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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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
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
(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
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论国际体育仲裁庭之权限——特别以CAS奥运会特设仲裁为例

论国际体育仲裁庭之权限——特别以CAS奥运会特设仲裁为例

论国际体育仲裁庭之权限——特别以CAS奥运会特设仲裁为例黄晖【摘要】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始终是渊源于、因此也始终是服务于当事人这一基本主体的.为着这一目的而依托于当事人合意建构出来的仲裁庭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居于更主动的地位,享有广泛的权力去推动整个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些权力依其功能可分为三方面:独立仲裁权、自裁管辖权,以及程序管理权.独立仲裁权是其最高需要;自裁管辖权是对独立仲裁权最彻底的担保;同时,为推动独立仲裁有效施行,也需要仲裁庭具有必要的铁腕手段以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此即为仲裁庭的程序管理权.三权在握,国际体育仲裁庭就能确保公平、独立、高效地作出仲裁裁决.【期刊名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45)012【总页数】7页(P38-44)【关键词】体育仲裁;仲裁庭;权限;奥运会仲裁【作者】黄晖【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重庆40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80-051 独立仲裁权仲裁权作为判断权必须具有独立的、不受干扰的品质,它除了唯一地出于仲裁者的理性之外不屈从于任何外力的干涉。

由于仲裁权的本质在于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仲裁权的独立性也体现在这两方面。

1.1 事实判断独立独立的事实判断是独立地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它是对案情事实的客观回复。

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无法完全恢复到其原始状态[1],因此仲裁庭必须凭借纠纷过程所残留的种种证据再加以因果规律的整合作用重新拟制最合情理、最具逻辑的案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地作出事实判断。

国际体育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下简称作ICAS)仲裁法典第57条为此赋予仲裁庭审查事实的充分权力,奥运会仲裁规则也要求仲裁庭全权(full power)确立案件事实。

体育仲裁庭独立的事实判断可进一步分解为三个环节,即取证权、查证权与采证权。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体育,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个体的身心健康,也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承载着诸多价值和意义。

随着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纠纷也日益增多,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首先需要明确其性质和定位。

体育仲裁应当是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既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也有别于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

它应当具有专业性,能够充分理解和适用体育领域的特殊规则和惯例;同时又要保持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在制度设计上,体育仲裁的管辖范围应当清晰明确。

哪些体育纠纷可以纳入仲裁范畴,哪些应当由其他途径解决,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涉及运动员参赛资格、比赛结果争议、体育组织内部管理纠纷等,应当优先通过体育仲裁来解决。

而对于涉及刑事犯罪、重大侵权等问题,则可能需要借助司法诉讼等其他手段。

体育仲裁的程序规则至关重要。

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能够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仲裁的启动应当简便易行,让当事人能够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证据规则方面,要充分考虑体育纠纷的特点,允许合理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同时,应当设定合理的审理期限,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任也是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

仲裁机构应当具备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受体育组织和其他外部力量的不当干预。

仲裁员则应当具备丰富的体育知识、法律素养和仲裁经验。

为了保证仲裁员的公正性,还应当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监督机制。

体育仲裁的裁决执行机制同样不容忽视。

一份有效的仲裁裁决如果得不到执行,那么仲裁制度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确保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体育仲裁制度还应当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相衔接。

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体育纠纷日益增多。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一、体育纠纷的概念和特征体育纠纷①是指,参与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及利益的法律纠纷。

体育纠纷与民事、刑事纠纷不同,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一种纠纷形式,是伴随着体育运动的广泛兴起、参与体育活动人数的不断扩大以及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纠纷形式。

对于体育纠纷的定性,学界观点不一迄今也无定论,原因就在于体育纠纷所虽然作为一个笼统的称谓为大家接受,但其中的法律关系却十分复杂。

因为不论是关于体育竞赛判决的纠纷、体育合同中的纠纷甚至运动员资格的纠纷都可以纳入体育纠纷的范畴,而这些形式上相同的,表面上都与"体育"有关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性质却有着极大的差异,因此,笔者在此将不对体育纠纷的性质进行归类,而只对体育纠纷所具有的一些特征进行描述,希望以感性的方式来加深对体育纠纷的理解。

笔者认为,体育纠纷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如前所述,由于体育纠纷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中所包含法律关系的性质不是唯一的,因此法律关系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征。

同样的主体,在法律纠纷中既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行政法法律关系中的主管机关,甚至有可能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告。

同一个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使得有关机关在解决具体纠纷过程中,需要对于该纠纷的性质有清楚的认定。

(二)法律关系内容的专业性体育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竞技体育赛事、运动员资格认定以及其他与专项体育活动有关的技术性很强的法律纠纷。

此类纠纷的解决,有赖于相关人士对于本项目领域十分了解,而这对于解决普通民事、刑事纠纷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则其偏专业性的特点十分明显。

(三)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相较于普通的纠纷,体育赛事本身的时效性以及运动员职业周期短的特点,决定了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不能时间拖的太长,否则,不利于维护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

设想一个关于运动员是否服用违禁药品的纠纷历经一年的诉讼才得以解决,且不说最后结果是否公正,但是这个漫漫的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极大的损害。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首先,体育仲裁规则是一套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制定并执行的规则体系。

CAS作为全球最高的体育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全球范围内的体育争议,其仲裁规则被广泛采用。

该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体育比赛中的纠纷,也适用于国内体育竞赛中的纠纷,例如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杯等。

体育仲裁规则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育仲裁规则具有高度专业性。

它要求仲裁庭成员具有丰富的体育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和判断体育纠纷。

其次,体育仲裁规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仲裁庭会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处理争端,并在仲裁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

再次,体育仲裁规则具备快速高效的特点。

CAS在处理争端时会尽力确保仲裁过程的迅速进行,以便及时解决纠纷,保障体育赛事的正常进行。

体育仲裁规则的具体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用于处理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

例如,当一名运动员认为其俱乐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他/她可以将纠纷提交给CAS进行仲裁。

其次,它可以用于解决运动员被禁赛或被取消奖励等争议。

运动员在遭受不公正对待或违反反兴奋剂规定时,可以向CAS申诉,以寻求公正的处理。

再次,体育仲裁规则也适用于处理比赛结果争议。

例如,当参赛队伍对比赛判罚存在异议时,他们可以向CAS提起申诉,进行仲裁。

在实际应用中,体育仲裁规则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仲裁庭会就纠纷的具体事实进行调查,以便准确判断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其次,仲裁庭将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来决定纠纷的处理结果。

最后,仲裁庭的决定是最终的,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总体而言,体育仲裁规则是一套重要的规则体系,它在保障体育赛事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各方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体育仲裁规则也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为体育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方法。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在当今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的重要机制,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体育仲裁不仅关乎运动员的权益保障,也影响着体育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体育活动的特殊性上。

体育竞赛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时效性和竞技性。

体育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规则解释、比赛结果的判定以及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等问题。

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将会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体育赛事的公正性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体育仲裁具有独特的优势。

体育仲裁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适应体育赛事的紧凑节奏。

其专业性也更强,仲裁员通常具备深厚的体育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体育领域的特殊问题。

此外,体育仲裁还具有保密性,有助于维护体育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然而,当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存在规定不明确、条款不完善等问题。

另一方面,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

一些体育仲裁机构在人员组成、经费来源等方面受到行政干预,影响了其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为了加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裁决的执行等关键问题,为体育仲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要加强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仲裁机构在人员、经费、管理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独立的仲裁员选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提高体育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制度,选拔出既懂体育又懂法律的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

同时,要建立仲裁员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仲裁质量。

此外,还应加强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接轨。

随着体育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体育赛事和交流日益频繁。

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国际体育仲裁的通行规则和标准,提高我国体育仲裁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了解国际体育法学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

了解国际体育法学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

了解国际体育法学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体育是连接世界各国的桥梁,也是人们追逐健康和梦想的重要途径。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国际体育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兴奋剂措施,并建立了体育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介绍国际体育法学中的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以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的介绍体育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和运动员的健康。

然而,兴奋剂的滥用危及了这一核心价值观。

为了保护运动的公正性和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国际体育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反兴奋剂规则和措施。

这些规则涵盖了禁止物质的标准、测试方法、测试程序以及处罚措施等。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是负责监管全球反兴奋剂事务的最高权威机构。

它的成立旨在协调各国和各项体育比赛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并在国际上推广反兴奋剂意识。

WADA制定了世界反兴奋剂规则(WADA Code),作为国际公认的反兴奋剂标准,涵盖了禁止物质的定义、兴奋剂测试程序、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二、体育仲裁的重要性和作用体育竞赛中的争议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体育组织建立了体育仲裁机构。

体育仲裁通过公正中立的方式,为各方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机制,保证了体育比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全球最高级别的体育仲裁机构,负责处理来自各国各项体育赛事的争议。

CAS的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它的裁决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尊重。

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为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和体育组织提供了公平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体育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国际体育法学是从20世纪后半叶逐渐兴起的一门交叉学科。

它研究和探讨体育法律、体育政策以及体育组织和运动员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国际体育法学的知识和研究需求也逐渐增大。

在国际体育法学领域,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重点包括建立全球统一的体育法律体系、加强各国法律在体育领域的协作、促进体育组织和运动员的权益保护等。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是指在体育领域中,为了解决争议和纠纷,而设立的一种独立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护运动员、球队、俱乐部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和公正。

体育仲裁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诸如合同纠纷、违规行为、药物检测等方面的争议。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些著名的体育组织,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和国际足球协会(FIFA)等,都已经建立了自己
的仲裁机构,成为全球体育仲裁的领头羊。

由于体育仲裁制度的公正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相信体育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最佳途径。

事实上,许多运动员和俱乐部也已经利用这一机制成功解决了自己的纠纷。

尽管体育仲裁制度在解决体育纠纷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比如一些仲裁员可能存在偏见、部分仲裁机构缺乏透明度等。

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体育仲裁制度,以确保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体育仲裁制度在解决体育纠纷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建立更加公正、独立和高效的仲裁机构和程序,可以保护运动员、
球队、俱乐部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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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内容提要】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

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

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英文摘要】Sport's Arbitration is one of the efficient settlements for sport's dispute.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nd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set up by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s the most famou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n the World.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history,independence,structure and funcitions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and then analyzed the advantages and China's utilization of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只要存在体育活动与运动竞赛,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与争端。

一般而言,体育纠纷的当事人能够运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第一,向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国内机构请求解决争端;第二,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第三,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第一种方式在国内体育机构做出裁断后,其并不能阻止当事人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

第二种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亦有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再加上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如1958年订立于纽约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有保障。

目前在国际上最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是国际奥委会(IOC)建立的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

体育仲裁院的产生1983年,由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倡议,国际奥委会建立了体育仲裁院这一体育仲裁机构。

体育仲裁院设立的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与体育运动相关的纠纷及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此外,另外一个原因是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

萨马兰奇先生并倡议由国际奥委会直接负责体育仲裁院的一切支出与费用。

1983年,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了体育仲裁院的章程,该章程自1984年6月30日起生效,体育仲裁院亦在这一天正式开始运作。

根据当时的章程规定,体育仲裁院章程的修订只能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由国际奥委会召开会议进行。

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问题1992年,一名骑术运动员因不服体育仲裁院的一项仲裁裁决,向瑞士联邦法院起诉(因体育仲裁院位于瑞士洛桑),其认为体育仲裁院由于与国际骑术联合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具备中立性质和独立地位,不成其为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于1993年3月15日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体育仲裁院是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法院认为体育仲裁院并不是国际骑术联合会的一个机构,亦不接受国际骑术联合会的指导,至于仲裁员方面,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单中仅有3名是国际骑术联合会提名的,而当时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名单的总人数是60人。

但是在该项判决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体育仲裁院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亦表示了关注:首先,体育仲裁院完全由国际奥委会资助;其次,国际奥委会可以修改体育仲裁院的章程;再次,国际奥委会及其主席有权指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等等这些都让人对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尤其是在国际奥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感到怀疑。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意见,很明显地向公众表示:体育仲裁院应当在组织与财政两方面独立于国际奥委会。

这一案件引发了体育仲裁院的重大改革。

改革的最主要变化是建立了一个“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ICAS),来负责体育仲裁院的运作与财政,以取代国际奥委会在这方面的作用,体育仲裁院的改革产生了一个新的章程,该章程自1994年11月起生效。

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的组成整个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构由两个实体组成,一是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二是体育仲裁院自身。

体育仲裁院的运作由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后者由2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都必须是体育法与仲裁法方面的资深法律专家,他们由以下方式和程序产生:首先,国际体育联合会(IF)、国家奥委会协会(ANOC)及国际奥委会各自分别任命4名委员,一共是12名;接下来由前述12名委员协商后委任另外4名委员,此项任命必须考虑保证运动员的利益;最后,剩下的4名委员由上面产生的16名委员协商后任命,该4名委员必须独立于委任其他16名委员的任何机构。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以这样一种组成方式来保确其委员能够广泛地代表国际体育界各方面的利益。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拟定一份人数为150人的仲裁员名单,此外,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修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规则;并且它负责体育仲裁院的财政;最后,它还有权任命仲裁院的秘书长。

体育仲裁院通过仲裁员的活动,并在仲裁院行政工作人员的协调帮助下开展工作。

体育仲裁院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设立了两个机构。

一是“普通仲裁处”,负责仲裁通过普通程序向体育仲裁院提起的纠纷;二是“上诉仲裁处”,负责仲裁由不服体育组织(体育联合会或协会)之裁决而提起的上诉,但以该体育组织章程允许上诉的为限。

每一仲裁处均设有一个主席。

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尚未选择仲裁员之前负责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转,包括应当事人一方请求采取一些临时或保全措施。

在仲裁员被选定之后,则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直接负责仲裁进程直至程序终结。

仲裁员名单中的150名仲裁员由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任命产生,任期四年,并可连任,其任职条件是“经过法律训练,在体育及有关方面拥有经承认的资格的人员”。

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的产生程序与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有些相似。

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及国家奥委会协会各自可以在其成员或非成员中提名30名仲裁员,一共90名,接下来,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在考虑到保障运动员利益的基础上,经适当协商任命另外30名仲裁员。

最后30名仲裁员从独立人士中产生。

尽管体育仲裁院有些仲裁员是由某个体育组织所提名,但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完全客观与中立。

体育仲裁院办公室是仲裁院以及各个仲裁庭的秘书处。

体育仲裁庭的职能当事人在体育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

体育仲裁庭的职能主要有三。

第一,它负责仲裁直接向其提起的体育纠纷。

体育仲裁庭通过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产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举例而言,体育仲裁庭仲裁的直接纠纷有:体育赞助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电视台体育转播权纠纷等等。

这些案件都是直接向体育仲裁庭提起的。

第二,它负责仲裁间接向其提起的体育纠纷,即行使作为一个上诉仲裁机构的作用。

当事人不服某一体育组织(联合会)就某一事项的裁决(如对违规的处罚),可以向体育仲裁院上诉。

但是与第一个职能一样,体育仲裁庭对此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例如体育组织(联合会)章程中有此规定。

这些纠纷通过上诉程序处理。

到目前为止,一共有23个国际体育联合会在其章程中加入了授权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庭受理有关案件的条款。

第三,体育仲裁庭还可以发表咨询意见。

应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奥委会协会的请求,体育仲裁庭可以就体育和与体育有关的活动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当然咨询意见并不具有象仲裁裁决那样的拘束力。

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

经当事人同意并由仲裁庭接受,亦可使用其他语种。

体育仲裁院总部设立在瑞士洛桑,任何最终的仲裁裁决均应在此地做出,即使仲裁程序在其他地方进行,这就意味着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瑞士无住所或常设机构,那么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的准据法将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该法是仲裁的法律依据,调整下列事项的问题,如纠纷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等等。

体育仲裁院的新发展在体育仲裁院成立之日至今的十多年时间中,一共受理了200多起案件,其中有100多件是在最近五年中受理的。

在1996年,体育仲裁院得到了新的发展,这一年在澳大利亚的悉尼,以及美国的丹佛两地设立了体育仲裁院的常设办事处。

这两个办事处直接隶属于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院办公室,亦拥有受理案件和启动仲裁程序的全部职能。

这两个办事处的设立,使身处大洋洲和北美洲的当事人可以方便地向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特别是考虑到位于这些洲的国家的时差是如此之大。

在1996年夏天,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在亚特兰大奥运会召开期间设立了一个临时仲裁机构,主要任务是在24小时内最终解决本届奥运会期间的一些体育纠纷。

这一临时仲裁机构由两名副主席及12名仲裁员组成,奥运会召开期间一直坐落在奥运村内。

为保证奥运会的所有参加者均能方便地利用这一机制,为此设立了一套简易、灵活并且免费的特别仲裁程序。

在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临时仲裁机构一共受理了6件案件。

1998年,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又增设了两个特别机构,第一个为卢迦洛冬季奥运会而设,另一个为吉隆坡英联邦运动会而设,2000年在悉尼奥运会期间又设立了一个临时仲裁机构,2002年在盐湖城冬奥会期间亦设立了一个临时仲裁机构。

这些临时仲裁机构的成功实践,使体育仲裁院在各国运动员、体育联合会和新闻媒介当中获得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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