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历史
海商法MARITIMELAW

1、概念和意义: 2、方便旗制度
第三节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 《海商法》ART7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
所有人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据WTO发表的2005 年度全球贸易报告显示,中国去年的商品贸易 进出口数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分别为6601 亿美元和7620 亿美 元,均排名世界第三,同比分别增长18%和28%,已经分别占据全 球份额的6.1%和7.3%。在进口排名中,美、德分列前两位;而在 出口排名中,德、美则分别占据状元和榜眼的位置。而排名第四 的日本进出口数额,均比中国少1000 多亿美元,差距较为明显。 不过,中国在服务贸易的排名要稍稍逊色一些。中国相关进出口 数额分别为692 亿美元和812 亿美元,分别排名第八和第九,占据 全球份额的3.6%和3.4%,落后于美、英、德、法、日、意等国。
三、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海商法的性质 1、该问题有争议 2、许多航运发达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在我国,《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二)海商法的特点 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
四、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 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 时间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 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向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公示的方法
(二)公示的效力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是对抗要件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预备知识: 抵押权:《担保法》ART33:“ 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
海商法

国内海商法学者有的认为,“海商法是调整 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规 的总称”
二、我国《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
第二,《海商法》调整的只是特定的“海上 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不属于《海商法》 调整范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内容, 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
二、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1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它收集了 12世纪法国西海岸奥列隆市国际海事法庭的判 决书和所适用的习惯法。这个惯例集在大西洋 沿岸一带颇有影响。
这里将责任限制制度视为一种抗辩权,而不 作为一个独立的诉。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广义海商法是以与海上运输和船舶有关的社 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商事法律规范、海运行政法规范和海 上特殊的刑事法律规范。
狭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
第一章 绪论
引读案例
某军舰被商船碰撞,造成舰艇沉没,并有严重人员 伤亡。试问本案对海商法的适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军舰不是《海 商法》第3条所适用的船舶,因此,《海商法》调 整的船舶关系,不包括军舰与商船的碰撞关系, 《海商法》对本案完全不适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船舶定义排除军舰,是因为军 舰享有豁免权,无法对其强制执行,因此,《海商 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与商船的 碰撞(第165条),因为,碰撞双方在法院未最终 认定责任之前,通常认为对方为责任方,采取扣船 等强制措施。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授课教师:郭瑜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三、特点和性质 (6)(一)特点 (6)(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二、船舶物权 (9)(一)船舶登记 (9)(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四)船舶留置权 (12)(五)受偿顺序 (12)三、船员 (12)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五)实际承运人 (22)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五、货物交付 (23)(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二)货物检验 (24)(三)无人提货 (24)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大叔代课 (25)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一、提单的定义 (27)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三、提单的种类 (28)(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四、提单的功能 (29)(一)货物收据功能 (29)(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三)交货凭证功能 (30)(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一)提单的签发 (32)(二)提单的转让 (32)(三)提单的注销 (32)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七、其他运输单据 (33)八、小结 (33)第五章租船合同 (34)一、租船合同简介 (34)(一)概念 (34)(二)分类 (34)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一)关于船舶 (35)(二)关于租金 (36)(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三)关于运费支付 (39)(四)关于货物装卸 (39)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六、小结 (41)第六章船舶碰撞 (43)一、概念 (43)(一)船舶碰撞 (43)(二)其他概念 (43)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三、国内法规范 (44)四、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44)(一)双方无过失碰撞 (44)(二)单方过失碰撞 (44)(三)双方过失碰撞 (44)五、船舶损失的损害赔偿 (45)六、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 (45)七、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 (45)八、引航员的责任 (46)第七章海难救助 (46)一、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46)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的义务 (48)三、救助款项 (49)(一)救助报酬 (49)(二)特别补偿 (49)(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 (50)(四)救助款项的担保和支付 (51)四、救助合同 (51)第八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1)一、海事赔偿责任制度 (52)(一)概念 (52)(二)不同制度 (52)(三)法律规范 (52)二、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53)(一)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不能主张责任限制的债权 (53)(三)责任限制主体 (54)(四)责任限制的丧失 (54)(五)责任限额的计算 (55)(六)责任限制的基金 (57)(七)法律适用 (57)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发展 (57)第九章共同海损 (57)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起源 (57)(一)概念 (58)(二)法律性质 (58)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58)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共同海损理算 (59)(一)理算规则 (59)(二)理算内容 (59)(三)理算特点 (60)四、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60)第十章海上保险法 (61)一、海上保险法的一般问题 (61)(一)约束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61)(二)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62)(三)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62)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6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63)(二)保险利益 (63)(三)告知义务 (6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65)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65)(一)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 (65)(二)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66)(三)足额和不足额保险 (66)(四)船舶险和货物险和其他险 (66)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66)(一)几种保险合同范本 (66)(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66)(三)承保风险 (67)(四)除外责任 (67)(五)保险期间 (68)(六)保证条款 (68)五、海上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69)(一)损失的确定 (69)(二)委付 (69)(三)代位求偿 (69)(四)因果关系 (70)(五)免赔额和合理拒赔 (70)六、船舶保赔保险(Protection & Indemnity Club) (70)第十一章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 (71)一、海事纠纷解决的机构和途径 (71)二、海事时效制度 (71)三、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72)四、海事仲裁 (72)五、海事诉讼 (72)(一)我国的海事法院 (72)(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3)(三)我国主要的海事诉讼制度 (73)(四)船舶扣押 (74)教材:海商法教程,郭瑜著,《海商法教程》北大2002版。
海商法的概念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含义1、海商法的定义。
(1)关于海商法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有各种不同意见。
(2)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3)据此,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1)狭义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的总称,综合性的如我国1992年我国《海商法》,单行性的如商船法、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等。
(2)广义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海商公约或惯例的总称。
3、海商法课程所讲授的内容。
本课程讲授的内容采用广义的海商法概念,但以我国海商法和有关主要国际公约为主。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表述如下:(一)海上运输中的发生的法律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签订有关合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侵权关系。
主要是指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由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关系。
是指海商法中特有的、适应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公平负担风险责任的法律制度,如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1、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关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物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2、有关船舶与船员的管理的法律关系。
如对船舶的行政管理、船员的任用以及职责等。
三、海商法的特点(一)涉外性或国际性海商法的上述特点主要体现为:1、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表现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标的、法律事实等方面具有的涉外因素。
经典海商法课件完美版~~海商法介绍

2、Characters of Maritime Law
(一)涉外性强 (二)技术性强 避碰、救助、货运、船舶结构、船员配备„ (三)风险大,法律制度特殊。
•
中世纪的海商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① 它与当时欧洲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只适用于某一地 区的若干城市,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 ② 当时通行的海事法集,都是私人对航海贸易惯例和海 事判例编纂的汇集。
3、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概况
(1)历史发展
C.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a.进入近代,欧洲的海商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世
关于《海商法》中的船舶
1.《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概念 2.除《海商法》第3条外的“船舶”概念
– 如Chapter 8“船舶碰撞”中的船舶,如一方是《海商 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另一方只要不是用于军事的或 政府公务的任何船艇,包括内河船或20总吨以下的小 船,应属其例。 – 如Chapter 9“海难救助”中作为救助标的的船舶,可 以是沉船、漂浮船或失控船。
2、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狭义海商法:
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1)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 2.海上侵权关系 •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2、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 or treaties 国际海运公约、条约 3、International Shipping Customs
中国海商法的修法之路

中国海商法的修法之路(2013-07-15)自香港、澳门回归,在一国框架之内,中国形成了不同法律制度多元共存的法律体系。
本文所述的“中国海商法”,特指在中国大陆区域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中国海商法”或“《海商法》”)。
关于修改《海商法》的讨论,由来已久,特别是在该法生效后的前十年曾一度非常热烈。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对《鹿特丹规则》研究的展开,修改海商法的讨论再度升温。
有学者按照其所包含的制度和调整范围,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海商法包括了与调整航海贸易相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
狭义海商法则是指广义海商法体系中最核心和最低限度的相关法律制度。
按此分类标准,我国于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这部《海商法》应属狭义海商法。
该法的调整范围,尚未完全涵盖航海贸易所可能发生问题之全部。
在该法施行时,有时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配合。
该法中的某些规定,需要细化或由司法解释予以必要的补充。
因此,从广义的范围看,完善中国海商法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本文拟在相对狭义的范围内,围绕修改当前正在实施的中国海商法的讨论和相关问题,做概要地梳理。
一、历时较久的立法过程中国海商法的立法,历经四十年,先后二十五易其稿,中间还曾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和调整,整个过程分为1952–1963年和1981–1992年两个阶段。
其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也有过调整和变化。
关于中国海商法第一阶段的起草工作,魏文翰先生曾于1962年谈到过。
他说,“自1952年起开始筹备海商法的起草工作。
十多年来,历经无数次的研究、讨论和修改,现已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不久将来当会颁布施行。
”他所说的就是那部著名的“海商法草案第九稿”,即曾于1963年报请国务院送审的“海商法送审稿”。
但是,对该草案的审核及后续需要履行的呈递审议程序,皆因“文革”而停顿。
该阶段的立法主要遵循了这样三个原则,即:以贯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为原则;以我国航海贸易实践为根据;以主要适用于国际航海贸易为基础。
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5带答案

住在富人区的她2024年中国法制史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明朝将犯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是()。
A.发遣B.流刑C.充军D.刺配2.清末新政中设立的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是()。
A.资政院B.大理院C.谘议局D.修订法律馆3.清代雍正时期实行的重要赋税制度改革是()。
A.两税法B.一条鞭法C.租庸调法D.地丁合一4.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试述该指示的主要内容并进行评价。
5.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程序是()。
住在富人区的她B.父母之命,媒妁之言C.同姓不婚D.六礼6.明朝后期实行的新赋税制度是()。
A.青苗法B.两税法C.租庸调制D.—条鞭法7.作为一种审判监督方式,录囚制度始于()。
A.西周B.西汉C.南北朝D.五代十国8.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是()。
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9.西周将买卖契约称为()。
A.契约B.傅别C.合同D.质剂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颁布于()。
A.晚清政府时期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解除制度中“七出”的内容。
12.五代时期后周制定的法典是()。
A.《同光刑律统类》D.《显德刑统》13.按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的分类,《工会法》属于()。
A.行政组织法B.行政行为法中的人事类C.行政行为法中的内政类D.行政行为法中的经济类14.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有()。
A.明确“典”的定义B.区分典与卖C.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D.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E.没有明确规定出典人的回赎年限15.依照《唐律疏议》,“同居相为隐”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情况有()。
A.犯谋反罪者B.犯谋叛罪者C.犯杀人罪者D.犯盗窃罪者E.犯谋大逆罪者16.折杖法17.《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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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海商法立法之演变从无到有,从产生、发展到相对完备,中国海商法经历了百年历史变迁.我国海商法立法凸显出明显的移植性特征,对这种植入性的制度文明成果进行再思考,推动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晚清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清末海船法的立法背景鸦片战争后,中国门户洞开,外洋风雨如潮袭来。
一方面中国许多利权被侵蚀;另一方面西洋文明也随之涌入。
在风雨飘摇中,为了继续维护自己的统治,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开始对大陆法系进行借鉴模仿。
这场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展开清末商事立法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03--1911年,清朝在商部的主持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立法活动,基本形成了以《钦定大清商律》为主,各项商事章程为辅的商事法律体系.晚清轮运事业的发展,对完善航运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外国航运立法了解的逐渐深入,制定完整的航律已被清朝邮传部、修订法律馆等有关机构提上了议事日程。
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按照商法典的要求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共有59章1035条,内中即有海船法1编,这可算是我国近代海商立法的先驱和我国海商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移植.《海船法草案》于宣统元年(1909年)修成,但终因辛亥革命爆发,未能议决颁行。
2)清末海船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海船法草案》共有6编11章,计有263条,主要参考了德国与日本海商法的内容.第一编为总则,下分2章;第二编为海船关系人,下分2章,共83条;第三编为海船契约,下分3章,共131条;第四编为海损,下分2章,共17条;第五编为海难之救助,共l6条;第六编为海船债权之担保,下分2章,共10条。
《海船法草案》体例较为完备,内容也较为详,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
《海船法草案》制定,反映了清政府长期以来重农抑商的传统观与政策的重大变化,包括海商法在内的旨在促进商的商法体系出现,在以农为本的中国还是破天的头一回。
清末商事立法,虽然没能挽救清朝灭亡命运,但在法制方面对中国近现代的经济立法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尽管清政府被辛亥革命迅速推翻而未能颁行这部法律,但它的制定过程本身已经具有了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它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海商法缺失的局面,同时,使中国海商法开始了与国际接轨的最早尝试。
《海船法草案》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按照“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指导思想,在编制《海船法草案》的过程中,修律者充分借鉴吸收了德国和日本两国的相关立法,从表面上看,该法确实比较先进.但是,立法上盲目照搬外国现成的海商法规,如此囫囵吞枣式的移植不能反映本国工商业者的意志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本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二、中华民国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从北洋政府的《海船法案》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辛亥革命以摧枯拉朽之势迅速推翻了清王朝而代之的是中华民国。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由于内频仍,政府更迭频繁,无暇顾及立法建制。
因此,在事立法方面少有建树。
1926年11月18日,北洋府的法律编查会公布了《海船法案》,分6编263,基本上沿袭了前清商律草案中的《海船法草》,该法案并未经表决通过,但它成为后来南京国政府制定《海商法》的基础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该法成果最为丰富,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就初步建立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
这一时期,海商法也有了较的发展。
1929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起草《中民国海商法》这部法律较之以前的清末《海船法草》以及北洋政府的《海船法案》,不仅名称不同,内容上也有了较大的差异。
该法“乃折中于英美惯例,德成规,以简易可行为主旨”,可以看出,该法在保留参照德日两国海商法的同时,还吸纳了英美惯例海商法的渊源,内容更加充实。
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海商法的草案公布后,遭到了上海总商会发起的国内水运界的抵制,民众请求延长法案审议时间,要求在进~步深入调查国内水运习惯后再修正草案。
国民政府立法院却采取强硬态度驳回了这些意见。
1929年12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中华民国海商法》,并宣布于193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1930年11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还公布了《海商法施行法》9条,规范《海商法》施行前发生的海商事件及其适用。
2)《中华民国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中华民国海商法》共8章174条,主要包括船舶、运送、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等重要内容。
至此,海商法已经正式成为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目前台湾地区实施的海商法正是源于1929年公布的《海商法》,1962年,为适应台湾地区海商经济发展的需要,台湾当局对海商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增为l0章194条,修改后的《中华民国海商法》吸纳了一系列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使得海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统一性.《中华民国海商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海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海运事业的发展。
但该法在某些方面忽视了本土习惯,导致这部法律在公布之时就遭到了国内水运界的抵制。
虽然国民政府强行实施,但几乎起不到任何效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新中国的海商法立法进程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的指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法律体系在大陆被废止,1929年制定的海商法也概莫能除外。
随着新中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制定新的海商法成为当务之急。
共和国成立初期,便开始着手海商法的起草工作,1951年,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起草小组,从1952—1963年,海商法草案九易其稿。
但由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起草工作一度被迫中断,1982年才恢复起草工作。
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成立海商法审查小组,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草案。
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历经40余载才得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该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海商法》共15章278条,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晚清“海船法草案”开辟了我国海商法历史上第一次移植的先河。
管朝代更迭,但引进或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的想法似乎已经根植于立法者的心中。
新中国的立法者在制定海商法时,同样采用了法律移植的形式。
与清末和民国时期不同,新中国《海商法》的制定不是以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海商法为蓝本,而是以国际公约、国际民间规则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常用的标准合同为蓝本。
《海商法》的全部十五章内容当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章是在。
《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个公约的基础上拟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各章分别是按照《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拟订,其他章节也参考并借鉴了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国际社会广泛遵循的《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等。
之所以如此,因为《海商法》是一部涉外性很强的法律,理应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持一致。
国海商法科学移植了国际海商立法的最新成就,使之具备了更高的先进性和国际统一性。
就我国而言,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就有90%以上规定来自于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这一法律,从颁布之日起便受到世界各国的赞同及欢迎”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海商法是一部较为成熟的法律,它是在总结我国40多年海运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
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的远洋运输事业,在借鉴和移植国际公约、规则的同时,立法者立足我国国情,根据我国航运的实际状况,考虑到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参照的国际公约、规则和惯例等作了一些变通。
实践证明,自1993年7月1日以来,海商法的实施对调整我国海上运输关系,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现行海商法的完善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海商法也不例外。
《海商法》已经正式施行17年,随着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和海商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该法早已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
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中《海商法》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些条文是从国际公约或规则中引用而来,由于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不能将原文完全照搬,因而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这样在条文的解释上,是按照公约的原意解释,还是按照现有的条文作出解释,令人无所适从。
(2)有些公约内容本身存在漏洞,我国海商法在吸收这些规定时没有及时弥补这些漏洞。
(3)有些条文的语句不够明确,容易在适用时产生歧义,甚至产生与立法本意完全相反的结果。
(4)部分规定的可操作性差,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了条文适用上的模棱两可和各法院判决不一致的问题。
近些年来,国内修订《海商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对其进行修改,使之进一步得到完善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航运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多元化局面正在形成。
国已将建设现代化航运强国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了积极推进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尽快修改和完善海商法显得尤为重要。
们相信,只要我们遵循立法的国际性、系统性和本土性的原则,假以时日重订后的《海商法》会更加切合我国航运发展的实际,满足我国航运发展的需要,真正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结语纵观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是法律移植结出的硕果。
论晚清、民国还是新中国,海商法的制定都采取了法律移植的方式。
正如郭瑜在《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一书中所言:国海商法是在学习国外海商法的基础。
建立起来的。
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确不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捷径,但捷径往往也是险途。
果立法者忽视我国具体情况,而一味照搬国际上现成的法律,就未必能很好地在我国实现法律自身有的功能.立法必须结合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立足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样,法律移植到本土后才会生根开花,才会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1]《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立宪档案史料: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852[2]李浦海的《海商要法论[M]》北京:朝阳法学院出版部,1932民国国二十一年版。
[3]林正宇的《论海商法的演变及其一般规律》[4]吴旭华的《关于我国法律移植问题浅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