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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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谈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王明清司文超(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立法原意在于体现程序正义,使相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患者处于有利地位。

但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案例使我们不得不重视:既然法的价值在于正义、秩序、自由。

那么,医师的权利也应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一个观点:应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适用作出限制性解释。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52-02医疗纠纷,泛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患者出现死亡或伤残是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要求追究责任与赔偿的案件。

1医疗纠纷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存在于主体为医患双方之间的,以生命权或健康权为客体的纠纷。

医疗纠纷有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之分,其中医疗过失纠纷再细分为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依2004年4月4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该概念被明确地界定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解放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经历了探索、发展及文革时期的非正常阶段。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行,1998年6月29日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业医师法》,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适用于非医疗事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基本上走上了有法可依健康发展的正轨。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三)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

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能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平衡原则来分配医患之间举证责任的。

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观点:医务人员掌握专业知识、证据又在医生手中,病员在整个医疗活动中虽然可以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伤害,但由于知识的欠缺和证据的缺乏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本司法解释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占“绝对优势”的医院,对这种做法笔者存有异议。

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平衡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之一,事实上举证责任最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毫无疑问公平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平衡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

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做为原告应对医疗侵权的发生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本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患方可以复印病历资料中的一些内容,患方完全可以用这些材料通过专家证言的形式取得证据,因此以资料的保有来加重医方的责任是欠妥当的。

(四)从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本法解释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实体法的影响问题。

我们认为本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实体法产生了实质的影响,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大家知道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司法解释又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最高院没有立法权。

本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适用举证倒置的情形,这八种情况中的六种都有法律基础,分别是《专利法》57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以及《环保法》第41条等,共同危险行为和医疗侵权没有法律基础7。

谨慎评价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谨慎评价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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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评价医疗诉讼的“举
证责任倒置”
李洪奇律师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

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此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及对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引入医疗侵权民事诉讼后,使传统的医疗侵权诉讼主要环节的内容与形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无论当事人的诉讼策略还是审判机关的办案方式也都会作相应的调整。

司法实践上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应总结经验解决,才能平等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倒置与医疗侵权诉讼的概述“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早出现在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里,该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进一步在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术语。

不久一些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制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部规定,开始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迈出实践步伐。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推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进而明确医疗侵权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即患方绝大部分不懂医疗,只能出于依赖被动地接受被告医方的医疗,由于几乎所有医疗资料都掌握在对方手中,难以取到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证据,也难以用只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有的知识来证明医方的医疗错误。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倒置,患方即使真的被误诊误治受损害也往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导致有冤不能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只能是空话。

另一方面从医疗机构角度来考虑,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就不能警醒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责任心与医疗质量,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可见实行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倒置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倒置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倒置吗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通常处于劣势地位。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往往具有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在患者和医生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患者很难掌握证据证明医生存在过错。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举证倒置
制度被引入。

举证倒置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优势地位责任原则”,即在信息不对称
的情况下,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应当为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相对过错负责。

这样的安排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在实际适用举证倒置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举证倒置并不意味着被告无需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仍然需要提
供一定的证据辅助自己的辩护。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医学资料、专家证词、
医生诊疗记录等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其次,原告仍然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医疗损害。

原告
可以通过提供病历、诊疗费用收据、医学鉴定报告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
到了侵害。

最后,举证倒置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重
大医疗事故中、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举证倒置制度。

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严重的损害情况下,才
能适用举证倒置。

总之,举证倒置制度是为了保护患者权益,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


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一种特殊司法立场,旨在解决患者在医疗损害责
任纠纷中的证明困境。

但在实践中,也需要权衡医生正当权益,避免滥用
举证倒置制度导致医生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明确适用举证责任的承担。

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要 件 的 存 在 与 否 承 担举 证 责 任 , 而应 当 由被 告 就 某 种 事 实存 在 与 否承担举证责任。
旨 ,因 果关 系 在 有些 案件 中对 哪 一 方 当 事 人来 讲 都 很 难 证 明 , 在 这种情形下 , 虑到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的宗 旨, 考 一般 应 由 被 诉 侵 权 方来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 三 , 平 是 相 对 的 , 应 考 虑 不 过 分 第 公 也 加 重 被诉 侵 权 者 的证 明责 任 , 在 制度 上 综 合 考 虑 被 诉 侵 权 者 相 要 关 责 任 的 程序 保 障 。 一项 法 律 制 度 是 否 具 有 正义 的 品质 , 要 是 主 看 它 是 否使 那 些 受 程 序 结果 影 响的 人 得 到 了应 有 的 待 遇 , 不 是 而 看 它 是 否 产生 了好 的 结 果 。美 国学 者 戈 尔 丁认 为 , 方 当事 人 都 各
三、 医疗 侵权 诉讼 举证责 任倒 置的 程序保 障
举 证 责 任倒 置 的动 力 来 自于 对公 平 的追 求 。 证 责 任 倒 置 首 举 先要 依 据 证 明 难 易程 度 、 当事 人 对 证 据 的 控 制 程 度来 决定 将 某 个
举 证难 度 大 的待 证要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责 任分 配 给 哪 一 方 当事 人 , 比 如 过 错 、 果 关 系 ; 次 , 依 据 有 效 保 护 受 害 者 的 制 度 设 立 宗 因 其 要
证 责任 不 失 为有 效 的 对 策 之 一 。 医疗 侵 权 诉 讼 实 行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现 了 医疗 侵 权 诉 讼 的特 殊 性 , 体 补强 了 患 者 处 于 绝 对 弱 势 的
诉 讼 地 位 , 利 于 受 害人 权 利 的 救 济 , 利 于 医 疗 事 业 的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步 和 有 有

医疗纠纷应当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应当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应当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其原因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方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其次,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

即使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病历的保管与查阅作出过规定,对患方也是大为不利的。

再次,有些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也就更不可能举证。

以上三条理由,最终说明:患者无法窥知医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医方对于自己领域内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较容易了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占有证据。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正解决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

(三)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1、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内容提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态度褒贬不一,医疗界甚至在“两会”上提出了暂停该规定的提案。

对此,作者从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界的反应、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及其实施的意义等方面阐明了支持规定实施的立场。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①。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该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持褒贬不一,有的甚至强烈反对。

作者认为,规定的实施,不仅切实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对医疗机构也是一个不断完善、规范的良好契机。

一、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已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医疗界反应强烈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

规定的实施,在医疗纠纷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这对医疗界的震惊是不言而喻的,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的证据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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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政府 在政 策支 持 、 度配 套 和沟通 协调 方 面 的作用 , 制 顺 应 医疗 机构 自身 发展 的 客观 规律 ,调 动 和鼓励 医疗 机 构 间 自发 的资 源整 合 。第 四 , 根据 成 员医 院人 力资 源 、 医 疗 技 术和 医疗 设施 分 布的特 点 ,对 各成 员 医院 的功 能定 位进 行调 整 , 助基 层 医院形 成具 有 医疗特 色 的新 专科 , 帮 实现 患者 在整 合体 内经 济 的 、 良性 的转 诊 , 实提 升 整合 切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4 782 l)2 09 3 1 —77(00o —01 —0 0
“ 医疗举 证 责任倒 置 ” 2 E年 开始 实施 , 一定 程 从 ( X 在
3 统计方法 :采 用 ss1. 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 . ps10
析。
二、 结果
度上保护了患者的弱势地位 ,促使医院进一步提高医疗
究。 收稿 日期 :0 9 l 2 20 —1 —o
和案例数据普适性的局限 ,还需要用大量定量数据作进

步论 证 。 参考 文献 :
[】 1 高卫益 , 赵列宾 , 哀克俭 . 区域卫生资源纵向整
合 的实 践 与思 考 【 】 中 国医院 ,0 8 1( )7 —7 . J. 20 ,2 3 :3 4
试 图提 出更好 的建 议 。

1 对“ . 医疗举 证 责任倒 置 ” 的知 晓情 况 。 被调 查 的 在 2 名 不 同职 业 的社会 人 员 中 , 道 “ 4 0 知 举证 责任 倒置 ”的
有 1 人 , 5% , 0 2 占 0 却有 8.9 03%的人不清楚如何使用“ 举 证责任倒置” 这可能与宣传力度、 , 从事的职业及 自身文
重组 公立 医 院突 围—— 上海 “ 仁济 模式 ” 的启 示 [】. J 医 院领 导决 策参 考 ,05 1()4 — 4 20 ,04 :1 4 .
[】 6杨新潮 . 、 二 三级综合性医院组建联合体 的实践
和探 讨 【 】 中 国医 院管理 ,0 4 2 ( 1 :3—2 . J. 20 ,4 1 ) 2 4 [ 】景素 芬 . 7 二级 医 院被三 级 医院 托管 后 的变 化和
化 程 度有 关 。在 被 调 查 的 22 医 务 人员 中 ( 生 l8 4名 医 l

调 查设 计
1 调 查 方 法 :采 用 定量 和定 性 相结 合 的研 究 方法 , .
人、 护士 14 , 2 人) 知道 “ 举证责任倒置” 的有 2 1 , 3人 占
9 .5 ; 知道 的都 是护 士 , 4 5% ; 43 %的 医务 54% 不 占 .5 8 .0
f 堡丝堡墅 !
卫 生经 济 研 究 2 1 00年 2期 总 第 2 期 71
浅析 医疗举证 责任倒 置 的去 留
陈谷 兰 阮诗 玮 ,
(. 1 福建医科 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福建
中 图分类 号 : 1 R9
福州 300 ;. 504 2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
福州 300 ) 503
利用 自制问卷和访谈提纲 , 通过随机抽样 , 了解社会各界
对 医疗举 证责 任倒 置 的态 度和 意见 。 2 调 查 对 象: 机抽 取福 州市 八 家医 院 的医务 人 员 . 随
共 22 , 4 人 社会 不 同职业 人 员共 2 4 进 行 问卷调 查 ; 0人 医
人员表示医院曾开展过“ 举证责任倒置” 相关知识及应对
【】靳 建平 . 3 以特 色学科 为 品牌建 立集 团医 院的探
索【】 中国医院管理 ,0 12 () 2 3 J. 20 ,1 1:1 —1.
【】 4郭
l 6— 1 . 8
跃 , 伟 民 , 雨 阳 , . 济 医疗 托管 模式 顾 蔡 等 仁
的探索与实践 【】. J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 04 2 1) 20 ,2 (9 : 【】 5黄 敬, 严伟明, 沈 岚 .四不变” “ 前提下托管
【Hale Waihona Puke 列宾 , 2赵 黄波 , 宏 为 . 我 国 医院重 组 的初 李 对
方 法 的培训 。
2 对“ . 医疗举 证 责任倒 置 ” 态度 。在 对待 “ 证 责 的 举 任 倒置 ” , 上 两组 被 调查 人员 ( 会 人员 与 医务 人员 ) 社 的态
院 领导 、 生方 面专 家 、 师共 2 人 进行 访谈 。 卫 律 0
业 }业 坐 } 业 } 业 业 业 业 业
体 的医疗资源利用率。
最后 ,本 研究 在研 究 的广 度和深 度 上还 存在 诸 多局 限, 有待 进 一步论 证 和补 充 。首先 , 由于 经费 和研 究 时 间 有 限 , 研究 的实 地 案例 数据 收集 受 到 了诸 多 限制 , 要 本 需
在今 后的研 究 中进 一步 补 充 。其 次 ,本研 究 基于 定性 案 例数据 得 出 的研 究 结论 ,不 可避 免地 受 到研 究者 主观 性
质量 。但 是在 20 年初 , 国人大 审议 《 09 全 侵权 责 任法 ( 草
案) 时 , 》 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
过错 才能 要求 赔偿 ” 。这是 对 “ 医疗 举证 责任 倒 置” 的否 定, 引起 了社 会 的强 烈反 响 。本 文就 此进行 社 会调 查 , 并
发展 分析 【】 中国 医药指 南 , 0 ,1()4 — 3 J. 2 9 79 :1 4 . 0 【】 宏为 . 8李 医院集 团 的构建 及 成效 研究 【】 中 国 J. 医 院管理 , 0 15 3 :8 2 20 ,() 3 —4 . 作者 简 介 : 李银 鹤 (92 ) 男 , 18 一 , 吉林 辉 南人 , 硕 士 , 究方向: 研 卫生 政 策 、 生经 济学 、 卫 医疗 服 务创 新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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