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_上篇_
行使合同解除权,你不可不知的几个问题

观点丨行使合同解除权,你不可不知的几个问题合同的解除权,依据当事人意定及法律规定分为意定解除权及法定解除权。
意定解除权依双方当事人已就解除权行使条件在合同中约定及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以确定解除权的不同而分为约定解除权与协议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又依其规定在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的不同而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权与特殊法定解除权,前者适用于所有合同,后者仅仅适用于一些特殊合同。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代理相关案件的总结,拟对一般法定解除权中解除权行使主体、条件、期限作相应梳理,并就实际执业中所遇到的相应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为行文方便,以下均以解除权来代指一般法定解除权。
一、解除权行使的主体1.相应法律规定2009年4月2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文公布后,造成了如下问题:既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或者满足法定解除权的条件的情况下即可依据该条款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从而导致当事人滥用该规则并产生了不利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4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据此,一方当事人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必须满足《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
否则,即使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且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到达另一方的,也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2.违约方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的限制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直接引用《合同法》第110条,认为合同实际履行成本过高,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时,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何理解的解除权

如何理解的解除权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解除权”这个词汇。
但对于很多人来说,它可能是一个比较抽象和难以理解的概念。
那么,究竟什么是解除权?我们又该如何去理解它呢?要理解解除权,首先得明白它存在的意义。
解除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安全阀”,当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严重问题或者与当初的约定相差甚远时,让当事人有机会从不利的合同关系中脱身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特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效力,结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说,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就可能拥有解除权。
又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房东未经租户同意擅自进入出租房屋,租户也可能因此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比如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等。
而约定解除权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协商确定的解除条件。
在行使解除权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式。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书面通知往往更为妥当。
通知中应当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并且说明解除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解除权,那么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了解除权,之后就不能再以相同的理由解除合同。
此外,解除权的行使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解除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对或拒绝行使解除权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解除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解除权异议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解除权异议的概念1. 解除权的概念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2. 解除权异议的概念解除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对或拒绝行使解除权的权利。
解除权异议可以理解为对方当事人对解除权的限制或否定。
三、解除权异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无过错或者法律规定可以转让他物权的,物权人可以转让物权。
但受让人应当知道该物权存在解除权的,受让人不得主张解除权。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四、解除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 当事人协商解决在解除权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解除权法律规定行使期限(3篇)

第1篇 一、引言 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我国《合同法》中,解除权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将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本文将从解除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期限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解除权的概念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三、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1. 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 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规定 1. 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2. 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行使: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自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民法中的解除问题探究

民法中的解除问题探究一、引言在民事合同中,解除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用于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解除问题可能引发各种争议。
本文旨在探究民法中的解除问题,并分析解除的适用条件、方式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解除的适用条件1. 合同违约解除合同的最主要和普遍适用条件是合同违约。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合同违约可以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无论违约的性质如何,都可以成为解除的基础。
2. 不可能履行当不可抗力或者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解除合同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例如,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房屋被毁,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此时解除合同是合理且必要的。
3. 一方提前解除权除了合同违约和不可能履行外,某些情况下,一方在合同中拥有提前解除的权利。
这些情况可能因合同约定的特殊性而存在,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可能享有在租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购房合同中,买方可能享有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解除的方式1. 双方协商解除第一种解除方式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可能意识到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再符合双方利益,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
这种方式灵活且便利,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2. 申请法院解除当双方无法就解除达成一致或者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
3. 自行解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而无需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
然而,自行解除合同需要注意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四、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的解除效力一旦合同解除,原本约束当事人的义务关系也将终止。
双方不再承担原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合同后,各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解除合同后的返还义务,如退还财物或偿还违约金等。
合同法定解除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合同法定解除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作者:李文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摘要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果进行分析。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多种法定解除权成立的情形,并对权利的行使课以严格的限制,防止其被滥用。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通知形式,其效果应当根据直接效力理论进行解释,对于非继续性的合同具有溯及力,而对于继续性合同则不应具有溯及力。
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权不可抗力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038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对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各国契约法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发展。
这一制度能够让当事人从合同约束中摆脱出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降低社会成本,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西方国家合同立法的基础上,将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制度纳入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之中,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从目前来看,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争议之处,有必要予以厘清。
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促进这一制度的实施。
(一)不可抗力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包括:第一,存在不可抗力;第二,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我们就需要对不可抗力和合同目的作出解释。
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契约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客观情况包括了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两种类型,对此法学界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当前学术界对合同目的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主流观点认为,合同目的指的是契约当事人借助订立合同所期望能够实现的状态和结果,主要指的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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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摘要: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尽管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即发生解除的效果,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改变,但我国合同法第’(条第#款关于解除异议的规定仍然具有价值,不宜全面否定,不过需要解释。关键词:解除权;除斥期间;起算点;解除异议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独具特色,关于合同解
除权及其行使的效果也是如此;同时,也存在着若干问题,这在实务中已经有所反映,理论研究业已发现,亟待解决。本文拟就解除权及其行使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就教于大家。
一、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类型《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条第#款);
在无此类规定、约定的情况下,经过对方催告确定的合理期限为除斥期间(第’+条第,款)。此处的合理期限,其长短如何,自何时起算?《合同法》尚无明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号)规定,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的情况下,为!个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第#+条第#款);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则为#年(第#+条第,款)。除此而外的场合,确定解除权存续的合理期限,可以类推适用法释#,$$!$"号第#+条第,
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其理由在于,其一,将解除权的除斥
政治与法律,$$+年第!期・专论・・!"・
期间定为#年,与撤销权等形成权的除斥期间相同,符合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的理念。其二,解除权的行使,导致既存的合同关系被废止,若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则现有的法律秩序会遭到破坏。如果说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利用违约获取“不当得利”,赋予守约方解除权,系公平正义要求的体现,那么,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走到了公平正义的反面。其三,提醒解除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其解除权,有利于及早确定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同关系。因为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权发生之时就是违约行为发生之时,解除权人至少应当知道解除权已经产生。他有#年的时间权衡利
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应当说不算短。也有另辟蹊径的思路,把解除权及其行使与违约责任两者受时间限制的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在法律、当事人双方均未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当事人也未催告的情况下,若认定无论经过了多长期间解除权都可以行使,在给付的返还、违约责任等却已经罹于时效时,就会形成如下局面:守约方一方面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另一方面请求违约方返还给付、承担违约责任时遭到时效完成的抗辩,致使解除的预期效果落空。换言之,“解除权原本是债务不履行的效果之一,所以,在原债务因时效而消灭时还剩下一个解除权,颇显滑稽”。#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令解除权的
行使或存续受制于返还给付、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即,在返还给付、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解除权归于消灭或不得行使。$这有其合理性,可以考虑,但在我国也存在着问题需要澄清,即,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是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给付返还、违约责任的本体并不消灭,如果解除权也受制于诉讼时效,解除权是归于消灭呢,还是继续存在但不得行使?不好回答。此其一。债务人明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却不行使时效完成的抗辩权,甚至主动地履行其债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此场合,解除合同使债权人不再受该合同的束缚,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可是,按照返还给付、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时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模式,则达不到这种目的。此其二。存在的疑问还有,当事人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该约定是否有效?上文的分析已经明了,除斥期间过长,意味着既存的合同关系随时会因解除权人行使其解除权而被废止,若恢复原状,则现有的法律秩序遭到破坏。这实际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不应被允许。在解释论的层面,应当认为《合同法》第%&条关于当事人约定除斥期
间的规定,其文义涵盖过宽,应当予以目的性限缩,即,若当事人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则过长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何者为过长,由主审法官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根据个案情形,自由裁量。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过长的部分无效;或者首先规定典型且合理的除斥期间,然后规定当事人约定了超过此期间的除斥期间,视为未约定,适用法定的除斥期间。
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法律、当事人双方已经规定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及其起算点的,当然据此确定起算点。若无此规定的,依据《合同法》在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上所持的精神,首先通过催告加以确定。催告中指明了起算点的,依其约定;未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条第$款及法释#$’’!$(号第#&
条规定的精神,宜把催告通知到达的次日确定为除斥期间的第一天。《日本民法典》规定,如果在特定期间内未收到解除通知,解除权即告消灭(第&)(条后段)。
《合同法》尚无此类规定,是否也应如此,需要探讨。分析《合同法》关于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对
方时解除(第%*条第#款中段)的规定可知,对方当事人在除斥期间未收到解除通知,则合同未解除,继续有效。如果该除斥期间已经届满的话,解除权应当因此而消灭。・!"・
至此,需要解决的还有这样的问题:由于他人的原因,例如因邮电局的过失致使解除通知未到达对方当事人,解除权可否不消灭?《合同法》在解除制度中尚无相应的规定,可以比照《合同法》第#"条关于“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的规定,确立如下规则:对方当事人若已经及时通知了解除权人,他因在除斥期间内未收到解除通知而不承认解除效力的发生,则合同继续有效,此时,解除权在除斥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对方当事人若未及时通知解除权人,应认定为解除的通知已经到达,发生解除的效力。在既无法律和当事人的规定,又无催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起算点?笔者认为,可有几种思路:一是除斥期间不起算,二是在违约的情况下,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法释##$$!$%号第&’条第#
款的规定。除斥期间一直不起算,意味着解除权较长时间地存续,其缺点如同上述,该方案不足取。法释##$$!$%号第&’条第#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
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具有上文分析的许多优点,可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需要讨论的还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作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对于拟出售的商品房进行了夸大宣传,买受人受其影响而就此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时间在法释##$$!$%号生效之前,买受人现在依据法释##$$!$%号第&’条的规定而主张解除合同,如何确
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作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如果依据《合同法》第&’条关于“要约邀请”和“视为要约”的规定衡量,尚难判断是否构成要约的话,法释##$$!$%号第!条则明确规定了“视为要约”。在法律和
当事人均未规定、当事人又无催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法释##$$!$%号第&’条第#款的规定,即,解除权发生之日就是其除斥期间的起算之日。由于依据法释##$$!$%号而非《合同法》确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加之法释##$$!$%号自#$$!年(月&日起实施,当事人在此前并不清楚解除权是否产生,因此,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自法释##$$!$%号生效之日起算。
三、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条第&款前段规定,解除权的行使采取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表示的方式,
该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这符合解除权系形成权的特质,并表明解除权的行使不以诉讼的形式为必要,没有问题。有疑问的是,《合同法》第"(条第&款后段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其中至少存在着如下问题:(&)异议的内容与形式如何?(#)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下简称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方异议的提出,有无时间限制?())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无时间限制?(’)未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合同是否因解除权的行使而被解除?首先回答“(&)”。就该段规定的字面观察,所谓“异议”,似乎指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从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性质要求出发,考察解除权运作的实际情形,发现此处的“异议”不限于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提出了不同意见,有时甚至经常地表现为他请求解除权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解除权人主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恢复原状、其他补救措施时,提出因合同有效而无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