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18页PPT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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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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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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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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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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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法史人物档案:胡汉民简介 作为孙中山最亲密战友之一、国民党元老派“三杰” 之首的胡汉民,曾代孙中山三度行使大元帅之职,可见其 受信任的程度。然而,当孙中山逝世后,这位道德学问具 佳的重量级人物,受到了来自“后起之秀”蒋介石的巨大 挑战。胡曾坦言“书生弄军事,终于弄不惯”,但是“即 位以总统,亦绰绰有余”(孙中山评语)的政治才华,又 使他无法不走上政治舞台去执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推行 自己的抗日、反蒋、剿共的政治主张。蒋胡关系的分合亲 疏,均对当时中国政局的变化产生过重大影响。 与当时南京政府官员腐败相比,胡汉民不置私产,作 风俭朴,工作效率极高,在1928年至1930年担任立法院长 的两年时间内,制定了民法、刑法、土地法和劳动法等近 二十部法律,对现代中国社会尤其是1949年后的台湾社会 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赞誉为“一个不流血的绝大社会革 命”,“带来中国社会制度的改善”。
(三)民国 △对联故事:孙中山妙对进官府 清光绪年间,孙中山留学归来,途经武昌总督府,想 见湖广总督张之洞。他递上“学者孙文求见之洞兄”的名 片。门官将名片呈上,张之洞一瞧很不高兴。问来者何人? 门官回答是一儒生。张总督令人拿来纸笔写了一行字,叫 门官交给孙中山。孙中山一看,纸上写道: “持三字贴,见一品官,儒生妄敢称兄弟。” 孙中山微微一笑,这分明是一副对联的上联。于是对 出下联,又请门官呈送张之洞。张之洞看见一书: “行千里路,读万卷书,布衣亦可傲王侯。” 张之洞不觉暗暗吃惊,急命门官大开中门迎才华横溢 的孙中山。
商事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调整的需求。光绪帝在变法 维新中,把制定商法看成是“通商惠国之经国要政”。1897 年,改良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康有为在给光绪帝的《应诏统筹 全局折》中首次提出了仿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来制定中国商 法的主张,但因变法失败而夭折。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光绪皇帝颁布了一 道名为《宣示预备立宪谕》的诏书,宣布要“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显然,这道诏书的改 革激进程度要远超8年前被称为戊戌变法纲领性文件的 《明定国是诏》。在那份诏书里,光绪皇帝和维新派们 不敢公然宣布要“更订法制”,对于君主立宪、政治改 革更是只字未提。是不是经过8年时间,光绪皇帝的思 想更为解放,敢下决心立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 上,这份《宣示预备立宪谕》反映的根本不是光绪皇帝 的思想,而是慈禧太后的思想,在诏书的一开始对这一 点就说得很清楚了——“朕钦奉慈禧皇太后懿旨”。 △问:什么原因使清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转而支持改革呢?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 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 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 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 (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 (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学ppt课件PPT共80页

3、第三种商
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财货交 易的目的,但其营业行为与固有商或辅助 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件。
第三种商主要包括:银行、融资、信托、 加工、制造、出版、印刷、摄影等。
4、第四种商
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没有直接联系,但其营 业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商有一定牵连关系。
第四种商主要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以及饮 食娱乐等营业活动。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固有商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买卖、 票据使用、海商海事活动等。
2、辅助商
辅助商:又称为第二种商,是间接的以媒 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 辅助固有商的营业活动得以实现。
辅助商主要包括:运输、仓储、代理、行 纪、居间、包装等。
2、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商法不以商法 典作为商法的界定基础,注重商法规范的 构成、作用和实施方式等的有机统一。 各国立法具体情况不同,实质意义的商法在 表现形式上形色各异。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主要规制营利行为。 商法具有复合性。 商法具有协调性。 商法具有技术性。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具有时代性。
美国《统一商法典》,内容完备、适用灵活, 既保持了英美法的特点,又兼顾了大陆法的长 处,能够适应美国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商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没有形 成专事商业的商人阶层,也没有发展出较好的 商业惯例。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商法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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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②政治:中央集权;禁榷专营;重农抑商;闭关锁国
△课堂思考: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为何强大?
△宋初的王小波、李顺起义
公元993年,王小波在青城县(今四川都江堰西)发动 (fādòng)起义,提出“均贫富”的主张,从者万余,占青城、 彭山。不久,王小波牺牲,李顺继为首领。次年占成都, 建大蜀政权,控制四川大部。宋政府派兵镇压,攻陷成都, 李顺遇害。余部坚持战斗,至995年失败。
△陕北情歌:《走西口》
“叫一声妹妹哟你泪莫流,泪蛋蛋就是哥哥心上的油。实心哥哥不 想走,真魂魂绕在妹妹身左右。……人常说树挪死来人挪活,又不是 哥哥一人走西口。……啊,亲亲!到夜晚你关好大门放开狗。……叫 一声妹妹哟你泪莫流,挣上那十斗八斗我就往回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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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
有学者认为,直到1800年中国始终是世界(经济)的中心。
但近代意义的商法则始于清朝末年。
△知识背景:第一次鸦片战争与“商战”口号的提出 在大办洋务(yángwù)中出现了一批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
它们的发展带动了民族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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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背景:洋务运动代表人物
李鸿章(1823—1901年):1870年,在曾国藩推荐下, 李鸿章代替曾国藩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从70年代开始, 他陆续开办军火工厂和筹建北洋海军,同时,又开办一些民 用工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天津电报局、津榆铁路、 上海织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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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后,中国商人阶层的形成(xíngchéng)一开始就表现 出它的地域色彩,形成(xíngchéng)十大商帮,南方居多,有徽 州、宁波、福建、广东等商帮,北方少之,有山西、陕西等 商帮。山西商帮以善理财、独创票号著称;徽州商帮则表现 为亦贾亦儒,贾儒结合;福建、广东商帮以海商为主体,表 现出亦商亦盗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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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 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
第五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一)定义:
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
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构成商主体的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
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
活动的总称。
▪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
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
▪ 1.定义
▪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
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 3、商法的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②技术性;
③营利性;④安全性
三、商法的性质
▪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
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际,都
认为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对商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存在差
异;我国学者倾向于这两种表述:
: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
是商主体和商行为.
二.商法体系
▪ 概念: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
构.
▪ 传统商法体系
▪ 在我国,商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 ㈡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 ①法定商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
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 法定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是特定的,且还要依法履
行特殊的法律登记程序.最常见的法定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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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与经济法
二者区别: (一)调整对象不同 (二)法律规范的属性不同 (三)调整方法不同 (四)规范内容不同
综上,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的法律; 商法通过对经营者(商个人、商法人)、经营行为(商事行为) 的规范和保护,丰富并活跃了市场投资、市场交易活动; 而经济法体现国家意志对经济活动的介入,防范市场缺陷和商法 的不足,随时纠正自由过度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资源的非理 性耗用。
近代意义的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习惯法,即 商人法。 行会规约 商事习惯 商事判决
海 上 贸 易
新 兴 商 业 城 市
商人基尔特
商人阶层 商事法庭
(二)各国商法立法
1、法国的商事立法:
《法国商法典》采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 立法原则,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 标志近代统一商法的形成, 在大陆法系开创了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德国商法典》采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 立法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依经营规模)
(一)大商人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 构,依法设立的商人。
(二)小商人
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赖
简单交易行为谋生的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固定商人、 拟制商人(被认定商人的原因)
(一)德国法上的分类 1、完全商人 2、拟制商人 3、表见商人 (二)日本法上的分类 1、固定商人 2、拟制商人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 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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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6 式,中国民商事法学研究主要分为民法和经济法 引 两大部门,商法从属于经济法,商法学的研究囊
7 括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之下。
3 1993-2005年 中国商法发展时期
背景:
中2 国商3
1992 年十四大明确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 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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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转 换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 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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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没有正式通过一部商事立法 ;有
的也只停留在草案阶段,多数连提案都没有。新
索6 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以苏俄 1922 年民法典 引 为蓝本,体例上民商合一, 债编包括相关的商事
7 行为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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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30年:1949-1978年
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2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对待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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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 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就审理破产案件、期货纠 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颁布规定
7。
3 1993-2005年 中国商法发展时期
法制特征综述
中2 国商3
1993年至2005年的商事立法繁荣得益于市 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法打破了先前以所有
国商3 制所采用的法律形式在各个阶段是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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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 1950 年 12月 29日《私营企业暂行条 例》为标志。条例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 5 种公 司形式: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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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 ,承认资本主义工 商业原有的组织形式和所有权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