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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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分工 (3)

第三章发票领购 (6)

第四章发票开具 (8)

第五章发票作废、冲红与填开负数发票 (14)

第六章发票取得 (18)

第七章发票保管 (25)

第八章检查与罚则 (27)

第九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发票管理,明确发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其它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国家税法规定”),结合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华卓越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票管理工作,包括发票的申请、领购、开具、验旧、缴销、取得、保管、作废、开负数、冲红、丢失、传递、分配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发票,是指公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收付款凭证。

(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财税机关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其他合法票据比照发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范发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发票管理工作和纳税申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总部对发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负责发票的具体管理。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发票管理办法。

总部财务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监督、考核各单位发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发票管理体系,制定下发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二)建立并优化发票的全流程系统管理,实现并优化系统功能;

(三)建立发票管理培训体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专业检查;

(四)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发票管理工作,评价工作效果,促进发票管理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五)建立发票监控机制,满足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各单位财务是发票使用和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总部规定和总部财务部门管理要求,制定职能范围内发票管理的实施细则,组织所辖机构开展发票的操作处理,开展发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风险管理;

(二)负责向税务局领购、缴销发票需求;

(三)负责发票的申购、开具、盘点与系统管理的具体实施;

各单位发票管理岗作为发票归口管理岗位,统筹安排、实施发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相关流程制度,细化制定本单位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

(二)负责各类发票的领购、传递、分配、开具、开负数、冲红、作废、丢失、取得、保管等的统筹管理,指导各部门发票使用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票领购量的计算与申请、空白发票的保管、发票存根联的保管及发票遗失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增值税发票开票点的审批管理;

(五)负责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抵扣管理;

(六)配合内外部监管机构开展发票检查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发票相关培训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发票开具岗负责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空白发票的领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发票管理岗负责增值税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开具发票的内部领用、开具、冲红、负数、作废等工作,确保发票账实相符;

(三)负责保管并加盖增值税发票专用章;

(四)负责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空白发票;

(五)负责本单位领购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负责作废发票的保管工作;

(七)配合内外部监管机构及发票归口管理岗位对发票开展的检查;

(八)负责本单位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报销审核岗负责发票取得和认证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单位取得的发票及时进行认证处理,并协助报销申请人对不合规发票进行退换处理;

(二)负责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内外部监管机构及发票归口管理岗位对发票开展的检查;

(四)负责本单位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信息技术部是发票管理的系统支持部门,负责发票相关系统运行与维护,负责运用信息化工具为各部门的发票管理需求提供支持。

第三章发票领购

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确认发票种类、发票数量和领购方式等。各单位经办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

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获取《发票领购簿》。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适当的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第十二条各单位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IC卡,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一)企业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凭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IC卡或报税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发票。

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第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十二条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领购发票时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收集验旧资料,通过信息化手段完成发票验旧工作。各单位发票开具岗应根据经营需要,向发票管理岗提出发票领用申请,发票管理岗根据空白发票存量,及时通知发票开具岗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四章发票开具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原则上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后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新华健康总部及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就各自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互相之间不得代开,各自业务开票依据:

-总部及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各自实际记录的收入

-总部及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各自签订的合同或法律文书

-健康管理中心开具发票时,对于零税率产品,不需注明折扣额,对于非零税率产品品,需注明折扣额。

-科技公司开具发票需要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遵循如下开票流程:- 首次开票时,业务人员于报价单中录入客户信息,对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机构客户,录单员需在CRM系统中上

传加盖客户公章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的影像信息。上述

证明文件包括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书及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业务人员

在CRM系统中向发票开具岗提出开票需求;

- 对于同一客户第二次及以后开票,业务人员需要跟客户确认客户信息中的内容是否有变,若信息有变,需根据更新

后的客户信息》在CRM系统中对客户信息进行更新。待客

户信息更新成功后,业务人员在CRM系统中向发票开具岗

提出开票需求。若信息没有变化,业务人员可直接在CRM

系统中提出开票申请;

- 财务负责人或会计在CRM系统中对开票申请进行审核,对于按合同提交的开票申请,需审核开票申请金额与相应合

同金额是否一致;对于按回款提交的开票申请,需审核开

票申请金额与相应的回款金额是否一致;对于按营收提交

的开票申请,需审核开票申请金额与相应的营收金额是否

一致;审核是否是重复开具发票。

- 发票开具岗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上述开票资料,在增值税管理平台开具发票;

- 发票开具岗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将发票联、抵扣联转交给业务人员,由业务人员传递给客户,各环节的发

票递交过程,需要设臵发票交付登记簿,记录各环节经手

人姓名,需各经手人员签字。

对于客户要求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况(尚未确认收入的业务先行开具发票),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日期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不在一个纳税期内,会出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同期的情况,各

单位应在增值税开票当期申报纳税(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需要发票的散客,需将收费小票提交给发票开具岗处。发票被领取后,小票由发票开具岗销毁。无小票不得开具发票;客户将发票遗失不得再次开具发票,但健管中心可以协助为客户出具相关发票开具说明或协助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客户将发票遗失不得再次开具发票,但健管中心可以协助为客户出具相关发票开具说明或协助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第十七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各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十八条对于个人客户,只可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企业客户,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公司已与其签订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

(二)客户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填开发票;不得简化、空格、跳行、压线、错格;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任何单位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条发票开具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服务内容、金额(大写、小写)、滞纳金(小写)(如有)、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公司名称、发票专用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时,可以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在海闻税务管理系统中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二条由同一付款人进行多笔相同类型的交易时,可按月合并开具一张发票,开具发票时,在“应税劳务名称”栏列明收入性质及所属期间。

第二十三条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业务,应在每次确认收入时,分别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针对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业务收入不得重复开票,已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业务收入不包含在内。

第二十五条发票的信息系统管理:各单位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库、领用、发放、使用、回收、作废、核销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必须进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禁止系统外开具发票,禁止手工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在确认收入之后,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不含税金额和销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各单位财务会计部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

(一)客户为个人的;

(二)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三)适用免税规定的业务类型如新华健康的符合规定的部分体检部分,但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在要求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需向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客户公章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开户账号、地址、电话等文件。上述证明文件中客户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第三十一条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税务局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

第三十二条由于增值税税控发票要求严格,违法追责严苛,各单位应选取合适人员担任增值税税控发票开票员,并保持开票人员稳定性。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票后及时传递给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尽快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客户处,不得超过认证期限。

已开具的发票应做好签收记录。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尽量取得客户的签收证明;如无法取得客户的签收证明,则需登记客户联系人、邮寄单号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发票开具的管理,对于补开发票的途径及发票种类应做到充分告知,对于拒开发票且行为恶劣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发票作废、冲红与填开负数发票第三十五条当发生发票需要特殊操作处理时(指发票作废、丢失、开具负数发票、红字发票等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业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应向发票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需写明需要特殊处理发票的原始发票信息、特殊处理方式、特殊处理原因等内容;由发票管理岗向发票开具岗发出指令,对原始发票进行作废、填开负数发票、红冲等特殊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票作废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可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一)在增值税发票打印、开具前,财务会计部门可以因油污、印刷不清、发票破损等原因对空白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二)在增值税发票打印、开具后:

1、如发现信息错误,应立刻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2、当收到客户因销售退回、发票信息错误等原因退回的发

票,并符合以下条件时(1)退回的发票全部为当月开具的发票(2)获得内部授权批准(3)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由税务机关验证,可对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发票作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票各联次全部收回,且收回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二)发票未抄税;

(三)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

符”。

在海闻税务管理系统内对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后,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应在发票各联次票面加盖“作废”章或手工

注明“作废”字样,并将作废的发票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发票冲红与填开负数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无法认证、开票有误等事项,对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开具红字发票或者负数发票。

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应就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未交付客户

在海闻税务管理系统中根据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开具负数发票,然后按照正确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交付客户

业务人员需先从客户处收回增值税发票原件并传递至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将收回的发票原件与归档的发票联次核对是否相符、审核联次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有破损;然后在海闻税务管理系统中根据退回的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开具负数发票,再按照正确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可以填开增值税红字发票:

1、发生“销售退回”、“发票错误”、“服务中断”“发票认证失败”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时;

2、发生“部分销售退回”或者“销售折让”时。

一张正数发票可以多次进行红冲,但所开全部负数发票的总金额、总税额不能大于原蓝票的金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交付客户或客户将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

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在百旺税控服务器管理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称“信息表”)。待百旺税控服务器管理系统中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带有“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后,发票开具岗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并将红字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一起归档留存。

如须重开发票,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应按照正确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付客户且客户在认证期内已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操作

无论专用发票是否认证通过,需要求客户在金税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并将系统校验通过后的带有“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给业务人员。财务会计

部发票开具岗凭收到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海闻税务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用发票一起归档留存;属于发票认证未通过情况的,财务会计部发票开具岗在开具红字发票前需先将抵扣联和发票联从客户处收回,并与开具的红字专通过情况的,需将开具的红字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提供给客户做进项税转出。

如须重开发票,按照正确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超过认证期限且客户仍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第六章发票取得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九条采购取得的发票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税收通用缴款书(购买境外服务时的代扣代缴凭证)

5农产品收购发票

6农产品销售发票

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7月1日后,将停止使用此类发票)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增值税普通发票外,上述2-8类发票都有可能抵扣进项税。

在取得发票时,采购部门和采购负责人应及时结合合同信息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尽快发起报销流程;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记账凭证,公司有权拒收。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会对发票版式进行不定期换版。税务机关公告发票换版时,各单位财务会计部应通知相关部门,在税务机关规定的过渡期间内完成与旧版发票相关的报销及记账工作,过渡期后不再接受旧版发票作为报销及记账凭证。

第四十一条发票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票内容填写完整、正确、真实,与实际业务相符:

1、取得的发票必须套印相关监制章;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厘清公司内部发票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现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金燕达观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一、发票内部流转示意图与详细说明 发票内部流转示意图 1、客服人员应根据我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付款条款及时向客户发出付款的信息。 2、根据客户的付款意向,客服应向财务部提出书面开票申请,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同时有所辖项目的客户总监签字确认,《发票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一。 3、财务部根据开票申请开具相应发票,开票前需仔细审核申请单的完整性,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财务部可不予以开具发票; 4、申请人取票送客户。开出的发票应按照客户要求及时送达对方手中,客户未做要求的至少应在开票后30日内安全送达客户。如采用快递形式的,原则上必须采用邮政快递MSN,并妥善保管邮寄单据。 5、送达客户后,需要求客户填写《发票送达回签单》(附件二)。 6、客户的回签单由项目归管的客户总监统一收集保管,并于每月

1日前将客户收到发票的《发票送达回签单》,汇总后交财务部存档。 二、重要注意事项 1、客服人员需时刻跟踪掌握发票的去向,如采用快递邮寄的,需向客户对接人员提醒及时签收。 2、在确认发票送达客户处后,如非客户方对接人员签收的,应及时用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向客户方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3、客服人员对提供的开票信息负责,开票前应落实客户正确的开票信息。 4、如客户丢失或损毁发票的,客服人员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但原则上不得增加公司成本支出。 三、处罚办法 1、发票开具后,客服人员逾期30天未到达客户手中,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发票送达客户后,客服人员未按要求让客户填写《发票送达回签单》的,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3、因我司员工工作失误,导致发票丢失或破损严重不可用的,按照发票流通各环节认定责任人,同时对与责任人以及直接领导处于500—1500元不等的罚款。 4、凡因我司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发票作废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5、事故的认定与处罚由行政部调查,上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四、附录 1、本规定由行政部与财务部制定,公司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2、本规定自总经理签字发布后起生效,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盛德诚信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按税务部 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 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4.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 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 证。 2.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

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她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她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她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她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 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发票;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 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6.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0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13年2月25 日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 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

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

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 (一)国税局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我公司主要使用三联版。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我公司主要使用两联版。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包括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 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继续使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发票管理办法试题及答案

发票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B)。 A.报销凭证 B.收付款凭证 C.收款凭证 D.税务凭证 2.(C)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D.财政部主管税务部门 3.(A)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刷。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普通发票 C.专用发票 D.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什么时间发布的?(B) A.1993年12月12日 B.1993年12月23 C.2010年12月20日 D.2011年2月1日 5.税务机关以(D)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A.行政命令 B.资格认证 C.政府委派 D.招标 6.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由(A)规定。 A.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C.财政部 D.国务院 7.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C),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A.所在地发票领购簿 B.经营活动书面证明 C.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D.经营地税务机关认证 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B)。 A.财务专用章 B.发票专用章 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D.公章 9.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C),并限期缴销发票。 A.保证人和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B.保证人和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 C.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D.保证人或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 10.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B)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A.3年 B.5年 C.8年 D.10年 二、多项选择题: 1.(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ABCD)、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A.保管 B.开具 C.取得 D.缴销 2.(ABCD)等有关部门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A.财政 B.审计 C.工商行政管理 D.公安 3.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CD) A.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B.有良好的经营状况 C.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D.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成文日期:2011-0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是购销环节的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入账资产的完整性,降低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管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特制订此办法: 一:发票的取得 1.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规的发票。 2.对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记录信息有误的发票,应退还经办人,由其负责发票调换。对于与业务不符,不合规的发票、虚假发票,或被列为失控发票财务有权拒收。 3.发票传递,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业务人员与发票管理人员进行台账登记移交。财务人员帮助查验发票的真伪,查验发票与合同的一致性,发票的合规性。业务人员需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入库单据,以便于财务核实发票(发票管理员不在时可有财务代为签收)。 4.取得的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慎丢失,由经办责任人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补充相关入账资料,写情况说明报领导签批,并对因发票丢失所产生的费用、处罚、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二:发票的领取、使用 1.领取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负责领取,并做好登记。 2.开具发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开具,必要时财务可以代开。 3.申请开票的,业务人员应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并提供签批完整

的开票申请,销售合同复印件,以及证明业务真实的其他资料交由发票管理人员开具;发票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开票申请,并于月度终了将开票申请资料整理装订成册。 4.对于业务员要求开具与业务不符或无实际业务发生的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开票员有权拒开。 5.业务员领取已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并及时为财务提供合同复印件、货物出库单据等相关资料。 三:发票的保管 1.对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相符后,发票管理员应在月度结束后与认证通知书、认证明细一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查验。 2.对于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有开票员统一管理,应与税控发票开具设备分开保存,放入保险柜。 3.为了加强发票使用过程的管理,公司应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用以记录发票的领入,使用、结存。 4.对于已开具有发票存根联应随同销售清单交财务记账; 5.借阅发票档案的,应由公司负责人、分管副总、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借阅,并由税务会计做好登记。 6.空白发票丢失的,责任人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黄淮物流财务科 2018-7-13

网络发票与纸质发票不一致怎样处理

网络发票与纸质发票不一致怎样处理 【由普金网整理提供】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网络发票。网络发票,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从2013年4月1日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目前,网络发票还需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打印纸质发票才能作为凭证。 2012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全国22个省市展开电子发票试点。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电子发票无需用空白纸质发票打印,已可作为凭证使用。目前使用的网络发票,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法律层面的认同,进一步发展即可成为电子发票。 由于网络发票既要填写电子信息,又要打印纸质发票,所以使用网络发票的企业会出现开具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给发票使用方带来隐患,也给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增加了难度。从目前的使用情况来看,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发票电子信息误作废,而纸质发票未作废;二是发票电子号码与打印的纸质发票号码不一致。 1.发票电子信息误作废,而纸质发票未作废 甲企业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月末发票校验时,发现网络发票管理系统里统计的正常开票金额与纸质发票金额不一致,查找原因后发现,有一张发票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里已作废,但纸质发票是正常发票。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纳税人作废发票时,在网络发票系统中作废了其他号码的发票。对于这些发票,企业应追回重开;确实无法追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发票电子信息为正常状态。 2.发票电子号码与打印的纸质发票的发票号码不一致 乙企业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某天开发票时,发现开票系统里已无发票可开,但空白纸质发票却还有几张。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开票员前次开票时,未打印纸质发票,但开具下一张发票时,却打印在前一张纸质发票上。对于这些发票,企业应作废重开;确实无法追回作废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修改电子发票信息,保证纸质票与电子信息一致,数量太多的,企业应填写详细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备查。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增值税专用最新发票的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网络发票操作手册

江苏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用户操作手册 1

目录 网络发票 (4) 1.1发票开具 (4) 1.1.1同步发票 (4) 1.1.2发票填开 (5) 1.1.3红字发票填开 (7) 1.1.4已开发票作废 (9) 1.1.5空白发票作废 (10) 1.1.6发票补打 (11) 1.1.7发票补录 (12) 1.2发票管理 (13) 1.2.1发票分配 (13) 1.2.2发票回退 (14) 1.2.3切换开票点 (15) 1.2.4切换开票段 (16) 1.2.5发票验旧 (16) 1.3系统管理 (18) 1.3.1企业基本信息 (18) 1.3.2打印模板设置 (19) 1.3.3客户信息维护 (20) 2

1.3.4开票项目维护 (25) 1.3.5开票点管理 (29) 1.3.6开票人管理 (32) 1.4查询统计 (33) 1.4.1开具发票查询 (34) 1.4.2开具项目查询 (41) 1.4.3发票结存查询 (44) 1.4.4供票资格查询 (46) 1.4.5接受发票查询 (49) 1.4.6验旧信息查询 (51) 1.4.7发票领用查询 (54) 3

网络发票 1.1发票开具 1.1.1同步发票 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中的信息和ctais2.0中实时交互,但如果纳税人使用网络普通发票开具模块进行普通发票开具、查询时,发现系统提示的普通发票领用信息和实际领用信息不一致,可通过本功能进行普通发票同步,将CTAIS2.0中的普通发票发售信息同步至网络发票开具系统。 1.1.1.1功能概述 将CTAIS2.0中的普通发票发售信息同步至电子税务局网络发票开具系统。 1.1.1.2操作步骤 点击【同步发票】按钮,同步成功,提示“同步发票成功!”,若没有新票源或新票源尚未同步成功(发票领用后需等待约15分钟)则提示“正在处理中,请稍后再试!”。 4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三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2.增值税发票的定义与分类 2.1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增值税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2增值税发票的分类: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2.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包括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价格”;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发票三联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3.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3.1公司财务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有关规定,所有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公司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公司 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1 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 2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流程,加强发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 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 3.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发票的开具、领取。 4.1 各部门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部门结算人员凭结算单或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相应的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4.2 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方能有效;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4.3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4 各部门结算人员在核对记帐联和抵扣联的纸质凭据时,必须同时对该单位的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如有冲票,冲差和退货,必须把此部分金额抵减后才能开票。 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公司财务和税务相关制度执行。 本管理制度自2016年8月1日执行 附件: 发票开具申请单 财务部 2016-08-1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

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 (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保证交易主体的交易业务数据和电子发票信息的唯一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删除、篡改、伪造相关信息。 第七条具备接入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注册电子发票用户的申请后,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颁发电子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并初始化该纳税人发票信息。纳税人凭税务机关颁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发票系统进行日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

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九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条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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