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下方法
论公序良俗对宪法权利的保护——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为视角

On Pr t cin o bi d ra d Ki o e t fPu l Or e n nd Cuso o o c tm f r
Co s i to a g t n tt i n lRi h s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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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wp i to p iain o h n t u in a r ae L w e 0n fAp lc t fte Co si t s P i t a o t o v
e b de n t e ev w,a d b c me t e b sc v l e sa d r s icu e n c n t uin lr h sa h m o i i h ii l d la n e o h a i au t a d n ld d i o s tt a i t s t e n i o g i otn a t o u l r e d kn u tm ,te e u s ca t n l d n r ew e ii p ro s mp r t r fp b i o r a p s c d a id c s n o h n t r t c i cu i g tt b t e n cvl es n h i i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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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4月
时代法学
P ee ta a S in e r snd y L w ce c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p r. 2 0 06 Vo . 1 4 No. 2
第 4卷 第 2期
论公 序 良俗 对 宪 法 权利 的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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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 实施 的私 法化 为视 角
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 国宪法第 5 每和 民法通则第 5 条之 间的共 同性 , 宪法权利 私法化不仅具有 宪法上 1 8 使
宪法司法化措施论文

宪法司法化措施论文摘要: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的逻辑基础,适用宪法行为的本身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不可将两者完全隔离开来。
宪法的司法适用也不意味着法院事有宪法解释权及违宪审查权。
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应先从保护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开始,从解决宪法权利受私权侵犯开始,逐步建立起宪法的“司法审查”机制。
关键词: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司法化一、引言宪法司法化不是一个新话题,在齐玉苓案后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个热潮。
2005年n月在北京举行的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上,基本确立了宪法司法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宪法“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才能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一一换言之,宪法效力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
近来,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乂重新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
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适用”为理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字[2001125号”),该决定自2008年12 月24日起实施。
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撰文《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以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的区分为切入点,对我国宪法“司法实践”进行评析。
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在我国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也看不岀发展的询景”。
并最终得出我国宪法的适用应该走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法院审理案件时援用宪法是对宪法的遵守而非适用,应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适用,同时消解“宪法司法化”这一伪命题。
最高法院决定的出台和学者的上述言论,乂一次将宪法司法化理论争议推向新的高潮。
如何看待宪法的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并进一步追问我国宪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的“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假命题还是一种希望与追求”,关乎我国宪法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如何推进宪法实施方案

如何推进宪法实施方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章程,是全体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准则。
推进宪法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为了更好地推进宪法实施,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宪法宣传教育是推进宪法实施的基础和前提。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可以通过举办宪法知识竞赛、举办宪法宣讲活动、制作宪法宣传资料等形式,让广大公民深入了解宪法,增强宪法意识。
其次,要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宪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中的问题,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评估机制,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再次,要完善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
宪法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要加强宪法与法律的衔接,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实施与宪法相一致。
同时,要建立健全宪法解释制度,明确宪法解释的程序和权限,保证宪法的正确解释和有效实施。
最后,要加强宪法实施的责任落实。
宪法实施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实施的责任,把宪法实施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同时,要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考核,对履行宪法实施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形成宪法实施的强大合力。
总之,推进宪法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
只有不断完善宪法实施的各项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全体公民共同努力,为推进宪法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公序良俗对宪法权利的保护--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为视角

论公序良俗对宪法权利的保护--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为视角余延满;冉克平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06(004)002
【摘要】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总页数】8页(P9-16)
【作者】余延满;冉克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
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相关文献】
1.宪法权利如何进入私法--一个"馒头"引发的法学思考 [J], 史广龙;邵长茂
2.宪法视野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研究——一种宪法权利、义务冲突的视角 [J],
张贤忠;吴静
3.从宪法权利保护的视角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J], 郭烁
4.宪法权利如何通过私法之门——"馒头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J], 邵长茂;史广龙
5.论宪法权利在私法领域内的适用问题 [J], 罗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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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

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宪法如何实施?与宪法的实施机制有关,宪法施行机制如何建立,又有赖于我们对宪法的施行机制的基本理念和理解。
如果我们把宪法监督理解为一种无所不包的东西,那么宪法监督制度就非常难建立起来。
如果把违宪审查理解为一种实施宪法的具体制度,那么,我们就可调动更多的主体加入施行宪法的队伍。
所以,在讨论如何建立我国宪法实施机制之前,有必要先梳理有关宪法实施的几个概念。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施的有关概念非常混乱,如宪法监督往往与宪法保障、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宪法监督的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
由于长期以来对宪法实施的一套基本概念没有准确地把握,严重影响到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建设。
如在我国,一说到法院解释适用宪法就会认为触动了一种体制而变得敏感。
其实一些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体制问题,而仅是我们对一些概念的僵化理解的理论问题。
准确地理解区分有关概念,或者说在一些概念上形成共识,对建立什么样的宪法实施机制至关重要。
造成宪法实施的有关概念混乱的原因,与我国作为宪政制度的引进国,翻译不同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用的外来语有关。
由于这些不同的词在中文中有不同的含义,从而导致可以建立不同的制度。
对上述概念存在的问题也引起过一些学者的关注,并作了一些研究。
我认为构成宪法实施的一套制度有三个层面的概念:第一,在宏观层面上的概念是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
宪法保障是为实施宪法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
我基本赞成林来梵教授引用日本宪法学家卢部信喜对这一概念的解释。
他说:所谓宪法保障制度是在宪法程序中预设的一种保证宪法实施的装置或制度。
其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宪法自身所设定的制度,即组织化的制度。
另一是宪法本身虽然未设定,但可视为基于超宪法的依据而得到认可的制度,即非组织化的制度。
所以,这一制度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可包括国民主权与人权(尤其是表达自由)的保障制度。
更直接的机制有:如分权制度、对公务员设定的遵守宪法的义务、刚性宪法技术、特别包括宪法权力受损害的救济制度的违宪审查制度等。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宪法运行的过程。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宪法运行的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制度,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起草与颁布是一个严肃而庄重的过程。
宪法起草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代表着人民的意志,肩负起保障人民利益的重任。
起草委员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研讨等方式,确保宪法的草案合乎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修订与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宪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的通过,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为我国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再次,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执行是一个全面的过程。
宪法决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制度,各级政府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审理宪法案件,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这些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宪法的执行和实施。
最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影响是一个广泛的过程。
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的实施和宪法权威的不断提升,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到巩固和发展。
宪法的普及教育和宪法宣传工作,增强了公民的宪法意识,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素养。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运行过程是一个庄重、动态、全面和广泛的过程。
宪法的起草与颁布、修订与完善、执行和实施以及影响力的拓展,共同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运行的全过程。
宪法的有效执行和人民的宪法意识的提高,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之一,合宪性审查是确保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家统一、法律统一、司法尊严的根本保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实践路径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不断推进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一、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基础主要源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职权。
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和制度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二、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实践合宪性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的总纲和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立法权限的范围和程序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实践,为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国家的统一和全国人民的利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合宪性审查的适用原则在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中,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适用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服从宪法,依法进行宪法审查。
2. 重大原则优先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重点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重大原则和制度安排。
3. 保护权利红线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公平公正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以公平、公正的立法审查制度,确保合宪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合宪性审查的完善路径1. 规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的规范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和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docx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早在1982年,我国就开始设立宪法委员会来对宪法的实施问题进行争论,通过对宪法的实施能够将文本转换成理论和制度等方面,能够对宪法是如何实施的进行反映。
宪法的实施多种多样,但是通过对实施途径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能够发现其问题所在,从而对宪法实施的问题进行解决。
一、我国宪法实施的状况与问题目前,我国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只是做到了对国家权利的组织,而无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及维护法制的统一,理论的宣传与实际的运用效果都不是十分理想。
另外,我国的宪法在规范性上与社会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脱节,宪法在人们的基本权利以及权利的种类范围方面给予了充分的说明,但却没有真正的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在公民权利方面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宪法实施的问题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实施主体、方法、程序以及诉讼方面的问题。
在实施主体上: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做出的行为都会对宪法的权利产生损害,主要表现为和宪法的冲突或者是不适当,在实施方法上:目前,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这种监督方法在宪法权利实施救济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实施程序上:目前我国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在违反宪法的审查程序上还不能完全保证其严密性与规范性;在诉讼问题上:主要分为是否能够以宪法的名义进行判决和是否能够以宪法的名义进行起诉。
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由于宪法具有一定的原则性,使得其无法直接进行实施,这就需要借助其他的法律进行实施,其中应用最多的就是行政法,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法与宪法都能够规范政府的权利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行政法实施的意义就是使国家的行政权利受到一定的约束,这充分展现了宪法实施的真正目的。
一般来说,行政法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的同时,还能够进一步促进宪法的实施。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宪法权利的实现对行政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而行政权利的监督也对宪法的实施发起了挑战。
前者主要体现了人们增加了对宪法权利实施的关注度,但是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具有一定的冲突,若想通过行政法来使宪法的实施状态得到改善还具有一定的困难;后者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虽然具有诸多的权利保护条例,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体现的非常少,这就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来对这些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宪法私法化理论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
仅指 出基本权利有直接或者间接效力。本文以宪法可以私法化为基础 , 探讨 宪法私法化的具体方式。
通过 详 细分析 宪法私 法化 的 两种 主要 理论—— 直接 效力理 论和 间接 效力理 论所 主 张的 宪法基本 权利
进入 私人 关 系的途径 , 具体 分析基 本权 利是 通过 哪 些私 法条 款 , 以何 种 方 式使 用到 私人 关 系 中, 并在
会经济权利的积极义务 。第三 , 私法主体也发生了分
化 , 民社会 不再 只是 由分 散 的个人 构 成 , 市 团体 也 成 为 了私 法 主体 , 且一些 强势 的团体 和个 人 已经 具备 并 了压制 其他 主体 的 实力 , 平 等 主 体 身份 的掩 护 下 , 在 借 助私 法 自治 、 契约 自由等 原则与 其他 私法 主体 进行 交易 , 使得 主体 问 的强 弱差 距 不 断 拉 大 , 对其 他 主体
此基 础之 上 , 究我 国实践 宪法私 法化 理论 所 面临 的难题 。根据 我 国具体 情况 比较 两种理 论的 利弊 , 探 通过研 究宪法基 本权 利透 过私 法最终投 射 到私人 关 系 中的具 体 方 式 , 来证 明宪 法私 法化 理 论 的 可行
性, 为我 国 实践 该理论 提供 一 些有价值 的 参考 。
在 社会 经济 生活 中扮演 了更 主动 的角 色 , 多地 干预 更
美 国 18 79年宪法 ) 为唯一 的调 整对 象 , 直 是宪 视 也一 法 的重心所 在 。宪 法调 整 后 一 种关 系主 要 体 现为 宪
法 中的公 民基本 权 利 。立 宪 者将 基 本 权 利 写入 宪 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社会经济生活, 并常常借助私法组织 、 私法方式来履
宪法司法化
违宪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法宪法的非法行为。
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
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
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宪法司法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
而今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对一桩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批复,似乎对这一立场进行了重大调整,首次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1803年,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这一判例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从那年起,宪法司法化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原则。
今天,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涉宪诉讼的机制和程序。
这“几乎所有的国家”里不包括中国!(要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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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下 2.尊重具体法律原则。德国宪法的私法化适用十分强调宪法性权利只限于对私法原则产生一定影响,而不是完全取代私法,私法规则只是在相应的宪法规范基础加以解释,最终适用的还是私法规则。私权上的宪法权利纠纷,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程序上讲都属于民事纠纷。(注:参见Peter Guint “德国宪政理论上的言论自由和私法自治”。)
之所以遵守尊重具体法律原则,一是怕宪法适用于私法关系时公权过多侵入私权领域而影响私法自治和个人自由权。因此宪法的私法适用必须采取克制态度。二是由于宪法过于原则,不好具体准确适用于案件,必须依靠具体法律条款,才能把纠纷准确具体地加以解决。
强调尊重具体法律条文是为了防止宪法被滥用、误用。宪法的私法化适用实际上是对宪法的“借用”。我说的“借用”是指本不该直接适用宪法对抗公民,因宪法权利缺少有关法律保护而只得暂时“借用”宪法条文启动权利的救济途径,从而为救济基本权利提供依据。具体处理纠纷还需依靠相关法律-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法律。(注:有些学者批评齐玉玲案是误用宪法或滥用宪法。它不应在有民法原则和教育法可用的情况下适用宪法。假如齐玉玲不是因陈晓琪冒名上学使她失学,而是因学校或教委的错误造成她没能上学,齐玉玲诉学校或教委侵犯教育权,这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宪法私法化诉讼案。宪法在其中也只是起提起宪法诉讼的作用,具体的判决还是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如侵权纠纷诉讼的解决还是依靠民法的侵权理论认定侵权行为,并依民法的损害赔偿规定进行赔偿,不可能只靠宪法解决具体纠纷。
国内外学者反对或担心宪法私法化的主要理由:一是固守宪法传统理论,把宪法定格限制国家权力不得为非,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担心宪法私法化有悖传统的宪法理论,损害宪法精神。二是私法关系领域是传统自由主义推崇的契约自由、私人自治领域,宪法私法化会导致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从而损害私法关系的基本精神。甚至有学者认为硬要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无异敲起“自由之丧钟”(注: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1、304—312页。沈岿博士在研究 美国和德国的宪法适用后也得出结论:尽管社会发展对宪法适用范围提出了新课题,但无论德国的间接适用私法理论,还是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虽然名义上把私人行为纳入宪法规制领域,但似表明他们依然坚持古典宪政理念,即契约自由、私人自治。只是谨慎地发展其宪法司法理论,以回应新的环境,他认为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前景,若向他们展示,很可能不是自由的福音。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3卷第521页。)。三是宪法私法化有损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如果允许宪法像普通法一样由私人诉讼,法院也可适用宪法,就会把宪法降为普通法。
还有一些人从实践的角度反对宪法私法化:法官需要更明确、更详尽的规范来解决争议,而不是花费大量精力来讨论基本权利的效力及限制问题,让谙熟民事法律的法官适用宪法不妥;如果基本权利要在私法中适用,就不必要地加重了立法者的负担;宪法适用于私法领域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官适用法律的随意性。
实际上,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对宪法地位和精神的损害不是来自它可能适用于私权关系,而是宪法没有在社会生活中真正适用,使得宪法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具空文。宪法能通过私法化为公民基本权利受侵害提供一种最终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宪法私法化是激活中国宪法的一条进路。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不完备,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很多没有制定法律加以具体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宪法权利裸露,直接面对社会的侵害。所以,一方面宪法面对来自国家立法、行政等公权力的侵犯,由于我们体制上的问题,一时无力去对抗,难以适用于实际。另一方面,宪法又面对来自其它公民、社会组织的侵犯。难道我们仅仅为了维护所谓的宪法精神而让宪法束之高阁?如果宪法权利救济司法化和私法化,使宪法能找到发挥作用、维护其权威和尊严的机会和空间,我们为什幺要退避呢?
宪法的私法适用并不等于把公民作为违宪的主体,如果因此把宪法理解为约束规范公民行为的法律,那就大谬不然。宪法适用于私法与公民个人可以成为违宪的主体不是一回事。(注:保护私权中的宪法权利并不存在公民违宪的问题。中国宪法有关条文也反映了这种区别。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但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可见,这里把个人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相区别,没有对民追究违宪责任的内容。)宪法的私法适用只是由法院权衡决定是否保护某种公民的权利,而不是裁决谁违宪,不存在公民成为违宪主体的问题。将宪法直接适用私法关系不会改变宪法精神。
至于宪法适用私人领域会损害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会敲响自由的丧钟的说法,有点夸大其词。国外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宪法适用私法领域,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强化宪法的适用性,增强宪法的权威。不但没有对私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什幺损害,相反,更好地保障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如果要说限制了私权和契约自由,也是限制那种严重损害他人、极不平等、极不合理的自由。(注:如限制雇主无限制的劳动时间,不合理解雇工人的自由等。)
它的结果是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关于宪法私法化产生的其它一些副作用,如宪法适用的确定性、明确性、解释宪法的水平等问题,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如加强对宪法适用的规范限制,集中宪法适用权,选任高素质的法官来适用宪法,等等。
关于宪法私法化在中国的必要性,李忠、章忱两位学者在“司法机关与宪法适用”一文中作了很好的论述。(注:参见李忠、章忱“司法机关与宪法适用”,第525、522页。)
要推动宪法的实施,应改变宪法是公法的观念,摆脱宪法实施完全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做法,让司法机关也加入到保障实施宪法的行例,中国宪法就多了一层司法机关的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公民对权利保障要求的提高,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出现与宪法权利有关、但仅靠适用普通法律难以解决的案件,为了 促进中国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宪法私法化并在司法中加以适用是宪法实施的有效途径。(注:参见李忠、章忱“司法机关与宪法适用”,第525、522页。)
三、走宪法私法化之路 如何保障宪法实施?过去我们主要讲政治保障,靠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贯彻执行宪法。(注: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171—172页。)宪法实施的这种外部保障、特别是政治上的保障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是,仅有外部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有其自身的实施机制。如果不靠这种机制发挥作用,宪法照样可成为一纸具文。近现代宪法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宪政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建立。借鉴国际社会宪政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当前的宪法实施机制,是中国走向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必需的。
西方国家宪政发展的历史证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不断演进、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宪法的实施保护也出现多样化、具体化趋势,宪法适用于私法关系已是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是一个从公法领域逐步扩展到私法领域的过程。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完全可能走另外一条路,即先从私法领域的保护逐步发展到公法领域,(注:我赞成李忠、章忱先生对此提出的见解。参见李忠、章忱“司法机关与宪法适用”,第538页。)创造一种新的实施宪法的途径。因为中国先走违宪审查的路无疑存在巨大的体制上、观念上的障碍。从三个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一事,充分说明现行的体制和观念对接受违宪审查制度还有相当的障碍。(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接受公民上书违宪审查案后,根据《立法法》也做完了内部应有的审查工作,最后以常委会领导批示的方式转国务院,国务院也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撤销了该条例,但这个过程说明政治家就是有意回避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这有深层的政治原因。)
中国国情决定中国实施宪法要走私法化之路,这是一种现实选择。通过宪法私法化开辟宪法的实施途径,先把宪法适用起来,把宪法的作用发挥起来,把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体现出来,把人们对宪法只 是政治纲领而不是法律的认识和观念转变过来。然后再推动宪法针对公权力的违宪审查制度可能就会容易一些。这或许就是中国不同于西方宪政发展的途径。
从西方宪法实施的制度分析发现,宪法适用实施不仅有保证“政治宪法”的途径-违宪审查,还有保证“社会宪法”实施的私法化途径-宪法私权诉讼。在中国当前难以建立宪法专门机构和进行违宪审查的困境下,把“政治宪法”与“社会宪法”分而施之,先启动公民宪法权利诉讼机制,实行宪法的司法化。把两者分开有利于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宪法在中国的适用,以避免一方受阻,全盘皆不能进的境地。所以,在理论上要把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分开,在实践上把这两者分由不同的机构行使,有利于解决宪法实施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问题。
过去中国宪法学界一直把宪法监督理解为广义上的违宪审查,即包括像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德国式的宪法诉讼和法国式的合宪性审查等内容的一种宪法实施制度。所以我们在讨论建立中国的宪法实施制度时,总是难以摆脱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与建立专门法院或由普通法院施行宪法的矛盾。当涉及宪法的司法案例出现以后,立即碰到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与法院施行宪法诉讼的矛盾。在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下,怎幺现行宪法的司法化和宪法的私法化?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和解释权是什幺含义?法院有没有权司行宪法和解释宪法?以上的研究就是试图解决这个理论难题。
根据中国当前国情,将宪法的适用实施制度的两部分内容分开行使。正如前文指出的,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按宪法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违宪审查权(也包括合宪审查权),这个权力最终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但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并不包括宪法私权诉讼制度,也不排除法院对宪法的适用与解释。
据此,中国的宪法实施机制可按两方面建设。一是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权由全国人大行使,简称督宪权。可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具体行使督宪权。违宪审查权主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保证各国家机关依宪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的立法和行政行为不要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由法院受理宪法的私权诉讼,可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暂且称之为司宪权。它主要用于解决宪法上的公民私权冲突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