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国际法律责任

? 《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 ? 《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意义:
1.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 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
? D项 该人员的行为不是与其执行职务内事项 有关的行为,因而国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
? 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法人和个人等。
? 2.根据: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 ?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
外层空间探索以及海底开发等活动中常常给别国带 来损害和威胁(国际法所不加禁止) ? 3.目的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 ?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 简称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 ? 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 严重违背对维持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 务。
案例: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的一个铅锌冶炼厂( 距离美 国边界十余公里) ,从1896年建成以来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 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 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 300—350吨硫,二氧化硫,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在初期, 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要求,但这一 问题显然不可能在任一国家的国内法范围内得到圆满解决。 1925年案件重新提起,美国还成立了保护受害人协会,目的 是取代单独申诉、签订集体协定。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 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 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 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 两次作出裁决。
国际法 简答题

国际法简答题:停止不法行为既是国家责任的首要形式,又是国家责任的目的。
际不法行为。
尤其是严重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保证不重犯既是国家责任的形式,又是国家承担责任的必然结果。
: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他国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形,具体措施按照损害的情况有所不同,通常包括归还被掠夺或非法没收的财产、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修复被非法损坏的使馆、领馆馆舍以及恢复被移动或损毁的边界标志等。
由于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很多,因此金钱补偿就成了最常用的损害责任形式。
4实物的责任形式。
补偿是国际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不法行为造成物质损害而无法恢复原状且经济上能够计算损失的情况。
至于补偿的范围,应包括利息和在正常情况下的预期利益的损失。
、抵偿:对于精神损害的后果,很难恢复原状,给予金钱补偿也难以抚平创伤。
这时,行为国一般应采取措施给予受害国精神上的满足,以对受害国主权、尊严、名誉所造成的损害给予抵偿。
具体可有向受害国赔礼道歉、对受害国遭受的损害表示遗憾、承认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处分或惩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形式。
受害国的权利义务:作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有权要求行为国停止其不法行为,承诺或保证不再重犯,并采取恢复原状、补偿、抵偿等形式消除国际不法行为的损害后果。
国家责任的免除:一、同意(consent)二、自卫(self-defense)三、反措施(countermeasures)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五、危难与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国家机关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3、为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A.治外法权说: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因为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①违法行为②违约行为③基于法律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1)责任的认定、归结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2)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不当或滥用权力;(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称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者追加新义务的根据;(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因为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能够分别追究,不存有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确立和适用对于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概念、来源、种类以及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国际社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家责任的确立和适用有助于国际社会维护国际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公正。
二、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来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来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规定了国家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
国际惯例是指国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原则是指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如国家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这些原则也构成了国家责任的基础。
三、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种类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给予损害国家或个人的国家进行赔偿的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给予犯罪国家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政治后果进行承担的责任。
四、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适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责任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国家责任适用于国家的行为,而不适用于国家的内部事务。
再次,国家责任适用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不适用于国家的合法行为。
最后,国家责任适用于国家的有意为之的行为,而不适用于国家的无意为之的行为。
综上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来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三种。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国家责任的概念和规定。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概念、种类、适合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国际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中的一种责任形式,与个人责任、国际组织责任等相对应。
二、国家责任的种类国家责任可分为两种主要形式:国家间责任和国家个别责任。
1. 国家间责任:指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其他受害国家可以要求违法国家承担责任。
国家间责任是国际法上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
违法国家应向受害国家提供适当的赔偿或者补偿,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
2. 国家个别责任:指一个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国家个别责任是指国际法对违法国家的直接制裁和追究,而不涉及其他国家的参预。
国家个别责任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庭或者国际仲裁机构对违法国家的判决和裁决中。
三、国家责任的适合条件国家责任的适合条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违法国家、受害国家和伤害。
1. 违法行为:国家责任的适合需要有一个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例如侵略、武力威胁、违反国际人权法等。
2. 违法国家:国家责任的适合需要确定违法行为的国家。
违法国家可以是一个单一国家,也可以是多个国家的合谋或者共同行为。
3. 受害国家:国家责任的适合需要确定受到违法行为伤害的国家。
受害国家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国家。
4. 伤害:国家责任的适合需要存在实际的伤害。
伤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
四、相关案例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家责任的适合和实践。
1. 西属撒哈拉问题:摩洛哥对西属撒哈拉地区实施了武力占领并建立了自己的行政体系。
国际法庭裁定摩洛哥违反了国际法,并要求摩洛哥即将撤兵并恢复西属撒哈拉地区的主权。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二、1、国际责任制度:不法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p105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结果责任以客观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来论的责任原则,主要就是指虽非国际责任主体的故意或过失,但有违反国际法的客观事实,并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或从事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
结果责任的性质一是非过错责任;二是只与行为的实际结果有关,而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无关,只有当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有必要确定行为是否为国家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三是承担方式是唯一的,即赔偿。
(2)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不法行为责任则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主观的: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客观: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责任形式:限制主权(全面或局部),恢复原状(被损害事物),赔偿,道歉。
2、海洋法和海事法(1)概念上: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如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岛屿、群岛国和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等)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见P147)“海事法”是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洋法既是国际法的传统分支,又发展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海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海洋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国际私法,民法范畴。
3、承认理论中的构成说与宣告说p9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同时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如果未经承认,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可能面临的刑事追究和惩罚。
民事责任则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确立和适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国家责任要求国家之间存在着国际法关系。
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必须是主权平等的,并且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法进行行为。
其次,国家责任要求国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
国家的违法行为可以是主观的,即故意违反国际法规定,也可以是客观的,即无意违反国际法规定。
最后,国家责任要求违法行为给其他国家造成为了伤害。
这种伤害可以是实际的,如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如违反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实施。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谈判和商议解决争端,达成解决方案并采取补救措施。
其次,国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违法国家承担责任。
国际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最后,国家还可以通过制裁措施来迫使违法国家承担责任。
制裁是指国际社会采取的一种措施,以限制违法国家的行为和利益,以达到迫使其履行国际法义务的目的。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适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际法的适合和解释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权威性。
国际法的适合需要考虑国际法的普遍适合性和国家的特殊情况。
国际法的适合还需要考虑国际法的优先性和国家法的适合。
国际法的适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释。
总而言之,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国家责任涉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可以通过谈判、仲裁、诉讼和制裁等方式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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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归责原则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
很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
并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相关的个人来实施,行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
所以,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国际法中各种责任制度在形成历史、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制度涉及被违背的不同国际义务本身也有各自特点和不同规定,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一种归责原则。
另外,对于不法行为是否已包含了主观过错要素,不同学者的理解也不相同。
这些国际社会的实践和争论证明,具体问题上的责任制度还需要根据与该具体义务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所涉因素来决定,包括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于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国家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归因于国家。
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子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能够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不管国家内部采用何种政治结构,依该国国内法具有国家机关地位者,以其资格职务从事的行为,依照国际法被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或行使的职务是对内或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如果一个或一群人的行为经确定实际上是代表其国家行事的,这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另外在正式*不存有时,有理由并实际上行使政府权力的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这是因为对其职务内的行为或事项,外国很难判断他是否超越其国内指示或国内法规定而越权从事;而且这种判断越权的根据是其国内法,而国内法的规定不能当然地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对该官员的惩罚可能是国家承担责任的一部分,但对官员的惩罚与国家的责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7)一个行为能够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8)国家*暂不存有时的行为。
当一国发生内战、政变或被外国占领等情况下,可能出现政府*瓦解或不能实际履行职务。
此时,一个人或一群人:①在政府*不存有或缺席;②同时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③事实上正在行使政府的权力要素。
此时,在三者均满足的条件下,该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另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其中最典型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因为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再有,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因为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实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
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责任的产生不是因为私人侵害行为本身,而是因为对该私人行为,国家事先或事后的态度和行为。
2.违背国际义务。
构成国家不法行为的另一个条件是,该行为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既包括主动违背相关国际法规则的积极作为,也包括对应履行的国际义务消极不作为,二者都构成对义务的违背。
构成一国不法行为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
持续性、系列性或复合性的行为,只要行为发生或持续到该义务对该国的有效期间,就构成对其有效的相关义务的违背。
如果某项义务要求国家以自己选择的行为达到某种结果,该国未达到所要求的结果为违背义务,但如果该义务允许以后再采取措施达到该结果或相同的结果,则只有当以后仍未达到该结果才构成违背义务。
对于要求防止发生某一特定事件的义务,如果没有具体措施上的其他要求,则只有该被预防的行为发生时,该国才构成违背义务。
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被分为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前者称为国际不法行为,后者称为国际罪行。
所以,广义的国家不法行为包括了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
(三)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国家违背义务的行为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国家行为表面上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但根据国际法,其不法性能够被排除,从而不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不法性被排除一般有以下情况:1.同意。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经与该义务直接相关的权利方以正式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然后实施,则在对该同意方的关系上和在被同意的范围内,排除了该行为的不法性。
同意应是该义务的利益国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且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范畴。
2.对抗与自卫。
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针对某项他国的国家不当行为而采取,则在符合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条件下,其行为的不法性被排除。
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对对抗国违背义务的行为;对抗措施必须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例。
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自卫权的行使必须严格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自卫条件。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对义务的违背,如果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致使国家不可能履行义务或不知道其违反义务,则其不法性能够被排除。
但如果这种实际上的不可能履行是因为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不法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家违背义务的行为,如果是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极端危急、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为挽救其或被其监护的人生命而作出,其不法性能够被排除。
紧急状态是国家遭到严重危及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作为消除或应付这种紧急状态的办法而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其行为的不法性能够排除。
对危难和紧急状态下违背义务行为的不法性的排除,除要求情况紧急别无他法之外,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
否则其不法性不能排除。
二、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国家不法行为一经确定,就会引起法律后果即国际责任。
在国际实践中,行为国承担的国家责任依其不当行为的水准和其他具体情况,一般有以下一些方式。
这些方式既可能被单独采用,也可能同时采用。
(一)终止不法行为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理应停止该不法行为。
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
终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仅仅可能减轻该责任。
(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存有的状态。
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能够修复、或能够制作代替品的情况。
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三)赔偿“赔偿”一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责任的总称;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通常是以货币表现的赔偿。
这里的赔偿是指后一种用法,即指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对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国家责任。
赔偿能够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性赔偿三类。
在国际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是补偿性赔偿。
作为国家责任形式的赔偿,与国家从道义或友好出发的抚恤或援助,以及国家对外国企业的合法国有化而给予投资者的适当补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四)道歉国际法上的道歉是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
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
此外,当相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
(五)保证不再重犯对有可能重演的不法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
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协议,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六)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
这是国家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对他国实行武装侵略、危害全人类利益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某些特定行为。
如“二战”后,德国和日本因为其在“二战”期间的侵略行为和其他国际罪行而被全面或部分限制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