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典型案例分析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著名案例,反映了国家制定法同秋菊讨的那个“说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博弈问题等。
同时,这个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困惑。
强调依法治国,就必须解释并回答这一问题。
标签:秋菊打官司;法律社会学;国家制定法;说法“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特别喜欢探讨的一个案例。
究其为何如此热衷于讨论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主要是因为隐藏在这个案例背后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我国法治的现状: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梗概大体是这样的。
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
村长大怒,踢了秋菊丈夫“要命的地方”。
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
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
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丈夫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辆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并对村长处以了十五天行政拘留(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
面对这一结果,秋菊显得异常难堪:她讨的只是自认为符合逻辑的一个“说法”,并不要求政府抓人。
那么我们在此就要提出几个问题:秋菊讨的“说法”到底是什么?秋菊讨的“说法”为什么会与国家的制定法发生冲突?这个冲突的根源是什么?一、“说法”释疑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不得不谈谈法律意识。
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批评说,秋菊讨的“说法”是愚昧、落后的。
但是事实上,我们真的就能用“愚昧”、“落后”下一个简单的结论吗?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那么很明显,秋菊讨的“说法”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
因而,这个“说法”也就取决于社会存在。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为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知名网络平台用户甲在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自己与前女友乙的感情纠葛的文章,文中详细描述了乙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敏感内容。
文章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乙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乙通过法律途径,将甲和网络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社会学分析(一)法律规范分析1. 隐私权法律规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规范《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这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规范分析1. 社会伦理规范在我国,尊重他人隐私是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
在传统观念中,隐私被视为个人尊严的象征,他人无权侵犯。
在网络空间,这一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2. 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要求网络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恶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三)法律实施与效果分析1. 法律实施本案中,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精神损失费。
这表明我国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具有实际效果。
2. 法律效果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促使网络平台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
同时,也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社会学期末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张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张某在争执中情绪激动,用手推搡李某,导致李某摔倒在地,头部受到撞击,造成轻微脑震荡。
事发后,李某住院治疗一周,花费医疗费5000元。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万元。
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用手推搡李某,导致李某摔倒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4.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李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李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因此,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及解答1. 案件性质及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分析,本案性质为故意伤害,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举证责任及证据提供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证明李某因张某的行为受伤的事实;(2)误工证明,证明李某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3)精神损害鉴定意见,证明李某因受伤造成的精神损害。
社会热点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某市一所中学发生的校园霸凌事件为背景,通过对事件的法律分析,旨在探讨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因一次误会,被同班同学小王(化名)及其团伙多次围殴、辱骂。
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霸凌过程中,小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事发后,小明家长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最终警方介入调查,将涉案人员抓获。
三、法律分析1. 涉案人员法律责任(1)小王及其团伙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小王及其团伙成员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校园霸凌事件发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赔偿小明及家长的经济损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法律依据(1)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3)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四、案例分析1. 校园霸凌的性质校园霸凌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校园霸凌发生在校园内,涉及学生、教师、家长等主体。
(2)目的明确:校园霸凌者通过欺凌、侮辱他人,达到心理满足或获取利益的目的。
(3)手段多样:校园霸凌手段包括言语侮辱、肢体暴力、网络欺凌等。
2. 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校园霸凌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
(2)民事责任:校园霸凌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等,受害者可依法要求赔偿。
(3)行政责任:学校、教师等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校园霸凌事件发生,可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社会学角度分析死刑案例

社会学角度分析: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罪犯洪峤被执行死刑
社会学角度来看,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罪犯洪峤被执行死刑是一个引人关注的事件。
作为一名故意杀人罪犯,洪峤的行为被视为极其残忍和令人发指的。
他不仅导致了南京女大学生的死亡,还对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造成了长期的痛苦和悲痛。
然而,对于洪峤的判决和执行死刑,也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和评估。
首先,法律是一个严肃和权威的体系,其对罪犯的判决和执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在这个案件中,洪峤被判处死刑,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作出的决定。
其次,社会上也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因素,包括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在这个案件中,洪峤的行为被认为是极其严重和令人发指的,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对于罪犯的态度和反应。
在一些社会中,人们可能会对于罪犯的行为感到愤怒和仇恨,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手段。
最后,需要注意到的是,人们对于洪峤的处理方式和手段也需要保持客观和理性的态度。
虽然他是一名罪犯,但他的行为也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评估和处理。
我们需要尊重法律和道德,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复杂因素,以及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手段。
总之,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罪犯洪峤被执行死刑是一个引人关注的事件。
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和评估,以确保对于罪犯的处理方式和手段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尊重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复杂因素。
分析法律案例社会实践(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社会实践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提高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本文以某虚假广告纠纷案为例,对法律案例社会实践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案例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及意义。
二、案例背景某虚假广告纠纷案源于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
原告某消费者在被告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广告宣称该产品具有显著减肥效果。
然而,原告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出现了身体不适。
经调查,该产品宣传存在虚假成分,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与广告宣传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消费者与广告宣传者之间的侵权关系。
(1)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商家与广告宣传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
本案中,商家委托广告宣传者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3)消费者与广告宣传者之间的侵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广告宣传者对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广告宣传者宣传的产品存在虚假成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适用分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被告的广告存在虚假成分,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案例研究法是一种常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它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特定个案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
本文将探讨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并以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1.1 描述和解释现象案例研究法可以帮助社会学家描述和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
通过详细观察和记录特定个案,研究者可以深入了解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这种方法可以提供丰富的细节,帮助我们理解社会现象的背后机制。
1.2 探索新的理论观点案例研究法有助于社会学家探索新的理论观点。
通过研究个别案例,研究者可以发现新的社会现象或理论模式,进而推动学科的发展。
案例研究法的灵活性使得研究者可以在不受传统理论框架限制的情况下,开展创新性的研究。
1.3 深入了解个体经验案例研究法允许社会学家深入了解个体经验。
与大样本研究相比,案例研究法更注重个体的情境和背景,能够提供更加详尽的描述。
这有助于我们了解不同个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和经历,从而更好地理解社会互动和结构。
二、案例分析:倦怠症的案例研究为了更好地说明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我们以倦怠症为例进行分析。
2.1 研究目的和背景倦怠症是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尤其在学生群体中较为突出。
我们希望通过案例研究法来深入了解倦怠症的成因和影响因素。
2.2 个案描述我们选择了一名高中生作为研究对象,名为小明。
小明在学校学习成绩一直较好,但最近几个月他出现了明显的学习倦怠症状。
他经常感到疲惫,对学习失去了兴趣,成绩也开始下滑。
2.3 数据收集为了了解小明的情况,我们进行了多种数据收集方法。
包括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
我们观察了小明在学校的表现、个人日记和社交媒体信息。
同时,我们与小明进行了深入访谈,探询了他的学习经历、家庭背景和同伴关系。
此外,我们还给小明和他的同学发放了一份关于学习压力和兴趣的问卷调查。
2.4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收集,我们得出了一些关键发现。
首先,小明在学习压力方面承受了较大的压力。
法社会学视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析

法社会 学视 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新
◎ 肖格 格
传统现代法学一般将法律区分为两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 实 中,法律 既是双方使用的决胜工具 ,也是两个社会阶层纷争的最 0 1 3年 9月 2 6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判处有期徒刑 1 O 体的 ,包括 它的内容和 目标 。什么样的行为被禁止和限制?其具 终裁判。2 体条文的 目的是什么?第二个维度是程序的 ,具体规定法律 规则 年 ,2 0 1 3年 1 1 月2 7日,李某某案驳 回上诉 ,维持原判 ,至此算 如何被制定和 实施。什么决定其真实性?诉讼如何开始?什 么时 是对这一案件有 了结果。然而这个案件 的结果究竟是否公正 ,或 候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但是 ,就像不同的案件在 实 者是否是符合司法意义上的公正 ,或者是民意意义上的公正呢? 体上和程序上是不 同的一样 ,案件在社会意义上也是不同的 :谁 按照布莱 克的分析模型 ,李某某案件属于上行犯罪 ,他在司 起诉谁、谁 支持谁 、谁裁决谁 的案件。 由此得 出,法律的第 三个 法地位中占有绝对优势 ,理应容易获得 官司 的成功 ,或者至少是 维度就是社会学 的维度。每个案件都有其相应 的社会特征 ,而正 较为轻的刑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究其根源 ,在中国广大民众 是这些特征决定 了案件的处理 。法律不仅是规则和逻辑 ,它也有 的思维中,他是强权的代表 ,李家相对强势的社会地位 ,加之李 人性 ,离开 了社会环境 ,法律将是不可理解 的。一句话 ,法律是 某某之前 的劣迹 ,因此该案 自始即被描绘为京城 恶少轮奸弱女子 的悲情故事。优势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决胜 的因素 ,反之李家之子 与社会相关 的。 《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一书的作者布莱克在书中直面司法中 的身份使他成为 口诛 笔伐 的靶子。考量案件 中的另一 因素讲话 方 的差 别 待遇 ,根 据 美 国 司 法 实践 中研 究 发 现 ,处 理 富 人 告 穷人 的 式 ,无疑在此案中他们的方式是失败 的。 案件 ,与 白人告黑人案件一样 ,比穷人告富人 、黑人告 白人适用 综上所述 ,李某某 的案件似乎是突破 了布菜克 的普适模型 , 的 “ 法律量”( 法律量 ,是施加于个人 或群体的政府权威 的数量 ) 分析其中的中国特色 ,我们不难发现李 的案件深受社会舆论。批 更多。处理 陌生人之间的争议往往 比处理熟人之 间的争议在执行 评者认为 ,申辩可 以,但 不应通过媒体 。但其实双方都 已在利用 法律的力度 上严格。根据布莱 克的理论 ,对案件影响的因素可以 媒体说话 ,而且女方获得 的舆论支持 已远盖过李家。在 民众看来 归结如下四种 :对手效应、律 师效应、第三方效应 、讲话方式。 强势者横行不法令人憎恶,普通百姓维 护 自己权利的确是更加艰 对手效应 ,即分析案件中对立双 方的社会地位 ,根据双方地 辛。因此 ,同情弱者是广大 民众最直接的反应。但在公共舆论中, 位 的差异可以将 案件分为 四种类型 ,双方均 处于高社会地位或者 强弱却往往恰恰颠倒过来 : 对弱者无 限声援, 对强者无限讨伐 , 甚 双方均处于低社 会地位或者称 之为下行 的案件 ,即罪犯的社会地 至夸大事实或宁愿相信流言。就算强权 者受点委屈 ,也属矫枉过 法律并不总能主持公 位低于受害者 ( 被告地位低于原告 )或者称之为上行 的案件 ,罪 正 的平衡 。此说貌似公 允,但过犹 不及 。 “ 犯 的社 会 地 位 高于 受害 者 ( 被 告地 位 高 于 原 告 ) 。 通 过 实证 研 究 , 道” ,这不能成 为个案中无限支持弱者 、否认强势者权利的理由。 我 们 发 现 世 界 各地 及 贯 穿 历史 的一 条 法 律 行 为 的原 理 :下 行 的法 有 罪 推定 和 诛 之 后 快 的舆 论一 边 倒 的 案件 中 , “ 强者 ” 或 “ 石头 ” 律严于上行的法律。我们还 可以将不同社会地位结构 ,按引起法 反 而 可能 成 为 平 息舆 论 的牺 牲 品 。 律量最多者到引起法律量最少者排序。下行的案件引起最多的法 沃尔特 ・ 李普曼说过 ,我们不是先看见再定义 ,而是先定义 律量 ,其次是发生在高社会地位 的人们之间的案件 ,再次是发生 再看见。现在官、权、富、钱等一个个 已经俨然成为敏感词汇,但 在低社会地位人们之间的案件 , 上行的案件引起最少的法律量。 律 凡是有所涉及 的案件 ,都 会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现在 的李某案 师效应即是指律 师个人的社会因素对于案件当事人 的影响。一个 如此 ,几年前 的药家鑫案亦是如此。我们如今 出现只要只言片语 律 师自身社会地位 的高低 ,对于案件介入的时间,参与的方式都 便能定罪 判刑的奇怪现象 , 若是这些富二代、 官二代们打了架、 杀 会对整个案件的法律量产生影响。第三方效应即是指案件中的法 了人 ,那都是早早判个十年八年 , 甚至是判处死刑才是大快人心、 官、检察官、警察或者陪审员等非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这个案件的 伸张正义、维护法治。但是给他们换个身份 ,当他们只是我们中 影响。他们的社 会地位、年龄 、性别 、案件当事人 的关系远近等 普普通通的一 员,同样的犯罪在他们身上得到的反而会是 民众的 等都会或多或少影Ⅱ 向 着最终的结果 。讲话方式 ,官司 的成功与否 同情与理 解 ,我们会在他们 的身上找到人性 的闪光点 ,为他们的 很 大 程 度 上还 取 决 于他 们 语 言 的表 达 方 式 。 言 语 方式 的 “ 有 力” 还 暴行做出合理 的解释。倘若一旦有 了富二代 、官二代的标签 ,他 是 “ 无力” ,提 问风格温和还 是犀利 ,回答态度谦恭还是傲慢等等 们 的一切都不足一提 , 药家鑫的杀人恶魔之手凭什么去演奏钢琴。 都可能以细小的方式影响着案件的审判。 这慢慢容易演化 为公众的集体 非理性。非理性是会互相传染、共 引入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 , 2 0 1 3年备受关注 的李某某等人轮 振 的。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戾气 ,风 险和成本极高。这使 奸案件。李某某案 ,此案让人看到在 当前社会,某些特权一直若 问题的解决仰赖舆论的关注 ,而非法律 ,从而会刺激制造悲情甚 隐若现地挑战着 法律刚性。李某某案件从某种层面 已经超越 法律 至捏造事实以吸引眼球的做法 ;也会鼓励 “ 小 闹小解决 ,大闹大 范畴 ,从罪与罚 的关 系演变为一个社会学热点事件 ,从一起简单 解决 ,会 闹全解决”的超规则现象。如此下去 ,作 为 “ 规则之治” 的强奸案上升到特权与平 民两个阶层之间的权利抗衡。在此过程 的法 治 ,又 如何 预 期 。 (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上接第 0 9 8页 简洁生动的教学语言 ,富有激情的情绪 ,最有力的莫过于教师的 乐教 师要利用课余时间练好歌 曲伴奏 ,多唱歌 曲,加强基本功训 专业基本功了。因为我们要想将音 乐生动的表现 出来 ,并引导学 练 ,在课堂上 更好 的抓住音乐本体并表现音 乐的美 ,最快 的吸引 生感受不同的音乐情绪变化 ,最直接 的还是声情并茂 的演唱和生 学生进入到音乐学习情境中去 ,达到音 乐课堂的有效性。 总之 ,音乐课堂就是我们 的阵地 ,课前我们更要立得住、站 动淋淋尽致的演奏,及丰富的肢体语言表达 了。如 :学生们被老 要从学生 的角度 多思考 , 多想办法 , 充分发挥音乐教 师、音 师宽广、厚重的演唱 《 牧歌》所深深的吸引 ,很快的投入到演唱 的稳 , 情境 中,体验到了旋律 的优美动听 ,节奏 的舒展及大草原 的辽阔 乐课特有的魅力,让音乐成为吸引孩子的一股清泉。备课 中始终 和宽广 ,在感受美、体验美、表达 美中学会 了歌 曲。再如 :在上 贯穿 以美育人 、以情动人的原则 ,求真务实,让学生得到真感实 授人以鱼,授之 以 《 天鹅湖 》舞剧欣赏一课 时,教师课 下排练了以天鹅为主题 的一段 受:备课中重视音 乐知识和技 能,真正做 到 “ ,为学生今后 自学音 乐发展的需求打好基础。变课前音乐课成 芭蕾舞 ,课堂上用优 美的足尖征服 了全体学生 ,带领学生聆听音 渔” 乐、评论音乐 ,跳芭蕾舞手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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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网络和媒体发达的时代,对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作社会学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于轰动一时的肖志军、李丽云事件,苏力教授曾作过详细分析,但从法律社会学层面上看,并不成功,在其论证的经验起点、论证过程和论证结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法学人去批评、思考和检讨。
一、起点:事件的回顾与再梳理—什么才是真正的问题自身逻辑、社会情怀和社会共识
韦伯指出:“社会科学产生于对实际问题的关注,而且还受到人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变革愿望的刺激。
” [3]同理,肖志军、李丽云事件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确实给我们提供了对法律问题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认识、分析和探讨的一个生活标本,我们于其中观察社会各群体的生活状态、抽出社会关注焦点、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上的漏洞、整合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各种主张,这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同时,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必须克服那种拟定片面事实、局限于单一范畴和方法、预定价值倾向、偏重单方利益的做法。
这又如韦伯所说:“某个具体的‘结果’的原因必须从总体条件中去寻找,因为它们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而不是别的方式‘共同起的作用’(act jointy)才形成某种结果的。
” [4]因此,对肖、李事件来说,它撩起人们内心激情的起始点,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法律关注、批评和修法建议的各种社会声音、社会背景是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这是我们立论的基础和“总体条件”。
(一)成为公共事件的起因:一尸两命—又一个秋菊式的困惑
肖、李事件中的“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是什么呢?,那就是本事件中由于医方缺少“临门一脚”,坚守“非签字不手术”的规则,导致李丽云及其婴儿非自然的、非
不可抗力的死亡,这无疑是整个事件的起因[5],是生命的逝去让人伧然落泪而奋笔疾书。
[6]法律人不能有半点轻视这种普通人情感的倾向。
这种情感的基础聚合力是强大的。
首先,这里的权利关注是具体的,李丽云母婴有血有肉、活生生的存在,而非杜撰的“理想的生命体”,所以不存在苏文指出的什么抽象的自由主义和权利口号;其次,现代社会的人本主义水平使我们在面对任何个体生命时,能回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样一种彻底的人文境界,李丽云母婴的生命是“值钱的”,所以有理由认为规矩应让位于
生命而不是相反[7]。
可以说,即便李之死是“一件事”意义上的(下文将说明肖、李事件在中国不是孤立的),它也未必没有让人反思的价值。
更有社会性意义的是,李丽云母婴之死这个事件不但有足够的论题聚合力而且还有足够的论题散发力。
首先,尽管有个人的特殊因素,但肖、李二人相对贫困的状况与民工身份,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如“同命不同价”案中农村户口方的吃亏、孙志刚案中孙本人的卑微地位造成的惨剧等。
在这些事件中,社会不断暴露自身的法律公正问题,这也造就了当事人的弱势地位与媒体关注程度成正比关系的奇特社会现象,中国的人本主义精神也许正是通过这种
途径得到塑造。
再则,中国古来就有的濡弱谦下的“民情之常性”,在当今社会这也应该是我们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关怀。
其次,肖、李事件还直接或间接反应出当今社会不平衡的医患关系和强弱关系[8],既即使假定本事件中医生有足够多的如苏文所说的善行如免医疗费、多次规劝肖本人,也实施了许多救治行为等,但人们还是不得不问:肖志军拒签时的无知和心理变态难道只是肖个人的性格使然吗?肖志军对医院的不信任是偶然的吗?管理部门简单一句“非签字不手
术”中就没有权利与权利的异化内容吗?[9]可以说是本事件中的特殊原因与一些社会
普遍原因共同造成了李式死亡惨剧。
也可以说社会底层长期存在的医患紧张关系在肖、李事件中得到一次放大并有点变形的重现。
(二)关注焦点:制度修正—起因后的激情理性
尽管面对的是真实的一尸两命,也尽管有很多弱者的情怀和社会不平的愤慨。
但大多数
人也看到了现有制度框架内医方的合法性和无奈性[11]。
甚至人们很同情医方在规则与社会舆论之间两头受气的尴尬。
人们真正想讨伐的是用生命换守法的笨拙的法律制度。
所以,
人们在哀叹和挽惜之余并没有太多停留在对医方的责难之上[13],而是更多地思考与追问
制度性问题,也就是“合法制度杀人”问题[14]。
进而想到的是制度修改和完善问题
[15]。
社会大众的“人死而思变”的心态表面上看是由一种低层而粗俗的人情关爱和内心情感所驱动而形成的,但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认为这是没有法律素养的感情用事那就大错特错了,只要我们去仔细搜集和整理,很多批判和愤者的话语之下隐含的是诸多理性,是激情表达着理性而不是相反,借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在同这种制度进行斗争当中,批判并不是头脑的激情,而是激情的头脑。
”
其实,社会的理性反思之网是完整的。
意欲修正制度的激情之维又涉及到能给法律人带来诸多有价值、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性思考,提出了一整套社会与法律方面的系列问题,并不是苏文所轻描的“看似深刻”那样简单。
如:救人的最高宗旨与条条框框的规则限制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实生活中特殊领域内医患关系只是一个简单的合同关系吗(社会关系对法律关系的诠释)?肖志军的性格是怎样的环境中形成的(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能否让医生既遵守法律又能救人之命(法律的普遍性与事实的特殊性之
间的调和)?悲剧之中是否有医患互不信任的社会根源(法律事件的社会实质)?[16]总之,悲情的刺激、激情的呼吁、理性的思考与合理的建议大致构成了人们对此事件的社会反映之链。
社会公众对本事件的判断、认识和态度在某些法学家看来也许是“山寨版”的,但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搬运工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距,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造成的”。
要真正从问题自身出发,让制度回应社会生活,
那也就有了一个“回归原始”的过程,即要紧贴社会的常理、常情和常识。
而在这方面,一般社会大众的发言水平也许并不比专职法律人差,只不过是“分工”不同罢了。
(三)法律人的接棒
总之,上述材料的梳理表明:从李丽云母婴死亡的社会悲情开始,到最后修改现有条规的方案的提出,这就是一个正常的“问题自身逻辑”,不但其社会情感的基础是牢固的,社会因素的考虑是充分的;而且法规的修订和反思的思路及具体内容也是符合正常法理逻辑的:它是在不根本动摇现有的“签字手术”制度前提下,以有限的自由法学思想渗入到我国现在在总体上尚属概念法学范畴的制度中去,以部分实质推理方法补充整体意义上的形式推理方法。
所以,社会多元性话语中隐藏着的是一致性和连贯性极强的“总体条件”。
结语
笔者在论文写作结束之前还有二件事要交代,这可让大家来进一步思考本文提出的问题。
一是惊闻已经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就有:“抢救危急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的相关内容。
据有关报道相关专家提出该条款的动机就来源于“孕妇拒签事件”等社会实例和相应的大众呼声[36]。
看来,社会的努力迟早会见实效的;二是最新的调查表明:医方在李丽云就诊过程中并不是“尽了最大努力”和实施了“无可挑剔”的救护行为,相反他们对李丽云之死负有很大责任。
同时,肖志军之所以会拒签,原因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所以,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刻性经常要远远超出学者所能想到的范围。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
4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法律的文化解释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6王铭铭等: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