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及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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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

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

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试论抵押、查封、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及处理方法张则武/文内容摘要:对已存在抵押、查封和租赁关系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应该如何处理,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别进行论述。

抵押权及于产权调换房屋;查封房屋拆迁补偿金应当由法院保全;承租人应无选择产权置换补偿的权利;承租人因添附丧失装修物的所有权,其补偿按与所有人的债权处理;经营损失应包括取得营业执照前的直接损失。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抵押查封租赁—————————————————————————————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常常遇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拆迁公告之前,已存在租赁关系,或者已设定有抵押和被法院查封甚至轮候查封的问题。

如果不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规定,则有可能会造成被拆迁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造成纠纷,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文拟从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政策规定角度,结合工作实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与从事拆迁补偿工作的同仁共勉,同时,欢迎从事征收理论和工作研究的爱好者批评指正,也希望为被拆迁户了解拆迁补偿相关理论和规定提供参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屋所有权人与其所有物之间的关系日渐复杂,所有权人有时只是所有物在法律上的归属主体,对于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甚至收益权越来越普遍地由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存在于所有物尤其是房屋之上的其他权利日渐增多,主要包括债权(如承租人的权利)、用益物权(如建设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在被拆迁的房屋上存在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其他民主体的民事权利的保护,而仅仅只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就显得不尽合理。

在现实工作中,也常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权益被忽视的情况。

为此,有必要厘清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免在拆迁补偿工作中走入误区。

一、已设定抵押房屋的拆迁补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1产供为债权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08•【文号】法释〔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12.1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界定——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性质界定——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
的发 展 。(4因此 ,物权 20 1 4 《
法》 第 2 2条 亦 对抵 押 权 的存续 期 间做 出 了规 定 : 0 “ 抵押权 人应 当在 主债权诉 讼时效 期 间行 使抵 押权 :
法 院的强制 执行 ,变 价条 件成 熟后 长时 间不行 使 产
根据 《 物权 法 》 2 2条 的规 定 : 期 未 行使 抵 第 0 逾 押权 的 , 民法 院不予保 护 。 “ 予保护 ” 人 此 不 究竟 是指
抵 押权人 丧失胜诉 权 还是指抵 押权 随期 间的经 过而 消 灭?
性 质 的抵 押权 是否 应设 定存 续 的法定期 间 ?其存 续 期 间 的性 质 究为适 用 于请求 权 的消灭 时效期 间还是
适 用于形 成权 的 除斥期 间 ?对这 些 问题 的回答 和理
论 研 究直 接关 系到 《 权 法》 《 物 、担保 物 权法 》 相关 规
定 的解 释 和适用 .不 同 的理论 和分析 对抵 押权 人 的 权利 、 义务有 实 质影 响 。

从 民事 立 法一 致 性 的解释 出发 , 不 予保 护 ” “ 一 词 出现在 《 民法通 则 》 1 7条 的规 定 “ 讼 时效期 第 3 诉 间从知 道或 者应 当知道权 利被侵 害时起计 算 。 是 , 但
保 护 。” 18条规 定 :超 过诉讼 时效期 间 , 第 3 “ 当事 人 自愿履 行 的 , 不受诉 讼 时效限制 。” 民法通则 解 释》 《
l 1 规定 :过 了诉讼 时效 期 间 ,义务 人履 行 义务 7条 “ 后 , 以超过 诉讼 时 效 为 由翻悔 的 , 予支 持 。” 又 不 可 见 .不予保 护 ” “ 是诉 讼 时效 的用 语 , 我 国对 诉 讼 时 而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一、质押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什么是质押权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权期限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

理由如下:质押权行使期限中期间的经过也属于抵押关系的法律事实部分。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质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则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质押权设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抵押关系应适用哪部法律,也即《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对于该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能否适用。

物权存续期间的讨论

物权存续期间的讨论

物权存续期间的讨论颜麟豪(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意味着我国的民法制度已经存在一个完整的体系,然而由于此前的部分争议在本次《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尚未得到解决,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第220条和第237条中有关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仍是讨论的热点内容。

关键词:担保物权;诉讼时效;存续一、引言担保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是一个较大的种类,其存在是由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通过提供特定的物或者物上的权利,作为标的设置而进行限制所产生的物权,《民法典》中规定的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

设置担保物权的目的并不是对担保物的使用,而是通过担保物所存在的现有价值来保证债务能够得到实现,所以标的物本身应当具有交换价值。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受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受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

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受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争议有关抵押权的具体行使期间,在《民法典》第419条(即《物权法》第202条)内容中,我们能够看到,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规定在主债权的时效范围内的立法初衷,在于平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一规定能够促使抵押权人尽快完成抵押权的实现,在有限的时间内尽早结束其与债务人及抵押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较为充分地发挥物质的使用价值,促进经济市场进行活跃的商品交易。

担保部分的选择题

担保部分的选择题

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万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法考试题)A 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 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2、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司法考试题)A 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 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 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 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法考试题)A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4、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法考试题)A 乙优先于丙受偿B 丙优先于丁受偿C 丁优先于乙受偿D 丙优先于乙受偿5、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 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

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

CHINA REAL ESTATE1 问题提出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往往有“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的表述,并要求在登记簿或登记证明附记栏中予以体现,可否?2 现行法上的规定及其理解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法属于强行法,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的权能内容,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条款”(绝押条款),《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现行法上没有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物权法定相冲突,当属无效。

在以往的抵押登记实践中,也有登记部门强行要求登记抵押权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必须重新登记,否则抵押权消灭。

应当说,这些规定都与物权法定相违背,属于无效。

当然,抵押权也属于他物权,从物权的性质上讲,除了自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物权以外,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他物权作为一种定限物权,通常是有期限物权。

因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坚持了物权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刁其怀摘要: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往往有“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的表述,并要求在登记簿或登记证明附记栏中予以体现。

分析认为,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限”或是“抵押权利存续期限”,即便在登记簿附记栏中予以体现,由于其违背了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约束力。

2022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蒋某是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

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

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置已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亲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3、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A。

现甲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以下何种说法正确?()A.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且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B.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D.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4、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

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

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

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5、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相关问题——基于物权法第202条的探讨

担 保权 人 在诉 讼 时 效结 束 后 的2 年 内行 使 担保 物 权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支持 。该 司法解 释风 格 与我 国台湾 地 区的立 法 比较 接 近 ,台湾 地 区 民法第 8 8 0 一 条规 定 :以抵 押权担 保 之债权 ,其 请求 权 已因 时效 _ 而 消灭 ,如抵 押 权 人 于消 灭 时效 完 成后 ,5 年 问不 实 行 其 抵 押 权 者 ,其 抵 押 权 消 灭 。 当然 两 者 也 有 差 别 之 处 :司法 解 释 采用 的是 “ 诉 讼 时效 期 间+ 2 年 ”为法 院 “ 予 以支持 ” 的表 达方 式 ,至 于法 院不 予支 持 ,究竟 意 味着什 么不甚 明确 ,似 乎也 可 以理 解为 “ 不 受 法 律 强 制 保 护 ” 或 者 抵 押 权 消 灭 。 此
失 ”状 态发 生 后 ,抵 押人 又 能据此 要求 返 还抵 押凭 证 ,切切 实实 地使 当事人 的权 利 陷入 了一 种胶 着状 态 。虽 然抵 押 权人 还 有不 受强 制力 保 护 的抵押 权 ,
的抗辩权 。因此 ,抵押权人仍可 以主张抵押权 ,通 过抵 押权 受偿 。 但是 ,按照法律创设权利的一般规则 ,除所有
灭 。究 竟会 是 哪一 种 情况 则取 决 于抵 押人 的选 择 , 而 不 是 物 权 法 的规 定 。 这 就 出 现 了一 种 危 险 的状
态 ,即并非授权性 的法律条款的效力出现 了不确定
状 态 ,其 如何 取舍 则 要看 抵押 人 的好 恶 。这显 然是
违 背法 律本 意 的 ,笔 者认 为还 是应 当探 寻 法律 本身
( 一 )担 保 法 的规 定—— 抵 押权 没 有 明确 时间
限 制
外 ,该解释涵盖的是所有担保物权 ,自应包含抵押

物权法习题

一、单选题1.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无利息),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

不久,王某又向乙借款30万元(无利息),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

王某届时未能偿还对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

甲、乙、丙均诉请王某偿还借款,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考点]物权法定ACD错误B正确甲的质权没有设立,因为不能以不动产设立质权;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抵押权设立;丙和甲约定的优先受偿权违反物权法定,约定无效,因此甲受偿15万元、乙受偿30万元、丙受偿15万元。

2.为担保甲家具厂对乙农商行负担的于2021年9月1日到期的50万元借款债务,2021年3月1日,甲以其库存的20套红木家具(其中包括A套红木家具)以及运输货物的B车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21年6月1日,未经乙同意,甲将A套红木家具按市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卖给丙并交付,丙按约支付了到期价款。

2021年7月1日,未经乙同意,用将B车以市价出卖给丁并交付,丁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

因甲到期不能偿还对乙的50万元借款,2021年9月2日,乙欲行使抵押权。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2021年6月1日,丙取得对A套红木家具的所有权B.2021年9月2日,乙可对A套红木家具行使抵押权C.2021年7月1日,丁取得对B车的所有权D.2021年9月2日,乙可对B车行使抵押权[考点]抵押物的转让;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答案]BA正确,抵押权存续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属于有权处分,红木家具交付给丙时,丙取得所有权B错误,丙属于一个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甲出卖家具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此时乙的抵押权消灭C正确,抵押权存续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属于有权处分,自完成交付时丁取得汽车的所有权D正确,甲出卖汽车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此时抵押权仍然具有追及效力3.甲、乙、丙系酒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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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与行使期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59条的观点,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为担保法解释于2000年12月8日发布,于2000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发布,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中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应不再适用,而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二、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在物上的法定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之,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

因此,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消灭事由发生,否则抵押权是永续存在的。

抵押权即便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也不能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效力。

但是,抵押权的永续存在而不行使不利于抵押财产的交易价值和担保秩序的稳定,反而可能会助长抵押权人滥用因财产之抵押而取得的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在权衡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非
为抵押人的债务人)的利益的基础上,本条规定若抵押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可行使而不行使其抵押权的,则该权利即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这就是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综上,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消灭事由发生,否则抵押权是永续存在的。

抵押权即便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也不能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效力。

但是为了避免抵押权人滥用权力,并为了保护债务人及抵押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三、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一)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限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挂钩,这个期间即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主债权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债权人一直没有行使权利,那么,为主债权担保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

换言之,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一直存续而不消灭。

(二)抵押权未及时行使的后果不仅是丧失人民法院的公力保护,而且应当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是对抵押权失去了胜诉权,而是抵押权已因主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

(三)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不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认为,实务中经常存在担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权的期限、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强制性地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的情形,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并没有法律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应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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