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

合同成⽴与合同⽣效的先后顺序合同在我们的⼯作中⼗分常见,或许⼤家天天都要签订合同,但是对于有关合同的相关法律常识您了解吗?⽐如在合同中成⽴和⽣效是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呢?这个问题往往会难到⼤家,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成⽴与合同⽣效的先后顺序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时即具备了⽣效的要件,因⽽其成⽴和⽣效时间是⼀致的。
《合同法》第四⼗四条第⼀款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但是合同成⽴并不等于合同⽣效。
合法合同从合同成⽴时起具有法律效⼒,⽽违法合同虽然成⽴但不会发⽣法律效⼒。
由此可见,合同成⽴并不是当然⽣效的,合同是否⽣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合同的成⽴,是指订约当事⼈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当事⼈意思表⽰⼀致⽽建⽴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过程的完结。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定、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种合意,合同的成⽴意味着各⽅当事⼈的意思表⽰⼀致,即合同是由双⽅或多⽅之间发⽣的法律⾏为,单⽅法律⾏为不能构成合同。
这就意味着,成⽴⼀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必须⼀致合意。
合同订⽴的过程就是当事⼈双⽅使其意思表⽰趋于⼀致的过程,这⼀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必须有双⽅或多⽅当事⼈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期限、地点和⽅式等内容协商⼀致,即达到合意。
所谓合同的⽣效,是指已经成⽴的合同在当事⼈之间产⽣了⼀定的法律约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
但这种法律效⼒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拘束⼒,因为合同本⾝并不是法律,⽽只是当事⼈之间的合意,它只是强调缔约双⽅当事⼈的拘束性,⽽这种拘束性并⾮来源于当事⼈的意志,⽽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的意志以拘束⼒,要求合同当事⼈严格履⾏合同。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它并不是马上就成立了,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
很多人都觉得合同签订了之后它就成立了,其实不然,它签订之后能否成立要看它是否满足相关的条件。
那么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在下文中我将为您带来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成立等同于合同生效吗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合同成立”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精品PPT)

参考答案
〔6〕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应以一方(yī fānɡ)给另一方(yī fānɡ)造成损失为 前提。此种损失,是指另一方(yī fānɡ)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 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换言之, 如果一个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无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之余 地。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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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三、合同中的意思(yì 表示 sī)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主张撤销
合同,合同便有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仲 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那么合同可 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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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chéngdān)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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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二〕法人的订约能力问题 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行为(xíngwéi)无效 超越业务范围——不当然无效,违反法律关
于特许营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具有订约主体资格 〔三〕非法人组织的订约能力——具有 订约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办理登记手 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为办理登记手续 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并不影响房屋买 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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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三 (zhuāntí)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六、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
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fǎlǜ)行为效 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假设甲的儿子不从外地回来结婚,甲将 房子租给乙;果实成熟时等〕 条件主要有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表明受法律保护的意思表示,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将详细阐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合同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成立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行动或其他方式,表达了达成合意的意思,即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构成合同的要件之一。
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 客体要件合同的客体要件指的是合同的内容,即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客体要件必须合法、明确、有体现交换价值的内容。
3. 主体要件合同的主体要件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形式要件在合同法中,对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规定了必须符合特定形式要件的规定。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婚姻登记等。
形式要件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和便于证明合同成立。
以上四个要件是构成合同的基本要素,只有满足了这些要件,合同才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即合同开始产生约束力,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效力。
合同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况:1. 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是指合同在当事人签订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后立即生效。
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交付和付款是近即时生效。
2. 约定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在特定时间生效,比如合同生效日、合同签订日等。
3. 条件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些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才生效。
比如,某个事件发生或者某个事项得到批准等。
4. 过渡性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约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实际情况,适当延迟合同的生效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终止,合同只有在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要满足意思表示一致、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和形式要件四个要件,在这些要件满足的基础上合同才能成立。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合同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签订书面合同可以防止因采用其他形式的合同而造成合同的效力瑕疵,怎么样签订合同才能减少风险呢?也许"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就是你要找的,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何区别劳动合同的成立,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合同之成立最一般的表现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 比方附有条件合同, 要等到条件成就之时合同才发生效力。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五项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 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在大多数情况下, 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
劳动合同的生效, 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对于合同的生效, 一般要求符合下面三个条件:(1)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才能。
行为才能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 一个10 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 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 岁的小孩根本不可以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性质以及法律后果。
通常, 年满16 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才能的。
(2)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 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假如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 那他就应该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3) 订立的合同不得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对合同稳定性的规定内容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合同关系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为了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民法典》对合同稳定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稳定性的规定内容。
二、《民法典》对合同稳定性的规定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成立是合同稳定性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当事人才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是合同稳定性的基础,只有合同生效,才能确保合同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是合同稳定性的核心内容,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保障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或者自身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为了保障合同变更的稳定性,《民法典》规定,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解除合同关系。
为了维护合同解除的稳定性,《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合同的终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合同因下列原因终止:(一)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三)合同履行完毕;(四)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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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但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
我们可以从合同法与民法中看出这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
首先,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问题。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其次,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①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一时间;②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
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⑤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⑥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
再者,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应注意的是,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最后,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违约责任范畴。
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违约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这种相当混乱的认识同样也反映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因此,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要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错误认识,要进行认真分析加以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合同法》第44条、45条和46条规定的内容中。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和他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
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二,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就已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
合同能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
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法律的强制保障,
第三,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
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另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体现契约自由与国家(法律)干预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
独立合同成立的概念使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相区分能更好地反映现代合同法的精神。
也能使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合同法更好地衔接。
(二)体现合同法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合同的真正实现。
因此,合同作为财产交换的法律形式,合意是其实现的根本。
从此意义上说,作为保证合同交易快捷和安全的合同法确立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成立的概念,具有保证合同真正实现的本质意义。
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实现的法律保障,是合同的补充。
(三)为设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实施阶段。
此阶段合同的权利为期待权,合同义务是附条件义务。
由于期待权也是一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民事权利,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侵害之。
成立与生效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
民法一方面出于技术因素的考虑,赋予行为人通过意思自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最典型的是合同关系)的权利,意思自治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功能。
另一方面,又通过民法中的强行法及公法的强行性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作法律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最终通过生效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来实现。
通过生效、无效、效力未定的确认,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
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上,都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