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的教育培训经费涉税处理分析(2011-02-02+0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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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涉税风险提示,这几点都要懂!

职工教育经费涉税风险提示,这几点都要懂!

职工教育经费涉税风险提示,这几点都要懂!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

2017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51号文,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提高至8%。

因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知识我们应好好掌握。

现在,我们就职工教育经费涉税风险提示一一了解清楚。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准确,将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项目列入其中。

例如: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等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未单独核算,实际上一般企业只需要在短期薪酬下面单独设置一个二级科目即可,特殊性企业还要设置三级或更多级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如上面提到的软件、动漫、航空、核电等企业。

3、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不准确,可能导致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准确。

计算扣除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的税收金额。

例如:企业认为是合理的工资薪金,但税务检查时却认定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4、企业计提未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有计提未实际使用或使用完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要调增处理。

5、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没有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这部分职工教育经费要全额调,不得参与比例限额扣除。

例如:企业发生职工培训费没有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只取得了收款收据。

6、特殊类型企业的全额可扣除的职工培训费必须单独核算,该类企业就会同时存在按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全额扣除的特定项目职工培训费用,一定要单独分别核算,不能混淆,否则只能全部按比例限额扣除。

7、当年实际发生且符合税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有可能产生时间性差异,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报告[001]

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报告[001]

2011年教育经费统计分析报告我局对全市教育经费统计报表进行了认真统计汇总和分析,现将全市教育经费统计情况分析如下:一、全市教育概况截至2011年底,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单位(不含省属在镇高校和省属中职校)共计512所,年末在职教职工29603人,年末离退休人员14740人,年末在校学生348464人,年末校舍面积482万平方米,年末固定资产68.51亿元,其中:房屋和建筑物50.07亿元,专用设备10.35亿元,年末一般图书共计1224万册,电子图书719万册。

二、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分析(一)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总体情况2011年,全市教育经费总投入444003万元,比上年383036万元增加60967万元,增长15.92%。

其中: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投入365791万元,比上年296962万元增加68829万元,增长23.18%,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297936万元,比上年254477万元增加43459万元,增长17.08%;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共计67854万元,比上年37654万元增加30200万元,增长80.2%。

2.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739万元,比上年188万元增加551万元,增长293.09%。

3.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收入5582万元,比上年4922万元增加660万元,增长13.41%。

4.事业收入61778万元,比上年68772万元减少6994万元,减少10.17%,其中:学杂费收入46830万元,比上年47849万元减少1019万元,减少2.2%。

5.其他收入10113万元,比上年12193万元减少了2080万元,减少17.06%。

(二)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结构情况从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结构图不难看出,我市教育经费投入以政府为主,其他教育经费投入作为有效补充,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比例达到82.38%,较去年77.53%增长4.85个百分点。

这也反映我市制定的《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即建立教育经费优先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税务上如何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税务上如何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税务上如何处理?作者:曹红导师:唐素玲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包括哪些,怎么运用,你知道吗?一、列支范围:大前提: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且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具体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外出培训的住宿费、伙食费等);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有关培训费用;1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的费用;13、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列支范围不包括:1、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2、高层管理人境外培训和考察中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

二、税务处理1、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超8%限额结转以后年度对当期实际发生数超过扣除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做纳税调增,该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限额内税前扣除。

(2)计算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①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②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即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的税收金额。

2、下列企业单独核算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扣除,不受本次调整比例的影响:相关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2、《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3、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简介:经由过程对教导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懂得控制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熟悉到国度给教导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是促进教导事业的成长,减轻黉舍包袱,进步公平易近本质,同时从节约教导经费角度出发,要开展必定的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成本。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教导事业方面的优惠我国当前对教导事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重要包含:1. 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方面(1)对从事学历教导的黉舍供给教导劳务取得的收入,重要指膏火收入;对学生勤工俭学供给劳务取得的收入;对黉舍从事技巧开辟、技巧让渡营业和与之相干的技巧咨询、技巧办事营业取得的收入;对托儿所、幼儿园提赡养育办事取得的收入;对从原高校后勤治理部分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自力核算的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授教化供给后勤办事而获得的房钱和办事性收入;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供给住宿办事并按高校系一切一收费标准收取房钱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房钱收入;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施社会化治理和自力核算的食堂,向师生供给餐饮办事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当局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黉舍(不含部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黉舍所有的;对当局举办的职业黉舍设立的重要为在校学生供给练习场合、并由黉舍出资自办、由黉舍负责经营治理、经营收入归黉舍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办事业”税目规定的办事项目(告白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经由过程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集团、国度机关向教导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高等黉舍、各类职业黉舍办事于各行业的技巧让渡、技巧培训、技巧咨询、技巧办事、技巧承包所取得的技巧性办事收入;对黉舍经赞成收取并纳入财务预算治理的或在财务预算外资金专户治理的收费;对黉舍取得的财务拨款及从主管部分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成长的专项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经验分享】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经验分享】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我国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和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科研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着关键作用。

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在实施的人才战略计划中,往往也会把加强对职工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内容。

因此,作为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和税务处理。

本文根据多年的实务经验,对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财税解读,并作出相关建议。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其次,财政部于2014年1月27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其中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属于短期薪酬的核算内容,对此的会计处理是: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

学校教育培训劳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对策

学校教育培训劳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对策

我县学校应税教育、培训劳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期,我局对县属有代表性的公立、私立学校和教育培训市场涉税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查询收费许可证登记底册,结合座谈了解和调查分析,发现教育和培训劳务税收管理上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一)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和收费项目的复杂性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

近年来,由于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个人办学、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

而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也是名目繁多,除收取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免税收入外,还包括择校费、借读费、复读费等,而这部分收入已严重偏离《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教育劳务范围,成为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盲点和薄弱环节。

(二)税务登记率偏低,控管不到位。

税务部门对于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仍处于粗放型的“初级阶段”管理,税务登记率偏低。

财税[2006]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从***看,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教育机构16户(经营状态正常户),而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学的教育机构有80户(初中和高中),办证率为20%。

税务登记管理不到位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不利于教育行业的整体税收管理。

(三)教育部门纳税意识淡薄,税收职能认识有偏差。

由于长期以来学校享受着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各类学校纳税观念淡簿,对应税教育劳务收入纳税不理解,部分学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进行减免税审批等。

而税务机关基于自身所处环境考虑,受地方主管部门干预的影响,对应税教育征收管理不到位,工作流于表面形式。

目前,地税机关对教育行业的管理,主要局限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而对于教育劳务的税收征管却是空白。

(四)纳税人对税收业务政策掌握不够,税收法制意识不强。

在营业税方面:各校普遍存在择校费、借读费、复读费等各种应税收费收入长期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现象,一些其它收入,如食堂承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也未申报缴纳税款。

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的力度,重视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及急需紧缺人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优惠政策,个别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本文结合现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分析如下:一、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xx〕317号)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xx〕317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培训教育经费提取比例

培训教育经费提取比例
摘要:
1.培训教育经费提取比例的背景和意义
2.提取比例的具体规定
3.提取比例的执行和监管
4.违反规定的处理和处罚
5.总结
正文:
一、培训教育经费提取比例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职工的技能和素质,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我国政府规定企业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培训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二、提取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 的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 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 的比例提取。

三、提取比例的执行和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同时,政府部门也对企业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和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比例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总的来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的规定,是为了促进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技能和素质,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教育行业的税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教育行业的蓬勃发展,税收问题逐渐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某知名培训机构为例,对其税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教育行业企业提供有益的税收筹划建议。

一、案例背景某知名培训机构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成人教育、职业培训、少儿兴趣班等业务。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机构已成为国内教育行业的一线品牌,拥有多家分校和数千名员工。

然而,在税收方面,该机构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税负过重、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等。

二、案例分析1. 税收政策分析(1)增值税:教育行业属于服务业,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培训机构应缴纳6%的增值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培训机构面临着进项税额难以抵扣的问题,导致税负较重。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教育行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

(3)其他税种:教育行业还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地方性税费。

2. 税收风险分析(1)发票管理:培训机构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如虚开发票、代开发票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

(2)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足:教育行业企业往往对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导致未能充分利用政策优势。

(3)关联交易:培训机构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如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提供服务等,如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将面临税务风险。

三、税收筹划建议1. 合理选择发票类型:培训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合理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以降低税负。

2. 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真实、合法、合规,降低发票风险。

3.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关注国家及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合理降低税负。

4. 优化关联交易: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避免关联交易带来税收风险。

5. 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财务核算水平,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为税收筹划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作者:刘静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04期摘要:企业的职工教育支出是企业一项很重要的支出项目,关系到职工能力的培养与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以规范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会计处理和税务管理工作。

本文首先梳理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就职工教育经费超支或不足等暂时性差异处理问题做出了说明,希望能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现状随着企业培训项目的增加,企业的职工教育支出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教育经费的增加,也给企业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大了管理难度。

为此,企业也必须要完善了相关制度条例,如制定了《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管理办法》《职工教育经费预算制度》等,但相关制度法规的建立与遵循都必须要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规范的会计处理为基础前提,通过加强对国家最新政策理论的学习和了解,采取正确的职工教育经费处理方法,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企业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有序开展。

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一)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实际上是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1]。

在进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的文件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相应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并确定职工薪酬,同时确认相应负债,将其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和资产成本。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础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础是工资总额[2]。

该工资总额要符合国家财政部等多部委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工资总额相关规定。

根据财会[2014]8号文件,企业职工的范畴应包括全职、兼职以及临时工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同时也包含虽未与企业订立合同但却是企业正式任命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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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的教育培训经费涉税处理分析 企业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费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从企业的角度考察,企业所发生的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费都是企业的支出,那么对这些支出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企业所发生的高管人员教育培训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其二是从个人的角度考察,企业所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对高管个人而言,相当于获得的教育培训收益的,因而也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企业高管从企业取得的教育培训收益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企业高管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目前,无论是企业的一般办税人员,还是比较专业的税务稽查人员,几乎都认为企业用于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的教育培训支出属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的范围,因而,通常认为,对于企业所发生的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支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应该说这种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准确的。按照《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不仅如此,《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也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作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即: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3.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4.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5.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本文转自天津财税 信 息 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6.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7.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考虑到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不一定是企业的职工,而仅仅是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是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人员,因而,企业因为董事长、经理等高管人员发生教育培训开支是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能够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等等,都应当视公司董事长、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以及教育培训开支的具体情况确定: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费用,不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均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而不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列支。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不仅不能作为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而且也不能作为企业的相关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因为财建〔2006〕317号文已经明确规定相关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3.如果公司董事长等不仅是企业的投资者,而且也都是公司的职工,那么除了上文所提及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境外培训和考察费用之外的其他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如果公司董事长等仅仅是企业的投资者,并不是公司的职工,那么其教育培训费用就不属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但是,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却并不意味意味着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作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规定,将相关费用认定为个人费用,而不允许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说,如果公司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足以表明有关教育培训开支可以归属于委托经营管理费用支出,那么就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二、企业高管教育培训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接受企业给予的各种教育培训,是否意味着这些高管人员从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呢?是否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分析高管教育培训收益是否需要课税之前,有必要分析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个人所得税法律规范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上所确定的应税个人所得,虽然从形式上讲,不仅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而且还包括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但有一点是必须注意的,即对个人来说,应税所得都是物质上、有形的、可以货币形式计量的所得,并不包括精神上、无形的所得。进一步讲,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律规范并未明确地规定,应税的所得必须是物质上的所得,但是,从可税性以及可操作性的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也必须是有形的物质的所得,因为无形的、精神性的收益是无法计量的,如果可以对无法计量的无形的、精神性的收益课税,那将严重违背税制要素必须确定的税法原则。下面,我们不妨分析判断公司高管教育培训收益是否需要课征个人所得税。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费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视为高管们的个人收入,当然谈不上计缴个人所得税。理由很简单:其一,在考察与培训的过程中,个人所获得的只是精神所得,其中包括知识的更新,观点的调整等,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物质性的收入或者所得;其二,个人到境外进行培训与考察也完全是出于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的需要(以培训和考察为名实质是旅游的,应当另当别论),虽然个人也可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直接的受益者却并不是个人,而是企业,是公司,特别是考察、培训作出决策之后,公司直接收益。其三,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曾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两者并不具有类比性。因为财税〔2004〕11号规定的课税对象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培训、研讨与工作考察,而是奖励。换言之,财税〔2004〕11号实质上从另一个方面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实质意义上的培训、研讨与工作考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对于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和反映的企业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收益,也不应该课征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其一,企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企业是直接的收益者,因为只有职工的整体素质提升了,那么企业产品质量才可以提高,整体竞争能力才可以提升。其二,个人在教育与培训中并没有实质性的、物质性的收益,所获得的也是精神性的、无形的、不可计量的收益。其三,个人通过教育培训后,综合素养会有不同程度的提升,那么这种提升必然或多或少会其后的工作中表现出来,并且,在大多数时候会表现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与所得的增加。也就是说,这种无形的、精神性的教育培训收益最终总会表现为有形的、物质性的可以货币形式进行计量的收益,形成新的税源。换言之,对职工得到的教育培训收益暂时不予课税并不会从整体上导致税收流失。其四,从总体上讲,任何一个国家都应当将提高国民素质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并给予足够的税收扶持。当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教育资源不足时,显然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高职工的素质。因而从这一点讲讲,国家应当对国民获得的教育培训收益实行足够的优惠。其五,课税法定是税收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因而对某一项目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都应当由法律作出。我国虽然没有完全确立课税法定原则,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还普遍地适用规范性文件,但是也基本上遵循了课税法定原则,即是否征税、如何征税也应当有足够的政策依据。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却找不到任何的法律政策,规定对职工未实质取得的收益课税。其六,如果对职工享有的教育与培训课税,那么对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将是毁灭性的,因为如此,企业将不会再对员工进行任何的培训与教育。而最为关键的则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实践中对个人获得的教育培训收益从未征收过个人所得税。如果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即意味着我们税务机关的执法错了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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