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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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怎样的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怎样的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怎样的因果关系是⼀个事件(即“因”)和第⼆个事件(即“果”)之间的作⽤关系,其中后⼀事件被认为是前⼀事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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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怎样的⼀、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1、因果关系的确⽴,只意味着⾏为⼈的⾏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

⾄于⾏为、结果的内容与性质不是因果关系讨论的问题。

2、⾏为⼈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要取决于⾏为⼈对⾏为和结果的主观⼼理状态,因为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为⼈可能没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因⽽不存在刑事责任。

最典型的是当被害⼈存在特殊体质(例如患有脑⾎栓、⾎友病等)进⽽死亡的情形。

有⼈认为,被害⼈具有特殊体质是介⼊因素,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内容。

但是,被害⼈特殊体质永远不会中断因果关系。

任何⼈都是特定的⼈,每个⼈都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在客观上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建⽴抽象的“标准⼈”,并认为特殊体质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实际上,⾏为⼈的⾏为导致被害⼈疾病发作进⽽死亡的情形,在客观上总是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于⾏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还要判断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

⾏为⼈主观上如果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结果的发⽣属于意外事件,其⾏为当然不成⽴犯罪。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体系中的正确定位刑法因果关系本⾝并不直接说明刑事责任的有⽆及⼤⼩,⽽是存在⼀种影响刑事责任的具体的运⾏机制,从刑事责任的功能以及刑法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的运⾏⾓度看,刑法因果关系通过其运⾏机制,对刑事责任的质与量都提供客观基础。

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的。

(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如某⼈于⾬夜躺卧⼀货车下避⾬睡觉,第⼆天早晨司机倒车装货时压死该⼈。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张理恒【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

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mainly include theory of condition,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and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which are used differently.The theory of condition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other theories,so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must generally adhere to it.The objective theory in the 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has an advantage in handling the cases with intervention factors.And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as a complex analysis tool,can be used to handle more difficult cases.【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可替代的充分条件【作者】张理恒【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方法展开全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它解决的是将一定的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而行为人要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根据一定的危害结果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刑法因果关系影响到该犯罪的成立、既遂或加重处罚等。

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至关重要。

一般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包括两个层次(或阶段),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归因判断,应采用条件说;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归责判断,需在前者基础上融入价值考量,对此,我国的传统学说是继受苏联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目前有影响力的学说是继受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继受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坚持“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考察行为和结果的联系程度,针对不少情形得出的因果关系判断结论与德日通说具有一致性。

不可否认“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但是它采取哲学式的话语体系和理论范式,缺少法律层面的价值考量,没有创设出较为明晰的判断规则,在面对复杂的因果关系情形时适用乏力,因此日渐式微。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日本通说,在我国渐成主流学说。

“相当”是指行为“通常会发生”结果,行为合法则(或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结果。

相当性的判断依据客观规律和经验法则,考虑行为发生结果的规律性、通常性。

其优点在于,针对介入因素等复杂情况,构建了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规则。

包括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

这使得相当因果关系说比较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方便适用,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客观归责理论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即行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法益风险;行为实现了不被容许的法益风险;因果过程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

每个层次下也包含了若干判断规则。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问题的思考

在刑法范围内 ,因果关系是指犯 罪嫌疑人的行 为和其危 害结 果之间 的关系。实际上 ,危害行为是其 犯罪过程 ,而结果 就是对 犯罪行 判定 。 因此我们说它们之间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的关 系。因果关系 的发展 也先后 经历了几个阶段 ,分别有原因说 、条件说等。在一些欧美 国家 ,因果关 系是以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结合为主导理论 ;在我国刑法 中,因果关系 主要包括偶然和必然应说两种 ,常由于造成的原因不 同,而 导致 判罚结 果受到影口 1 。总之 ,因果关系对 我同刑事 案件 的判定具 有一定 的影响 , 并且没有具有的法律标准来衡 量这一学说。国外以及一些其他 的学说与 国内的学说结合在一起 ,使其成为 目前刑法中最为混乱 ,也是讨 论最频 繁的话题。为了正视这一话题 ,使其转化为对刑法判定具有 积极 意义 的 学说 ,下文做了具体分析 : 1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和应用中存在 的问题 因果关系学说众多 ,而我 国的 因果关 系说 是 以前苏 联 的学说 为基 础 ,以大陆学说为核心 ,即以条件说为指导。 目前 ,无法找 到相关案例 作为参考 ,从而对判定结果无法确定是因果关系讨论 的焦点 。而这一学 说在我国的发展始终处于瓶颈状态 ,对刑事案件的判定产生 一定的影响 但是却没有完整的规定。究其主要原因 ,是相关法律人员无 法区分法律 问题与刑法现实问题的差距。也就是说 ,在因果关系 的判 断中 ,如果仅 仅按照条件说来进行判断 ,而忽视了罪刑的相关法律法规 ,就会 使刑事 案件 的判定陷入哲学理论的怪圈 ,无法解释清楚。而条件关系的 “ 排 除 法” 却受到不同案件性 质的影响而无 法全部实现。如果无法确定条件怎 样作为原因而发挥 ,那么条件说就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而对 于我 国较 为 青睐 的偶然说和必然说 中,由于刑事因果关系被认为是客 观存在而使其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该危险合乎规律地得以现实化,发生了实害结果的,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用刀将乙直接砍死的,甲投放毒药将乙毒死的,甲放火将乙烧死的,甲开枪击中乙的心脏致其死亡的等等,死亡结果都是法益侵犯危险本身直的现实化,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向丙开枪,丙死亡。

(1)如果甲、乙无共谋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而致其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重的因果关系)。

(2)如果甲击中丙,乙未击中,且甲、乙无共谋,甲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乙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成立未遂。

(3)如果无法查清谁导致丙死亡(仅有一致命伤),且甲、乙无共谋,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皆成立未遂。

(4)如果甲、乙共谋杀丙,无论谁打死丙,无论查清与否,按照共犯违法事实的归属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都有因果关系,皆成立既遂。

(5)如果甲、乙行为都没导致致命伤,但两个伤口流血,导致丙流血过多而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部有因果关系,成立既遂(重叠的因果关系)。

(6)如果甲、乙共同过失导致丙死亡,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有因果关系,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通说认为不以共犯论处。

(7)如果甲、乙各自实施过失行为,无法查清唯一致命伤由谁导致,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行为与死亡皆无因果关系,甲、乙皆无罪(过失犯罪要求实害结果)。

2条件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但由于出现了介入因素引起了实害结果,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还是异常、偶然还是必然,如果具有正常性,甚至具有必然性,那么,即使考虑到介入因素,没有实行行为,就不会有实害结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具有异常性,甚至偶然性,其作用达到独立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没有实行行为,实害结果也能发生,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中断);如果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影响力不足以独立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依然是先前的实行行为(不排除介入因素与实害结果也有因果关系)。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分成两类:一类是没有介入因素的情况,另一类是有介入因素的判断。

1. 没干预因素的推论步骤(1)第一步——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行为人的行为给法益制造、升高了法所不允许风险。

(2)第二步——危害结果就是表明出现的结果。

刑法中因果关系中的实害结果,就是指现实出现的结果,不包含假设的结果。

假设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作假设(假设)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是表明的因果关系,不被接纳。

(3)第三步——危害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每一个罪名、罪状规范都在保护一种法益,防止一种实害结果。

(4)第四步——危害结果就是行为人统辖范围内的结果。

因果关系探讨的就是还结果,就是行为人统辖内的结果,即为行为人自己存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的结果。

如果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他人的统辖范围,则该结果无法免责于行为人。

2. 有介入因素的判断步骤:两步走不异常:引起关系先前犯罪行为与结果存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导致(阻断关系)干预因素与否异常先前行为导致异常:单一制关系谁的危害引致结果二者共同导致(叠加关系)3. 干预因素的种类(1)自然时间(2)被害人的特定体质先前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先前犯罪行为没引起被害人疾病发作,丧生结果与先前犯罪行为没因果关系。

(3)被害人自身的行为(4)第三人的犯罪行为(5)阻断救助的行为在救助犯罪行为具备救活的可能性时,丧生结果归属于切断救助的犯罪行为,而不归属于先前犯罪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一、行为人就是一个人(一)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这一犯罪行为可能将形成重罪,可能将形成刑事犯罪,可能将不构成犯罪,无法查明到底就是哪种事实。

对此根据难以确定时有助于被告原则,挑选有助于被告的事实予以判定。

(二)一个人实施两个行为二、行为人就是两个人(一)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管理”原则,无法查明,二人均与结果存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公益讲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应讲义P30-P3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1.解决能否将实害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的问题。

但因果关系与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

需牢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码事!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

实行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没有因果关系与无法证明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的,就是不存在的,在罪的认定上具有完全一样的效果。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必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4.影响罪数认定。

实害结果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只可能成立一罪;实害结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因果关系错误是指客观因果发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与本考点无关、顺序性(P31页最下方案例,行政责任上认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符合刑法上因果构成。

必须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才可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客观性、顺序性是比较容易考查的内容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某些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发展过程,才认为具有因果关系。

重点注意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

诈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基于将信将疑的心理而处分财物,也成立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心理处分财物,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具有因果关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抢劫:行为人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课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介入因素

刑法课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介入因素

刑法课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介⼊因素
重要知识
在不法⾏为与客观结果的因果流程中,如果出现了“异常”的介⼊因素,在⼀定程度上说明,因果
流程的⽅向发⽣了改变,原⾏为与客观结果之间可能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了,相反,如果在不法
⾏为实施后,出现了“正常”的介⼊因素,换⾔之,实施前⾏为通常⽽⾔会出现介⼊因素,那么,
介⼊因素并不会改变因果流程的⽅向,介⼊因素的出现是前⾏为通常⽽⾔会导致的,前⾏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17号
杨某某、杜某某放⽕案
被告⼈杨某某因⾼某某与其断绝不正当男⼥关系,产⽣了报复⾼某某的想法,与杜某某⼀起去
⾼某某家放⽕实施报复。

某⽇晚,⼆被告⼈见被害⼈⾼某某⼊睡后,断了⾼某某家的电源开
关,将汽油泼洒房⼦上。

被害⼈⾼某某的⽗母惊醒后,使⽤警⽤⼿电照明后开启点击功能击打
出电⽕花,引发⼤⽕将多⼈烧伤、房屋烧坏。

法院认为,杨某某、杜某某的犯罪⾏为与⾼某某家⽕灾的发⽣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

裁判理由指出:被害⼈被惊醒后因⽆法开灯,不得不使⽤照明⼯具。

即⼆被告⼈实施了上述泼
洒汽油、切断电源等⼀系列⾏为后,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导致被害⼈使⽤照明⼯具这这⼀介⼊⾏为。

也就是说,被害⼈使⽤照明的⾏为系被告⼈先前切断电源⾏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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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关键概念。

它对于判断犯罪行为的归责性、构成要件的成立以及刑罚量刑的确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概念、要件和证明方法。

首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刑法构成要件的重要因素,也是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在刑法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并且其行为必须是导致刑法所禁止的结果的直接原因。

行为本身应当是因果链条的起点,而结果则是因果链条的终点。

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

首先,行为与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前后因果关系,即行为必须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与结果有直接关联。

其次,行为必须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即结果不能在行为缺失的情况下发生。

最后,行为与结果之间应当具有连续性,即行为与结果之间不能有显著的中断或干扰因素。

要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需要通过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直接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陈述、事实勘验和鉴定结果等。

间接证据则包括逻辑推理、经验规律和科学研究等。

在判定因果关系时,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并采用严格的推理和归纳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总是明
确和直观的,有时会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为是否导致了结果可能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因此,判定因果
关系时,需要谨慎审慎地对待,并充分考虑被告的抗辩意见。

总之,刑法中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判定犯罪与量刑的重要标准。

在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刑法所禁止的结果,且行为与
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为了证明因果关系,法庭会采用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

然而,在实际操
作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可能会受到一些困难和争议的影响。

因此,在
法律适用中,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考虑被告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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