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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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其实,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我们可以从合同法与民法中看出这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首先,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问题。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其次,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①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一时间;②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⑤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⑥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再者,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应注意的是,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最后,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违约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这种相当混乱的认识同样也反映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因此,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要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错误认识,要进行认真分析加以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合同法》第44条、45条和46条规定的内容中。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时间方面的问题;而合同“有效”则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侧重于合同效力的定性方面的问题,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和他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

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就已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

合同能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

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法律的强制保障,

第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另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体现契约自由与国家(法律)干预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独立合同成立的概念使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相区分能更好地反映现代合同法的精神。也能使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合同法更好地衔接。

(二)体现合同法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合同的真正实现。因此,合同作为财产交换的法律形式,合意是其实现的根本。从此意义上说,作为保证合同交易快捷和安全的合同法确立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成立的概念,具有保证合同真正实现的本质意义。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实现的法律保障,是合同的补充。

(三)为设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实施阶段。此阶段合同的权利为期待权,合同义务是附条件义务。由于期待权也是一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民事权利,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侵害之。

成立与生效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民法一方面出于技术因素的考虑,赋予行为人通过意思自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最典型的是合同关系)的权利,意思自治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通过民法中的强行法及公法的强行性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作法律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最终通过生效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来实现。通过生效、无效、效力未定的确认,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上,都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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