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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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聚众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聚众⽃殴是⼀种常见的违法犯罪⾏为,很多⼈会因为⼀些⼩原因,⼀⾔不合就会动⼿打架,不服输的⼀⽅就会聚集众⼈进⾏打架⽃殴的⾏为,这种⾏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那么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聚众⽃殴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第⼆被告何某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东海分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

辩护⼈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对XX县⼈民检察院起诉何某涉嫌聚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何某存在诸多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何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已经认定第⼆被告⼈何某系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主犯相⽐,⽆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些,所以对于本案的从犯何*喜,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开始时何某⽆互殴故意,在⽃殴过程中产⽣的互殴故意1、从犯罪的意思联上及纠结的⼈员上,宋*军⼀⽅是联系赵*刚让召集了⼆⼗多⼈,然⽽何*喜在⽃殴之前⽆任何犯罪联络。

卷宗115页,宋*军的笔录记载“这是我想到如果不带⼯具打架会吃亏,我到⼚⾥东头抱了⼗⼏根钢管。

”卷宗212页周*笔录“当时我就想到可能发⽣打架,所以我就准备了⼀根锨杠,如果宋*军等⼈要打架,我就跟他们打,但没想到宋*军带了⼆三⼗个⼈来打我。

”2、从准备的犯罪⼯具上,宋*军⼀⽅携带众多钢管,⽽何*喜未有准备犯罪⼯具。

只是在被对⽅打过后,顺⼿拿起⽊棒才与⼀男的对打。

3、从犯罪当时客观环境看,其也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朱*芹骂⼈,然后拿钢管要打周*,随即⼜下来⼏个⼈⼿持钢管要打⼈,有个细节之处,在朱*芹要打周*时,李*⽩⽯抱住朱*芹的,⽽不是上去就打。

此时尚未对何*喜造成⼈⾝危险,在此不及防之下被宋*军那边脸上⼀胎记的⽤钢管打,当时是⽤⼿抵挡,后被打的万般⽆奈情形之下,才导致何*喜出于本能反应,担⼼⾃⼰及其姐夫周*遭受殴打才在地上捡起⽊棍来出于⾃卫抵抗的。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作为被告__________的辩护人,我认为_______市人检察_______号起诉书指________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成立,虽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在量刑时可以从处罚第一______________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从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康某的供述,以及张某辩护人所举据可以看出,康某在来某村里人殴打司机一事中,充当的是调处盾的角色。

因为无论从用途上还是与医药费和赔偿数额上比较,千元都是在法定限度之内。

康某主观上没有自己或帮助他人非法有来某钱财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将这七千元据为己有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对公诉人认为司机被打与来某无关的这观点,提出异议。

侦查机关取得的来某、刘某、杜某、田某的词,都是与来某有一定关系的人,或亲属、或同村。

来某的表弟参与和张某联系过的刘某、直接与司机发生过口角的杜某均明确证词中提及来某的人打过司机,我们认为,作为旁观者的田某证的证明力次于刘某、杜某。

这两人足以证明司机被打与来某有关来某出钱赔偿是事出有因,且赔偿数额尚不能弥补被打司机的失。

赔偿七千元是理所应当、与法有据第二___________参与2002日的案件,_______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较妥。

我们的观点是行为转化说公诉机关把这起案件认定为转化型的故意伤害罪,转化前是众斗殴。

对这一认定,我们认为,对有直接致人死亡行为极为当_______的直接行为没有致人死亡或重伤,对其的罪名不应进行转化。

既然是聚众斗殴,应当是双方都有引发的责任,我们认为,双方都应对后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也应当是双都被依法追究,只是罪名有所区别。

但今天接受审判的只是聚众殴转化的一方,对此,希望引起法庭的足够重视,恳请检察机关法院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追究聚众斗殴另一方的刑事责任________不是直接致被害人赵某死亡、致陈某轻伤的行人。

关于这一点,起诉书第七页以及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关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Different lives have different happi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要写上被告以及代理律师所有的身份情况;同时还要写上聚众斗殴罪持械案件的所有经过;再者就是为案件写辩护词的理由;最后还要写上辩护的时间,这样才算是完整的。

一、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阮__的委托,并受广东国慧ls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阮__,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ls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阮__的参与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阮__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阮__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

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阮__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

阮__作为一个工厂老板,有正当职业,且在案发地开设工厂才半年有余,生产经营尚没有走上正轨,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

相反,他是渴望在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经营的。

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在陈X等人多次提出较高赔偿要求和威胁后,出于受害人陈X就租住在工厂附近,且有不少老乡帮助索赔,出于害怕对方来厂闹事,阮__决定教训特定对像陈X、陈__,并不是挑战法纪,寻求剌激,不具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

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对事实和情节进行了调查。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词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整个案情的前因后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意见的。

例如说当事人是因为聚众斗殴的这种行为被提起了公诉的,那所有的聚众斗殴当然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所以辩护律师当然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的,那么,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之子张x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库尔勒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x,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但是在量刑上,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张x生于1994年2月21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2、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仅起到次要与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张x在杜x一伙人中的地位不高,案发当晚杜x叫季xx和刘x打电话找人,季xx又打电话叫叶x找人,刘x也是打电话叫郑xx找人,这样张x才被叶x和郑xx叫去到了案发现场。

周泽: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

周泽:满纸荒唐言 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

周泽: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辩护词)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黎庆洪案辩护词周泽律师【周泽按语】7月17日,我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在全案八十余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之后,作了三个多小时的总结性辩护。

事后,朱明勇律师、栾少湖律师等出庭律师及旁听律师,都给了我极大的鼓励,说讲得还不错。

就此,朱明勇律师还发了条微博://@朱明勇律师:贵阳大审判今天下午辩论结束,@周泽律师发表三个多小时的总结辩护,严谨而宏大,理性而激情,讲到黑打、构陷时期间数度哽咽,全场静穆,我坐在后排看到现场多人拭泪。

休庭出门,苍天落泪,大地无语。

经过一天的整理、修正,现将我的辩护词予以发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为保障本案庭审顺利进行而辛勤工作的法警;贵州的律师同仁,以及专程到贵阳督导本案审理的各位领导:大家辛苦了!本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

感谢大家在本案开庭以来,对包括本人在内的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合议庭三位法官,在三十多天的庭审中,对辩护人的不同辩护方式,都给予了充分的包容。

在我下面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或许还需要得到一些包容。

在本案庭审进入辩论阶段之前,我就在想,就本案这样一个检察机关指控众多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案件中,我作为所谓“黑老大”的辩护人,要是在全面听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之后,再由我来发表总结性的辩护意见,是不是会更好。

真是巧得很,我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正好被安排最后一个发表辩护意见。

作为辩护人,有机会为黎庆洪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一个著名赛车手、一个布善于乡里,造福于国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为他的家庭提供法律帮助,并让他们在被审判中得以澄清欲加之罪,我感到十分荣幸。

今天还能出现在小河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我又感到十分庆幸:在公安机关对我作了大量调查的情况下,没有把我抓起来,没让我成为律师界的第二个“李庄”,我真的要感谢八辈祖宗,积了大德。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

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

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

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

韩冰辩护词

韩冰辩护词

李××被控聚众斗殴案第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及其法定监护人张金丽的委托,指派韩冰律师(以下简称“辩护人”或“本辩护人”)作为其被控聚众斗殴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在详尽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首先申明,昨天在庭审中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即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的抗辩当中,在否定公诉人援引司法解释时,由于自己记忆的错误,将本应作为有效司法解释的表述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规定,从而对法庭产生了误导。

对此,本辩护人向合议庭、公诉人表示歉意,同时也向我的委托人李××表示歉意。

但本辩护人坚持认为,本案审理的确存在着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问题。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反驳,若做一个概括的话,那就是:本案有没有聚众?有。

有没有持械?也有。

但是否就是双方聚众持械斗殴呢?当然不是。

本案的性质是,一方聚众持械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则是聚众持械的正当防卫。

下面,本辩护人将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展开辩护。

一、本案的程序问题首先,起诉鉴于对被告人李××指控犯罪时未满18周岁,所以常熟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并没有与何强等其他五名被告人并案审理。

虽然在本次庭审时被告人李××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单独的庭审体现了常熟法院尊重法律,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充分考虑的合法且人道的行为;但仍有一些不足:1、本辩护人认为,既然是少年法庭就应当充分从未成年人自身心理成长的角度考虑,依照最高法少年法庭设置的规则,被告人李××本可以享受与其监护人坐到一起而不是坐在像现在这样的被告席上;虽然这是一种庭审设置的形式,但之所以规定这样的形式,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心理压力承受能力的考量。

但正是由于案件被长时间拖延,使得被告人李××无法享受到其本应具有的权利。

2、既然李××涉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辩护词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磊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磊,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调查。

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对被告人陈磊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陈磊行为的定性不准,陈磊的行为不宜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一)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依《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之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持直接故意者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积极追求,而持间接故意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虽不追求这种结果,但也不排斥、不反对、对其发生听之任之,这种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

本案被告人陈磊之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亦在于其对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后果是否希望或放任。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陈磊显然对孟德全死亡之后果并非希望更没有积极追求,那么其是否放任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案件发生的起因,被告人陈磊在本案中的作用、案发前被告人陈磊与受害人关系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及心理反映等客观存在的事实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

1、案件起因上看,被告人陈磊并无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动机。

根据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等人供述,被告陈磊一方无故被人殴打,且发现被告人刘凯电话叫人来打架。

当陈磊、胡建辉、欧大伟等离开体育中心后,被告人刘凯一方纠缠慢并索要陈磊等人电话。

对方蓄谋报复,纠缠不休,起因是对方先挑起的。

无奈之际,便电话要冯伟,可见促使被告人陈磊参与犯罪的动机在于“害怕再次被无辜欧打”,这一犯罪动机不足以使被告人产生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故意。

2、从被告人陈磊在本案中的作用分析,被告人陈磊未有放任被害人死亡之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陈磊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孟德全实施殴打行为,也没有发现是谁在与孟某在进行欧打,也没有发现孟某受伤,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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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各位评审委员以及在座的各位旁听人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在为大家呈上一份关于本案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聚众斗殴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必须予以严惩。

但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以便审判机关能够正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特定背景下参与了一场斗殴事件。

然而,从他的行为来看,被告人并未主动参与斗殴,而是被逼无奈才发生了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应该被认定为有限度的自卫行为,而不是主观上的聚众斗殴。

此外,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在整个事件中保持冷静,并试图制止斗殴的发生。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加入斗殴行为,而是被卷入其中。

在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最后,根据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和社会关系,可以发现他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成员,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并且在社区中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一个特殊情况下的错误,而不是一种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谢谢大家的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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