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探析
《2024年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工具,在促进交易双方合作和保护卖方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其广泛使用的背后,也不可忽视的是由欺诈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愈发猖獗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也对全球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用证欺诈的常见类型及特点(一)常见类型1. 虚假贸易背景欺诈:以虚构或虚假的合同或订单为依托,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
2. 假冒信用证欺诈:不法分子冒充真实买方或卖方开立信用证,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货款。
3. 软条款欺诈:通过在信用证中加入不明确的条款或条件,使卖方无法满足要求,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二)特点1. 隐蔽性强:欺诈者往往通过伪造单据、假冒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难以被察觉。
2. 危害性大:一旦成功实施欺诈,会给被欺诈方带来重大损失,影响交易公平性,损害经济秩序。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国内法规中国《外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防止和打击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然而,部分法规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仍需完善。
(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和规则,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这些公约和规则强调了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因欺诈而导致的纠纷。
四、当前法律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部分国家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处罚措施。
(二)执法难度大:由于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国性,使得执法机构在调查和取证方面面临巨大困难。
(三)国际合作不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跨国欺诈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五、应对策略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引言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而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信用证欺诈风险也随之而来。
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或第三方通过伪造、篡改或其他欺诈手段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风险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欺诈风险的特点1.1 隐蔽性高信用证欺诈行为往往隐蔽性高,买卖双方难以发现。
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程度,以及涉及的各类文件众多,欺诈人员可以利用这一点进行欺诈活动,往往只有在事后才能发现。
1.2 技术手段多样信用证欺诈风险的技术手段多样,欺诈人员可以通过伪造信用证、篡改单据、假货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化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以推广应用,这也给欺诈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1.3 损失巨大信用证欺诈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买卖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既是一种支付工具,也是一种保障机制。
一旦信用证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交易中断,货款无法及时到账,甚至造成货物损失。
二、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措施2.1 加强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双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沟通,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此外,双方还可以寻求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的帮助,对交易进行审核和监督。
2.2 严格审查单据在信用证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应严格审查所有相关单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和电子化信用证交易中,买卖双方要加强对电子单据的审核和验证,防止伪造和篡改。
2.3 多元化支付方式为了降低信用证欺诈风险,买卖双方可以考虑使用多元化的支付方式。
除了信用证支付外,可以选择电汇、托收等支付方式,减少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2.4 合理设置条款与条件买卖双方在信用证交易中应合理设置条款和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在提前发货或接收货物时,应明确好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于国际信用证制度中欺诈防范的思考

关于国际信用证制度中欺诈防范的思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信用证制度成为保障进出口收支平衡的准则之一,推动着国际贸易的繁荣。
而国际信用证制度中欺诈防范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从信用证制度、欺诈行为、欺诈防范措施三个方面探讨国际信用证制度中的欺诈防范。
一、信用证制度介绍信用证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指示,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障进出口交易的信用工具。
信用证通常由三个角色构成: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
开证银行担负着保障出口商利益的责任,受益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交单,验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支付货款。
信用证虽然依靠银行的信用力,但它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关键在于单据的符合性。
信用证制度的流程非常复杂,每一个步骤都要求双方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任何一方的操作失误或者意图欺诈都会导致交易失败。
二、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企业或个人表面上假装履行合法条件,并以此侵犯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国际信用证制度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单据、虚假装运、虚假价格、虚假业务等。
笔者认为,欺诈行为多数出现在以下情况中:1、对单据的标的物实际情况不清楚,刻意虚报物品数量、品质、质量等信息,甚至伪造单据,以获取离谱利润。
2、对货物运输的条款不熟悉,导致装运港口、航线、时间等信息与实际不符,无法保证货物安全和时效,甚至产生意外损失。
3、对外汇市场不熟悉,不考虑汇率波动风险,导致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未能完全兑现外币,造成巨额损失。
三、欺诈防范措施由于国际信用证制度涉及多个环节,各方需要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警惕性,采取措施加强字据审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认真审核单据在收到信用证后,受益人需要认真审核信用证及其附件,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有效性。
尤其是货物品质、数量、价格等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向申请人或开证行反馈错误和疑虑,并尽快补充完善单据。
2、加强交流沟通开证银行、受益人等交易方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做到及时恰当的解决问题。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范本模板】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信用证-——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已经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使用,但在运用中的欺诈行为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的进程.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的内涵、原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的分析,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先举出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分析出信用证欺诈的内涵。
第二章则先通过流程图来介绍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流程,从而结合整个信用证结算流程的特点来分析产生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第三章则结合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具体阐述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详细分析基础型信用证欺诈以及衍生型信用证欺诈。
第四章则综合以上三章所阐述的内容,针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银行、国内政府以及国际商会提出具体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前对信用证欺诈作深入的研究,对实务中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
信用证欺诈这个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们也要多管齐下,从各个方面入手。
这样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成因,表现形式,防范对策AbstractFollowing Chinese constantly developed reform and ope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which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continuously expand。
L/C-—--the major medium of 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s commonly accepted in the trade area. However,the frauds in L/C are more and more serious, which have hindered the pro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对国际商贸的正常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本篇论文将围绕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对这一现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进一步的探究和明确。
二、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信用证欺诈通常是指利用伪造、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欺骗性手段,通过信用证进行欺诈性交易的行为。
2. 分类:根据欺诈手段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单据欺诈、合同欺诈、身份欺诈等类型。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当前,国际上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为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欺诈行为往往涉及跨国交易,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变得尤为困难。
3. 赔偿机制不健全:一旦发生欺诈行为,受害方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
四、国际法律规范及应对策略1. 国际法律规范: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文件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
此外,各国国内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2. 应对策略:(1)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建立跨国证据收集机制,为受害方提供便利的取证渠道。
(3)建立赔偿机制:通过建立国际性的赔偿基金或保险制度,为受害方提供有效的赔偿途径。
五、国内法律实践及建议1. 国内法律实践:我国在打击信用证欺诈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
然而,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 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信用证欺诈的警觉性。
(2)加强监管力度:对涉事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计,防止其参与欺诈行为。
(3)完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确保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能够公正、高效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表现形式1. 成因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缺失等。
其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欺诈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掌握不均衡,容易给欺诈者提供可乘之机。
2. 表现形式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伪造单据、虚假交货、骗取银行信用等。
这些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方的利益,也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界定在信用证欺诈中,法律责任的界定是关键问题之一。
由于国际法律法规对欺诈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不尽相同,导致在处理欺诈案件时往往存在法律冲突和责任模糊的问题。
2.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欺诈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如何有效收集和认定证据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和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四、应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为防范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统一的国际法律标准,明确欺诈行为的定义、处罚标准和责任承担,为打击欺诈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各国应加强对信用证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同时,对于发现的欺诈行为,应依法严惩不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3. 提升信息透明度与共享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四点对策解析

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四点对策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欺诈现象在经贸活动中也屡屡出现,而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因认识不一而缺乏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规制。
因此,厘清信用证欺诈问题,提出其控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国际商会又认为自己不是立法机关,不应该对类似概念予以界定,因此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
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各国的国内法。
我国法律对“欺诈”的定义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欺诈形式多种多样,按欺诈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受益人实施的欺诈、申请人实施的欺诈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欺诈 按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分为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伪造信用证单据等。
1.受益人实施的欺诈。
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
这是国际贸易中发案率最高、最容易得逞的一类信用证欺诈。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伪造单据。
二是欺诈性单据。
三是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2.申请人实施的欺诈,这类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受益人,主要表现为申请人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者开立“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骗取货款。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假冒信用证欺诈。
二是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3.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欺诈,这类欺诈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互相勾结,通过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关系,伪造信用证及相应单据等方法,骗取开证行的货款,然后双方逃之夭夭,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信用证欺诈的控制对策针对上述信用证欺诈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控制对策: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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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探析
一、解决信用证欺诈的对策--非法律层面
1、做好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交易前,对对方资信做全面地调查能有效地防范欺诈。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外国的商务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或者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等机构对对方资信进行调查,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①
2、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
2.1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
一般来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对于分批交货的贸易,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
在一般贸易中,尽量不开可转让的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特定的资信能力较好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对银行实施诈骗。
另外,应避免使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坚持使用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也可规定开证行为付款行,其它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在单据上做手脚。
2.2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
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反之,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
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因此,出口商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
2.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更要明确、具体,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诈取货物款项的情况发生。
国际商会为了规范信用证格式,防止信用证条款疏忽而产生的争议,拟定了”信用证标准格式”。
3、准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理的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重要环节。
同时,可以选择有较大规模、信誉良好的船务公司租船定舱,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可以同时注意不租旧船,选用适宜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4、贸易商应仔细对照ucp600条款,严格审单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对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止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软条款”陷阱或假冒
信用证。
审核单证一般要进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
对于审核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修改。
对于有诈骗嫌疑的单据应请求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对假冒作废的信用证应停止发货并立即通知银行止付。
5、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及时、充分地把握货物航运动态,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又一重要环节。
进口商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以便通过相应的机构,如伦敦海事局、劳埃德公司或有关船公司查询追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到提单有诈,即可决定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应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开证行付款或承兑之前由法院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6、强化监装和商检
对于对方派船或对方封装的集装箱货物或成套设备或量大值高的货物,可以派人监装监卸,按信用证要求检查货物的正确性,其中包括厂名、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情况,或委托港口代理进行监装。
在选择好商检标准、方法的同时,选择独立的检验人或当地检查机构或可靠的代理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出具证明。
7、提高贸易商的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对外贸易的业务素质,这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关键。
作为使用信用证进行贸易的商家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提单、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和经验,有熟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信用证诈骗的发生。
②
二、解决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法律层面
新修订的ucp600无疑是防范信用证欺诈最有法律效力和最具指导性的国际惯例。
1、禁止开立可撤销信用证
ucp500第6条c款规定:”信用证如不注明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默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合法性,但可撤销信用证却是信用证诈骗的工具之一。
因此ucp600删除了ucp500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条文,将信用证定义为”开证行对提供的相符单据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即表明不再存在可撤销信用证,杜绝了利用可撤销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现象。
③
2、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的修改
ucp500第13条规定的”合理谨慎”原则,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合理”这一尺度,从而给不法分子在单证上做手脚进行诈骗的机会。
ucp600则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其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单据本身、其它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内容完全相同,但不得相互抵触”;此外,ucp600对”相符交单”进行了专门解释。
这些解释树立了符合信用证条款及惯例的优先性,使单据的审核不再局限于人们所熟知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样机械的信用证付款条件,而是更加注重与实质交易内容的一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以单据为工具的信用证诈骗。
④
3、可转让信用证的变化
相比ucp500,ucp600对转让行、转让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这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起到了规范作用。
此外,ucp600第38条k款新增了”第二受益人必须向转让行交单”的规定,被认为是可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之所在,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第二受益
人绕开第一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从而使后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与此同时,ucp600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这样就可以减少换单造成的不符及在涉及修改和多个第二受益人情况下交单的不可控性,大大降低了利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诈骗的风险。
⑤
三、结论
总之,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问题,还是整个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关心、共同努力、共同解决的问题。
要想真正控制信用证欺诈,法律制度要不断健全完善,其他制度、软环境方面也要不断进步和发展,配套合作、相辅相成,共同来防范和控制信用证欺诈。
注释:
①《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张惠彬,载于《企业技术开发》,2011第1期
②《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防范》,余婧,徐佳,载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③《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④《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⑤《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何子衡,孙阳,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杨逢珉著,《中国对外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
[2]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杨良宜著,《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蔡磊、刘波著,《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5]金赛波,李健,《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版。
[7]张惠彬,《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载于《企业技术开发》,2011第1期
[8]余婧,徐佳,《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防范》,载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9]何子衡,孙阳,《论新环境下的信用证欺诈及ucp600对防范欺诈的作用》,载于《市场论坛》,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张帆(女),辽宁人,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