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刑法广义的因果关系

刑法广义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学中,广义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并且在法律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广义的因果关系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首先,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犯罪行为,那么相应的结果就不会发生。
而如果有犯罪行为,那么相应的结果就是其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其次,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刑法中,通常会采用两种方法来认定因果关系,分别是因果关系推定和因果关系证明。
因果关系推定是指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合理地推断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杀人案件中,如果被告使用了一把锋利的刀具刺伤了害人者的重要器官,那么法院可以推定犯罪行为是导致害人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而因果关系证明则是指需要通过科学实验证据或其他专业技术手段,证实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酒后驾驶案件中,通过对被告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和酒后驾驶的危险性研究,可以证明被告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总之,在刑法中,广义的因果关系是刑法适用的基础之一。
它不仅要求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还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只有在确立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并经过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后,才能为相应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
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学者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引入刑法学研究,忽略刑法中因关系的特性,使问题略显复杂。
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重构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①]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
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
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
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
因此,笔者力图基于已有的理论,取其优弃其粕,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构,以期该问题的解决。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
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作者:化耀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因果关系即指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通过对因果关系学说比较,以哲学原理为指导,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说(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进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首先确定研究的对象。
刑法学界基本有以下观点:(1)行为说。
即指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由有两点:一是刑法把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同时,也必然要研究具有犯罪特征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意外事件,也是刑法研究对象。
二是从因果关系目的看,只是为了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并不要求在研究客观条件过程中连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也一起研究。
(2)违法行为说。
即应当把人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抽出来研究。
(3)犯罪行为说。
即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我认为会出现不同观点是由于持不同观点的人对研究范围从不同角度考察所致。
可以得出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与地位(1)因果关系的特征:一是客观性。
原因和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是客观事物运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应,不以人的意识与意志为转移。
二是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无数因果链条。
三是具体性。
即任何刑事案件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一种行为可以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一个固定的模式。
(2)因果关系的地位,即指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也就是说它是否是独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外的构成要件?对此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
否定说认为危害结果在任何犯罪中都不是构成要件。
选择说认为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否定说观点。
理由在于我们所确立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而连接起来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并不是因果关系本身。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

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分成两类:一类是没有介入因素的情况,另一类是有介入因素的判断。
1. 没干预因素的推论步骤(1)第一步——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行为人的行为给法益制造、升高了法所不允许风险。
(2)第二步——危害结果就是表明出现的结果。
刑法中因果关系中的实害结果,就是指现实出现的结果,不包含假设的结果。
假设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作假设(假设)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是表明的因果关系,不被接纳。
(3)第三步——危害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每一个罪名、罪状规范都在保护一种法益,防止一种实害结果。
(4)第四步——危害结果就是行为人统辖范围内的结果。
因果关系探讨的就是还结果,就是行为人统辖内的结果,即为行为人自己存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的结果。
如果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他人的统辖范围,则该结果无法免责于行为人。
2. 有介入因素的判断步骤:两步走不异常:引起关系先前犯罪行为与结果存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导致(阻断关系)干预因素与否异常先前行为导致异常:单一制关系谁的危害引致结果二者共同导致(叠加关系)3. 干预因素的种类(1)自然时间(2)被害人的特定体质先前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先前犯罪行为没引起被害人疾病发作,丧生结果与先前犯罪行为没因果关系。
(3)被害人自身的行为(4)第三人的犯罪行为(5)阻断救助的行为在救助犯罪行为具备救活的可能性时,丧生结果归属于切断救助的犯罪行为,而不归属于先前犯罪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一、行为人就是一个人(一)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这一犯罪行为可能将形成重罪,可能将形成刑事犯罪,可能将不构成犯罪,无法查明到底就是哪种事实。
对此根据难以确定时有助于被告原则,挑选有助于被告的事实予以判定。
(二)一个人实施两个行为二、行为人就是两个人(一)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管理”原则,无法查明,二人均与结果存有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 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 顺序性: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3. 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
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 规律性: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
6.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
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7.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
8. 现实性: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其特征主要有:(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准。
当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要从客观性这一点着手,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如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我们再去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到此为止就不必再去考虑其它。
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可以少走弯路,为迅速的解决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两者对立统一于因果关系之中。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结果,因此要灵活运用。
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要注意以下两点: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确定的现象。
在行为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从唯物辨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原因和结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什么
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差别的,它不是作为⼀种规律来指导⼈们实践的,⽽是对已经发⽣的事实进⾏复原追溯。
所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为⾏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但它联系着客观⽅⾯的危害⾏为和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有⽆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其联系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它是对⾏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虽然客观上出现了现实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也查明了某种危害⾏为,并不能由此要求⾏为⼈对⾃⼰的⾏为负刑事责任,还必须明确⾏为⼈的危害⾏为是怎样引起危害结果产⽣的,即必须考察⼆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种外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有⽆的判断标准是存在与危害结果外部的危害⾏为是否通过⼲预特定法益内部正常的变化过程,促使法益内部存在的出现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成现实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
对于定罪性的因果关系⽽⾔,这⾥的危害⾏为与危害结果都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为和危害结果;对于量刑性的因果关系⽽⾔,则是指构成要件性的危害⾏为与⾮构成要件上的危害结果。
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其认定对于刑法责任的判断和刑罚的施加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和理解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类型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的发生,因其前置条件的存在而产生的关联性。
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
它是判断罪过与刑罚之间关系的基本依据。
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刑法责任的判定依据。
从因果关系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类型。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造成的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如,张某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种情况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则是指间接因素对于行为产生的影响,如张某驾车前喝了酒,导致驾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由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定性与轻重,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备受关注。
我国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自然因果关系”、“适用原则”、“法定推定”三种。
1.自然因果关系自然因果关系是指一件事物之所以能够发生,是由于它的前提条件存在,按照通常的经验规律就会产生的一个结果。
刑法中的自然因果关系,就是指在平常不发生干扰情况下,一个事件产生后果的“必然连续性”。
如张某故意持刀行凶,造成他人死亡,那么张某对于他人死亡的行为,就是具有直接的自然因果关系。
2.适用原则适用原则是指在客观世界中成立的普遍规律,如“利益刺激规律”、“损失顺位规律”等,它们都是常识性的、不被置疑的规律。
在适用原则的判定中,通常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是否适用于被判定的案件,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和案件审理的要求。
如,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利益刺激规律”,推断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但不能单纯地根据经验指称罪责。
3.法定推定法定推定是指法律上的规定,通过某种条件的成立,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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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一种事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判断刑事责任的时候,刑法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被证明,才能认定犯罪行为的成立。
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必然性。
必须证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不能存在可能产生多重因素导致结果的情况。
2.客观性。
必须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进行判断,证明犯罪行为对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肯定的影响。
3.直接性。
必须证明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任何中间环节的干扰都不能影响因果关系的证明。
4.法律性。
在判断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因此,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加以判断。
总之,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是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