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示地名的标志、牌匾、路牌、指示牌、围墙、大门等物体,以及通过文字、图片、符号等形式呈现的地名信息。

第四条地名标志管理应坚持服务大局、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国家级地名标志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地名标志由省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地名标志由市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县级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级地名标志由乡镇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地名法规定的地名标准进行,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地名标志的功能要求和审美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设计要突出地名文字,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防晒、防雨、抗震等特性的材料,并经过防腐处理和耐久性测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制作质量。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尺寸、字体、颜色、图案等要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文字符号应清晰、精细,不得有错别字和乱码等情况。地名标志的文字字体应统一,大小适宜,内容合理。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图案、符号等图形设计应与地名的特点相契合,表达地区特色和文化内涵。图案、符号应清晰可辨,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元素。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制作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制作的准确、完整、一致。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制作合格后需经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装。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确保在合适的位置和角度设置,便于人们观看和识别。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要采取防止盗窃、破坏等措施,确保地名标志能够长时间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的安装高度应适宜,不得遮挡视线,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等安全。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洗、维修、更换等工作。维护过程中要避免使用尖锐物品和酸性、碱性等腐蚀性物品,以免损坏地名标志。

第二十一条制作和安装地名标志的单位应对地名标志进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地名标志的功能完好,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要求和管理规范,请示上级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地名标志的违法、失效、损坏、拆除、擅自更改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地名管理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尽快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档案,记录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监管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地名标志的整体管理和维护水平。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地名标志制作、安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地名标志使用单位的引导和管理,提高其对地名标志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设置、制作、安装、维护、管理地名标志时,违反本规定的,地名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其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地名标志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理、历史、文化等多方 面的结合体。地名具有地域特征和文化内涵,对于地理空间的辨识、 社会交流的顺利进行以及地域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 地名的使用、保护地名的权益以及推动地名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国都 制定了相应的地名管理制度。 一、地名管理制度的概念 地名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规范和管理地名的一套制 度安排和实施机制。地名管理制度包括地名命名、审批、发布、标识、保护、更新等环节的规定和程序。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地名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保护地名的独特性和权益,提 高地名的使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二、地名分类及管理原则 1.地理地名的分类与管理 地理地名是指地球上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要素所命名的地名。根 据地理位置不同,地理地名可分为山峰、河流、湖泊、岛屿、洲际等 不同类型。地理地名的管理应遵循准确性、权威性、标准性、统一性 的原则,确保地名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文化地名的分类与管理

文化地名是指以人文历史、社会文化为依托命名的地名。文化地名包括宗教、历史、艺术、文学等方面的地名。文化地名的管理应尊重历史文化的传承和特殊性,注重保护文化地名的独特性和历史渊源。 3.行政地名的分类与管理 行政地名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命名的地名。行政地名包括省、市、县、乡、村等行政单位的名称。行政地名的管理应坚持程序规范、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确保行政地名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三、地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地名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通过地名的管理和保护,可以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增强人们对地域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2.维护地名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 地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命名和使用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地名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地名权益,防止地名被滥用和侵权。 3.推动地理信息科技的应用与发展 地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推动地理信息科技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提高地名数据的精准度和实用性。 四、地名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创新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的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维护地名标志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保护地名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为了标识地名而设置的标志、牌匾、牌楼、牌坊或者其他物体。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与地名的规范相符,并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管理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设立地名标志管理机构,负责地名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地名标志应具备地名准确、标识明确、内容规范、文字清晰、材质耐用和布局美观等基本要求。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误导观众和导致混淆。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有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内外通用的地名设置和使用标准。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地名的位置、特征和历史背景合理确定,严禁随意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相符,对于城市,应根据城市的规划蓝图和开发方向进行设置;对于乡村和山区,应根据农村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简约、明了、突出的原则,以确保地名标志的识别能力和辨识度。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建筑物、自然景观等相结合,形成整体美观的城市形象。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采用耐久材质和优质工艺,确保地名标志的质量和寿命。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对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地名标志不得擅自设置和使用。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超出标志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的文字应清晰、规范、易于辨识,不得使用错误、模糊或者生僻的字词。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颜色和形状应根据地名的特点和用途进行选择,以符合地名的内涵和特点。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有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示地名的标志、牌匾、路牌、指示牌、围墙、大门等物体,以及通过文字、图片、符号等形式呈现的地名信息。 第四条地名标志管理应坚持服务大局、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国家级地名标志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地名标志由省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地名标志由市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县级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级地名标志由乡镇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地名法规定的地名标准进行,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地名标志的功能要求和审美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设计要突出地名文字,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防晒、防雨、抗震等特性的材料,并经过防腐处理和耐久性测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制作质量。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尺寸、字体、颜色、图案等要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文字符号应清晰、精细,不得有错别字和乱码等情况。地名标志的文字字体应统一,大小适宜,内容合理。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图案、符号等图形设计应与地名的特点相契合,表达地区特色和文化内涵。图案、符号应清晰可辨,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元素。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制作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制作的准确、完整、一致。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制作合格后需经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装。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河北是中国的文物大省,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8处。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瀑布、泉、岛、滩涂、淀、洼、平原、沙漠、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 (四)煤田、油田、农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名称; (五)自然村、居民区、街巷、门户、楼院等居民地名称; (六)台、站、港、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闸涵等专业设施名称; (七)文物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公园等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 (八)公共广场、体育场、非居住用大楼、非住宅类居住大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并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规划。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 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五)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六)一地一名,名称应当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适应; (七)省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同类地名名称,不应重名、谐音; (八)一般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命名本行政区域名称; (九)乡镇名称以乡镇人民政府所驻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名称以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十)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其专名应当与所在地主地名的专名一致; (十一)地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

学校地名管理制度

学校地名管理制度 一、引言 地名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是地域文化的载体和建筑物的灵魂。学校地 名则是学校的重要标志和文化内涵的体现,它不仅承载着学校发展的历史、精神和文化内涵,更是学校对外宣传的窗口和对内管理的依据。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学校地名,提升 学校形象,增强学校文化内涵,我们特制定了《学校地名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1. 学校校名:学校校名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必须具有较高的含义和文化内涵。校名的确立、更名和撤销均需经过学校有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2. 教学楼、实验楼名称:教学楼、实验楼是学校师生学习和科研的重要场所,其名称应当 具有一定的学术含义和文化内涵,不得随意更改。 3. 学生宿舍名称:学生宿舍是学生的家园,其名称应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不得含有不文明、低俗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4. 操场、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等体育场地名称:体育场地名称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体 育意识和运动素质,不得包含商业广告或者低俗内容。 5. 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文化场所名称:文化场所名称应具有一定的文学、 艺术或者历史内涵,不得含有商业广告或者低俗内容。 6. 校园道路、校园景点等其他地名命名和管理。 三、管理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学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 制度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文化内涵原则:学校地名应该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和学术含义,不得包含商业广告或者 低俗内容。 3. 历史传承原则:学校地名的历史传承应当得到充分的考虑,不能随意更改。 4. 学校形象原则:学校地名应当符合学校整体形象和发展定位,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有利。 5. 民主决策原则:学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应当经过多方协商和民主决策,不得个人 决定或者随意更改。 四、管理流程 1. 新建校名或者更名程序: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保障地名标志管理活动依法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活动。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为方便公众了解地名和标识地域界线等目的,在具体地点设置的标志牌、标志碑、标志线等物质形式的表示。 第四条地名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明确、准确,内容真实、合法。对于涉及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内容,不得设置在地名标志上。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场所集体形象,不得妨碍交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地理、历史、文化、管理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经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地名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审批、维护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应合理布局,设置应考虑可视性、合理性、准确性、美观性,避免重复设置和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不得破坏景观和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第十三条设置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负责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工作,并保障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设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进行。对于需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具体地点、形式、材质等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设计方案和设置理由。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收到地名标志设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批准并给予通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解释原因并予以退回。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志地名的牌匾、标牌、告示牌、路牌等设施,包括地名标志的设计、设置、规格、材质、安装、维护等全过程。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遵循正确的地名文化,尊重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体现地名的规范、准确和美观。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建立地名标志管理制度。 第五条地名标志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规范使用、有效维护。 第二章地名标志设计和设置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传达地名信息,确保地名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二)体现地名的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符合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 (三)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四)尊重地名的规范写法,禁止出现错别字、误写等错误。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置地名标志的地点应当与实际地名的位置相符,避免误导; (二)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避免过多或过少; (三)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易于被人们注意到的位置,便于观察和识别。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材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材质应当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和抗风雨性能; (二)材质应当环保无污染,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材质应当易于清洁维护,不易变形或褪色。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尺寸应当根据设置地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要保证人们可以清晰、方便地观察和辨认。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安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可靠,防止因安装不当而引发的事故; (二)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不破坏建筑物外观和风貌; (三)设置固定牢固,不易松动或倾斜。 第三章地名标志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志应当清晰、易读,并能够传达地名的准确信息;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管理,保护地名的精神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识地名的文字、图形、标识符号和其他形式的标志。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应遵循规范、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分类 第四条地名标志分为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地名地标标志、特殊地名标志三类。 第五条行政区域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识行政区划的地名标志,包括行政区划标志、街道标志、村庄标志等。 第六条地名地标标志是指用于标识地名的重要景点、地标等的地名标志,包括旅游景区标志、自然保护区标志、地震烈度标志等。 第七条特殊地名标志是指具有特殊意义、特殊用途的地名标志,包括历史文化遗址标志、纪念碑标志、大型建筑标志等。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管理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名管理机构是地名标志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名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地名标志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设立、规划、建设和维护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坚持科学设置,依据地名的历史、文化、地理特点,合理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坚持公正便民,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地名标志管理事务,方便公众使用地名标志。 第十四条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地名标志设置的样式、规格和标准。 第十五条坚持保护传统,保护和传承地名标志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地方特色。 第十六条坚持创新管理,积极推进地名标志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立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名标志的名称应准确反映地名的名称和地区特色; (二)地名标志的外观和材质应与地名的特点相符; (三)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安全、市容整洁等要求。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立程序: (一)地名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制定地名标志设立计划;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一、总则 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标志是指标识地名或相关信息的标识物,包括但不限于地名牌、路牌、指示牌等。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 1.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与地理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环境美观; (2)与社会文化相契合,体现地方特色; (3)符合命名规则和标准,准确传达地名信息。 2.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清晰可见,字迹工整,大小适中; (2)耐久牢固,防止褪色、变形等情况; (3)设置位置合理,便于行人和车辆辨识; (4)设置数量合理,覆盖区域广泛; (5)设置标志的内容准确、简洁、规范; (6)设置标志的材质符合相关规定。 三、地名标志的使用 1.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1)正确标注地名信息,不得误导公众; (2)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4)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广告宣传等非法用途。

2.地名标志的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标志的内容应与地名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标志的字体和颜色应清晰易辨; (3)标志的摆放位置应合理,避免遮挡视线; (4)标志的维护保养应及时进行,保持良好状态; (5)标志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拆除、更换。 四、地名标志的管理 1.地名标志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2)乡镇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 (3)市级及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地名标志的管理工作。 2.地名标志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及时更新维护地名标志的信息; (2)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 (3)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单位的督导和指导; (4)加强对地名标志的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建立地名标志管理的档案和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查询。 五、地名标志的违法处理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地名标志,地方政府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2)收回违法地名标志,并进行处理; (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并进行公示。

山东省地名标志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地名标志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1.01.07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91]2号 •【施行日期】1991.01.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山东省地名标志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91)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标志,包括:城镇的路、街、巷、胡同名牌,门牌(楼号);村名牌;标记地名的交通标志牌;标记人工建筑物、自然地理实体、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名称的名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等。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制度。 (一)省界线的重要位置和位于省界的岛屿、沙洲需设置名称标志的,由省民政厅负责。

(二)城区中的城镇标志,路、街、巷、胡同、广场的名称标志,由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中的门牌(楼号)、临街建筑物的名称标志,由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三)乡、镇、自然村的名称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匾由本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水运等营业站、港名称标志,公路交叉路口及沿路集镇、自然村、桥隧等名称标志,分别由铁路、公路、水运部门负责。 (六)河流、水库、水利和水文设施等需设置名称标志的,由水利部门负责。 (七)著名山峰、隘口、湖泊、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标志,由所在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负责。 (八)名胜古迹、纪念地、历史纪念建筑物的名称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九)游览区内为旅游服务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十)自然保护区重要位置的地名标志,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 (十一)其它地名标志,由设置部门负责。 各级地名委员会负责提供标准地名,并对地名标志上所书写的地名实施监督。 地名标志的设置,由负责管理的部门或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中,不属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置的,须报同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制作,由批准设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统一安排。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本着实用、经济、美观、醒目和牢固的原则,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应做到式样、用材和位置的统一。 第六条地名标志上书写的地名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必须使用经批准的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一、背景介绍 地名标志对于城市的形象和文化底蕴有着重要的作用,正确、规范地管理地名标志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规范地名标志的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特制定以下地名标志管理规定,以便有效地管理地名标志。 二、管理原则 1.规范性原则: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地名标志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统一性原则:地名标志的设计、规格、颜色、文字等要在整个城市范围内保持统一,形成统一的城市形象。 3.美观性原则:地名标志的设计应注重美观,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增强城市的艺术氛围和美感。 三、地名标志的设计和制作 1.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字体:使用统一的字体风格,清晰易读,字形端正。 (2)颜色:选择醒目的颜色,以提高地名标志的辨识度。 (3)Logo:地名标志可以添加城市的Logo,以增加标志的识别度和城市形象的宣传。 (4)尺寸:标志的尺寸应根据实际安装位置和场地大小进行合理设计。 (5)材料:选择耐久、防腐、耐候的材料制作地名标志,以保证标志的长期使用。 2.地名标志的制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设计:委托专业设计机构或部门进行设计,设计稿需要经过评审通过后方可制作。 (2)制作:委托专业制作公司制作地名标志,制作过程中要注重标志的质量和工艺。 (3)验收:制作完成后,需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地名标志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四、地名标志的安装和维护 1.安装地名标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址:选择合适的位置安装地名标志,要考虑交通情况、视线范围和环境协调性等因素。 (2)安装:安装过程中要保证地名标志的稳固性和安全性,采取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固定措施。 (3)验收:安装完成后,需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地名标志安装符合要求。 2.地名标志的维护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地名标志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有损标志完整性的问题。 (2)清洁清理:定期进行地名标志的清洁工作,保持其整洁、干净。 (3)照明维修:及时修复照明设备的故障,保证地名标志的照明效果。 (4)修复更换:对于受损严重或不再适合的地名标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五、违规处理

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法律规范 为贯彻落实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7733. 1—1999《地名标准城乡》强制性我国标准,确保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一'标牌制作标准 地名标牌制作必需严格执行《地名标牌城乡》我国标准,做到法律规范、统一、美观、坚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通。 (-)街(路)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1700〜1200) X (500〜300) mm长方形,外沿宽度≤25mm0版面内容为:道路 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版面布局为:上部3/5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2/5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二)巷(胡同、里)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450x15Omm长方形,外沿宽度W20mm°版面内容为:巷(胡同、里)的汉字名 称和汉语拼音。其版面布局为:上部3/5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2/5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三)楼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900x500Inm长方形,外沿宽度W25mm°版面内容为:该楼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邮政编 码和楼房编号。其版面布局为:楼牌左边3/5的区域用于标示

汉字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3/5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下部1/5的区域标示该楼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楼牌右边2/5的区域用于标示楼房编号。邮政编码和楼房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楼房编号数字高度不小于350mm。 (四)大门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600 X 400 Inln长方形,外沿宽度W15mm°版面内容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门牌编号和邮政编码。其版面布局为:上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汉字名称,中部3/5的区域用于标示门牌编号,门牌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下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该门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 (五)中门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350x24Omm长方形,外沿宽度W15 mmo版面内容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和门牌编号。其版面布局为:上部2/5区域用于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下面3/5 的区域用于标示门牌编号,门牌编号用阿拉伯数字。 (六)小门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150X9Omm长方形,外沿宽度W12mm°版面内容和版面布局同中门牌。 (七)单元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300X15Omm长方形,外沿宽度W15mm°版面内容为:该单元的汉字单元号。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一)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二)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 2 —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标志设置的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 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和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街巷、居民区、建筑物通名均划分为三个层次: 街道第一层次为主干道,用大街、大道、路;第二层次为次干道,用街、道、路;第三层次为支路,用小街、巷、胡同、条;死胡同统称里。

居民区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夏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院、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堂、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城”应严格控制使用。在一个街道1000米内原则上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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