包括 雅典奥 运会在 内 , 连续三 届奥运会
球化发 展的需要 。
于竞技 体育仲裁 , 国际体 育仲裁理 事会提 出的 口号
是三个“ ” 即“ re ( 费 的 ) “F i ( 平 的 ) F , Fe”免 、 a ”公 r 、 “F s” 快速 的 )运 动员 在奥 运会 上提 出上诉 , at ( , 按 规定 , 仲裁 院就要 在 2 时以 内做 出终审仲 裁 , 4小 这 使一些误 判得 以及 时纠正 , 而我 们在 国际竞 技体育 仲裁制度 日益完善 的今天 , 还时 常默许 不公 [ 。这 1 ] 种现象 的出现 , 我国缺少 国际化 的现代竞 技体育 与
第1 0卷 第 4期 2 0 年 1 月 08 2
安 徽理工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nu U i r t o Si c ad eho g(oi i c) ora o A h i n esy f c ne n cnl ySc l e e v i e T o aS n c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例如 ,它可 以是国家依法设立 的处理特定体育纠 纷的专门机构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依法 独立行使 仲裁权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干 涉的法律地位 ;审理案件须实行 仲裁庭 、时效 、 回避等制度 ,采取调查取证 、辩论 、调解、裁决
合法 权益 ,具 有 重要 意义 。



体 育仲 裁 的概念 、特 点 与法律 属性
体育仲裁制度不同于传统 的仲裁制度 。…传 统 的民事仲裁受 《 仲裁法》调整 ,是 以自愿原则 为前提的。而体育仲裁却是强制性 的,并不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体育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仲裁 , 尽
( ) 育仲 裁 的概念 一 体
注 重仲 裁 质 量 。
( 关键词 ] 体育仲 裁;法律属性 ;框架 ;规 范
中图分类号 :G 1 .0 文献标识码 :A 8 2 2
文章编号:10 —4 8 2 0 )3 3'' 0 4 6 X(06 0- 1 0 - 5 -
体育 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 式 ,因其 具有灵 活性 、一裁终 局 、快 捷性 等特
点 ,受 到 国际 奥 委 会 的青 睐 和 采用 。但在 我 国尚
大 ,仲裁范 围不宜 由 国务 院在体育 仲裁条例规 定 ,而应由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
未制定体育仲裁法也未制定体育仲裁条例 ,而构 建具有 中国特色 的体育 仲裁制度势在必行。体育 仲裁制度是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 ,它对
委 员会 在 组 织 机构 上 实 行 委 员会 制 度 ,设 主任 一
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虽然具有最终解决的 效力,但不能由仲裁机构 自己强制执行。【 2 ( ) 育仲 裁 的法律 属性 四 体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体 育 纠纷 ,这 样 既可 以避 免 行政 机 构的 过 多干 预 ,还 可 以形 成 多 样 化 的体 育 纠纷 救济 机 制 。
( 2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国际奥
委会 早 在 二 十 多年 前 就 成 立 了 国 际 体 育 仲 裁 委 员 会 和体 育 仲裁

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 《 仲裁法 》 虽然不能直接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 ,但是却没有明确排除体育的
可 仲裁 性 ,就 是 说对 体 育纠 纷领 域 的仲 裁 具有 调整 作 用 一
( 3)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提高体育 纠纷解决效率 的要求。 体育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赛期间,有的比赛还是四年一遇 比如
奥运 会 ,这 就 要求 体 育纠纷 的处理 必 须 尽快 地在 有 限的 时 问 内处 理 完成 。如 果 由于 体育 纠纷不 能 及 时得 到解 决而 使 运 动 员错 失 比 赛 的机 会 ,就 算最 后 体育 纠 纷得 到 了解 决 ,运 动 员的 权 利得 到 了
了十多年且相对比较 成熟 ,但是其 中既没有关于体育仲裁的规 定 ,也不能适用体育仲裁 。至今正式的立法方面没有就体育仲裁
制 度提 出新 的实施 条 款 ,也 没有 设立 专 门 的体育 仲 裁机 构 。
3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必要 性 和可 行性 3 1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必要 性
和 发展 的本 土 化 。
体 育 赛 事 已经 成 为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大 产业 ,世 界 各
国的体育事业都呈现 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相应的各种体育纠纷
也 大 量 出现 。这 时体 育 仲裁 制度 在 世 界体 育舞 台 上应 时而 生 ,以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现在法院对体育仲裁干预 的数量和程度上 ,为了保证体育仲裁的
D 国外体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实践 . a 拉 各 兹 案 .
独立性 ,法院对体育仲裁 的干预 ,在数量上呈减少的趋势 ,在程 在 20 0 0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院的仲裁庭裁 度上呈弱化的趋势。另外 ,新法还 明确规定 ,“ 无论是否为契约性 决 了一起涉及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案件。其 中一名运动 员 争议均 可仲裁并受仲裁法之规制” 。这显然扩大 了体育仲裁的范 R g z 不服该仲裁裁决而 向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土上诉 围。2 0 0 0年之后出现的体育纠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立的体育纠纷 拉各兹 ( au ) 法院提 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其理由是 :既然该仲裁程序在悉尼进 解决 小组独立解决。新仲裁法虽然强调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 ,但这 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以脱离法院管辖 ,英国宪法规定 ,“ 法院 行 ,澳大利亚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新南威尔 土上诉法院根据 《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 育仲裁 对法律事项的管辖权不容 剥夺” 。这也就是说 ,法院对体育纠纷依
环球市 场信息导报 e s 8@1 .m m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 5 6 o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论我 国体 育仲裁司法监督制 度的建构
杨永青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 学院 安徽合 肥 2 0 5) 30 1
摘 要: 运用文献 资料 法、比较研 究法 ,分析和 阐述 了国外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 的现状 以及建立我 国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 必要性 ,提 出了我 国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建构设 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建构设 想 众所周知 ,体 育仲裁 ,因为具 有高效、专业 、廉价和保密性 且法院会在遵循 “ 司法救济 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 原 等特点和优势 ,已经成为世界 各国首选的体 育纠 纷解决方式。但 则下 ,有条件地受理此类仲裁 申诉。体 育行会外的仲裁申请一般 是, 仲裁制度本身并非完美 导缺, 它的价值取 向与自身的特点之间 由美国仲裁协会提起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 、最有影 响力的 就是一对矛盾体。 常设性仲裁机构 ‘ 它有权 受理体育仲裁案件 ,法院一般对仲裁协 首先 ,从它的民间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性特点上看 ,要 实 会作出体 育裁决 ,一般 不轻 易进行司法审查 ,只要仲裁机构的程 现它的公正性价值 目标 , 就得 引入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合理审查 序正当 ,法院一般不予介入。 由于美国的体育仲裁归属于商事仲 和监督 ,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错误裁决 , 当事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裁范 畴,其司法监督应适 用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 制。 机会。因此 , 从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利益上说 , 人民法院也应该对仲 C 德 国的体 育仲 裁司法 监督情 况 . 裁裁决进行适度 的审查和监督。 德国的体 育争议主要通过 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由体育协 其次 , 从仲裁权的属性上看 , 仲裁权属私权力 ,它也和其他私 会 自己内部成 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 二是 由国家法院来裁决 。 大 权力一样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 自由流动、高涨的能 部分体育纠纷 当事人都会在用尽体 育组织 的纪律程序后 ,才选择 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也就是说 ,任何私权力的行使都不能 仲裁。体育部 门的内部条例对解决纠纷虽然有效 ,但 也不能完全 离开公权力 ( 司法监督权 ) 的管辖与监督 , 否则就会滋生权力腐败。 排除法院 的司法监督权, 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庭做 出的裁决有异 第三 ,由于少数体育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不高,也 议 ,亦可 向法院提 出申诉 。另外 , 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德 0 5条也明 会干扰和破坏仲裁程序的执行 。为 了防止因个别仲裁员的恶意之 确规定 ,体育组织内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且有能力做 为,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适度的干预。 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时 ,才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换句话说 , 第四, 司法权作为重要公权力,它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 也 这些仲裁 机构只有完 全符合德 国民事诉讼法所规 定的法定条 件 是实现体育仲裁公正与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 , 尽快建立我 时 ,才能免于法院的审查。否则 ,法院将作 以下审查 ,一是裁决 国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 不仅符合国际惯例 : 也是实现我国体育 结果是否违反 了法律规定 :二是是 否遵循 了体育协会 自己制定 的 仲裁制度目标、价值目标和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迫切需要。此外,作 实质 与程 序 行 规范 ,裁 决 结 果 是 否公 平 等 等 。综 上 所 述 ,我们 不 为 “ 纽约公 ’的缔约国,我国也有义务尽快建立这一制度 ,以保证 难看出 ,当今世界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只 严格履行国际体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国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不同 ,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也 1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的国别考察 就会不同。然而 ,世界各 国目前对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所采取的态 A. 英国的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现今的体育纠纷解决实践困难重重,问题多多,这与其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有完善的立法,有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的情况大相径庭。

当前在体育运动方面,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建立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

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必须先厘清其方向,这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不可能直接适用以调整经济财产纠纷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不能完全适用《体育法》,以现代仲裁法学理论为基础,参照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体育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构建。

关键词仲裁机制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1-000-02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由法院进行判决,而且以第一种方式为多。

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第一,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仲裁制度未能形成。

第三,由于我国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体育纠纷的机构,因而各法院受
理体育案件的数量极少,接近于零,除涉及“黑哨”、“受贿”等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及民事案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归纳分析法、专家访谈法。

二、结果与分析
(一)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1.由于我国当前体育运动方面的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导致我国现有竞技体育纠纷的处理方式多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行政干预,这必将不利于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体育事业。

2.体育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领域,有着一系列具有浓厚专业和技术色彩并通行于国际社会的行业规则,使得其纠纷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也十分突出。

3.现有的一般法院对审理某些专业特殊性强的体育纠纷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无法适应体育竞赛的时限需要。

(二)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1.《体育法》第33条的规定已经设置好了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了法律基础。

2.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案子越来越多,其受案范围越来越
广,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经验越来越丰富,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

3.现今国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1)以行业内部机制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内体育组织解决和由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处理两种情况。

(2)以行政处理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家奥委会处理和由国际奥委会处理两种情况。

(3)以诉讼解决,包括各国国内法院的解决和由区域性国际法院进行解决两种情况。

(4)以仲裁解决,即以仲裁解决由体育仲裁院(cas)处理。

(三)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关于体育方面的立法只有《体育法》,但是这部1995年颁布的法律起点低、基础弱,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高速发展的现代体育运动的需要。

而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也只是在《体育法》的第33条中设置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思想,而没有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立法。

(四)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整个仲裁活动的组织核心。

既然体育仲裁是区别于民间仲裁的特殊仲裁形式,就需要建立专门处理体育仲裁事务的体育仲裁机构。

1.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及职能
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可以拟名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设立一个体育仲裁委员会总会,各省设立分会,其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体育仲裁机构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
条件,即制定规范的章程,有自己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有组成的人员和聘任的体育仲裁员。

(1)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中国奥委会、中国各体育协会、中国各体育俱乐部、运动员协会等推荐和协商确定。

(2)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整个仲裁机构的日常动作和选聘体育仲裁员,其下可设立专门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

在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后,案件的实际操作则由被选定的仲裁员完全掌控,体育仲裁委员会不再参与。

2.体育仲裁机构的地位
体育仲裁是民间解决纠纷一种准司法机制,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所以说体育仲裁机构也应具有准司法性和民间性质,而且仲裁要坚持仲裁独立原则,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体育纠纷的整个过程,都要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五)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
体育仲裁的程序可以仿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程序,主要是“申请与答辩——组成仲裁庭——(出现多方当事人情况时的处理)——审理——裁决”这样一个过程,本文将不作累述。

但是以下几个方面则值得我们去思考。

1.体育仲裁的范围
根据体育纠纷的特点和仲裁的性质,我认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

即主体为从事体育活动的人、组织或者机构,并且发生了与体育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

(2)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3)必须有仲
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

2.体育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意思表示
的法律化形式。

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程序启动的依据,它应该是必须由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且要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3.体育仲裁庭
体育纠纷的仲裁是整个仲裁程序最重要的部分,由体育仲裁庭具体负责,当事人在体育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

体育仲裁庭的职能主要有三:(1)它负责仲裁直接向其提起的体育纠纷。

(2)行使作为一个上诉仲裁机构的作用。

(3)体育仲裁庭还可以发表咨询意见。

4.体育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
体育仲裁要坚持一裁终局制度,体育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体育纠纷一经做出裁决,即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

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仅仅是在特殊情况可为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违反正当程序的原则,未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辩的机会;(3)仲裁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内容;(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8)
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国内法认为所仲裁的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或者承认或执行该仲裁裁决可能违背该国的公共政策,那么该国当事人也可以拒绝执行体育仲裁院的此项裁决。

三、结论与建议
构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是为了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体育运动的发展环境。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中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迫在眉睫。

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该是在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下,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构建与国际体育接轨、反映体育专业特点、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本文论述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从宏观上论述了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的精神;简单论述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的模式;在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上,也对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效力这四个关注点进行了论述。

参考文献:
[1] 仲裁制度研究[j].法学文献库.
[2] 韩新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02).
[3] 黄世席.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 于善旭.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1(06).
[5] 李辉.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两个热点法律问题[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0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