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注销决定 - 标准版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注销决定 - 标准版

注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本企业《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做出决定如下:

一、基于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原因,同意解散;

二、清算人为:、;

三、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确认签名。

全体合伙人签字: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 合伙企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主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首先合伙企业提出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后,会做出手否注销的决定。但是若有法定情形也可以撤销注销登记。 申请 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决定 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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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 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资格:(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申办资格:(变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登记注册,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申办资格:(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申办手续:(设立)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

件);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合同、章程(原件);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变更登记埯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 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节清算期限 第五条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示范文本(一般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合伙企业决定(注销决定) 厦门XX合伙企业(XX合伙)全体合伙人做出以下决定: 1、本合伙企业由于××事由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已于201X年×月×日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2、全体合伙人对清算人所作的清算报告确认并同意,决定注销合伙企业; 3、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万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合伙企业债务如存在未清偿部分,全体合伙人对该债务负责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画横线部分修改为:普通合伙人对该债务负责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李××(签字) 谢××(签字) 王××(签字) XX年XX月XX日

厦门XX合伙企业(XX合伙)注销清算报告厦门XX合伙企业(XX合伙)由于××事由解散,成立清算组依法执行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以下清算情况已经过全体合伙人确认并同意,清算情况如下: 一、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厦门XX合伙企业(XX合伙) 合伙企业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执行合伙人:李××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情况: 普通合伙人李××,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0万元,所认缴的出资额分期于×年×月×日前缴足。 普通合伙人谢××,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0万元,所认缴的出资额分期于×年×月×日前缴足。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 二、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情况: 本合伙企业由于××事由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李××、谢××、王××,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已于201X年X月X日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三、合伙企业清算人清算情况:

合伙企业清算.doc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 2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 2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XX市政务办办事指南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模板】

XX市政务办办事指南 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十四条。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二条至第十六条。 5.《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到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领取)。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提供原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份,到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领取)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提供原件)。 5.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提供原件)。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提供原件)。 7.已实行“五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提供原件);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法律修订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截止2019年/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

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一人公司 是否需要注销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销: 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注销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三、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注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操作指南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操作指南 风险控制部 20xx年x月xx日

目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4) 二、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4)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具备的条件 (4) 四、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程序 (5) 五、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6)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6)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7)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8) (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 六、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0)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0)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1)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2) 七、收费标准 (12) 八、办事流程图 (12) (一)有限合伙企业创办总体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 (12) (二)、工商局注册程序 (15)

(三)、工商局具体办理程序(引入网上预审核、电话预约方式) (16) 九、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6) (一)、设立依据 (16) (二)、出资人数 (16) (三)、出资方式 (17) (四)、注册资本 (17) (五)、组织机构 (18) (六)、出资流转 (18) (七)、对外投资 (19) (八)、税收缴纳 (20) (九)、利润分配 (20) (十)、债务承担 (21) 十、常见问题解答与指导 (2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一、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二、基本程序介绍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 机关备案、公告(5 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 个月)-----向外资 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 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三、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 1.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2011年1月15日已收到批复文件)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外经局)请求批准,并向以上政府部门提供下列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5份);(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5份);(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份);(4)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份)。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 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2. 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要求于2011年2月2日前完成)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独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市级、省级报刊)。 3. 企业清算结束后的注销程序及所需材料 3.1. 税务局完税、注销 所需文件: (1) 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 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合伙企业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决议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备注: 1.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指定作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全体合伙人:受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石家庄朗澳家具批发商行(普通合伙) 合伙决议 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2016年1月18日 地点:企业会议室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合伙人情况: 2016年1月18日召开合伙人会议,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准时参加会议,无弃权情况。 三、会议主持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然然召集主持会议。 四、参加人:吴然然、吴剑波、高群。 五、经全体合伙人研究决定: 1、同意注销石家庄XXXXX商行(普通合伙); 2、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剩余资产分配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已分配完毕,企业资产归零,同意注销石家庄朗澳家具批发商行(普通合伙)。 六、会议决定委托韩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七、本决议内容及合伙人签字真实有效,其中签字均为本亲笔签字,如因此次变注销产生的纠纷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与登记机关无关。 全体合人签字: 石家庄XXXX商行(普通合伙) 2016年1月18日

合伙企业注销要什么条件

一、合伙企业注销要什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注销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2、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1)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214379933.html,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近年来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毕业大学生初入职场首选是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然后是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企),最后才考虑选择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可见大学生在求职时都赋有很大的野心和企图心,对发展前景均抱有很高的期望。但是现实总是优胜劣汰,无论是哪一种企业与单位,经营不善终会面临被注销的风险。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是怎样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是《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 二、基本程序 1、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

2、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 3、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 4、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 5、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 6、向工商机关注销。 7、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三、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 (一)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1、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2、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二)清算组的成立 1、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2、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2020合伙企业变更决定

合伙企业变更决定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 点: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合伙 人)、 。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变更合伙企 业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 议, (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将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由变更 为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

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合伙协议相关条款,同 意年月日新签订的合伙协议,新签订的合伙协议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范本2 变更决定书 出席会议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注:如没有新增合伙人,该项可删除)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本次合伙人会议于年月日在(注:地点)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合伙人共人,代表本企业合伙人%的表决权,所作出的表决经本企业合伙人表决权的%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

2、同意。 …… (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请逐项列明) 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修改合伙协议相关条款。 或:同意就上述决议事项重新制定合伙协议并启用新合伙协议。 原合伙人:(签名或盖章)新增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注:如没有新增合伙人,该项可删除。) 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企业盖章) 注:决议内容参考 第一条变更或备案的情形:

1、名称变更 同意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 2、经营场所变更/备案 同意经营场所由变更 为:(注:具体地址)。 3、合伙企业类型变更 同意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由变更为。 (注:此项变更指因合伙人类型变更导致的由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类型变更同时办理) 4、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变更 为。 (注: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5、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变更 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委派代表由变更为。 (注:此项变更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6、合伙企业出资额变更 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人民币万元变更为万元。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内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工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住所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注销原因□企业章程(协议、合同)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投资人)决定或股东会(董事会、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未开业企业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无债权债务企业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已清理完毕□无对外投资 分公司(分支机构) 注销登记情况 □已办理完毕□无分公司(分支机构) 申请人声明本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注册号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https://www.360docs.net/doc/a214379933.html,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委托人: 年月日 注:委托人为清算组负责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 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第4项应包括刊登清算组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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