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合集下载

跨境电商进口电商法律法规手册

跨境电商进口电商法律法规手册

跨境电商进口电商法律法规手册第1章跨境电商进口概述 (4)1.1 跨境电商进口的定义与特点 (4)1.2 跨境电商进口的模式与流程 (4)1.3 跨境电商进口的发展趋势 (4)第2章跨境电商进口法律法规体系 (4)2.1 我国跨境电商进口法律法规框架 (4)2.2 国际跨境电商进口法律法规概述 (4)2.3 跨境电商进口法律法规的适用与冲突 (5)第3章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 (5)3.1 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概述 (5)3.2 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5)3.3 跨境电商进口税收征管与合规 (5)第4章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质量监管 (5)4.1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质量监管体系 (5)4.2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质量监管要求 (5)4.3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第5章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 (5)5.1 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 (5)5.2 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流程 (5)5.3 跨境电商进口海关合规要点 (5)第6章跨境电商进口知识产权保护 (5)6.1 跨境电商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5)6.2 跨境电商进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5)6.3 跨境电商进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5)第7章跨境电商进口消费者权益保护 (5)7.1 跨境电商进口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5)7.2 跨境电商进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5)7.3 跨境电商进口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与案例分析 (5)第8章跨境电商进口支付结算与外汇管理 (5)8.1 跨境电商进口支付结算概述 (5)8.2 跨境电商进口外汇管理政策 (5)8.3 跨境电商进口支付结算风险与合规 (5)第9章跨境电商进口物流与运输 (5)9.1 跨境电商进口物流与运输模式 (5)9.2 跨境电商进口物流与运输法律法规 (5)9.3 跨境电商进口物流与运输风险防范 (5)第10章跨境电商进口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6)10.1 跨境电商进口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6)10.2 跨境电商进口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6)10.3 跨境电商进口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实践与案例分析 (6)第11章跨境电商进口合同法律问题 (6)11.1 跨境电商进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6)11.2 跨境电商进口合同的主要条款 (6)11.3 跨境电商进口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6)第12章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合规经营策略 (6)12.1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6)12.2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合规风险防范 (6)12.3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合规经营与发展趋势展望 (6)第1章跨境电商进口概述 (6)1.1 跨境电商进口的定义与特点 (6)1.1.1 跨国界交易:跨境电商进口打破了传统贸易的地域限制,让消费者能够轻松购买到世界各地的优质商品。

2020跨境电商正面清单

2020跨境电商正面清单

2020跨境电商正面清单
2020跨境电商正面清单是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正面清单管理,非清单内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入境销售。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等三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商品。

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这标志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即将施行正面清单。

这就是令无数跨境人记忆深刻的“四八新政”。

1、四八新政前: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基本按照物品监管的方式,征收行邮税,准入门槛宽松;
2、四八新政后:基本按照货物监管的方式,征收由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构成的跨境电商综合税,且通过正面清单限定准入品类,由此允许跨境进口方式销售的商品类目,从此被严格限制。

近一年国家一直释放积极信号,一是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二是将会扩大正面清单。

2021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提到:
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
1、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2、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

互联网相关法规

互联网相关法规

互联网相关法规电商篇•《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浙江省法制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3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次审议稿)》(全文)(201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2015年4月)•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14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4月)•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7月)•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2011年1月)•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2017年)O2O篇•《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2008年2月)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跨境篇•《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年4月)•财政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2016年4月)•国家邮政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3月)•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2010年9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食药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计委:《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监局:《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监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年9月)•卫健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物流快递篇•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国家邮政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5月)•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1月)•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次修正案(2015年4月)•国家邮政局:《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2014年3月)•国家邮政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业服务标准》升级版(2012年5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8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2011年8月)•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1月2日)数字营销•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2016年6月)•工信部:《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2013年7月)•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工信部:《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2011年12月)•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12月)•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2月)互联网+篇•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18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9月)•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4月)•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9月)•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2015年2月)•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中国互联信息中心域名注册细则》(201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册》(2012年1月)•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6月)•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年9月) •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2017年5月)•工信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12月13日)权益/保护篇•市监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点:严打不正当竞争•信安标委:《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2019年6月)•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最新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

海关总署解读56号公告

海关总署解读56号公告

海关总署解读《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发布时间:2014-08-08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

公告中“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的规定,明确了公告的适用范围,即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纳入公告调整范围: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

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

近年,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

比如,按照以往的规定,电商通过快件、邮件方式销往国外的出口商品,不能办理结汇手续,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鼓励政策。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能够有效解决结汇、退税等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此次公告正是为了明确有关监管措施而出台的。

对于企业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公告明确: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单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3-18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实务课件第5章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实务课件第5章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政策 4.关税政策
2016年4月,财政部等多家部委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共同出台了《关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税改新政),其中与保税备货模式相 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新政规定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
大的吸引力,人们希望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国外更优质的商品,由此,跨境零售 进口市场也越来越受到了各行各业的关注。 2、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的发展过程
首先是以母婴用品、化妆品、服饰等消费品为主营业务跨境进口零售电商兴 起,整个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但这种“海淘”、“海外代购” 一方面不能满足国内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进口商品需求,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国 家海关的监管漏洞。
关指定查验场地的货物,当天安排查验;查验完毕单货相符的,除需缴纳税费外, 半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关放行手续
(3)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报关单,自现场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签发税费单 证
(4)办结税费核销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5)当天船期、当天中午前现场接单的出口报关单,当天办结放行手续。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④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 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⑤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进境入区通关流程
2.办理时限 (1)不需查验和无税费的报送单,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2)需查验的报关单,自现场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开具查验通知单;已在海
课程目标
思政目标 1.培育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养成合法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的职 业操守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进口关税调整(一)最惠国税率。

1.对冻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1);2.对冻的整只鸡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件2);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见附件3);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4);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见附件7)。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见附件8。

三、税则税目调整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

调整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数共计8294个(见附件9)。

四、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6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海关总署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件9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0)2.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4.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5.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协定税率表6.2016年实施进一步降税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7.2016年不实施进一步降税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表8.出口商品税率表9.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海关总署来源:/fg/detail2012827.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0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

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

其中: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文,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数据填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六)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

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八)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四、税收征管(九)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有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十)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十二)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十三)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五、物流监控(十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

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

(十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当在监管场所内实施。

(十六)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十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海关。

六、退货管理(十八)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十九)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后续管理。

(二十)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是指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是指提供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交易、支付、配送服务的平台提供企业。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二十一)以保税模式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监管。

本公告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doc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doc海关总署2016年4月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序号中文名称必填项说明清单表头1预录入编号否电子口岸的清单编号(B 8位年月日9位流水号)2订单编号是电商平台的原始订单编号3电商平台代码是电商平台识别标识4电商平台名称是电商平台名称5电商企业代码是电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编码(18位)6电商企业名称是电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名称7物流运单编号是物流企业的运单包裹面单号8物流企业代码是物流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编码(18位)9物流企业名称是物流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名称10担保企业编号否需与清单有关企业一致(电商企业或平台,申报企业)11账册编号否保税模式填写具体账号,用于保税进口业务在特殊区域辅助系统记账(二线出区核减)12清单编号否海关审结的清单编号(4位关区4位年1位进出口标记9位流水号)13进出口标记是I-进口,E-出口14申报日期是申报时间以海关入库反馈时间为准,:格式:YYYYMMDD15申报地海关代码是16进口口岸代码是商品实际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关区代码JGS/T 18《海关关区代码》17进口日期是时间格式:YYYYMMDD18订购人证件类型是1-身份证;2-其它19订购人证件号码是海关监控对象的身份证号20订购人姓名是海关监控对象的姓名,要求个人实名认证21订购人电话是海关监管对象的电话,要求实际联系电话22收件人地址是收件人的地址,实际为运单收货人地址,不一定为个人实名认证的订购人住址23申报企业代码是申报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代码(18位)24申报企业名称是申报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名称25区内企业代码否网购保税模式必填,用于区内企业核扣账册26区内企业名称否网购保税模式必填,用于区内企业核扣账册27监管方式是默认为1210/9610区分保税或一般模式28运输方式是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运输方式代码。

直购指跨境段物流运输方式。

网购保税按二线出区29运输工具编号否直购进口必填。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同报关单填制规范30航班航次号否直购进口必填。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31提运单号否直购进口必填。

提单或运单的编号,直购必填32监管场所代码否针对同一申报地海关下有多个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场所,需要填写区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不需要填报33许可证号否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34启运国(地区)是直购模式填写35运费是物流企业实际收取的运输费用36保费是物流企业实际收取的商品保价费用37币制是人民币(代码:142)38包装种类代码否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采用的外部包装方式的标识代码,采用1 位数字表示,如: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油罐车等39件数是件数(包裹数量)40毛重(公斤)是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41净重(公斤)是商品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42备注否清单表体43序号是从1开始连续序号(一一对应关联电子订单)44账册备案料号否1210保税进口二线出区业务(必填),支持保税模式的账册核扣45企业商品货号否电商平台自定义的商品货号(SKU)46企业商品品名否电商平台的商品品名47商品编码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规定的类别标识代码,采用海关综合分类表的标准分类,总长度为10位数字代码,前8 位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后2 位由海关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增设的48商品名称是中文名称,同一类商品的名称。

任何一种具体商品可以并只能归入表中的一个条目49商品规格型号是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

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50条码否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没有条形码填“无”51原产国(地区)是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国家(地区)代码表填写代码52币制是人民币(代码:142)53数量是54法定数量是55第二数量否56计量单位是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57法定计量单位是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58第二计量单位否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 海关业务代码集》- 计量单位代码59单价是成交单价60总价是61备注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