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早期融合教育的实践经验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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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早期融合教育的实践经验研究报告

作者:焦健孙凤玲

来源:《环球首映》2019年第04期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都相继规定或确认:要发展以“特殊学校为骨干,以大量设置在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和吸收能够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格局。虽然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格局中可选择的安置形式较少,却也遵循了从隔离逐渐走向融合的原则。

关键词:国外早期;融合教育;实践经验研究报

研究背景:

国外特殊教育政策的历史发展是从分离、整合到融合。反思国外的融合教育,他们的融合教育并不等同于完全融合教育,平等受教育权并不代表要求每一个必须学生在相同的场所接受教育,但是完全融合教育在实际教育环境中缺乏可行性。国外融合教育给我们的启示是:特殊学校可以为特殊儿童提供更好更高支持度的学习环境,聆听特殊儿童及其家长的心声者,相比起单纯实施完全融合教育更能为该类儿童的发展提供更理智的选择。完全融合教育的实质不能为特殊儿童提供适合他们成长发展的环境,反而剥夺了他们选择更合适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应考虑特殊儿童本身特殊教育需求的种类与程度,尊重他们的选择,并应该聆听特殊儿童及其家长的心声,而不应以政策手段强制要求全部特殊儿童进入主流学校接受教育。

一、研究目的、方法和对象

研究目的:

1.与国内比较,使国内融合教育更好的发展

2.更好的了解特殊儿童的需求

3.合理的确定教育计划

研究方法:

1.上网查询资料

2.文献资料的搜索

研究对象:

国外早期融合体育教育

20世纪70年代,很多拥有轻度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返回普通学校的课堂之中接受教育,因为美国大力开展“回归主流”运动。“回归主流”运动主张是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安置”在正常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并且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服务,但是没有意识到正常教育环境也应顺应特殊教育的需求作出相应的改变。到了80年代,“一体化(integration)概念开始普及,这一概念虽然相比于“回归主流"概念有一定的实质性进步,也只是强调了让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和没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在同一课堂环境中一起接受同等教育,关注更多的是形式上面的融合。直到90年代,上述两个术语逐渐被“融合/全融"(inclusion/full inclusion)概念所取代之,融合教育不再局限于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安置”服务,而是更多的关注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实质上的更深层次的交融,强调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和无发展障碍的普通儿童在同一课堂里接受教育,同时,还强调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适当的教育服务。到现在为止,美国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之中,各种类型和各种程度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融合教育的服务。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强有力的手段保证了学前融合教育的持续有效开展。

二、具体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一)开端计划

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立法最早源于1965年的《经济机会法》(Economic OpportunityAct)。《经济机会法》规定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合作开展“开端计划”(Head Start)。开端计划指在为贫困家庭的3~4岁儿童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该方案实施开始时并没有特别关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但是在1972年美国政府进一步规定,在开端计划的受益人群中,被诊断为存在发展障碍的儿童所占的比率要高于10%,促使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得以和正常儿童一起在开端计划的各个机构中共同接受教育。

(二)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方案

1968年的《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

(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v Assistance Act)是第一项针对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制定的联邦法律,这部法律直接的促成了第一部针对年幼障碍儿童的早期融合教育计划的制定。1969年到1970年之间,联邦政府一共建立了24个HCEEP示范性早教项目,这些项目为联邦政府后来出台学前融合教育奠定了基础。1975年到1980年间,接受政府资助的HCEEP相关项目已达到200多个。1983年,HCEEP将接受融合教育服务的特殊人群年龄范围正式扩展到0~5岁。

(三)残障儿童的教育法案

1975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EducationAct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它是最具有影响力的教育法案。此法案指出,为每一个符合规定的残障儿童制订个别化教育,美国社会要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免费的教育服务。在当时这个法案的适用对象并没有包括有特殊教育的儿童,但随着法案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到了2003年,有关婴儿、学步儿和学前特殊儿童的各项教育权利逐步得到了完善。

1990年,《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改名为《有能力缺陷的个體教育法案》

(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新的法案提倡使用以人为本语言,并且将“残障”儿童改名为“有能力缺陷"的儿童,防止了对特殊障碍儿童及其家长家庭的直接伤害。IDEA提出非歧视性评估、零拒绝、适当和免费的教育、最少的限制环境、家长参与以及合法诉讼等六项基本的原则,主张为0-3岁有能力缺陷的学前儿童提供早期干预和教育服务,并为他们提供享受个别家庭服务的计划(Individuals Family Support Plan,IFSP)的机会。此外,IDEA还在经济上为有能力缺陷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与服务,“所有3-20岁的人群,不管缺陷的类型和程度,都有权接受适当且免费的公立教育”。

1999年,联邦政府公布了IDEA修正法案。修正法案强调要将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放置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之中,重视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入学前教育项目之前的过渡适应教育。IDEA修正法案还提出在3-9岁有能力缺陷儿童的障碍分类中增加一类“发展迟缓”障碍,允许各州根据具体情况将那些在认知、身体、社会、情绪或适应性方面存在发展迟缓障碍的儿童纳入特殊教育的服务范围。值得一提的是,IDEA修正法案将3-9岁儿童存在的个体能力缺陷共分为11类,分别是特定学习能力缺陷、情绪紊乱、智力落后、自闭症、发音损害、言语损害、听觉损害、视觉损害、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损害和发展迟缓,另外还特别强调专家对儿童具体障碍的鉴定要推迟到儿童满9岁之后再进行。在美国,特殊教育对象的年龄始于0岁,政府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关注度很高。相关立法规定,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有权获得免费的融合教育服务,有权进入为正常儿童提供的早教服务项目中接受教育;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行鉴别、诊断的评估程序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必须为每个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制订一份个别化教育计划,并定期评估他们的进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家长有权参与当地教育政策、孩子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的制订,有权对教育机构作出的有关孩子教育问题上的任何决策提出质疑。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立法日趋完善,更为学前融合教育实践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二零零三年邓猛教授又提出融合教育相关思想及启示,表明了我国的随班就读模式并不是所有特殊儿童都在普通班级的完全纳入教育,而是只是提供给特殊儿童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的融合教育。这是我国结合国情提出的,充实了我国融合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邓猛教授在二零零四年接连发表了三篇论文,论述了融合教育课程改革思考,随班就读教师对随班就读行为的态度以及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模式的看法。这篇文章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他在二零零八年发表了关于融合教育方面的哲学基础方面的看法,分析了融合教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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