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语言文字法的办法
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标识

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标识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
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不断提高全校教师、学生以及干部职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基本交流能力,现将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进一步引导师生员工尤其是专业教师了解、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一)基本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二)一般政策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一)法律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九条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一二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0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7月3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必要性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
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促进民族间交流、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当前,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
50年代,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
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在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各地先后出台了4个地方性法规和26个行政规章,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混乱的现象,推进语言文字的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
学校推广普通话实施方案

学校推广普通话实施方案学校推广普通话实施方案(通用5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
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推广普通话实施方案(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推广普通话实施方案1一、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推广普通话,让普通话真正成为我们的校园语言,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强化措施,查缺补漏,及时整改,在组织师生继续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通话口语实践活动。
二、主要工作(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校园各种宣传网络的作用进行宣传教育。
主要是通过校园广播、?板报、宣传栏、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校师生对推广普通话口语实践工作意义的认识和使用普通话的自觉性,提高学生说规范话和写规范字的能力。
(二)强化常规管理成立以校长李念民为组长的推广普通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和普通话骨干教师组成,下设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健全工作机构,计划安排要到位。
学校教务处将加强对普通话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
结合常规教学管理,教务处开展不定期听课活动,检查教师普通话使用情况。
各教研组开展示范课、评优课、公开课等活动,检查普通话使用情况。
教务处要充分发挥全体语文教师的作用,强化母语教育,强化用字规范性,使语文教师成为学校“推普”工作的排头兵。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加强对学生上课回答问题和作业情况的指导、检查,使学生逐步养成说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良好行为习惯,同时,要加大课堂渗透的力度。
(三)落实管理制度。
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在校规和教学管理与评估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并把普通话口语实践工作与教师、学生考核挂钩,加大分值,奖优罚劣。
最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文件摘录
(一)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第十八条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15篇)

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15篇)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精选15篇)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篇1一、教师教学用语用字规范。
1.教师备课时书写用字要求:所有备课笔记,教学案例等用字贴合要求不得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教师上课教学用语,必须使用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3.教师与家长进行交谈时,必须使用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4.教师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要求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贴合要求。
5.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教育中要使用普通话,在幼儿用书、家园联系册等中写规范字。
6.教师有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本事。
二、幼儿园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本事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评优评先等的.基本资料和条件之一。
三、幼儿园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本事作为教师业务学习、职后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的基本资料。
四、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实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五、幼儿园将普通话的应用本事作为对幼儿的管理要求。
六、全体师幼在任何场合要自觉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七、每学年在幼儿园内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并渗透到德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中。
八、充分发挥语言课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幼儿普通话应用本事的培养。
九、日常各科教学有机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和普通话教育。
十、师幼积极参加语言文字各类评优、竞赛活动。
十一、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20__年教育部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等文件精神。
十二、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教师、新教师上岗条件。
把语言文字应用本事作为对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资料。
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本事纳入教师业务学习、教师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的基本资料。
十三、把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同全体教师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考核、晋级、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
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小组每学期将以各种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篇2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校园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学校规定下列奖惩制度:一、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后,凭证书由学校报销考试报名费。
语言文字推普周活动方案2023(精选5篇)

语言文字推普周活动方案2023〔精选5篇〕语言文字推普周活动方案2023〔精选5篇〕【篇一】xx年9月11日至17日是第xx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增强全校师生的语言标准意识和推广普通话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丰富我校的校园文化生活,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晋江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xx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才能,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二、活动时间xx年9月11日——17日三、活动安排1、国旗下“推普”宣传讲话利用周二的升旗仪式,进展一次以“推普”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对全校师生进展一次推普总发动,号召全校师生积极参与推普活动。
2、组织推普主题班会各班利用班会课时间开展一次以“诵读中华经典作品,弘扬优秀文化传统”为主题的班会。
〔政教处和各班班主任负责〕3、出“推普”主题黑板报语文教研组和学校团委组织各班级根据本届推普主题出好一期专题黑板报,号召全校师生深化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校团委将在第七周进展集中评比。
4、开展“啄木鸟活动”继续深化开展“啄木鸟行动”活动。
组织学生查找、整改公共场所的不标准用字、用语,让全社会都洋溢着和谐的语言文字环境。
〔学校全体语文老师负责〕5、开展演讲比赛语文教研组和学校团委共同组织开展“庆国庆”主题演讲比赛活动。
〔学校团委和语文教研组负责〕6、扩大宣传利用学校大门口的电子显示屏发布活动宣传标语,校园播送站开展推普系列播音,营造推普气氛。
7、组织参赛组织老师和学生参加训练,准备迎接“第四届中华颂经典诵读比赛”晋江赛区的比赛。
8、开展第二课堂语文教研组组织开展“朗读兴趣小组活动”。
四、活动要求全校师生要重视并开展好推普周的各项活动,认真组织施行,要通过活动获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培养师生养成“说普通话,写标准字”的良好习惯。
语言文字推普周活动方案2023〔精选5篇〕【篇二】今年9月15日至9月21日为全国第x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各类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户外、交通工具、印刷品、商品包装等。
第三条广告语言文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尊重语言文字规范,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和规范性;(三)尊重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保护民族语言文字;(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广告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提高广告质量。
第二章广告语言文字规范第五条广告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不规范简写、谐音、错别字等。
第六条广告中使用的汉字、拼音、数字、符号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汉字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规范简化字;(二)拼音使用应当准确,不得使用不规范拼音;(三)数字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数字;(四)符号使用应当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符号。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传统的;(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清晰、准确、易懂,不得使用模糊、歧义、误导性语言。
第九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尊重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不得使用歧视、侮辱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语言。
第十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尊重他人,不得使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语言。
第十一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应当符合广告内容与广告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不得使用与广告内容不符的语言。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制度影响着人,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便修改和违犯。
以下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盼望可以关心到大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篇1一、校长是语言文字工作第一负责人,带头说好一般话,写好规范字。
要仔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展语言文字工作。
二、将普及一般话为素养(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有检查有落实,使一般话成为主要工作语言。
三、组织老师乐观参与一般话培训和一般话水平测试工作,使每一位老师都能够拿到一般话等级证书,合格率达100%,少数民族教授汉语课的老师HSK和一般话测试达标率100%,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测试达标率100%,将一般话水平测试达标、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测试达标作为对老师进行业务考核、职务晋升和评优评先的一项条件,并且纳入量化管理当中。
四、公文、校刊、讲义、试其他自办印刷物、指标牌、宣扬(标语)等用字要规范。
五、老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和要求。
六、同学能说比较标准的一般话,熟悉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使一般话成为校内语言,将在校内说变通话列为同学的行为规范,把一般话达标作为评比文明班组、三好同学、优秀同学干部的条件之一。
七、搞好社会用字调查活动,做到有方案、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开展,并要做出具体的分析结果。
八、细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扬工作。
九、学校对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当保管,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篇2为全面推动我校使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老师法》和《教育法》,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一般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二、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
语言文字规范化(优秀4篇)
语言文字规范化(优秀4篇)语言文字规范化篇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及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通过创建活动,增强师生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并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
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工作计划基本思路通过努力,达到《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的要求,将语言文字工作作为教学改革质量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校园环境。
一、加大宣传,形成氛围1、加强语言文字的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组织学习《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通过宣传,增强语言文字工作的认知度。
2、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力度,要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一年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
深入开展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结合申报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在学校内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横幅、广播、黑板报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贴近社会热点的各类活动,在全校范围内再次掀起“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
二、健立健全制度1、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制定并完善了《语言文字规范化实施细则》、《检查反馈制度》、《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制度》等。
把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对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列为教师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并在“教师为主、全员参与;教学为主,全面渗透;学校为主,全方配合”的原则指导下,制定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总体规划,开展科学、生动、有序、有效的“双推”工作。
2、为了确保语言文字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各部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落实对各个阶段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测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学设计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yyyy年月日正式实施,旨在推动普及国家通用语言,加强全民语言文字素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教学设计旨在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一套详细的教学方案,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全民素养。
2. 教学目标•培养学生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全民素养•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习惯和能力•培养学生积极传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态度和能力3. 教学内容和方法3.1 教学内容本教学设计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背景和形式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3.2 教学方法•讲授: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介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法律条文解读和实际案例分析等。
•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或全班讨论,探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观摩:组织学生参观相关法律机构或法庭,亲身感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践应用。
•实践:通过角色扮演、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等形式,让学生亲身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践活动,提高其运用能力和意识。
4. 教学评价与反馈4.1 评价方式•日常表现:包括课堂参与、作业完成情况等。
•考试评分:考察学生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2 反馈机制•口头反馈:根据学生的表现,及时对其进行口头评价和指导。
•书面反馈:通过电子邮件或作业批改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详细的评语和建议,帮助其改进。
5. 教学资源和条件5.1 教学资源•教材:选取相关法律法规教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导读》等。
•多媒体设备:使用投影仪、电脑等多媒体设备展示教学内容和案例分析。
5.2 教学条件•教室环境:提供良好的教室环境,以支持多种教学方法和活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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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联合旗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日期:
2007-5-31
执行日期:
2007-9-1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
合达茂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茂旗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
范汉字。
第四条 达茂旗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
字的自由。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
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区的通用语
言文字,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可以以蒙古语言
文字为主。
第五条 达茂旗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
督。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
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话
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和培训;
(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
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
行管理和监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
称、广告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
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
和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旗政府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使用汉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
和标准。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
教育教学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
字。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公务话动中使
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
字。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提供公共服务时,
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服务用语用字。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
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时,应当使用普
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汉文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
示、公章用字;
(六)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
据、门票用字;
(七)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八)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
汉字。
第十六条 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依照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牌匾,广告牌以及标志牌的文字缺损
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以汉语为工作、学习用语的下列人员应当分别达
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
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
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
测试员和培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以少数民族语言授
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汉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
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
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
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
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
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
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
平。
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接
受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第十九条 以汉文为工作用字的国家工作人员,汉语文教师、
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汉文编辑、记者、校对、字幕操作员和
使用汉文制作广告、牌匾的人员,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接受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获得相应的等级证
书。
第二十条 聘请的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应当具备由自治区
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
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本
办法第六条所列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其改正;拒
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对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