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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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民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民法的渊源2、民法基本原则研究3、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问题研究5、监护制度研究6、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7、合伙制度研究8、论撤销权9、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关于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11、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12、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保护1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14、关于自由权的理解与保护15、关于死者人格权的保护16、法人人格权问题研究17、论精神损害赔偿18、论物权法的原则19、论物上请求权20、用益物权研究21、论物权的公示公信22、关于相邻权的范围及其保护23、论地役权24、论善意取得25、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6、论水资源使用权27、共有法律制度研究28、试论重押禁止29、论权利质权30、论取得时效31、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司法裁量32、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33、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3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35、WTO与知识产权保护3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37、服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38、论合同法的原则39、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0、论缔约过失责任41、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42、违约责任归则原则的分析43、论附随义务44、论情势变更45、关于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研究46、论有名合同的扩展与完善47、论债权人代位权48、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辨析49、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50、关于特殊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51、论共同侵权行为52、论学校事故及其赔偿53、试论配偶权5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55、无效婚姻制度研究56、夫妻关系法律问题研究57、论继承权58、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59、遗嘱继承制度研究60、论现代社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诉讼法学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无罪推定原则2、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3、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4、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6、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7、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8、论死刑核准权。

经典民法案例例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名誉权2 遗赠扶养协议3 邻接权4实用新型二、解答题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3、简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论述题1.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民商合一2 除斥期间3 专有出4 转继承二、解答题1、简述民法典制定的意义2、简述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新规定3、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4、职务作品的归属三、论述题1、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2、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3、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物2观念通知3先诉抗辩权4指示交付5转质二、简述下列各题1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2 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3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4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2、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3、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事件2约因3不当得利4紧急避险5合伙二、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1、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2、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3、商标与商号4、名誉权与隐私权5、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三、论述题1、试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

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时效2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票据权利4保险利益5 商业登记二、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1、典权与抵押权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商标与商号4、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5、署名权与权三、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

2、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

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生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移转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3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1)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前,其有效与无效是不确定的。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之拒绝,则是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4表见代理构成(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情形。

(3)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主体适格法律规定(3篇)

民事主体适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主体适格,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主体适格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运作的基础。

我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适格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民事主体适格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民事主体适格的概念及意义(一)民事主体适格的概念民事主体适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民事主体适格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二)民事主体适格的意义1. 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民事主体适格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保障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适格能够使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的权益受损。

3. 促进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发展。

民事主体适格有利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民事主体适格的法律规定(一)自然人民事主体适格1. 出生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 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自然人死亡。

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民事义务能力也随之终止。

(二)法人民事主体适格1. 法人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法人名称、住所、组织机构、财产等条件。

法人设立后,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2. 法人组织机构。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负责法人经营管理。

3. 法人变更、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适格1. 个体工商户。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

民法学简答题(总4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法学简答题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法人法律特征案例解析(3篇)

法人法律特征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典》对法人的定义、特征、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法人的法律特征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成为国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8年,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决定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组装业务。

在设立过程中,甲公司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于是向律师咨询。

三、案例分析(一)法人的定义与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成立时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乙公司时,应明确乙公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

(二)设立程序1. 制定公司章程甲公司在设立乙公司时,应制定乙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宗旨、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2. 申请登记甲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乙公司的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

3. 获得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甲公司提交的材料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乙公司颁发营业执照,标志着乙公司的成立。

(三)变更与终止1. 变更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若需对乙公司进行变更,如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应召开股东会,形成变更决议,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 终止乙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

在终止过程中,乙公司应依法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法人责任能力刍议

法人责任能力刍议
2006.1 2
经济与法
法人责 任能力 刍议
□ 姚亚丽
(吉林大学法论上多有争论,本文首先从肯定法人责任能力的理论出发,以法人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区分
为基础,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对未来我国关于法人责任能力的立法提出些许浅见。
关键词 法人责任能力 法人责任 雇主责任
中 图分 类号 :D92 2.29
文献标码:A
文章编 号 :100 9-0592 (2 006)12 -037-02
一、法人的责任能力概述 责任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资格。民事主体制度上的重要制度,首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是对私法上主体法律人格的确认,经过这种人格确认的民事主 体即具有了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制度在于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提供客观标准;民事责任能 力则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归责,为如何将民事责任归责于相应的 主体提供判断依据。权利能力着眼于静态面的规定,即是否享 有权利负担义务;行为能力着眼于动态面的规范,即如何行为以 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对一个行为正反 两种效果的设计,如台湾学者曾世雄有言:“行为之结果,带动私 法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之方向有正态、反态两者……变动之方向 为正态者,行为必须符合行为能力之设计,变动之方向为反态 者 ,行为 必 须符 合 责任 能 力之 设 计。”① 但通 常 情况 下,行为 能力 的概念为现代民法所确认,而责任能力概念多存在于学者学说。 (一)关于法人责任能力的有无 法人的责任能力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法人责任能力是否 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首先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谈起。在法人制度上,尽管关于法人本质、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等理论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学说,但基本上都承认法人 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即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 《民法通则》第 36 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被 认为是从产生起就完全具有。正如前所说,行为能力与责任能 力常常是相对应,法人既然能以其行为从事民事交易,从而享有 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那么,对于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违反 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 此,在普遍承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却否认法人 具有责任能力似乎就形成了理论上的悖论。事实上,在实践中 法人不当行为致人损害已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实。“现代 侵权法之规范重点,早已从个人移向团体,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兴 起及其在侵权法上地位的不断上升,与团体致害行为的扩展蔓 延 存有 必然 因果关 系 。”② 法 人侵 权致人 损害 的客 观现 实,为 法人 的责任能力的成立提供了实践支持。对于法人责任能力的理论 证成,或许是因为关于法人本质的探讨曾是法人制度上的最引 人注目的问题,因此,关于法人责任能力是否存在的论证,许多 学者也常常从法人本质的路径入手,试图从各自的学说逻辑中 寻求法人责任能力的根据,这样推论的结果并不总是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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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认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市场经济呼唤法人民事权利的一律平等,也必然要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文试图通过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探讨,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法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市场经济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法人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体存续期间内享有。

但法人毕竟是由法律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质属性与作为平等自然生命体的自然人不同,最主要地体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无差异性,而法
人权利能力因不同法人的性质、目的事业、业务范围、社会责任的不同,权利能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同具体体现在:
1、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时间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自然人生命体的存续作为其存在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毫无差异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外延都是一致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其法人章程和设立人意志等。

3、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不同
法人的某些民事能力专属于法人享有,自然人不享有,如土地、矿藏资源的所有权、申请破产的权力等。

同样,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也是法人所不享有的,如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一般均可享有名誉权,但国家机关法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不应享有名誉权,他人诋毁国家机关的声誉,也不能按照名誉权的民事救济途径给与救济③。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限制的论争
法人权利能力是否受限制,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范围的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日本式,即规定法人仅在其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一种是瑞士式,即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同,但是法人不享有自然人专有的权利能力。

④从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和第49条的规定看,我国立法基本上采纳了日本式的立法形式。

(一)肯定说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是有限的”;我国史尚宽先生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和特别权利,前者就一般的权利得为其主体资格,后者就特定的权利得为其主体资格。

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即因性质之限制、因法令之限制和因目的之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以自然人性质为前提的权利,法人不享有。

生命权、身体权等与自然人属性密切相关的一些权利,法人不能享有;以自然人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亲权、配偶权以及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继承权,法人不能享有。

2、法律法规上的限制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此为,国外立法普遍禁止有限责任法人成为其他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的合伙人。


3、目的上的限制
法人的目的决定了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有法人的经营范围决定。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即属于非法经营活动,法律将给于相应的制裁。

(二)否定说
反对法人权利能力受限制的代表人物就是梅迪库斯,他认为”提出法人仅具有限制(相对)权利能力的观点,实在是有点得不偿失。

因为,一个自然人同样也不能作为保险人出现。

尽管如此,没有人说自然人享有的是限制权力能力”。

其实法人的权利能力应当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利能力,都有法律人格;另一种含义是指特定范围的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是指特定范围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但法人特定范围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应认为是对法人人格的限制,因为不同类型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有法律的人格,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
传统观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但随着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少学者开始认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的。

对于法人权利能力受目的上的限制可以我国为例进行探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很长的时期内坚持宣告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后来的立法逐渐修改了该规定。

早期的越权规则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含义,法人超
越法人目的和权利范围导致法人行为无效已经成为历史。

出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导致越权规则的衰落,即多元目的条款的使用、以修改章程达到扩张其目的的以及法律对法人目的和权利的扩张。

世界各国对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效力的态度转变,无不是为了鼓励商事交易,从而从保证商事交易便捷化和保证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开始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和利益平衡的结果。

法人的目的范围外行为,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存在两种相互冲突之法律价值:如果认定此种行为有效,则产生使越权之法人获得其不法利益的结果;反之,则损害了交易安全。

在法律对越权之法人不法利益的获得和交易安全的损害的取舍上,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处于中间夹层。

而在我国当前,要鼓励交易,就必须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从而在利益取舍上,选择保护交易安全,即便会使越权之法人获得不法利益。

因此,就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之效力问题,需要论证的仅仅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非法人实施目的范围外行为的正当性。

而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自不待言。

因此, 在我国承认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的效力, 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而且能很好地保障商事交易的发展, 促进经济繁荣。

认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还存在如下问题:首先,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制有违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私权平等、主体地位平等。

如将法人的权利能力视为法人的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 则不同的法人团体人格理应一律平等。

就像自然人中的未成年
人不能享有成年人的某些权利如结婚,但并不等于他们的权利能力不平等一样, 不同的法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 也不等于其权利
能力具有”差异性”, 更不等于其权利能力不平等。

其次, 以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为由, 而得出自然人的享有完整
的权利能力而法人享有限制权利能力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因为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

如一般自然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任何自然人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再次, 实际上, 自然人的具体权利能力也受自身因素和法律的限制。

如前所举之结婚权。

又如我国法律规定任何自然人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

依其逻辑岂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受限制, 但并无任何人认为自然人
的权利能力也受限制。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民法[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96.
②刘楷湘.民法总论[m],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91.
③柳经纬.民法总论 [m],第二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28.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6.
⑤史尚宽.民法总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6.
⑥郑云瑞.民法总论 [m],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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