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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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

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

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法的发展和趋势备受关注。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不仅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也受到法律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合作的推动。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以及未来的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贸易活动。

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复杂化,商法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商法的发展主要以国家法为基础,通过国际条约和共同法律原则来调整国际商业交易。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和国家间的合作加强,国际商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

20世纪初,国际商会成立,并制定了《国际商会规则》等国际商法准则,为国际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国际商法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立和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1. 法律多元性国际商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法律多元性。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商事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因此,国际商法需要兼顾各国法律的差异性,通过国际公约和共同法律原则来调整各方的权益。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就是一项旨在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它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2. 独立性和灵活性国际商法相对于国内商法来说更具有独立性和灵活性。

国际商事交易往往面临复杂的情况和多元的当事人,因此需要一种灵活的法律体系来适应各种情况。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一种典型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它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裁决。

此外,国际商法还倡导在商业交易中采用自愿和公平的原则,以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商法的未来趋势1. 数字化和技术化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和技术化已经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趋势。

例如,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跨境交易更加便捷和高效,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摘要]民商法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市场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将面临着一些全新的挑战,那么如何对民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则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民商活动;民商法律;法律管理体系;经济发展前言民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的和利益而行使的相关权力,只有进一步进行发展规范,才能去发展国家相关的民商法,只有不断鼓励公平竞争的方式和积极上进的法律制度,民商法才能在国家的法律体制当中真正处于一个进步、主导的地位,所以可以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将面临着全新的问题,中国的民商法甚至还出现了与民商事单行法并存的局面,所以如何进行民商法律制度改革,将会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重要的内容。

一、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相关概述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达到经济目的,并逐步实现利益而行使的相关权利,只有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发展轨道,才能鼓励并建立向上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是由民商法、经济和社会法所共同构成,其中的民商法可以直接规范市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交易,其法律的规范所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内在发展要求,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所以在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中,民商法具有规范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资格,使其拥有从事市场活动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保证民商法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真正的财产关系,从而确保民商交易安全性,保障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需要民商法的保障,只有这样,才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现状在我国民商法体系当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商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典,同时由于我国民商法过度分散并没有采用一些应急式的立法,从而导致我国出现了很多民商法并存的现象,没有一个整体的法律核心。

我国国际商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我国国际商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提高国际商法司法实践水平
提升法官素质
加强法官培训和选拔,提高法官对国际商法的专 业知识和审判能力。
加强司法独立性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机制,确保法官独立、公正、 廉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推动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国际商法案例库,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 决,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推动国际商法教育发展
加强学术研究
加强国际商法立法工作
1 2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
借鉴国际商法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国际商法体系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确保我国企业在 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密切关注国际商法发展动态,提前预判和应对潜 在的商业风险,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灵活性。
3
确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和执 行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体现中国特色
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注重 体现中国特色,结合本国 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实际 情况的国际商法规范。
我国国际商法司法实践现状
专业化程度提高
我国国际商法司法实践逐 渐专业化,法官和仲裁员 素质不断提高。
案例参考价值高
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商事 纠纷时,经常参考国际商 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吸取 其有益经验。
水平。
03
我国国际商法未来趋势预 测
国际商法全球化趋势
法律体系和规则的趋同
01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在国际商法领域的规则逐渐趋同
,相互借鉴和融合。
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加
02
全球化使得跨国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对国际商法提出了更多的
需求和挑战。
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合作
03
各国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加强了沟通和合作,共同推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化要求商法体系愈加完善和健全。

本文将从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入手,讨论我国商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1. 商法的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在过去,商法领域多数由商人自主约定,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为核心的完整商法法律体系。

使得商业合同、商业纠纷、公司治理、金融市场等领域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 法律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平衡我国商法制度注重组织形式、财产利益、寻租行为、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市场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注重商法制度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3. 法律思想方向的创新我国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从而求得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当我们对商法的管制进行思考时,不难发现,法律的制定及解释的核心已经从传统理论迈向了现代实践。

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部分,已经明显地体现了一种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思想。

二、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趋势1.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向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逐渐发展。

为此,我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组织各种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如:设立商事法庭、完善仲裁机构、发展调解工作等。

2. 面向国际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

因此,我国商法制度的衔接和统一毫无疑问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主动营造国际化的法律环境,保护境外的投资人和商人,促进国际贸易平稳有序开展,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3. 多元化的法律模式由于不同地域、行业性质、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商法的实践运用必然多样化。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

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问题从商法的起源、发展、我国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地位,以及新时期商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 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探析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探析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探析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一直是最为重要的法律组成部分,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民商法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而变化的,在社会生产当面和生活方面都起到着较为重要的规范作用。

本文简要明确的对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民商法的立法提供一些有效的帮助。

标签:民商法;法律体系引言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下,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在我国市场经济规划中也起到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与重要价值。

当前,在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民商法体系仍处于初级阶段,部分法律制度尚未获得有效完善。

基于此,为促使民商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民商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法律制度,提升自身服务社会的能力,从而确保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效发展。

一、民商法概述民商法是指商法与民法,而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两种体列。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是商法的母法,其中涵盖商法,并指导和引领商法,而商法在民法中是一种特别法或子法,如意大利,瑞士等国家。

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隶属于两个并存且独立的部门法,除了制定民法典之外还制定商法典,如德国、法国等国家。

民法包括有人身法和财产法,而商法则是涵盖有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既包括有不受限制。

民商法具体作用适用于赋予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进行协调市场经济发展中各个主体相互之间存在的关系,倡导自由平等观念,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现代人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同时,民商法还能够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对人身及财产关系进行调整与改善,从而在促进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上展现出来的同时,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展初期遇到的难题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初期,为能够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制定了符合当代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为当时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效开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与机遇。

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商法学的发展趋势
1.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法学的发展也日益趋向国际化。

商务活动的跨境性和多元化使得商法学需要更多关注国际间的法律关系和法规的制定。

2.多元化:商法学涵盖了许多领域,例如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贸易法、金融法、投资法等等,这些领域都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发展。

3.数字化:随着新的科技和数字化的发展,商法学也需要与时俱进,研究数字化产业的法律问题和新的商业模式。

4.法治化:商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商法学的研究也应该突出法律的规制作用。

在商业活动中,法律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商法学也需要适应这一趋势,研究法律与商业活动的相互作用。

5.社会化:商业活动涉及到多种利益相关者,商法学研究的焦点已经逐渐从商业主体转向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领域,商法学需要更多关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自2012年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经历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和发展。

这些变化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商业环境和法律体系。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民商法立法及修订2016年6月,我国民商法正式实施。

这是一部囊括了民法和商法内容的全面性法律。

它包括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经济行为的规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公司的设立与运营、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它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融合,并彻底改变了我国商业法律体系的格局。

自实施以来,我国民商法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修订。

例如,2017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民商法进行了修订。

而在2018年4月和2019年3月,国务院也分别进行了修订,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这些修订使得我国民商法不断精细化和完善化,更好地贴合我国商业发展的需求。

而其法律体系也不断与国际接轨,更加便于国外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互动和合作。

司法实践中的变化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些变化。

与民商法相关的大量案例开始出现。

这些案例通过司法实践对民商法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例如,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一)》和《关于审理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变得更加公正、合理,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对经济和商业环境的影响自实施以来,我国民商法对经济和商业环境产生了直接和重要的影响。

这一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内市场的促进我国民商法有效地保障了财产权,强化了对民营企业和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这使得民营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环境中更具有主动权,更加有信心和动力开展商业活动。

同时,我国对投资的放宽也为国内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氛围。

对国际市场的影响我国民商法的不断完善也为外商投资和国际合作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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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

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问题从商法的起源、发展、我国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地位,以及新时期商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商法商法的起源商法的发展商法的地位编辑。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一、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 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1]。

其中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关于古希腊就存在商法的说法,仅为少数学者所采纳,大多数学者认为古希腊的民主制,尤其是不允许为每一个阶层的利益建立一种法律体系,因而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

而更为重要的是,城邦民主制的古希腊并不拥有像后来的罗马帝国那样的古代文明社会所罕有的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因素,而仅仅是在沿海地区存在一些海上贸易,因而为调整商品经济所需的独立的商法商则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现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认为,商法不像民法那样历史悠久,中世纪是欧洲商法的起源之时。

[2]但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商法的起源说值得商榷,就史实而言,商法的演进历程有两条:一是源自希腊,通过交易实践形成商法自主发展的历程;一是源自古罗马法[3],古罗马时代的万民法,“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民族的同样尊重,……一切民族都适用它”;“几乎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实物偿还的贷款,以及其他等等,都起源于万民法。

”[4]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商法的起源之一。

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法的形式。

”这种经典的论断深刻的揭示了商法产生的必然性、产生的客观规律性,使商法的起源这个曾被大陆法系所坚持的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观念的某些学者弄得极为混乱而复杂的问题,明确而又科学得得到了回答,即商法产生于市场交易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不断发展和创新。

[5]二、商法的发展从西方的历史来看,商法源于中世纪商人法。

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形成商人这个阶层.他们为从封建领主那里争得了自治权力,建立了自治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行的规则,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

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

1804年,法国颁布了商法典,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陆续颁布了商法典。

(一)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国自古以来缺乏商人自治和商法传统,这是导致商法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

儒家提倡以仁义治国,对商人自然嗤之以鼻。

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儒术教化四方时.便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抑商”制度。

自汉以来,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从更深层次上来说,中国历代统治者之所以奉行“重农抑商”政策,是因为商人的逐利、思变思想会破坏专制的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根基——脆弱的自然经济,否则小农就会“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于。

”历代统治者需要将安土重迁和知足常乐思想浸入到老百姓心里。

但“商人未到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

[6]鸦片战争以后,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在经世实学的务实精神的驱动下,开始睁开双眼看世界,到了19世纪70年代,中国民族产业资本开始形成并有了初步的发展。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纵深阶段,股份制、票据、证券。

这些原来传统商法上的制度设计重新出现在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并日益显现出持久的生命力。

随着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商人的精神更值得提倡。

但这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学会像商人那样赚钱了,都学会了像公司那样使自身利润合法地最大化,“全民皆商”并不等于中国有了商法精神,有了商人社会。

商人社会并不等于商人阶层或商人集团,而是一种商人精神,即充满自由、效率与竞争的社会。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所面临的两大问题1、“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在传统的法律分类理论中,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强调“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都遵循“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由于其营利目的的驱动,使商事法律关系中隐含着巨大投机性。

因此,各国都将国家公权引入商法,通过国家干预弥补私法自治的不足。

[7]这样虽然商法和民法都为私法,但商法却有诸多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学者们也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以“法律之规定事项为标准者,关于一般事项之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事项之法律为特别法,即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法”。

[8]因此,商法兼有私法和公法的性质,是民法的特别法。

近代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立法体例上,是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体例体现商法性质的。

以法、德、日为代表的国家主张民商分立,在民法典外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典。

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泰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体例,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也选择了这一体例。

客观地评价,两种体例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因为它们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历史的必然,都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面。

但任何立法体例都不会尽善尽美,从本质上讲,商法是在民法的产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无论这一形成的客观基础如何,在商法的理论及适用上都留有民法的痕迹。

这样,无论商法采取何种立法体例都不能摆脱和民法的联系,只是所侧重的方面不同而已。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注重民商法的共性。

原因是商事的所有活动都可以在本质上归结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体例要求在适用法律中达到尽可能地普遍适用,使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能取得较理想的效果。

同时,民商法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都可以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

当然,民法除了调整平等的财产关系外,还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尽管这两种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当人身关系也能用财产关系加以补偿时,就有可能以此平衡人身关系利益,如人身受到侵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民商合一更注重追求法规的完备和适用法律的一致。

采用该体例可避免在法律内容上的大量重复,实现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优质化。

另外,从思想根源上看,民商合一的思想萌芽虽然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

但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却是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时得以确立的,特别是20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商品经济已广泛进入市场经济领域,商事活动已广泛社会化,使商法独立存在的根基受到冲击。

因此,民商合一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它使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扩大,民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

不需重新辨认其身份,从而更加符合发达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历史潮湿。

但该体例过于规范化和理想化。

而在现实中许多商事行为井不具有典型意义,如果一味地套用这种体例,则会导致适用法律的力不从心,造成理论中的“巨人”,实践中的“矮子”的局面。

同时民商合一还可能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平等,因为在某一领域内,如过于强调统一标准,则会忽视某些特定条件下的环节和情势的存在,不利于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则更强调商法在规范主体和行为上的差异。

因为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事关系,这就决定了商事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重,并通过简捷、快速的运作机制,才能保证减少损失、避免风险、获得利润.所以在商事活动中,对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关系和习惯,仅仅以民商法中一般的规则加以调整是不够的。

把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的目的就是要把商法中的这些特殊方面加以规范化,从而使商法更具有法律上的适用性,同时民商分立注重实际问题的具体分析和特殊处理,有利于法律的创新和应变,能避免民商合一的理想化禁锢所带来的僵化和单一。

因为商事活动注重的是效益,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按照商品价值规律进行交易至关重要。

所以,商事立法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才能规范商事行为。

把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有利于商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

另外,从民商分立的历史看,也与民商合一的体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

民商分立的思想萌芽最早出现在中世纪,主要是为了适应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商人交往中自发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

民商分立体例后来率先在法国得以确立也不是偶然的,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商人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与旧制度的民法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经过一系列的立法程序,法国终于在 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尔后,德、日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商法典。

实践证明,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实施不乏成功之处,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更新和完善固有的法典,很快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腾飞。

可见,民商分立的体例较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9]民商分立主义与民商合一主义在中国之争,开始旧中国民法编纂之时,可以说是源远流长。

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着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民商分合”之争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因“受到立法的牵引过甚,迟滞了学术的独立和长成”。

[10]这种“民商分合”之争未能摈弃片面和急功之嫌,笔者认为,我国商法自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一些商法的基本理论缺乏一个认真而又严肃的思考,有关方面本应该积极的引导和推动这种思考的深入,但是事与愿违,他们精心设计了一套理论陷阱,把人们的注意了力都吸引到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无休止的争论之中,这就是中国商法的先天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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