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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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育 运 动规 范之 间 的效 力等 级 、 有 关规 范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不 得 罚 、 从轻 原 则 、公 平 听
仲 裁条例 ,而构建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体育 仲裁 制度 势在必行 。体 育仲裁 制度是我 国体 育事
业 发 展 现 实 的 要 求 , 它对 于 深 化 体 育 体 制 改
特 点表 现 在 : 仲 裁机 构 不 属 十 司 法 机 关 , 在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过 程 中无 权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仲 裁 程 序 较 简便 , 小 及诉 讼 程 序 严 密 和 复 杂 ;仲 裁 调 解 和裁 决 依 法 生 效 后 虽然
审的权利 、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 运动 员的 权 币等 。 尤 其 是 兴 奋 剂 中 的 严格 责 任 ,在 l J 过错推定和举证 责任方面各有 自己特殊的 规则 ,并且其处罚措施 多是取 消参赛资格 和 附 加 的 纪 律性 处 罚 。 从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革 ,保障运 动 员和体 育行会 的合 法权 益 ,具
有重要 意叉。 体 育仲 裁 ; 育法 ; 裁 法 ; 体 仲 北京 奥 运
Hale Waihona Puke 一、体 育 仲 裁 概 述
体育仲裁 ,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 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以第 j者 的身 份 ,对当事人之 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 法 予以 公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体 育法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在竞技 体 育活动 中发 生 纠纷 ,由体 育 仲裁机 构负 责调 解 、仲 裁 。体 育 仲 裁机 构 的设 立 办 法 和 仲 裁 范 围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在竞 技体 育活 动中 ” 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 债责 调解 、仲 裁 ,这项规定是我们构 建强制性体育仲裁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n t n l l g i x t o t elw y tm fteq ai a d jdca po et ft ea tn my a i a wi。a an I ̄y n w h a s se o h u s — n u iil rp ry o h uo o o l
o h r c e it swih s e il e e w tr u ee c u smo ea d mo ec me t n a t t fc a a t r i t p ca i s x l a ti t t .b ti sc z d a b r n r o ma yp ry l i o i.
度的建立是一 个具 有独 特性 质 的问题 。体育 仲 裁 的主要 作用 是通过适用相关 的法 律和规范裁决 与体 育运 动有关 的争议 , 从 而维护有关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体育 仲 裁制 度 的建 立是 一个
1 体 育仲裁 的 法律 性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体 育 法 》 国法 , 国现 行 法 律 中 只有 是 我 《 体育法》 对体育 仲裁 作 出 了规定 , 是 , 但 由于对 体 育 仲裁 的法 律性 质缺乏较统 一 的认 识 , 今 为 止 , 于体育 仲裁 的法 律性 迄 关
体育 仲裁 随着体 育的商业化 、 全球 化等 而发 挥着 日益重要 的作用 , 目前 利用体育 仲裁解决 体育运 动 中的争端 在 国际体 育
界已呈普遍化趋势 _ 。作为一种 特殊 的仲裁形 式 , I J 体育 仲裁制
意思 自治特点 的准司法性 质 的法 律 制度 , 是摆 在我 国体育 仲裁 界面前 的一个基 础性 研究工作 。
质问题 , 尚无 一种能为社会 普遍接 受 的观点 , 目前 , 内外有 关 国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前 言
裁 制度 目标 、价值 目标和充 分发挥 司法功能 的迫切 需 要. 此外 ,作 为 “ 约公 约 ”的缔 约 国 ,我 国也 纽 有义 务尽快建立这 一制度 ,以保证严 格履行 国际体 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 国仲裁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2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考察与 实践 21 英 国的体 育仲 裁 司法监 督情况 . 英 国对 体育 仲裁 的司 法监 督可 分为 两个 阶段 ,
育纠 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 立 的体 育纠纷解 决小组独
立解 决. 仲裁法 虽然 强调 了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但 新 这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 以脱离法院管辖 , 国宪 英 法规定 ,法院对法 律事项 的管辖权 不容剥夺 ” 这也 “ . 就是说 ,法院对 体育纠纷依然拥有最终司法 管辖权 ,
督制度 ,不仅符合 国际惯例 ,也是 实现 我国体 育仲
对显失公平或程序违法的体育仲裁裁决 , 只要 一方当
收 稿 日期 :2 1 - 7 0 0 10—4
作 者 简 介 :杨 永 青 (9 4 ) 男 ,安 徽 合 肥 人 ,副 教授 ,研 究 方 向 :民 商 法 、体 育 法 学. 1 6一 ,
体育 仲裁制 度. 体育 行会 内的 仲裁机 构 ,一般 都不
干预 或少干预. 在对待 国际体 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 上 ,
各 国法院所采取方式基本 一致 ,要 么予 以撤销 ;要 么予 以承认和执行. 2 . 国外体育仲 裁的司法监督 实践 4 2 . 拉各兹案 .1 4 在 20 0o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 院的仲裁庭裁决 了一 起涉及两名澳大 利亚柔 道运动 员 的案件. 中一名运动员拉各兹 ( au ) 其 R g z不服该仲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例如 ,它可 以是国家依法设立 的处理特定体育纠 纷的专门机构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依法 独立行使 仲裁权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干 涉的法律地位 ;审理案件须实行 仲裁庭 、时效 、 回避等制度 ,采取调查取证 、辩论 、调解、裁决
合法 权益 ,具 有 重要 意义 。



体 育仲 裁 的概念 、特 点 与法律 属性
体育仲裁制度不同于传统 的仲裁制度 。…传 统 的民事仲裁受 《 仲裁法》调整 ,是 以自愿原则 为前提的。而体育仲裁却是强制性 的,并不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体育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仲裁 , 尽
( ) 育仲 裁 的概念 一 体
注 重仲 裁 质 量 。
( 关键词 ] 体育仲 裁;法律属性 ;框架 ;规 范
中图分类号 :G 1 .0 文献标识码 :A 8 2 2
文章编号:10 —4 8 2 0 )3 3'' 0 4 6 X(06 0- 1 0 - 5 -
体育 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 式 ,因其 具有灵 活性 、一裁终 局 、快 捷性 等特
点 ,受 到 国际 奥 委 会 的青 睐 和 采用 。但在 我 国尚
大 ,仲裁范 围不宜 由 国务 院在体育 仲裁条例规 定 ,而应由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
未制定体育仲裁法也未制定体育仲裁条例 ,而构 建具有 中国特色 的体育 仲裁制度势在必行。体育 仲裁制度是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 ,它对
委 员会 在 组 织 机构 上 实 行 委 员会 制 度 ,设 主任 一
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虽然具有最终解决的 效力,但不能由仲裁机构 自己强制执行。【 2 ( ) 育仲 裁 的法律 属性 四 体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体 育 纠纷 ,这 样 既可 以避 免 行政 机 构的 过 多干 预 ,还 可 以形 成 多 样 化 的体 育 纠纷 救济 机 制 。
( 2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国际奥
委会 早 在 二 十 多年 前 就 成 立 了 国 际 体 育 仲 裁 委 员 会 和体 育 仲裁

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 《 仲裁法 》 虽然不能直接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 ,但是却没有明确排除体育的
可 仲裁 性 ,就 是 说对 体 育纠 纷领 域 的仲 裁 具有 调整 作 用 一
( 3)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提高体育 纠纷解决效率 的要求。 体育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赛期间,有的比赛还是四年一遇 比如
奥运 会 ,这 就 要求 体 育纠纷 的处理 必 须 尽快 地在 有 限的 时 问 内处 理 完成 。如 果 由于 体育 纠纷不 能 及 时得 到解 决而 使 运 动 员错 失 比 赛 的机 会 ,就 算最 后 体育 纠 纷得 到 了解 决 ,运 动 员的 权 利得 到 了
了十多年且相对比较 成熟 ,但是其 中既没有关于体育仲裁的规 定 ,也不能适用体育仲裁 。至今正式的立法方面没有就体育仲裁
制 度提 出新 的实施 条 款 ,也 没有 设立 专 门 的体育 仲 裁机 构 。
3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必要 性 和可 行性 3 1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必要 性
和 发展 的本 土 化 。
体 育 赛 事 已经 成 为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大 产业 ,世 界 各
国的体育事业都呈现 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相应的各种体育纠纷
也 大 量 出现 。这 时体 育 仲裁 制度 在 世 界体 育舞 台 上应 时而 生 ,以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现在法院对体育仲裁干预 的数量和程度上 ,为了保证体育仲裁的
D 国外体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实践 . a 拉 各 兹 案 .
独立性 ,法院对体育仲裁 的干预 ,在数量上呈减少的趋势 ,在程 在 20 0 0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院的仲裁庭裁 度上呈弱化的趋势。另外 ,新法还 明确规定 ,“ 无论是否为契约性 决 了一起涉及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案件。其 中一名运动 员 争议均 可仲裁并受仲裁法之规制” 。这显然扩大 了体育仲裁的范 R g z 不服该仲裁裁决而 向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土上诉 围。2 0 0 0年之后出现的体育纠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立的体育纠纷 拉各兹 ( au ) 法院提 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其理由是 :既然该仲裁程序在悉尼进 解决 小组独立解决。新仲裁法虽然强调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 ,但这 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以脱离法院管辖 ,英国宪法规定 ,“ 法院 行 ,澳大利亚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新南威尔 土上诉法院根据 《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 育仲裁 对法律事项的管辖权不容 剥夺” 。这也就是说 ,法院对体育纠纷依
环球市 场信息导报 e s 8@1 .m m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 5 6 o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论我 国体 育仲裁司法监督制 度的建构
杨永青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 学院 安徽合 肥 2 0 5) 30 1
摘 要: 运用文献 资料 法、比较研 究法 ,分析和 阐述 了国外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 的现状 以及建立我 国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 必要性 ,提 出了我 国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建构设 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建构设 想 众所周知 ,体 育仲裁 ,因为具 有高效、专业 、廉价和保密性 且法院会在遵循 “ 司法救济 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 原 等特点和优势 ,已经成为世界 各国首选的体 育纠 纷解决方式。但 则下 ,有条件地受理此类仲裁 申诉。体 育行会外的仲裁申请一般 是, 仲裁制度本身并非完美 导缺, 它的价值取 向与自身的特点之间 由美国仲裁协会提起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 、最有影 响力的 就是一对矛盾体。 常设性仲裁机构 ‘ 它有权 受理体育仲裁案件 ,法院一般对仲裁协 首先 ,从它的民间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性特点上看 ,要 实 会作出体 育裁决 ,一般 不轻 易进行司法审查 ,只要仲裁机构的程 现它的公正性价值 目标 , 就得 引入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合理审查 序正当 ,法院一般不予介入。 由于美国的体育仲裁归属于商事仲 和监督 ,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错误裁决 , 当事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裁范 畴,其司法监督应适 用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 制。 机会。因此 , 从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利益上说 , 人民法院也应该对仲 C 德 国的体 育仲 裁司法 监督情 况 . 裁裁决进行适度 的审查和监督。 德国的体 育争议主要通过 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由体育协 其次 , 从仲裁权的属性上看 , 仲裁权属私权力 ,它也和其他私 会 自己内部成 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 二是 由国家法院来裁决 。 大 权力一样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 自由流动、高涨的能 部分体育纠纷 当事人都会在用尽体 育组织 的纪律程序后 ,才选择 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也就是说 ,任何私权力的行使都不能 仲裁。体育部 门的内部条例对解决纠纷虽然有效 ,但 也不能完全 离开公权力 ( 司法监督权 ) 的管辖与监督 , 否则就会滋生权力腐败。 排除法院 的司法监督权, 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庭做 出的裁决有异 第三 ,由于少数体育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不高,也 议 ,亦可 向法院提 出申诉 。另外 , 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德 0 5条也明 会干扰和破坏仲裁程序的执行 。为 了防止因个别仲裁员的恶意之 确规定 ,体育组织内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且有能力做 为,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适度的干预。 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时 ,才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换句话说 , 第四, 司法权作为重要公权力,它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 也 这些仲裁 机构只有完 全符合德 国民事诉讼法所规 定的法定条 件 是实现体育仲裁公正与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 , 尽快建立我 时 ,才能免于法院的审查。否则 ,法院将作 以下审查 ,一是裁决 国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 不仅符合国际惯例 : 也是实现我国体育 结果是否违反 了法律规定 :二是是 否遵循 了体育协会 自己制定 的 仲裁制度目标、价值目标和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迫切需要。此外,作 实质 与程 序 行 规范 ,裁 决 结 果 是 否公 平 等 等 。综 上 所 述 ,我们 不 为 “ 纽约公 ’的缔约国,我国也有义务尽快建立这一制度 ,以保证 难看出 ,当今世界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只 严格履行国际体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国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不同 ,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也 1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的国别考察 就会不同。然而 ,世界各 国目前对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所采取的态 A. 英国的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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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
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

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
正式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仅通过通信的方式就武断地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处罚程序极其草率、极不公正。

再如北京时间9月23日,广东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他们将状告篮协。

俱乐部认为,依照准入规则,他们队作为nbl总分排名第一的冠军队,理应进入上一级联赛cba,然而结果却是被篮协排挤出局,甚至连”替补”的机会也被剥夺,这样的结果俱乐部无法接受,并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独立、公正的体育仲裁机构,这样才能高效、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甚至杜绝体育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三、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竞技体育纠纷不断增多,需要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此类纠纷的机制
随着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选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竞争就可能导致冲突,再加上运动成绩能够为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体育纠纷不断增多。

甚至有些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公然违反竞技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使用违禁药物、打假球、黑哨现象等等,与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相违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而,需要建立一种公正、高效的机制,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

(二)体育纠纷的专业性等特点,使得这类纠纷不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体育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征,如因使用违禁药物产生的纠纷,球员转会问题、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对运动员或俱乐部的处罚问题,这些问题是无法诉诸法院来解决。

再者,如果都由法院统一受理,会极大地加重法院的负担。

而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中既有体育专家,也有法律专家,由仲裁机构对此进行调查和审理,则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三)设立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奥委会的做法相衔接
在我国举办奥运会期间,中国对国际奥委会作出承诺,中国法院对奥运会的体育争议没有管辖权,正因如此,虽然仲裁开庭地点在北京,但仲裁地确定为洛桑,这意味着统一适用瑞士的国内法,这将使cas即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在各地的仲裁将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

奥运体育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一个是奥林匹克宪章,一个是瑞士的国际私法规则,还有反兴奋剂协议等,奥林匹克宪章的法律效力是第一位的。

从这一点考虑,我国也应该在08奥运会着手进行中国体育法的完善工作。

四、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一)借鉴外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经验,成立独立的仲裁机构
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他们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对解决体育纠纷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如美国仲裁协会为了解决体育纠纷,在2001年专门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仲裁小组来自全美国的123名仲裁员组成,有相当数量的仲裁员曾经参与处理过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的案件,有几人曾任国际体
育仲裁院的仲裁员,还有一些人受到了美国仲裁协会下属的美国
田径兴奋剂仲裁项目组的培训。

仔细研究他们的体育仲裁制度,分析体育仲裁机构组成,能够为我们带来很多的启发。

有的学者提出在我国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主张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由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共同组建,其财政开支由上述机构各自平均承担,同时在各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二)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
使用违禁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都是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但是刑事纠纷必须排除在外,同时体育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涉及运动项目技术规则的纠纷也应当除外即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

提请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体育仲裁协议,该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体
育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08年奥运会的举办经历告诉我们,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竞技的全球化使得我国今后参与的国际体育纠纷会不断增多,而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已为世界上大多国家所承认,仲裁制度只有与国际接轨,我们体育竞技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波,郭晴,叶剑强,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探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5).
[2]林世行.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10(3):21-24.
[3]温丙帅.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研究[j].法制与经
济.2008(4):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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