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苏州基层就业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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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现制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如下:一、认定对象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原本市农村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2009-4-15为进一步规范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根据《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苏劳社就[2009]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苏劳社就管[2009]6号)) 实现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按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
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目前补贴标准定为每月233元,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管理㈠申请。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并携带以下材料:1.《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2.居民身份证;3.城镇居民户口薄;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7.其他有关材料。
㈡审核。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核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及复印件上报所在街道(镇)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2.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打印《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并盖章,将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培训课件.doc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具有哪些财产情形的不可申请特困供养?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二)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失业保险条例

江苏失业保险条例对于江苏失业保险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失业⼈员失业期间的基本⽣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作。
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章失业保险基⾦第五条失业保险基⾦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失业保险基⾦的其他资⾦。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资总额的百分之⼆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按照本⼈⼯资的百分之⼀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的农民合同制⼯⼈本⼈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治区⼈民政府规定。
第⼋条省、⾃治区可以建⽴失业保险调剂⾦。
失业保险调剂⾦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治区⼈民政府规定的⽐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不敷使⽤时,由失业保险调剂⾦调剂、地⽅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的筹集、调剂使⽤以及地⽅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治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政区域失业⼈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条失业保险基⾦⽤于下列⽀出:(⼀)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补助⾦;(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员的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四)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指南

就业困难⼈员申请认定办法指南对于就业困难⼈员申请认定办法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认定范围就业困难⼈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安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办法进⾏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其他⽣活来源的下列⼈员:(⼀)“4050”⼈员:指在申请认定时⼥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员。
(⼆)残疾⼈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的⼈员。
(三)低收⼊家庭⼈员:指家庭成员⼈均收⼊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员。
(四)按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地被征⽤,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员。
(五)连续失业⼀年以上的⼈员:指在申请认定时⼥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年以上,且⽆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的⼈员。
就业困难⼈员认定不包括下列⼈员:(⼀)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员;(⼆)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员;(三)已经被⽤⼈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员;(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员。
⼆、申请资料居民⾝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簿原件及复印件,《⼴安市就业困难⼈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下列⼈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残疾⼈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低收⼊家庭⼈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部门出具的承包⼟地被征⽤、按城镇⼈⼝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年以上的⼈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收⼊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申请⼈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作⽇内完成对申请⼈的相关情况的调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5⽇。
公⽰⽆异议的,由经办⼈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将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 6 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 6 个月内累计缴纳个
人所得税 6000 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
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办理须知
遇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就业困难人员认保障
号)
居住地址
省市
县(市区)
户籍性质
移动电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女 40 周岁以上、男 50 周岁以上 □残疾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拟申请认定困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难类别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 □优抚对象家庭 □特困职工家庭 (勾选√) (注:选择上述 3 类困难类型时需填写家庭成员情况)
□军队退役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家庭成员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
当前就业状况
□单位就业 □灵活就业 □失业
□单位就业 □灵活就业 □失业
□单位就业 □灵活就业 失业
根据《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 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 6 个月的;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张政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老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且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包括①户口本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家庭关系、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现处在失业状态;②在一个户口内,父母已达到退休年龄,孩子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且现处于失业状态;③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单亲人员,带有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孩子(孩子归属以户口本为准)。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家庭。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以上简称《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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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就促办〔2009〕6号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昆山市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要
求,现就认定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
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
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
2.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8周岁及以上且非因本人
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原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以下简称《特
困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5.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零就业家
庭成员,以及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
济金的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
残疾人员;
7.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
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8.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失业登记后
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人员。
二、认定程序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持《就业失
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昆山市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就业
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
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户籍所在地
社区(村)出具的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证明。
(3)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
小集体企业)城镇人员: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包括原《劳动手
册》或《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
人档案等。
(4)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
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村)签署意见
且加盖公章)、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农村零转移贫
困家庭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相关资
料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经市、镇(区)
征地补偿领导小组盖章确认其全失地农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8)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
上人员: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村)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初步核实认定,
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并将申
报资料报送镇(区)劳动保障所。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
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的申请人须进行48小时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上报。
3.镇(区)劳动保障所对上报材料复核后,在“就业困难人
员认定”系统中进行复核确认,并汇总打印花名册在4个工作日
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4.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栏内签
署认定结果并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
三、认定注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原认定的“就
业困难人员”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
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4.就业服务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5.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
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条件的;
7.《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8.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
9.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
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
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
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大
力宣传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并将“就
业困难人员”审核、提供的就业服务、人员的就业、享受政策等
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并输入数据库,依托社区(村)劳动保障工
作站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做到动态管理、实时反映。
3.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
行。
附件:1.《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公示格式
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月二十五日
抄报: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昆山开发区
劳动人事局、花桥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各劳动和社会
保障所
附件1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 程度
照片 身份 证号
社保编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
编号
失业登记时间 家庭 电话 移动
电话
户籍 所在地 镇(区) 街道 社区(村) 居住
地址
原 工 作 单 位
单位 名称 单 位
性 质
申请类型
(只可选择一个申请类别)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低保证编号
□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间及原因
□城镇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关系)时间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特困证编号
□零就业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低保证编号
□残疾人员 残疾证编号
□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人员
登记失业时间
□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全失地农民
市征地补
偿领导小
组办公室
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区)征地补
偿领导小组办公
室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或村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劳动就
业管
理处
认定
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所、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各留一份。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将予以收回。
附件2
公 示
根据昆山市政府昆政发〔2009〕13号《关于促进创业
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对下列申请认定“城镇
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进行公示48
小时,如有异议,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反映,联
系电话:
申请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
人员”名单如下: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