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提纲

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引言
一、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二)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三)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及之间的关系
(四)信用证的流转过程
二、信用证的作用
(一)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
(二)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
2、外汇保证
3、资金融通
三、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
2、出口商与承运人联手欺诈
3、“软条款”信用证
(二)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2、开证行资信出现问题
3、单证不符
(三)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1、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2、开证申请书条款
(四)其他风险
四、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了解出口商信誉
2、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3、合理明确的订立信用证条款
4、掌握船舶的情况
5、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二)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2、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三)银行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
五、其他降低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的措施(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三)国际保理业务。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但是同样也会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
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是怎样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用证结算的风险1、买方面临的风险UCP600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信用证除了“银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外,具有另外两点特性,即“信用证的独立自足性”和“表面真实单据化业务”。
这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即只要审单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
正是信用证这两点特性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卖方可能没有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去履行合同,但只要能向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卖方就能获得银行的付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
这样,买方很可能遭遇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买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货物品质无保证由于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照样可以得到货款。
(2)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去银行结汇,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买方货款。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
(3)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按UCP600第七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开证行方面承担有审单的义务,但若开证行不认真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将导致来单的一些不符点未能被审出,进而损害到买方的利益。
信用证风险控制策略分析:如何避免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及处理方式

信用证风险控制策略分析:如何避免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及处理方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交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其具有强大的价值转移和风险分散功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了高效、便捷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但是,由于信用证涉及的各方众多,交易环节繁琐,所以其操作风险也相对较高。
如何有效地避免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以及处理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交易中的一大难题。
一、信用证风险控制的目的信用证操作风险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示。
1.保障款项的安全:信用证可以保证卖方无需担心买方无法支付款项,同时也保障了买方在付款后能够获得商品。
2.保障产品的品质:信用证可以促使卖方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同时也可以减少货物损失和产品售后维权风险。
3.缩短货款结算时间:通过信用证快速结算货款,可以提高买卖双方的现金流,避免汇率风险。
二、信用证风险控制的方法为了有效地控制信用证操作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审议、监控、管理、控券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些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1.审议在交易前,买卖双方应对信用证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审议,目的是为了尽量排除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减少信用证操作时的风险。
(1)交易方审议。
交易双方要对信用证的主要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和理解,以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风险。
在确定交易门槛、商业合同的基础上,应一同确定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如开证金额、有效期、交货时间等。
(2)银行审议。
银行应认真审查买方、卖方和其他参与方的信誉度、经营规模等信息,从而确认参与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涉及安全的交易,需要更加详细的审议和核实参与方的资信。
2.监控一旦信用证被发出,银行和买卖双方应该对信用证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法,从而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
(1)银行监控。
银行应对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控,包括检查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情况,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防止事态扩大。
(2)买卖双方监控。
买方应及时对卖方交付货物的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等符合合同要求,以及料号、有效日期等信息的准确性。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分析一、信用证的基本原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简而言之,它是银行为申请人(进口商)开立的一种保证性文件,对出口商的付款进行保障。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双方权益,有效地规避了进口商和出口商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提升了出口商的信誉度,因为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具并保证的,这意味着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通知后就能放心发货,而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能确保收到付款。
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1. 延期付款风险在信用证交易中,延期付款风险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形式。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规定了进口商应当在特定时间内支付款项,但是如果进口商延迟支付,出口商就会面临资金周转不灵、融资成本增加等问题。
防范措施:遵守信用证规定,规避延期付款风险,同时合理安排资金和采取融资措施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延期支付情况。
2. 不可撤销信用证风险信用证通常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意味着信用证的开证行不可更改或撤回。
有些进口商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要求开证行撤销或修改信用证,这样就会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防范措施:出口商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就能充分了解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如果遇到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应尽量避免对信用证进行修改,避免给出口商带来损失。
付款违约是指进口商未能按时或全额偿还到期的信用证付款。
这是信用证交易中最为严重的风险,一旦出口商遭遇付款违约,就会导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防范措施:为了规避付款违约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开证行出具确认信用证,并通过与买方签署追索权转让协议等方式提高收款的保障。
1. 信用证监管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和支付的主体,它在信用证交易中具有重要性作用。
银行的监管层面主要是针对信用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把关。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还要对申请人进行实质的审查,以确保合同的执行风险。
2. 争议解决在信用证交易中,如果有发生争议,首先应当根据信用证规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促进贸易往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了解并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其特点主要包括:1、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而非进口商的直接信用。
2、独立性: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文件。
3、单据交易:银行只根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而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一)开证行风险开证行的信誉和实力直接影响到信用证的支付保障。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不稳定、政治动荡,或者开证行本身经营不善、信誉不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条款风险1、“软条款”风险:一些信用证中可能存在隐蔽的“软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单据时处于被动地位,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或压价的机会。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无法获得的单据、规定某些条件需由进口商确认等。
2、条款模糊不清: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完整,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和争议,导致付款延误或拒付。
(三)单据风险1、单据不符: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如果与信用证的要求存在任何不符点,即使是细微的差异,都可能被银行拒付。
2、伪造单据:不法分子可能伪造或篡改信用证相关单据,以骗取货款。
(四)贸易欺诈风险1、进口商欺诈:进口商可能与开证行勾结,故意设置陷阱条款或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而不付款。
2、出口商欺诈:出口商可能提供虚假的货物或单据,以获取不当利益。
(五)汇率和利率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结算时间较长,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收付款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给一方带来损失。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分解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摘要:信用证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结算方式,因其操作简便、风险相对较小的特点,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
然而,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纯粹的单据交易"方式,使其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为不法者所利用,从而使其对各当事人充满了变数,给贸易双方及银行带来了很大风险,其中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运作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做法。
本文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这三者的角度分别列出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如何解决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L/C 风险防范结算单据Abstract:As a dominant way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ards are easy to deal with and have comparatively fewer risks, and are global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However, advantage is often taken of "only receipt transaction "by lawbreakers in the practice, which brings potential problems and often causes more serious risks to the trade parties; therefore credit cards with additional soft conditions become popular in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This article introduce some possible risks from the aspects of seller,buyer and bank.Then it states the ways to solve.Keywords: L/C risk prevenion settlement documents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概述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逆汇形式。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1]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
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 来自进口商1、进口商不开证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
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
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二) 来自出口商来自出口商的风险即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以受益人名义进行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发假货等欺诈行为,来欺骗开证行.议付行,付款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以诈骗到付款人的付款。
1、伪造单据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
该欺诈是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2、货物品质难以保证信用证支付是一种纯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
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三) 来自开证行1、开证行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限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四) 来自出口商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
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出口商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
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五)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
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
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二、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相当的必要的。
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 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5、慎重订立货物的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应慎重,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7、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相同。
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
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8、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 4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
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3]9、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的警惕性。
应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商其专业素质。
(二) 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做好资信调查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
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
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
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
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4、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5、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
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
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即退。
第二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慎之又慎,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
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