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所有权结构等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企业。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应披露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其他财务信息: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财务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章披露方式第十条公司应通过以下方式披露财务信息: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报刊杂志其他信息披露平台第十一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确保财务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章披露原则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披露。
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不得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完整、全面,不得存在重大遗漏或片面性。
及时性:披露信息应及时发布,不得延误或拖延。
可理解性:披露的信息应清晰易懂,便于投资者理解。
可比性:披露的信息应具有可比性,便于投资者比较不同公司之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其运营和经营相关的信息的制度。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透明和准确的信息,增加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市场的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平等、公正和透明。
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和投资者有权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展望,以便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必要的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准确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客观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通过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通过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等信息,可以监督公司的内部运作,防止公司内部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此外,信息披露制度还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的签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等,帮助投资者和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和公众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为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研究公司的披露信息,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
公众可以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估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决定是否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或合作。
总之,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透明、准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能够实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1. 信息披露的原则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监督信息披露的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3. 信息披露的内容企业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风险因素等。
具体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4.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信息。
对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进行披露。
对于临时报告,如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5. 信息披露的程序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
6.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企业在信息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对于内幕信息,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其遵守保密义务。
7. 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企业应当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信息披露资格等处罚措施。
8. 信息披露的培训和宣传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披露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同时,企业还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提高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关注度。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企业能够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华(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一、引言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地向投资者和其他各方公开的行为,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和透明,公司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石,对于投资者决策、公司形象塑造、市场监管都具有重要影响。
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所需的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增加市场信任和流动性。
三、信息披露原则1.真实披露原则: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信息内容不能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2.平等披露原则:公司应以相同的披露标准对待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利益相关方,不得将重要信息泄露给少数特定人群。
3.连续披露原则:公司应保持连续、规律地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得及时的、有序的信息流。
4.合规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披露: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2.经营信息披露:公司应披露与经营状况、发展策略、风险管理等相关的信息,如业绩预告、市场前景分析等。
3.内幕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披露与股价、交易等相关的内幕信息,以避免内幕交易和假信息传播。
4.其他信息披露:公司还应根据需要披露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如股东大会决议、重大合同公告等。
五、信息披露渠道1.定期报告渠道: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披露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需通过交易所定期报告系统(XBRL)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2.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应建立和维护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投资者可以便捷地获取信息。
3.媒体披露渠道: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大众披露重要信息。
4.其他渠道: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适当的信息披露渠道,如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与保密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明确追责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确保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 、公正的处理。
监督与检查机制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监管等方式对财 务信息公开披露与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财务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违规行为的认定
公司内部应明确规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泄露财务信 息、篡改财务数据等行为。
处理措施
对于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以维护 公司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法律责任与追责机制
法律责任
公司应明确规定相关人员违反财务信息公开披露与保密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包 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与保密管理制度
目录
Contents
• 公司财务信息概述 • 信息披露制度 • 财务信息保密制度 • 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 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01 公司财务信息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公司财务信息是指公司在进行生产经 营和财务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财 务数据和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财务 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
最新经营和财务状况。
公平性
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公平对待 所有投资者,不得提前泄露或只向特Biblioteka 投资者披露。02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
01
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等。
股东及高管变动
包括股东持股比例变化、高管任命 等。
03
02
重大交易
涉及公司的重要资产购置、出售、 置换等交易。
对外信息披露制度

对外信息披露制度对外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或机构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主体的监督权,积极主动向外界披露其经营及相关信息的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公众信息权益,促进企业透明度,稳定市场信心。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制度的背景、内容、形式,进行详细阐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和公众愈益关心企业的经营及其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投资企业之前需要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和负债情况等。
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的需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市场的透明程度市场透明度是市场规范和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
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企业的信息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导市场的现象,提高市场的透明程度。
(三)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遵循市场准则,合理竞争。
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企业充分展示自己的经营能力和信誉,得到市场的认可和支持。
(四)满足国家对信息公开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企业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体现。
同时,国家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企业必须予以履行。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信息披露的对象涉及到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广大投资者、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媒体等外部利益相关者。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重要事件、社会责任等多方面的信息。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年度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底层状况、财务状况等内容。
2、中期报告:对前半年/后半年进行总结,分析营业额和利润等财务情况。
3、股东大会决议:对股权结构的变化等内容进行披露。
4、重要事件的披露:例如研发、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等,属于重大情况时需要及时予以披露。
5、社会责任报告: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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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第十六条公司挂牌后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如适用);(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节临时报告一、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五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关联交易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