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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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史HF父亲史保星的委托并经史HF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史HF的辩护人。我阅读了本案卷宗,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案发当天,被告人和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一些酒,并没有贪酒贪杯。其在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与其他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其主观恶性相关较小。

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HF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交待了案发过程,认罪态度较好。

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悔罪态度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取保期间,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良好,争取宽大处理。被告人早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内心极度忏悔,决定痛改前非。

三、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

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因此,法院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四、被告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自愿认缴罚金,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使其不敢再犯。

五、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但事后通过协商对交通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也予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对其危害驾驶罪应在3个月内拘役量刑,同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袁玉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律师小结

当事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处于春节前夕,当事人害怕被追究数月的拘役,影响家庭生活,因此委托律师辩护。

在庭审中,律师结合案情,提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以及提出被告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自愿认缴罚金,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使其不敢再犯。对交通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也予谅解等等辩护理由。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一个月拘役,判决生效后立即被释放。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刑法施行现状调查 《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一直保持“醉驾”的高压态势,“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明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4、32%,已审结125件125人次。从每月收案情况瞧,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2011年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与9月的收案数分别就是8件、1件与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与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与9件。从今年2月起,3月、4月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与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的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适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缓刑适用率为25%;免于刑事处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及成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 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为男性。从被告人的身份统计,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的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2、犯罪年龄多集中在30至50岁 从被告人的年龄统计, 125名被告人中20岁以下4人,占总人数的3、2%;20岁至30岁18人,占总人数的14.4%;30岁至40岁47人,占总人数的37.6%;40岁至50岁52人,占总人数的41.6%;50岁以上4人,占总人数的3、2%。故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共99人,犯罪比例高达79、2%。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统计,在125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26人,初中文化70人,

汽车超速报警系统

汽车电子超速报警系统 摘要 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进步,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不断增加。众所周知,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部分就是由驾驶员的超速驾驶造成的。研发汽车电子超速报警系统就就是为了能够提高汽车运行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保证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 本设计从驾驶员自身安全角度出发,设计了一种检测车辆超速的报警系统。该报警系统允许驾驶员通过自带键盘设置本车辆安全行驶的最高速度并通过LED数码管与其驱动芯片实现初显,当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中,通过红外对管采集信号时刻监测机动车辆速度,通过单片机处理数据,最后对现时时速与初设时速进行比对,当发现车辆速度超过驾驶员设置的最高值时,蜂鸣器开始报警,提醒驾驶员减速。在实时检测与自动控制的单片机应用系统中,单片机往往就是作为一个核心部件来使用。此设计就就是一种基于51单片机对机动车超速行驶情况进行蜂鸣报警与灯光报警的系统。该系统结构简单,可靠性高,操作方便,可广泛应用于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 关键词:51单片机;汽车超速;红外对管;报警;LED显示 Automotive electronic overspeed alarm system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continues to progress,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vehicles on the road, the frequency of traffic accidents are increasing、It is well known by the majority of traffic accidents caused by speeding drivers、Development of automotive electronic overspend alarm system is to be able to improve the safety of the car running and reduce traffic accidents, reduce losses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driver、 This desig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river's own security, a kind of alarm system to detect speeding、The alarm system allows the driver to set the vehicle via the keyboard comes with a maximum speed and safe driving through its digital LED driver chip previews , when the vehicle is traveling the state to monitor the speed of motor vehicles on the tube by infrared signal acquisition time by microcontroller processes the data , and finally to the current preliminary design speed and speed for comparison, when the vehicle speed exceeds the maximum value found in the driver settings, start the alarm buzzer to alert the driver to slow down、In the real-time detection and automatic control of microcomputer application system, the microcontroller is often used as a core component、This design is a single chip based on 51 cases of motor vehicle speeding beep alarm system alarms and lights、The system is simple, reliable, easy to operate, can be widely used in motorcycles, cars and other motor vehicles、Keywords:51 single, cars speeding, infrared tube, alarm, LED display 1、前言 1、1 汽车超速报警系统研究目的及背景 在当今时代里,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进步,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不断增加。众所周知,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部分就是由驾驶员的超速驾驶造成的。研发汽车电子超速报警系统就就是为了能够提高汽车运行的安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218806961.html,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作者:冯志恒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 【摘要】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危险犯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险驾驶罪,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醉驾”的热潮,但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节限定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个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环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益的安全。对于该法益的保护,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反对的心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属于交通肇事罪。现在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假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只要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态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就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危险驾驶罪仅为拘役的法定刑,同样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下,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要轻得多,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来改善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的立法本意。

电机车司机危险源辨识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电机车司机危险源辨识(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4339电机车司机危险源辨识 Identification of hazard sources for locomotive driver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工作流程电机车检查(灯、闸、铃、各种保护装置)→运行路线检查(轨道质量、作业环境)→检查车辆(矿车数、插销、链环、装载)→机车运行(观察拐弯处、行人、障碍物)→供车(指定地点)→停车入库→收理工具→汇报记录二、危险源1、电机车不完好,保护不全;2、司机不对运行路线、作业环境检查;3、不经把钩工同意擅自顶车;4、顶车不链前顶后拉;5、用电机车撞风门;6、超速行驶过弯道不减速打铃;7、司机与跟车工相互配合不好;8、多拉车;9、站车外开车。三、预控措施1、认真检查电机车各个部位、系统、保护装置,保持电机车完好;2、电机车司机、跟车工必须对运行路线、作业环境认真检查;3、在不允许顶车路段,电机车司机、跟车工不得擅自顶车;4、车场顶车时,车辆之间连接链不许摘,列车在进入车场前停稳,跟车工前去与车场工作人

员联系,待车场工作人员允许后,方可向车场顶车,顶车时红尾灯要悬挂在最前方第一辆矿车上,跟车工要走在轨道外侧、列车最前端,随时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顶车速度不得大于0.5m/s,严禁未通知车场工作人员就向车场顶车或顶停在车场的列车;5、过风门时,机车在风门前5m停住,跟车工等车停稳后,下车将风门打开,用铁丝拴好,严禁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推扛风门;机车慢速(0.5m/s)通过后,严禁用机车撞风门,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6、电车司机严禁超速行驶,必须经常注意前方,机车在接近路口、硐室口、巷道口、风门、弯道、坡度较大或噪音较大等处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7、两电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8、电车司机严禁站车外开车;9、电机车司机严禁超过规定多拉车。四、作业标准1、机车的灯、闸、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2、电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开车;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前顶后拉;3、列车或单独机车运行时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

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无限额罚金制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倍数罚金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处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并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这让很多人都感到疑惑。 下面,带来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

超速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由于超速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1年12 月12日下午,一辆号牌为苏CR1836的私营客车(核载52人)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接送49名学生回家,途中有2名学生下车。17时45分,当车辆由南往北行至首羡镇张后屯村附近一条村道时,侧翻滑入路边水沟,导致车内15人死亡、8人受伤。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超速行驶,在躲避一辆对面驶来的人力三轮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此外,客车驾驶人还存在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 2012年1月24日9时许,庞成俊(男,33岁)驾驶黑L12P22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双城市双团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6公里+957.2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左侧撞到路旁树上,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月31日15时20分许,刘喜(男,35岁)无驾驶证驾驶黑LE4747号松花江面包车,在道外区永源镇自南向北行驶至永源镇料巨路时,未保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同方向路边的排水渠后撞到树上,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2月1日18时50分,朱井东(男,30岁)醉酒后驾驶黑M73963号捷达牌轿车,在对青至李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薄荷村以东54.4米处时,因未保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车驶入道路左侧撞到树后掉入沟内,造成驾驶人及乘车人共3人当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月5日19时40分许,卢云雷酒后驾驶黑L6200C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双城市堡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2国道交叉路口处(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门前信号灯)时,由于超速行驶及操作不当,先撞到路边石上后,造成车辆360度翻转,又撞到交通信号灯柱上,造成车上5人全部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笔者就该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刑事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定主观形态:“隔夜醉驾”不能客观归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我国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既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认识因素,又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目前,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

超速驾驶的原因

超速驾驶的原因 很多司机认为,超速驾驶不会出什么事情。即使有意外情况出现,只要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就可以避免。事实上,汽车不可能在踩下刹车的瞬间就完全停下来。就像足球场上的守门员扑球一样,司机从发现危险到做出动作,也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速度越快,就越难以应付突发的道路交通状况。那么,司机超速驾驶的原因是什么呢?这些行为的存在同时也反映出部分车主及驾驶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将自己和乘客的安全放地心上。 二是受特权思想支配。极少数领导干部和特殊牌照车辆驾驶人及部份企业老总,自认为自己在社会上有些地位,对交警的管理、超速抓拍不屑一顾,认为凭关系、凭钱能摆平一切,驾车上路目空一切,逢车必超,以显自己车辆的特殊性和良好的车况 三是新车行好路。许多驾驶员认为新车性能好,提速快,控制起来得心应手;另一方面近年来道路建设速度加快,路况较好,视线开阔。车好路好促使驾驶员产生麻痹心理,以为开快点也没什么问题,给超速行驶埋下隐患。

四是受利益驱使。由于受目前公路货运运输车多货少、供大于求、市场竞争激烈、运费偏低、治超严厉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驾驶人为多赚钱多拉快跑;客运车为争抢客源超速行驶,一旦上路就恨不能让车插上翅膀,一脚将油门踏到底让车辆飞奔出去 五是开英雄车。这种情况,通常在新手身上发生,他们的驾龄通常在一至二年,驶驾水平还不够稳定,情绪也还不稳定,却常常认为自己有一定的驾驶经验,此时如有朋友、家人在一旁的时候,为了显示自己的驾车技术高超,往往超速行驶并采用一些违法会车、违法超车、强超抢会等违法驾驶行为,带来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佰佰提示: 为了加大对超速驾驶的治理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做出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的规定,并对不同类型机动车,以及不同道路条件的行驶速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对违反限速规定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将实施严厉的处罚:超过最高时速50%以下罚款200元,扣3分;超过最高时速50%

架空乘人器司机危险源辨识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架空乘人器司机危险源辨 识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4991架空乘人器司机危险源辨识Identification of Danger Sources for Drivers of Aerial Vehicl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工作流程 设备检查(信号、钢丝绳,组合电器)→接受信号→开车→运行监护(吊椅、 钢丝绳、驱动轮)→停车→填写记录 二、危险源 1、安全保护不完好; 2、钢丝绳掉道,继续运行; 3、携带超重、超长易滚落的物品乘座; 4、抱锁器、吊椅安装不紧固; 5、未检查配重、托绳轮是否完好,就启动运行; 6、吊椅距底板的距离小于200mm。 三、预控措施 1、交接班时,细问上一班索道运行情况,检查信号系统、

减速器、钢丝绳、吊椅等部件,必须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对索道机尾配重、托绳轮、是否稳固; 3、对乘坐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严禁携带超重、超长易滚落的物品; 4、在索道运行期间,密切关注抱锁器、吊椅、钢丝绳运行情况。安装不紧固的立即整改。 四、作业标准 1、司机在开车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如有异常必须待处理后方可开车。 ①检查电控设备有无失爆和不完好情况; ②检查机架是否牢靠,联轴节联接是否可靠,制动闸瓦磨损余量是否小于3mm,制动是否可靠有效; ③信号系统及各项保护灵敏可靠,巷道照明是否充足; ④索道司机不得随意将重锤松开,如钢丝绳掉道或有其它情况方可将重锤松开,处理完毕后,再将重锤升起。 2、乘坐人员携带工具、物品、材料的长度不得超过1.5m,重量不得超过15kg。吊椅距底板的距离不小于200mm。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看,在我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处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但因为对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规定为1-6个月,所以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通常就是在1-6个月之间判处拘役。 一、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现如今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已经增多,不仅仅再是之前的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了,如果校车有严重裁员或者超载行为的,那么也可以认定校车司机构成此罪。而要是因此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的话,则一般不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而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的国内外动态

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形成,国内各界人士给予修正案里的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高度关注。 (1)、从我国连续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析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2010年5月14日傍晚,在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一辆车牌号为“沪F-J5702”的宝马轿车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女子撞伤。因这一事故发生于繁华路口、场面惨烈,再加上肇事宝马车引擎轰鸣声引发的改装猜测,以及肇事宝马车的11次超速违章记录,最终引发了申城市民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广泛关注。昨天,记者获悉,在抢救了20多天后,伤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于6月4日下午不幸身亡。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隋笑飞、邹伟)最近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城市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当前,各地在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追究酒后驾驶法律责任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秦希燕认为,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进行审理和判决,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往往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判刑。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造成我国刑法典中对酒后驾驶如何给予惩罚的立法属于空白,处于盲点。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仍未列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8日对孙伟铭案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但酒后驾驶大都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意性小,人身危害性不是很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容易引发争议,也难以让人信服。 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危险驾驶罪”对惩治醉酒驾车、超速飙车行为能起到哪些作用?对于为何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之十九-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警示案例】 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中铁某集团某公司下属项目部原安全总监庄某醉驾判刑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纵使你有千万种理由。有时你的一念之差,却需要付出更多的时光和代价。 庄某,山东省枣庄市人,中共党员。1998年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中铁某集团公司某公司工作,历任工人、材料员、安全员、项目分部安质部长、副经理、项目部安全总监。正是由于庄某十几年来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与努力,使他逐步走上了项目部的领导岗位。 2016年3月19日,是庄某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庄某受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年5月13日,经中铁某集团某公司、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庄某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一念之间,一念之差 2015年1月6日晚,庄某驾驶其私家车外出参加应酬。22时许应酬结束,由于时间较晚,回项目部也太远,庄某在应酬期间亦饮酒不少,考虑到酒后不能驾车,庄某决定找代驾送其回家。当代驾司机驾车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附近时,代驾司机

接到手机软件提示附近有人下单,在对庄某进行简单观察后,代驾司机向庄某提出:“我看你喝的也不多,意识挺清醒的,这儿离你家也不远了,前面都是小路我也不熟,正好我也又刚接了一单,要不剩下这一小段路你自己开回去吧。”庄某听后先是犹豫,但想到这里离家确实不足几百米,而且自己虽然喝了酒,但意识还很清醒,便一口答应了下来,遂从副驾驶位换到了驾驶位。代驾走后,庄某驾驶其私家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不到100米,至花卉市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庄某主动向执勤民警交代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经检验,庄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庄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19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院判决后,庄某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于侥幸,未向单位、组织汇报此事。2016年5月12日山东省纪委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在对全省违法犯罪党员处理情况排查统计时,向中铁某集团公司纪委通报了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并且要求限期严

一般交通规则和驾驶规则

一般交通规则和驾驶规则 1、汽车废气检验 为减少空气污染,加拿大政府推出废气检验计划,规定每辆汽车每年都要接受一次废气检验,检验通过车主才可续购保险,如未能通过须先将汽车修理。车辆废气检验标签张贴在汽车车牌上,可以让公众监督这辆车是否按时参加检测。如果废气排放不正常,污染道路而又错过检测日期,其它人可以检举。 2、交通意外 作为一个驾驶员,有责任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将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减至最低。一旦不幸发生交通意外也应冷静处理。 (1)如果遇上交通意外,应该停车并提供协助,确定是否有人受伤; (2)最好能记下对方驾驶者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车牌号码、汽车登记及保险资料和任何目睹意外发生过程人士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并且尽快致电汽车保险公司。 如遇以下情况应将该宗意外向警方报告:有人丧生或受伤;估计汽车的损失超过1,000元;对方违例驾驶,如醉酒驾驶或闯红灯;对方撞车后扬长而去。 如需要警方到场,可致电911或该区的紧急号码;不须紧急处理的意外,可于24小时内向警方报告。(如果意外不是发生在城市内,则可于48小时内报告) 发生交通意外,切记不能与对方司机私下协议,过去很多事例证明,双方虽私下协议,但其中一方可能经再三考虑后反悔,隐瞒另一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有时会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对方。所以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让其评核人员作公证人。 3、醉酒驾驶 加拿大政府制定严厉的交通法规来对付酒后驾驶问题。警方可将汽车截停,检验是否曾经喝酒;如果警方发现酒精过量,足以影响安全驾驶,可没收驾驶执照,也可能会被罚款,甚至入狱。由醉酒驾驶而引致意外,汽车保险公司可能不负责赔偿。 4、汽车安全带 在加拿大,所有驾驶人员及乘客均需配带安全带,违例者会被罚款。体重9公斤(20磅)以下的儿童,必须坐在面向车尾的婴儿安全座上;体重在9至18公斤(20至40磅)之间的儿童,则需坐在儿童安全座椅;较重的儿童则需扣上安全带。如果汽车装有安全气袋,切勿将儿童放在前排座位。 5、违例告票 由于违例驾驶,如强闯红灯或超速驾驶而遭警方检控,便须缴付违例罚款。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士会被当局在其驾驶记录中扣分,例如:超速会被记3分。一年内被记4分以上者,汽车保险公司会增加驾驶者的保费

道路运输行车危险源辨识

道路运输行车危险源辨识 时间:2013-06-18 16:00:19 来源:作者:张建锋 道路运输行车危险源辨识 道路运输安全的核心目标是不发生事故。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系统安全理论认为,危险源的存在时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消除、控制道路交通系统中的危险源。驾驶员了解危险源的知识,掌握行车中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可以更有效地避免道路交通事故。 模块一危险源辨识的基本知识 只有掌握危险源的概念、危险源的分类及危险源辨识的知识,才能在行车中有效辨识危险源,提前防范行车风险。 一、危险源的概念和分类 危险源概念 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造成这些不良后果的根本原因,主要是高速行驶的汽车具有较大的动能,遇到阻隔,能量意外释放,具有较大的破坏力。高速行驶的汽车是危险源。 人类自从发明汽车以来,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改善对车辆的控制,提高安全性;制定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建设高等级的道路和高标准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避免车辆交叉,减

少事故。然而,死伤事故的发生一直没有停歇。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的转向、制动灯控制装置失效等,使得高速行驶的汽车意外释放能量造成伤害。转向。制动等汽车控制装置的失效及驾驶员的操作失误也是危险源。 总之,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即是危险源。例如前文提到的高速行驶的汽车,或汽车的转向、制动等控制装置失效等。 2.危险源分类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危险源划分为根源危险源(又称第一类危险源)和状态危险源(又称第二类危险源)。高速行驶的汽车是导致伤害的根本,是根源危险源;转向失控、制动失效、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汽车失去控制,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诱发因素,属于状态危险源。 道路交通系统的危险源,除了行驶的汽车,极端自然灾害如泥石流、地震等根源危险源外,更多的是状态危险源。道路交通系统的状态危险源可能是一个汽车机械、电路故障,如轮胎爆炸,可能是驾驶员的疲劳驾驶导致短时间瞌睡,可能是冰雪路面,可能是一次交通事故的占道车辆,可能是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也可能是过马路猛跑的行人。这些状态危险源都会导致行驶的汽车失去控制或躲避不及,对他人和自身造成伤害。根源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防范事故的重点是控制状态危险源。驾驶员要控制不安全行为,时时注意道路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 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 (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 豍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 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

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 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 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 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 后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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