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陕地税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135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等文件,省局对1994年至2008年12月31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陕地税发〔2007〕97号已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37件)(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全自救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53号)。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银行逾期三年以内应收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235号)。
(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员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6〕047号)。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的市场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2)-国税发[20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2)-国税发[200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504c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2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2)正文:---------------------------------------------------------------------------------------------------------------------------------------------------- 续(1)附表8 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纳税人名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金融商品│货币名称│折合率│总卖出价│总买入价│价差│折人民│上期转│价差││代码││││││币价差│入负差│余额│├────┼────┼───┼────┼────┼──┼───┼───┼──┤││││││││││├────┼────┼───┼────┼────┼──┼───┤││││││││││││├────┼────┼───┼────┼────┼──┼───┤-- │ -- │││││││││││├────┼────┼───┼────┼────┼──┼───┤││││││││││││├────┴────┴───┴────┴────┴──┴───┤││││││├────┬────┬───┬────┬────┬──┬───┼───┼──┤│合计│ -- │-- │ -- │ -- │ -- ││││└────┴────┴───┴────┴────┴──┴───┴───┴──┘填表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填表说明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除股票、债券、外汇以外的其他金融商品价差的业务都应填入本表。
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其他金融商品不在本表填列。
2.“金融商品代码”填写各类金融商品的代码。
3.“货币名称”填写购买该种金融商品的货币名称。
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
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单位税收管理组织司有关2009
![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单位税收管理组织司有关2009](https://img.taocdn.com/s3/m/7a8693f20066f5335b81213e.png)
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相关文件汇编一、所得税: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七条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初始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一)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
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国税函[2002]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4d23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e0.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财税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结束——。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
政策变化对照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陕国税函[2013]376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
化对照表》的通知
(陕国税函〔2013〕3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为方便全省国税干部及时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确保税制改革顺利实施,省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行了对比梳理,编写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1997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入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三、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89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0年1月1日起,按8%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1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总局制
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
执行,并于上半年实施到位(另有规定者除外)。
鉴于此项工作在试行初期工作量较大,而农业银行的县级以下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具有笔数多、额度小的特点,因此对农业
银行系统可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方式,即2000年上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所属的
【总页数】5页(P32-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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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颁布时间:2002-1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