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法人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名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肖像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监护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
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
②财产独立。
③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
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
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
(1)社团法人。
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②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概述(一)定义——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个人——合伙——法人,意义:(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使法人得与社团得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受影响。
(二)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问题是19世纪法学理论上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学说:(1)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而外,并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又区分三种观点:第一,目的财产说(德:布林兹),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的目的存在的财产而已。
第二,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归属者而已。
第三,管理人主体说(德:霍达),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才是法人的本体。
效果:法人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
(2)法人拟制说此学说源于罗马法,16、17世纪时注释法学者也采此说,集大成者是萨维尼。
近代民法思想,以个人人格的尊重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于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严加排斥,只于例外情形,承认团体的存在的,并且须经法律的特许。
内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不是自然人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是靠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即: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效果:法人既为法律所拟制的人,则无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机关(如董事等)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日本民诉法规定“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于法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3)法人实在说此说针对拟制说与否认说,认为法人是独立的实体的存在。
又区分两种观点:第一,有机体说(德:基尔克),认为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法人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
其二,组织体说(法:米休、撒莱),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即:法人是适合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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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主要有:
1.自然性质的限制
由于法人不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体,所以,如前所述,凡是自然人基于自然人的固有性质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2.法规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法人组织的经营活动,某些单行法规对于特定的法人组织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
如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在某些西方国家,某些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这种股东风险太大,法律不允许公司充当);又如,各国破产法对于清算法人(法人被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组织)的权利能力,均有各种限制性规定。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宗旨,是由法人的章程加以规定的。
法人的活动应当符合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特别重要的是,法人的活动不能超出其经过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
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即不知该法人的行为超越其经营活动范围),则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法人所超越的经营活动范围属于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为、或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组织专营的行为(如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或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组织经营的行为(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则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2)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铁路法》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邮政法》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银行法》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保险法》 总公司 《航空法》 航空公司、机场
(3)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
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
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
效果的无权代理。
外表授权
类型
效力
善意 人资 格
第三人 权利
相对人的权利
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3)所有权类型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4、共有
概念: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五、债权制度
1、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请求权、任意性、平等性和相容性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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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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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核心内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感谢您的关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明确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表明法人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即具有“法人人格”;另一方面表明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即界定“法人权限”。
凡须经登记成立的法人,经登记后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被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之日原则上为法人终止之时。
但在法人清算期间,为了便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允许其在必要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抛弃和转让,也不得被非法剥夺和限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1、始期与终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
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
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
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
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