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钻石版)条款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钻石版)条款(第二页)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个人账户不予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 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由生存保险金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第六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教育养老两不误专款专用更安全定期交费,减少感性消费和盲目投资,专款专用储备人生不同阶段的生活备用金;确保专项资金更安全。
生存金账户利加利,轻松尊享二十年自由选择领取年期,自主设定领取方式(年领、月领、一次性领);当选择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其生存保险金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继续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保证领取20年,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其未领取的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领取;提高资金效率,彰显人性关爱。
红利增值稳中赢从容规划幸福延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年金领取期间内继续分红,留存在公司的红利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未雨绸缪从容规划,让今天的幸福延续到明天,安心赢得美好未来。
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三年给付收益高百岁健在领红包生存金每三年给付保险金额的9%,活到老领到老,活到一百岁可以领取保险金额作为祝寿金。
红利分配有回报红利领取自己选可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留存在公司的红利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可在被保险人享受保障的同时,使投保人有机会享受分红收益。
分配红利时,投保人可选取现金领取、累积生息两种方式。
垫交减额和贷款享受权益有人性投保人在交费期间有保费垫交、减额缴清、保单贷款功能,保险功能人性体现,保单的现金价值还可以灵活变现,起到了应急的作用。
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三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9%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条款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条款(平保寿发〔2003〕105 号,2003 年6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理赔规则

“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理赔规则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理赔规则 一、理赔受理部门 该产品的理赔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客户通过当地的分支机构服务部投保,由客户选择的投保地区分支机构核赔部门(个险)负责受理;如异地出险,由客户选择的距客户最近的泰康分支机构核赔部门(个险)负责受理。
二、索赔时效 受益人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形成索赔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理赔报案 1、报案渠道:电话报案、公司柜台报案、网上报案 2、电话和柜台报案流程:请遵照<<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理赔业务管理制度(2008年版)>>有关“理赔报案”的规定执行。
3、网上报案流程: (1)报案人登录“泰康在线”进入“理赔服务”栏目,点击“网上报案”按钮; (2)报案人输入出险人(被保险人)信息进行身份认证; 认证方式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认证方式二: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 (3)报案人通过身份验证后,填写报案信息: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与出险人的关系、出险人联系电话、出险地点、出险时间、出险经过、申请理赔的类型、选择理赔受理地点等信息; (4) 报案人提交报案信息后,系统提示距客户最近的理赔受理地点,并根据申请理赔的类型,提示客户申请理赔所需资料及其它注意事项; (5)理赔报案数据导入前端业务系统; (6) 95522专家坐席人员接到网上报案信息后,于一个工作日内与报案人进行电话回访,确认、补充报案信息,完成网络报案操作,必要时可发起立即调查与事中控制。
同时提示客户申请理赔的相关注意事项; (7) 分支机构理赔人员可在前端系统查询客户的报案信息。
4、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中国人寿 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产品说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产品说明书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产品说明----万能保险万能保险的定义万能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个人账户,单独确定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风险保障费和各项费用支出,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利益直接与个人账户价值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万能保险的费用收取高度透明,费用的收取金额及收取时间在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定期结算。
结算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万能投资账户当期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保险通常提供一项或多项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一般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灵活调整。
投保人可以通过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取得个人账户价值,但一般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万能保险的投资策略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关注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放大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配置空间;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万能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保底,保底以上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万能型)(乐惠版)产品说明----保险利益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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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
险金
一份投入领取终身客户只要同时投保相关理财险和“鑫
账户”,在理财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
意将生存保险金、分红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等生存收益转
入“鑫账户”,实现理财险与终身的“鑫账户”相结合,免费享
受日结息月复利,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
直领取至终身。
两次增值双份借款客户只要同时投保相关理财险和“鑫
账户”,在理财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
户可以将理财险的生存保险金、分红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
等生存收益转入“鑫账户”,实现资金两次增值、成倍增长;
同时客户享有理财险保单借款和“鑫账户”保单借款,不影响
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灵活领取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
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
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财富传承在生存收益进入“鑫账户”后,根据需
要,“鑫账户”可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大连医保住院门
槛费】,财富管理,“鑫”满“利”足。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
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国
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特色详细介绍,本公司按照申请的
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
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被保
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
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但须扣
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
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
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
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
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
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直接计入个人账
户;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
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
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
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
值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
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
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
份保单状态报告。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退保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
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
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接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
于个人账户价值。(来自:金投保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