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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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选择题

《刑法》选择题

《刑法》选择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有()。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当前行为产生的义务、道义上的义务、犯罪中止的特征是()、只能发生在从实行到结果发生的犯罪过程中、只能发生在从预备到结果发生之前的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我国罪责刑相适应要求( )。

. 重罪重罚. 轻罪轻罚. 罪刑相称. 罚当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贩卖毒品罪. 放火罪7、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 杀人. 拐骗儿童. 抢劫. 强奸. 下述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中止(). 甲向乙开一枪,未打中乙,甲害怕被抓而放弃犯罪.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盗窃后主动返还赃物. 主动抢救被害人. 有权对刑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包括()。

.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导致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因素有( )。

. 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又聋又哑. 行为人系醉酒人. 行为人患精神病. 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

. 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 刑法典. 单行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甲意图杀死其妻,误以碱面为砒霜放入其妻粥中,其妻安燃无事。

刑法学期末作业

刑法学期末作业

考试题型:10道单选题,每题1分;5道多选题,每题2分5道名词解释,每题5分;2道简答,每题10分;1道大题,15分。

刑法学学期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2.张某乘坐我国船舶经过新加坡时与邻座一乘客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掏出一三角刮刀,猛地向该乘客刺去,遂将邻座刺死,张某的行为()A.适用新加坡刑法B.适用中国刑法C.可适用中国刑法,也可适用新加坡刑法D.适用第三国刑法3.犯罪行为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种形式。

即()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C.作为与不作为D.明知行为与不明知行为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5.某甲(男)平日喜欢邻居2岁的男孩乙,一日,将乙抱起跑商天空玩耍,甲的妻子丙要甲小心,不要摔着孩子,甲说没事。

当再次抛弃乙时,甲没有借助,掉在水泥地上摔死。

从刑法理论上看,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

意外事件6.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

持菜刀追砍甲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

贾某的行为应当属于:()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

避险过当7.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B.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C.对过失犯罪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D.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8.甲某(男)深夜遇到一单身女子乙,遂起歹意将乙强奸,时候怕乙报案欲杀人灭口,乙苦苦哀求说“我不会报警”,甲将乙放走。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

刑法简答题二、简答目录: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3.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4.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5.犯罪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6.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规定。

9.如何理解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10.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1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3.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4.刑事责任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15.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7.结合犯的构成特征。

18.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9.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区别。

20.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2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成立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要哪些条件。

23.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何种条件24.适用减刑、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

25.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答:(1)犯罪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其三,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其四,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罚的法定化。

具体表现为:其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其二,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不允许滥用刑罚;其三,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具体的法定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及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在刑法上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它是刑法适用的一个基本要素,对于评判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的对象、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三个方面。

一、刑事责任的对象刑事责任的对象是指在刑法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对象,无论是犯罪的主体还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都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还将刑事责任能力扩展到法人及其它组织上,使其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范围刑事责任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不同的刑事责任形式和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刑罚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则有主观责任、客观责任、累犯责任等不同形式。

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范围旨在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是指判定个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包括年龄、心智和精神状况等。

刑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对心智不健全或精神异常的个体在刑事责任上有所限制。

此外,判定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旨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确保个体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具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意志。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基本要素,涉及刑事责任的对象、范围和评判标准三个方面。

在刑事责任中,个人应当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刑法还将刑事责任范围和适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年龄、心智和精神状况等,以确保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划分和刑法的公正适用。

通过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深入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电大转专业加考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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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填空题1、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法条竟合.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少、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为严厉。

6、与其他强制方法相比,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

它只能由法院依法适用。

7、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8、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11、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2、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14、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15、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16、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17、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

18、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1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以暴力方法强行控制等待起飞的民航飞机的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
4
•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
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大脑功能 是否正常,它经常受精神疾病的影响。 • 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
5
•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不同,各国对刑事责任 能力程度主要采用三分法或四分力人有五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 聋哑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5)年满75周岁的老年 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宽;过失犯罪,应当从 宽)。
13
7
•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即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 根据我国刑法第17、18条,完全无责任能力人
是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8
12岁少年杀人事件
• 小龙,12岁。2012年4月13日,他从学校回到姑姑家后上网, 被放学回来的表妹看到了。9岁的表妹对他说,要去告诉妈妈, 两人于是争吵起来。小龙威胁表妹,再说就要捅死她,但表 妹没有退让,小龙就真的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在了表妹的肚子 上。4岁的表弟吓得大叫,于是也被小龙捅死。杀死两个孩子 后,小龙将他们的尸体叠放在餐桌底下,用椅子挡住,并用 拖把把地上的血迹擦掉,接着他打电话给正在驾校学车的姑 姑肖玲林,问她什么时候回家。肖玲林跟他说,如果饿了就 吃面包喝牛奶,她马上就回来做饭。
•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 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3
•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
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 第一,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

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

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能力鉴定是怎样的二、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与通常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果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现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当中,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理解为,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确定的行为能力的本质所在。

特别是基于各部门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人权利义务性质及行为复杂程度的差别,法律判定行为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即认识、判断和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标准,必然作出不同的规定来加以要求。

这样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行政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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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即行为人具备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一、行为人(正常发育)在不同的年龄阶段由于智力状况、生活阅历等差异,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是不同的。

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划分:
1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八大犯罪外,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人的,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后,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疾病等原因对自己行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有差异的,其刑事责任能力是不同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特殊人体即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如下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不能认识、无法控制,其行为非个人意志所为,因此,精神病人此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对自己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类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降低,但仍对自己的行为可以控制,其行为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进行的。

因此,对这类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醉酒的人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类人对自己的行为可以辨认、认识、控制,是在他们的意识支配下进行的,但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使他们的受教育程度、社会实践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的对自己行为的认知程度和控制程度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这类人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类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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