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合同计价方式

第8讲1Z206030 合同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称成本补偿合同)。
复习要点1.掌握单价合同的运用单价合同的概念、分类、特点承适用的工程对象。
2.掌握总价合同的运用总价合同的含义、分类、特冖臣和应用;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口点及适用的几种情况;变动总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应考虑引起价格变化问题的因素。
3.熟悉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运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含义、特v臣和适用条件;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四种主要形式;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在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时,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注意的问题。
1Z206040 建设工程担保复习要点1.熟悉投标担保熟悉投标担保的含义,对施工投标保证全数额的规定,肘设计投标保证全数额的规定。
熟悉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作用。
投标保证金的常用形式包括: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保函;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投标保证书。
投标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招标人利益,以及筛选投标人。
熟悉《世行采购指南》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2.熟悉履约担保熟悉履约担保的含义,履约担保的形式,包括: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保留全,熟悉有条件的银行保函与无条件的银行保函的区别。
熟悉履约担保的作用,《世行采购指南》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
3.熟悉预付款担保熟悉预付款担保的含义,预付款担保的形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由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
熟悉预付款担保的作用: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
4.熟悉支付担保熟悉支付担保与付款担保的含义,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担保公司担保,支付担保的作用,支付担保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与方法是什么

建设⼯程的计价标准与⽅法是什么
建设⼯程的计价标准与⽅法
1、因设计导致⼯程价款结算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对建设⼯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程的⼯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变化,当事⼈对该部分⼯程价款不能协商⼀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程施⼯合同时当地建设⾏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程价款。
建设⼯程施⼯合同有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2、因⼯程量导致⼯程价款结算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对⼯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件确认;承包⼈能够证明发包⼈同意其施⼯,但未能提供签证⽂件证明⼯程量发⽣的,可以按照当事⼈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的⼯程量。
3、因结算⽂件发⽣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约定,发包⼈收到竣⼯结算⽂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结算⽂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请求按照竣⼯结算⽂件结算⼯程价款的,应予⽀持。
4、订⽴数份建设⼯程合同发⽣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就同⼀建设⼯程另⾏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程价款的根据。
5、固定价结算的争议。
根据《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程价款,⼀⽅当事⼈请求对建设⼯程造价进⾏鉴定的,不予⽀持。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
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建固定单价合同怎么结算工程款

固定单价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一种计价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约定了固定的单价,工程量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算,最终根据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出工程款。
那么,在固定单价合同下,如何结算工程款呢?首先,工程量的计算是结算工程款的基础。
根据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工程量必须按照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范围,那么这部分工程量将不予计量。
其次,在单价合同中,如果发现施工中出现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或者工程量偏差,或者因为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那么这部分工程量的计价应按照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可以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方式进行。
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者新增工程项目,而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签约时双方并未达成一致,那么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当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最新工程定额标准或者市场价进行确定。
对于未完工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有多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固定单价确定已完工的工程价款。
但是,这种观点存在争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对于未完工程,无法简单地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出应付工程款。
此外,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如果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那么工程款的结算应按照已完工部分价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进行。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参考上述的鉴定方法,即先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造价,然后计算出已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最后用这个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总之,在固定单价合同下,结算工程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工程量的计算、单价的使用、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的处理,以及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新的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在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给出了与99施工合同范本完全不同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
99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三种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新版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动:第一,带有“固定”字眼的合同价格,容易很理解成绝对固定,不论发生了什么变化,合同价格均不能调整,一切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第三,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般施工合同的价格并非不可调整,因此,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
第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仅限于紧急抢险和工艺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不宜单独列为一类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较为常见,宜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和按照定额计价合同列入其他类型合同为好。
通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建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规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基本是作了全新的修订,不仅在内容组成上由原“合同价款”修订为“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而且在“签约合同价”部分,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四项费用单列。
二、解读(一)签约合同价1.关于签约合同价首先,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须结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确理解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区别,以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确履行。
签约合同价,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价格,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2条规定,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第1567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将“签约合同价”同时界定为“合同价款”,虽与上述“合同价格”存在一字之差,但显属不同的价格概念,需切实厘清。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51条的规定,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方式李若溪

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方式李若溪 发布时间:2021-08-03T14:52:07.333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6期作者:李若溪 [导读]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总金额较大、合同条款复杂以及涉及面广泛等特点,这就使得价款结算的过程变得复杂,如果没有按照平等、合理的方式进行价款结算,就容易使得各方产生争议和纠纷。
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不仅可以保障工人以及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市场的稳定。
本文分析了三种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理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以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完善、公平、合理的建李若溪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450000)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总金额较大、合同条款复杂以及涉及面广泛等特点,这就使得价款结算的过程变得复杂,如果没有按照平等、合理的方式进行价款结算,就容易使得各方产生争议和纠纷。
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不仅可以保障工人以及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市场的稳定。
本文分析了三种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理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以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完善、公平、合理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关键词: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言: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建筑行业的规模和数量也呈现出飞速上升的趋势。
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扩大,合同条款问题以及价款结算审核中的问题也逐渐呈现多元化,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解决此类案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从源头治理,以法律的手段来预防纠纷案件发生,保障工程项目中各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必须要明确相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法规,详细阐述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审核依据、审核内容等,才能让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更加合法化和规范化。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理论(一)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概念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技术经济指标,是承包方履行合同向发包方收取工程价款的经济活动,工程价款能否按照约定程序进行结算,对工程的后续工作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程合同价的法律依据

工程合同价的法律依据我们要明确工程合同价的概念。
它通常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为完成建设任务而向发包方收取的费用总额。
这个费用包括了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及管理费等各项支出。
我们以一份虚构的工程合同为例,来具体分析合同价的法律依据。
《XX建筑公司与YY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节选如下:一、合同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本次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以下合同价款:(一)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
(二)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三)价格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
二、价格调整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价款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一)国家或地方有关税费政策发生变动;(二)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三)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四)其他依法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三、支付方式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一)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二)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三)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付清余款。
四、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迟延支付的责任。
若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节选内容展示了合同价的确立过程及其法律依据。
从这份范本可以看出,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规,并且考虑了市场情况、材料成本等因素。
合同还规定了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支付方式,以确保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的保护。
工程合同价的法律依据不仅体现在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上,还体现在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见与规划上。
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使得工程合同价的确立更加严谨,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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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
而且,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
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来填上就行了,这显然是对合同的误解,合同计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个“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
合同管理是从政府、合格的中介机构到订约各方面所必须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从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对建筑市场建设各方来说,弄清各种类型的计价方法、优缺点和使用时机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种计价方式。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均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和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恶劣等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的内涵清楚,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工作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确切。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
因此可谓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中列明。
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
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二、单价合同:
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这样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工程单价合同可细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
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
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
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
因此,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在实际中运用较多,目前国内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实施这种合同的标的工程施工时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并建立月份明细账目,以便确定实际工程量。
纯单价合同是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示范文本”,但这只是一种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适用于单价合同.而且从整个示范文本的结构来看,工程量清单始终贯穿于整个示范文本,参照这个示范文本签定合同的工程应该是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
更何况,“示范文本”中的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比如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此“价格"是总价还是单价,概念不严格,容易引起误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经济纠纷.
不同的招标方式决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计价方式。
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或者纯单价合同,可以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而通过施工图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及通过直接发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应该是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因此,从政府、中介机构到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重视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形式,弄清各种计价方式的优缺点、使用时机,从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