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罪犯保外就医审批与监督规则

合集下载

保外就医管理规定

保外就医管理规定

保外就医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权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罪犯在就医过程中的安全和监管,国家对保外就医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罪犯不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二条保外就医适用于疾病需要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罪犯。

保外就医期限根据医生的鉴定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但以治疗为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罪犯保外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疾病为医学诊断认定的需要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疾病;(二)治疗期限符合医疗鉴定结果,不得超过医生建议的时间限制;(三)罪犯危害社会的危险程度较低,符合保外就医的社会风险评估。

第四条罪犯保外就医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一)罪犯向所在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并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资料;(二)所在监狱负责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报送上一级监狱;(三)上级监狱组织医疗专家对罪犯病情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四)鉴定意见经上级监狱批准后,报送所在监狱;(五)所在监狱根据鉴定意见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罪犯保外就医。

第五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所在监狱应加强对罪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罪犯不脱离约束,不违法犯罪。

第六条保外就医期满时,罪犯应按规定期限返回原所在监狱。

第七条保外就医期间,罪犯需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接受治疗和监督。

第八条对于保外就医程序中的医疗鉴定、社会风险评估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九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应当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和轨迹记录,以确保其行踪可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与所在监狱建立沟通渠道,定期向所在监狱报告罪犯的治疗情况和住院安排。

第十一条进行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看护组,对罪犯进行24小时监管和护理,确保其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监狱警察,负责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安全监管和押送工作。

第十三条罪犯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不得接触社会上的其他罪犯,也不得与其他病人接触。

监狱外出就医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外出就医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监狱罪犯外出就医的安全、有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需外出就医的罪犯。

第三条外出就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合理,确保医疗;3. 严格审批,规范管理;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外出就医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罪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外出就医:1. 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2. 因疾病需要特殊检查或治疗;3. 因疾病需要配戴眼镜、助听器等辅助器具;4. 因疾病需要定期复查;5. 监狱内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所需医疗服务。

第五条罪犯申请外出就医,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 监狱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罪犯提供相关医疗证明;3. 审核通过后,监狱管理部门与相关医疗机构联系,安排就医时间;4. 罪犯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医疗机构就医;5. 就医结束后,罪犯应及时返回监狱。

第三章外出就医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监狱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外出就医的审批、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医疗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1. 审核罪犯外出就医申请;2. 与医疗机构沟通,确保就医流程顺利进行;3. 对罪犯就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4. 收集罪犯就医信息,建立就医档案;5. 定期评估外出就医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第八条监狱管理部门应与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罪犯提供优质医疗服务;2. 医疗机构应与监狱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罪犯就医情况;3. 医疗机构应协助监狱管理部门对罪犯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罪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医疗检查或治疗的;2. 恶意损坏医疗机构设施或设备的;3. 在医疗机构内滋事、扰乱秩序的;4. 其他违反监狱外出就医管理制度的行为。

完善保外就医罪犯监督制度维护司法公信力

完善保外就医罪犯监督制度维护司法公信力
[】 1 陈金良: 北京 市人 民检察 院第一分 院派驻延庆监狱检察室主任 。 【】 2吴 敏 : 北京市人 民检察 院第一分 院监所处检察员 。
8 6
21 0 1年第 2期
北 京政 法 职业 学 院学报
总第 7 4期
与预 防 的 目的 , 这不仅 是刑罚 的本身要 求 , 社会公 众对刑 罚公正性 的期 盼 。 也是 从 我们对罪犯 保外 就医情况 进行 凋研 的结果 来看 , 目前我 国罪犯保外 就 医后 由于监 管手段有 限 、 监 管组织 松散等 原 因 , 外就 医期间接 受的惩戒 与教 育改造 明显 不足 , 在保 出现 “ 以保代 刑 ” “ 、名保 实放 ”的 现象 , 罪犯 被保外 就医后很 难再 被收监执 行 , 当一部分 罪犯服 刑时 间很 短就 被保外 就医直 至刑罚 的结 相 束 , 的保外 就 医长达 十余 年 。一 些罪犯 在保外 就 医期 问进行 经商活 动 , 有 个别 罪犯保外 就 医期 问重新犯 罪 , 外就 医环节 中亦 不断 出现受贿 、 保 渎职等 职务犯罪 的 问题 , 保外就 医制度不 断被社会 所诟病 。
二、 司法 实践 中罪犯保外 就 医制度存在 的主要 问题
2 1 2月 至 7 , 00年 月 北京 市人 民检察 院第 一分 院驻 延庆 监狱 检 察室 采取 调 阅有关 卷宗 、 当地保 到 外 就 医罪犯 居住地 有关部 门进行走 访 、 外就 医罪犯 居住地所 辖检察 机关监 所检察部 门联 系等方法 , 与保
刑罚的执行是侦查 、 公诉 、 审判等刑事 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 , 严格执行刑罚使犯罪者受到惩戒是刑 罚公 正性 的体 现 。作 为刑 罚一种 特殊 执行 方式 的保 外就 医制度 如果 执行不 严格 , 就不 能达 到我 国刑罚 的目的, 那么之前司法机关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 , 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 司法公正也 将会 成为无 本 之木 , 司法公 信力 受到严 重 怀疑 。因此 , 完善 罪犯保 外就 医制度 , 强执行 与监督 力度 是 加 当前进一步施行罪犯保外就医制度的需要, 也是完善我 国刑事诉讼法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法医学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法医学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法医学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标准的批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发改收费[2006]15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2.13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改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法医学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2月13日琼发改收费[2006]150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法医学鉴定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5]160号)收悉。

海口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专业鉴定机构,主要面向社会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工伤等进行法医学鉴定。

根据提供的成本费用和参照其他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1 / 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琼府办〔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4日海南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全省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

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分别负责(“分别负责”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底】(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

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罪犯医疗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罪犯医疗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罪犯医疗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改革罪犯医疗保障机制,提高罪犯的医疗保障水平和满意度,以下是实施方案:
一、建立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制度
1. 成立罪犯医疗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罪犯医疗保障事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制定罪犯医疗保障政策,明确罪犯的医疗保障权益和责任。

3. 统一罪犯医疗保障标准,确保罪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4. 建立罪犯医疗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罪犯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保障情况。

二、优化罪犯医疗服务模式
1. 定期开展罪犯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罪犯健康问题。

2. 加强罪犯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3. 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罪犯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 推行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罪犯医疗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加强罪犯医疗保障管理
1. 建立罪犯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2. 加强对罪犯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3. 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罪犯医疗保障方
面的投诉和纠纷。

4. 加强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罪犯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四、加强与外部医疗机构的合作
1. 建立罪犯与外部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确保罪犯的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全面性。

2. 加强外部医疗机构对罪犯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3. 与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规范罪犯就医流程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事宜。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改善罪犯的医疗保障机制,提高罪犯医疗服务水平和满意度,保障罪犯的健康权益。

保外就医最新规定的内容

保外就医最新规定的内容

保外就医最新规定的内容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根据法律限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规则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保外就医是针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要是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的话,则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关于保外就医,我国有一些规定。

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保外就医最新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2月31日司发[199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

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但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第二,“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第三,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第四,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

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安定,特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今后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应一律按此办理。

望各地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该收监的坚决收监;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确定期限办理继续保外手续;对离家外出的,要责成取保人通知本人限期回归,接受监督考察。

通过清理、整顿,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制约机制,加强内外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使此项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下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司法厅罪犯保外就医审批与监督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12.31
•【字号】海南省司法厅令第32号
•【施行日期】200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南省司法厅罪犯保外就医审批与监督规则(2005年12月31日海南省司法厅令第3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罪犯保外就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执法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三条罪犯保外就医的提起:
(一)监狱医院(卫生院)认为罪犯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初步诊断意见并由院长在《罪犯外出就诊审批表》上签名后,向罪犯所在监区提出进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建议;
(二)罪犯所在监区根据医院(卫生院)提供的初步诊断意见和所掌握的罪犯疾病情况、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区长签名后,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提交外出就诊的书面意见;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报送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报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查同意后,提请省司法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

第四条全省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统一由省司法医院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监狱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委托书》,并连同罪犯送往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已在省司法医院住院的罪犯也应由所在监狱出具委托书。

没有委托书的,省司法医院不得受理;
(二)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可委托省政府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并派员跟踪实施;
(三)各医院作出疾病诊断结论后,均应由省司法医院负责出具《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

鉴定表须由院长和三名以上医师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报告等有关病历原始档案。

罪犯病残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65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女性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需要续保的,其病情复查可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监狱根据省司法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即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送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征求意见。

在邮寄或送达7个工作日(省外15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符合续保条件的,不再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同时,应与罪犯家属办理担保手续。

由具保人签写《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并按规定缴纳担保金。

具保人应是与罪犯长期生活或与罪犯居住地相距较近,遵纪守法,有一定经济条件和管束教育罪犯能力的近亲属。

具保人的身份确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负责;具保人是公职人员的,由其单位负责。

第七条罪犯保外就医的初审、公示与申报:
(一)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监狱长审查;
(二)分管副监狱长审查通过后,将拟保外就医罪犯名单在所在监区公示三天。

无异议后,由分管副监狱长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分管副监狱长签署意见和加盖监狱公章,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以下简称刑罚执行处)审核。

第八条监狱向刑罚执行处申报罪犯保外就医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
(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三)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四)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五)罪犯档案材料。

第九条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保外就医申报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审查。

对案卷材料或手续不全的,退回限期补齐;对案卷材料、手续符合要求的,提交处长审核。

第十条刑罚执行处处长经审核认为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的,即签署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对到省外保外就医的,应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根据刑罚执行处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对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刑罚执行处通知监狱及时办理保外手续,发放《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其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
育。

罪犯所在监狱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罪犯出监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送达罪犯担保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并索取移交回执后存入罪犯档案。

同时,将上述材料抄送罪犯担保人所在地司法所、人民检察院。

对准予到省外保外就医的,刑罚执行处应与罪犯担保人所在地的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联系,并由罪犯所在监狱负责遣送至当地监狱管理局指定的监狱。

第十三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管理及罪犯续保的提起,由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负责,并向监狱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的,司法所应及时告知公安派出所和罪犯所属监狱,由监狱负责收监。

第三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应全面掌握保外就医申报工作情况,与每名拟申报罪犯见面,对各申报环节进行监督。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在监狱长办公会议召开前3天将申报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审核。

第十五条省司法医院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务人员私自与监狱民警、罪犯及其亲属接触或串通。

罪犯病残鉴定工作由院长亲自组织实施,并随机选择医务人员及委托医院;罪犯病残诊断辅助检查项目及化验标本应采用无记名方式。

第十六条刑罚执行处处长、分管副局长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必要时邀请医学专家就罪犯病残诊断结果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咨询、论证,并组织专人深入监狱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七条厅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可以随时调阅保外就医申报材料,或深入监狱及保外就医罪犯住所地实地考察。

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监狱民警私自与拟申报罪犯及其亲属接触。

第十八条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司法医院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保外就医工作的法律监督。

第十九条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对罪犯保外就医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执法责任。

监狱长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刑罚执行处在审核罪犯保外就医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移送厅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省司法医院院长对罪犯病残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承担执法责任。

刑罚执行处在审核保外就医材料过程中,发现罪犯病残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移送厅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刑罚执行处处长、分管副局长对罪犯保外就医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由厅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上级机关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强令、暗示或变相干预罪犯保外就医工作,违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司法医院可根据本规则另行制定有关病残鉴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